2023年以来,龙岩市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强化专利行政保护力度,提升执法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侵权假冒违法行为,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和营商环境。根据知识产权执法工作情况,遴选一批专利行政保护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
案例一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龙岩某汽车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和《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带有上述专利标识的汽车贯穿尾灯,销毁带有涉案专利标识的产品包装,并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
案例二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某公司假冒专利案
处罚决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且已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10000元人民币的罚款。
典型意义:该案核心点在于专利主权利要求中所述的保护范围是否与当前商品的形态一致。本案中,正是基于案涉商品的形态与专利主权利要求中的形态截然不一致,最终认定其行为构成假冒专利。
案例三
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平县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2月21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平县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摆放的“奢泉美玻尿酸水光补水面膜”外包装标有:专利号:ZL201911107707.1;专利对应成分或工艺:香菇(LENTINUSEDODES)菌丝体提取物等内容。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标注为:ZL201911107707.1的专利号不存在,2019111077071号专利申请在案件查处期间处于实质审查阶段,未被授予专利权。该面膜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是220927,2025/09/28。截至2023年2月21日案发时,当事人以40元/盒的价格共销售1盒上述产品,剩余5盒尚未销售,货值金额为240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4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当事人是一家拥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合规医疗美容机构,涉案产品又是化妆品领域中的面膜产品。故在查处本案过程中,查明当事人是在实施医疗美容服务的过程中对消费者使用该面膜以达到一些辅助的医疗美容效果还是对外销售的性质尤其重要,如果是在使用环节,那么不宜认定为假冒专利行为。经过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参照当事人的经营范围,认定当事人有对外销售该面膜,且当事人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之规定,履行验明专利标识的义务,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能予以免责,故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
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平县某农资经营部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案情简介:2023年9月6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武平县某农资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场所内待售的“施立沃”复合肥料外包装标有:中国专利技术ZL99113382.X。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专利号为99113382.X的专利权已于2019年11月22日终止。该施立沃复合肥料生产日期是2022年12月8日,专利失效已达37个月。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8日从福建某复合肥有限公司以2580元/吨的价格购进4吨“施立沃”复合肥料,规格:50千克/包,共80包,购进价格129元/包,购货款共计10320元。截至2023年9月6日案发时,当事人以160元/包的价格已对外销售5包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合计800元整。剩余75包待售,货值金额为12800元。
处罚决定: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2000元的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本案涉案产品是农资领域的复合肥产品,其标注的专利标识在有效期届满终止后,继续在新生产的包装上使用,且逾期37个月之久,结合当事人笔录,其明确表述:“该专利权终止的情况下仍然继续销售”,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是假冒专利的产品仍继续销售,且货值金额较大(12800元),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800元并处罚款22000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五
龙岩市新罗区市场监管局处理邯郸市某贸易公司与龙岩市某贸易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