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场主义范文10篇

二十多年前律师制度刚刚恢复的时候,为政治犯、杀人犯辩护是件困难的事情。尤其在反革命案件中,带着大檐帽的检察官和审判员对雄辩的律师感到不爽的时候,往往拍着桌子,指着律师的鼻子怒斥:你站到什么立场上去了!那意思是,这个犯罪分子站在反人民的立场上,你还替反动分子说话,显然你也站到了人民的反面。那架势,似乎要把律师也一块儿毙了。

现在不太兴这套阶级斗争话语了。但这套思维方式还在。去年,罪大恶极的黑社会头子刘涌的辩护律师、主张“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应予排除”的法学家们,也挨了一阵好骂。前不久的“郎顾公案”中,我一直比较钦佩的杂文家鄢烈山,却写出一篇不爽的文字质问张维迎:你“站”在哪里说话?一些知识人士指责那些“为中国企业家代言”、为“特权利益阶层”说话的经济学家站在了民众的对立面。

学术的分歧、思想的争论是很正常的,这甚至是知识进步的必经之路。但是在讨论时,不分析对手观点的漏洞、不提出新的论据、不反驳对方论证方法或逻辑上的谬误,而是质疑和指责对方的立场,这就有问题了。似乎立场对了,一个人的观点、方法和行为就一定是对的。似乎立场错了,不需要仔细研究就可以判定他的一切论证都是扯淡。似乎一个观点之所以是对的,乃是站对了立场的缘故;而错误的观点必源于错误的立场(或主义)。这是一种思想学术上的“出身论”。这种思想方法,我管它叫“立场主义”,或者叫“主义主义”。“立场主义”曾经被我们走了极端:“凡是敌人赞成的,我们都反对;凡是敌人反对的,我们都赞成。”而“主义主义”是个很怪的说法,但是下面的说法我们一点儿也不陌生:“宁要社会主义的草,不要资本主义的苗。”其逻辑是,以某种“主义”为判断和取舍一切事物的唯一标准。

关于立场或道德,有一个经济学故事给我的印象很深:1990年美国国会针对游艇、珠宝等通过一项新的奢侈品税。不用说,这是那些“立场正确”的学者或政客的主意:消费奢侈品的,都是有钱人,多向他们征税用于公共设施或补贴穷人,岂不使社会更公平?动机很好,但是效果如何呢?由于奢侈品不像面包,它的需求弹性很高,本来准备购买珠宝的有钱人可以转而去别墅,这样,奢侈品税的负担落在珠宝等企业和工人身上的比落在富人身上的更多。声称“为了穷人的主义”未必就等于实际上对穷人有好处。反对土私有化,主张最低工资的理论家,都有着很“正确”的立场、公德或私德,但这些政策对于他们所同情的弱者却很可能是有害无益。李贽在《焚书》中讲:“小人误国犹可解救,若君子而误国,则末之何矣。何也?彼自以为君子而本心无愧也,故其胆益壮而志决,孰能止之?!”

〔内容提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毋庸讳言,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已进入纵深发展的阶段,市场体制的运作毕竟是一次全面的制度实践,具有浓厚的工具主义色彩。因此,对经济现代化提供有力的价值内核无疑显得至为迫切。它关涉到市场经济的品质和社会效果,意义甚殊。本文旨在通过对传统儒家思想与立宪主义两种价值立场进行比较、评析。从而对我国市场经济价值取向的应然性选择作出判断。

一、立宪主义:价值与制度的聚合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

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

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摘要:市场经济不仅是一场全面的制度实践,而且是一系列价值和观念的载体,市场机制的有效运作无疑需要制度和价值理念的双重支持,立宪主义无论其内容还是形式恰恰与此契合。市场经济与立宪主义的和谐发展是我国现代化追求的目标。

