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辽宁农业农村厅发布,十起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典型案例。其中,多起农产品质量安全涉及农残超标,或违规使用禁用农药。
案例1
2024年7月,大连市农业农村局对市辖区某村蔬菜种植户邢某某种植的豇豆进行监督抽检,邢某某种植的豇豆已经达到上市标准,并正在采收准备销售。经检测,豇豆样品常规农药氯氟氰菊酯残留超标,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经立案查明,邢某某于7月8日将自己种植的豇豆在周边夜市上自主进行销售,共采收销售15千克,销售金额45元,销售的豇豆已无法追回。执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5元;罚款550元。
案例2
案例3
案例4
2024年3月29日,丹东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姜某某种植的待上市菠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测其生产的菠菜含有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因毒死蜱属于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姜某某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丹东市农业农村局于4月30日将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移交丹东市公安局进行侦查。公安机关经侦查,无实证证明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该案予以退回,于是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的农产品进行案件查处。经调查,姜某某虽不承认在种植菠菜期间使用过农药毒死蜱,但对丹东市农业农村局监督抽检结果无异议。经调查当事人种植销售的该批次菠菜为50千克,销售金额7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70元;罚款1030元。
案例5
2024年5月,东港市农业农村局接到《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草莓定量检测结果超标的函》,内容为晋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查的晋江市池店镇某水果商行销售的草莓烯酰吗啉超标,该批次不合格草莓是从东港市潘某某处采购的。执法人员立即到潘某某调查,现场已无草莓种植,也未发现烯酰吗啉等农药产品。经调查,该批次草莓确系当事人销售,共销售草莓大果15千克,每千克58元,小果5千克,每千克50元,销售金额1120元。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考虑到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情节,参照《辽宁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1120元;罚款600元。
案例6
案例7
2023年12月20日,丹东市农业农村局在对某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检查中发现,其生产、包装销售的草莓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丹东市农业农村局依法责令限期整改。2023年12月28日,对某草莓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复核时发现其在责令整改期满后仍未按照规定对包装销售的草莓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经查,该合作社从12月初草莓成熟上市,园区内有分拣场所对草莓进行包装销售,一直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鉴于当事人承认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合作社负责人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现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
2024年5月31日,彰武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彰武县某股份经济合作社依法进行检查,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合作社生产的芹菜在上市销售时未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进行了批评教育,并限期15日内改正其未按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蔬菜的违法行为,向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6月18日,执法人员再复核时发现当事人并未按照要求改正,仍然没有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现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9
2024年8月12日,灯塔市农业农村局接到灯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主要内容:灯塔市西马峰镇某村村民张某某收购芹菜未按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灯塔市农业农村局立即展开调查,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张某某在收购芹菜的过程中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依法对其责令限期改正。2024年10月9日,在对张某某复核时发现其在责令改正期满后仍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鉴于当事人承认未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张某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其立即按照规定收取、保存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并作出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10
2024年10月9日,西丰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西丰县某食用菌专业合作社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人员要求其立即改正,并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合作社复核时发现该合作社仍然没有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执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按照规定开具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并现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