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即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货币或者其他法定投资方式投资,全部财产所有权属于外国投资者。这使外资企业既区别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也区别于完全由中国投资者投资举办的企业。
二、外资企业的基本特征有
(1)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这是外资企业区别于外国企业的基本特征。外资企业的设立必须依据中国法律,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的程序申请审查批准,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设立,企业的住所在中国境内。外国企业则是依照外国法律在外国登记设立的,其住所在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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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亦称契约式合营企业。它是由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由双方通过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
论合资、合作,外方可以是个人,中方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可以是个人。
(三)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亦称外商独资经营企业。它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设在中国境内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但其不包括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一)名称预先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登记表(一式两份);
3、中外投资者的合法资格证明;
4、项目建议书及其批准文件(外商独资企业应提交组建企业申请报告及当地区县政府的书面答复);
6、经营项目属国家限制利用外资的或涉及行业专项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7、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证件。
(二)开业登记
1、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3、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它的基本特征有:
二、外资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特征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其特征是: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调整注册资本: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收回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等。
企业向审批机关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等文件;
审批机关在接到上述有关文件后,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企业按照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变更登记。
1、申请人根据办理审批的内容提交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报外经委;
4、带齐资料到质量监督管理局办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变更,受理后2-3个工作日后领取
法人变更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1、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公司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适用本规范。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一、商务局:
1、外商投资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2、企业董事会关于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决议;
3、企业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4、规划、环保、消防等部门的审核意见书(涉及设立从事生产的分厂须提供);
5、验资报告(复印件);
8、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
9、审批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
二、工商局:名称核准: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①税前利润弥补以前年度税务上的亏损,但不得超过法定亏损弥补期限(5年)
③弥补账面亏损数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缴纳合资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需要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外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外资企业(即外商独资经营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2)《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特别提醒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已于2008年1月15日被国务院废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