关键词:市场经济立宪主义立宪主义的实现

立宪主义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核经历了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1立宪主义的概念及其内涵的界定是宪法学者一直存在争议的命题,其中涉及到宪法术语的使用和变迁问题。“宪法的基本用语概念与历史发展同时发生变化,其特征尤其在于它与宪法原理的变化具有同步性。也就是说,宪法原理随历史发展发生变化,而基本用语的概念又随着宪法原理的变化而变化。”2但是,就总体而言,有三点是能得到共识的,首先,立宪主义决非是单纯的宪法和有关宪法制度的制定活动。从这个角度而言,立宪主义与立宪是有区别的。它不仅是一个静态的过程,还包括宪法的宣传、实施以及监督保障等动态过程。

其次,从内容上看,立宪主义要求宪法包涵人民自由权、财产权,安全权和社会权的确立,包括对政府权力的制衡原则等等。体现着实质正义。

一、行政垄断的特殊成因以及与经济垄断的区别

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企业经过长期充分自由的竞争,优胜劣汰不断发生,个别企业由于规模不断壮大,形成了在某一行业的优势,从而产生经济垄断的可能性和现实性。此外,个别企业为了消除和阻碍竞争,通过联合或通谋的方式,以排斥和限制竞争。[1](P297-298)所以,经济垄断是市场的天然产物,是在市场中占有优势地位的企业为了获取垄断利润,避免进一步竞争而实施的有害于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但存在于我国的行政垄断既不是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共有现象,也非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一般特点。行政垄断在中国的存在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基础,以规制经济垄断的传统反垄断法不可能完成消除行政垄断的任务。

首先,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是行政垄断的体制渊源。计划经济时期,政府被赋予了强大的经济职能,从物资分配,到劳动力的配置,以及各种商品的价格都由政府以计划的方式进行。市场的作用几乎完全被排除。经过不断改革,我国最终也选择了市场经济这一实践证明能有效配置资源的体制。但长期的计划经济给我们带来的灾难不仅仅是经济的萎缩,更重要的是这种体制在社会生活中的惯性,尤其使我们的政府职能迟迟不能实现转变,不能使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科学化。尽管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已有近十年的历史,但许多行政机关仍然屡屡违背市场规律,凭借自身拥有的权力进入市场。行政垄断就是计划经济之后政府部门仍然试图按照自己的意志统治市场的表现,是计划经济的一种残留形式。这是行政垄断和经济垄断产生原因的根本区别。

其次,利益的不平衡和政府立场的错位是行政垄断的动机或认识上的原因。政府参与市场,以垄断形式限制竞争,从外观上看仅仅和政府的其他行为并无实质性区别,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职能在《宪法》中已被界定为“宏观调控”后[2](第七条),政府仍频频以垄断方式介入市场,必然有其主观上的原因。不论是行政垄断,抑或是政府干预,政府都有一个最基本的出发点,即为追求一定的利益。正是在这种利益的驱使下,政府才介入市场。但政府介入市场应代表和谋取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本地区和本部门少数人的利益,更不是为了自身或内部人员的利益。行政垄断的产生正是这些行政部门的领导人对政府所代表的利益形成了错误认识,将本地区、本部门甚至本单位和少数与自身利益有密切联系的企业的利益置于整体利益之上。而西方各国规制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的基本前提是,政府代表的是全社会的利益,而不是个别地区或个别部门的利益[3](P102-103)。所以,政府立场错位的问题不解决,我们不仅不可能用传统的反垄断法来规制行政垄断,甚至对经济垄断也无能为力。经济垄断的思想根源是垄断企业为了追求垄断利润,而行政垄断是政府为了追求少数群体或其本身利益,二者的行为目的有根本的区别。

再次,政府和企业关系的错位是导致行政垄断的又一认识上的原因。市场经济是以企业为主体的经济,是各个企业在产权明晰和平等的基础上以自己的意志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政府一般情况下应居于市场之上,以维护市场秩序和宏观调控为己任,为市场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内外环境。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正当竞争,政府不得随意干预,更不得为了维护本地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利益阻碍竞争。我国的行政垄断之所以非常猖獗,一个重要原因是一些政府的领导人在错误立场的基础上对政府和企业关系的错误认识,是将本地、本部门和少数企业的利益凌驾于全国利益、整体利益和多数人利益之上。所以,只要政府领导人的思想观念不改变,行政垄断就不会消灭。而传统的规制经济垄断的反垄断法决定了不可能对行政垄断有任何作为。

摘要: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科技的迅猛发展,市场竞争中的商业模式创新日益凸显其价值。互联网商业模式呈现出盈利的迁移性与创新的动态性,网络环境下的价值判断立场也随之多变。通过梳理我国互联网商业模式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可以发现,纠纷审理的地域较为集中,互联网商业模式的价值也逐渐为司法实践所认可,但利益分析具有一定局限性。互联网商业模式的竞争法保护,应秉持谦抑性立场与开放性思维,审慎适用竞争法一般规则,以实现商业模式竞争法保护在市场规则维系与创新支持上的合法与适度规制。

关键词:互联网商业模式;开放创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谦抑性

一个优秀的经营模式,不仅能为企业迅速吸引到海量用户,更能为企业带来丰厚的利润。以大数据、人工智能科技为引领的第四次技术革命浪潮,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的进程,也影响着商业传统经营方式。网络购物、免费服务、共享出行等新的经营模式大量涌现,反过来又影响着人们的生活习惯与消费观念。依托互联网所展开的企业经营之争,也被称之为“注意力竞争”,[1](p11)逐渐颠覆了既有的商业利润获取方式。当然,有市场就会有竞争,富于创新的企业向来不乏大量的跟随者、模仿者与介入者。在竞争与不正当竞争的“洪流”中,“商业模式”之争日趋白热化。对于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的保护,由于其运行方式的新颖易变不易把握,传统法律规范相对滞后,主体利益交织复杂不易取舍而富于争议,为司法实践所关切。然而,何为商业模式,对其是否应当予以保护,互联网环境下商业模式的保护边界何在,需要司法审判实践的反复打量与论证。在新兴法律领域,司法具有规则引导与边界确定的功能,对我国司法实践互联网商业模式保护问题的考察与反思,不仅有助于司法机关日益明晰规则,正确裁断案件,更为商业主体的市场竞争行为划定边界,指明发展路径。

一、互联网商业模式源流及其特点

二、互联网商业模式竞争法保护的司法实践梳理

美国的农业政策直接影响美国农业生产.农业生产影响农产品贸易,因此,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包含着农业政策。本文的分析思路是首先从分析农业政策与农产品贸易关系的基础上,认识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再从贸易协定的视角看美国农产品贸易政策的改变。

一、美国农业政策的基本框架

美国农业政策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的“新政”。1930年,美国农场在美国就业和GDP等方面都占据相当的比重,但农场的人均收益仅仅是全国平均收益水平的1/3。1920年代的农业萧条在1930年代的大危机时变得更加深化。1932年,农产品产量比1929年有所增加.但农产品价格指数却从100降低到44,农场主的可支配收入也在减少。1929年,农场的平均净收入为962美元,1932年下降到288美元。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新政”的一部分.193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农业调整法”。加上1948年的“商品信贷公司特权法”和1949年的“农业法案”,这三个法律构成了美国永久性的支持农产品价格和支持农民收入的法律框架。之后的美国农业政策都是在这三个法律的基础上加以修改一般每隔四五年制定一个农业法来调整农业政策。农业调整法的主要内容有价格支持和收入支持。这些政策通过以下措施实施:

(1)限制生产耕地,实施休耕补贴。美国农场的耕地面积大,一些农产品因为产量过高、供给过多而造成市场价格下跌,农场主收入减少。因此,为了控制农产品供给,保护农产品价格.美国对部分农产品实行休耕,由政府对休耕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

(2)制订目标价格,提高无追索权贷款,对农产品实施差额补贴。无追索权贷款是一种抵押性贷款,即农场主以尚未收获的农产品作抵押,从政府的农产品信贷公司取得贷款。目标价格由生产成本和生产者利润组成。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农场主可按市场价格出售农产品,用现款还本付息。如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农场主可把农产品交给农产品信贷公司,政府按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之差给予差额补贴,补贴对象主要是小麦、玉米、棉花及乳制品等主要农产品。

(3)实施农产品储备计划。农产品储备包括联邦储备和农场主储备。政府通过提供储存费以及无追索权贷款,鼓励自愿参加计划的农场主将部分谷物储存起来,使市场保持供需平衡。这样,一方面可以通过支付储存费保护农场主利益,另一方面,又可以调节市场上的供求关系。稳定农产品价格。

一、社会诚信的逻辑条件

诚信是一种非常古老的道德行为规范。孔子就曾说过:“民无信不立”。然而,尽管有思想家的反复倡导,但诚信并没有成为社会的普遍性行为倾向,社会中的失信现象依然比比皆是。

让一个人讲诚信、守信用的逻辑条件到底是什么

摘要:现行刑法有关合同诈骗罪的规定,在立法意旨、司法实践、具体适用等方面已与当前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相适应,应予修改。

关键词:刑法合同诈骗罪浅析

现行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这一罪名的规范目的界定,司法实务中如何实现,以及与普通诈骗罪的的分野界定值得研究,从司法实践、立法价值取向出发,该条规定似有修改的必要。

一、条文规定与立法上的意旨脱节

二、司法实践与立法目的实现有差距

【英文标题】OntheNon-applicationtoAdministrativeMonopolyByTraditionalAnti-MonopolyXUEKe-peng

【内容提要】行政垄断是以公权力方式阻碍市场竞争的国家行为,是我国目前一种特有的现象,并有着思想、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它与经济垄断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导致的社会关系也非同一性质的法律调整对象,所以,传统的反垄断体制、方法和程序不可能消除行政垄断。

【英文摘要】Theadministrativemonopolyisastatesbehaviorintheformofpublicpowerthathindersthemarketcompetition.Itscausesincludetheleadersideology,ourcountryspoliticalandeconomicsystem,etc..Itdiffersfromthemarketmonopolyastwolegalfacts,andcanleadtotheestablishmentofthedifferentlegalrelations.Therefore,thesystem,methodsandprocedureofthetraditionalanti-monopolylawcannoteliminatetheadministrativemonopoly.

【关键词】行政垄断/经济垄断/市场经济/竞争Administrativemonopoly/Marketmonopoly/Marketeconomy/Marketcompetetion

THE END
1.农村法律概述理解乡土之下的一系列法规农村作为我国经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与国家的整体繁荣密切相关。随着社会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涉及农村的法律有哪些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以下是对此方面的一些主要法律内容进行概述。 农业税收政策 在中国,农业税是保障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从1994年开始实行新的农业税制以来,一系列优惠https://www.nu445dn1f.cn/liang-you-diao-wei-pin/826706.html
2.耕耘岁月农业的诞生与演变随着人口增长和社会稳定的建立,一种新的经济形式——农业产出的商品交易兴起。人们开始将超出自身需求的大量粮食作为货币使用,从而促进了贸易体系的形成。这也意味着社会内部出现了一定的分层现象,有能力购买更多粮食的人阶级比普通农民拥有更多资源。 五、科技革新 https://www.l0dm1h3tk.cn/miao-mu-zhong-zhi/505443.html
3.江晓华法治视野下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研究该书以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进程为研究对象,深入剖析了美国如何将农业产业政策融入法治框架,并评估了其成效与不足,旨在为我国农业产业政策的法治化进程提供宝贵经验和警示教训。与现有关于美国农业产业政策的书籍相比,该书在研究视角和内容上均有所不同,填补了相关书籍市场的空白。作为一部比较法视角下的农业产业政https://illss.gdufs.edu.cn/info/1166/12468.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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