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陈某某贪污一案,本院作出(2013)观刑初字第000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抗诉。安徽省**民法院以(2014)宜刑终字第00073号刑事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安庆市氮肥厂系国有中小型化肥企业,被告人陈某某在氮肥厂改制期间,利用担任氮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债务、隐瞒债权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共计2785958.33元,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安庆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龙公司)所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安庆市氮肥厂2009年应收账款中有客户虞某某欠26640元、杨某某欠15974元、太湖**销社的陈某某欠13327元、太湖**广中心的朱*欠46689元、市禾丰农资公司欠83865.2元,合计186495.2元。2008年5月21日邦**司注册成立,2009年10月试生产,虞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朱*、市禾丰农资公司继续与邦**司发生业务往来,其中陈某某欠氮肥厂的13327元、朱*欠氮肥厂的46689元、市禾丰农资公司欠氮肥厂的83285.2元已于2009年底被邦**司收回;虞某某欠氮肥厂的14200元、杨某某欠氮肥厂的15974元已于2011年被邦**司收回,以上共计173475.2元已入邦**司财务账。为了给邦**司增加资产,2011年4月安庆**事务所对氮肥厂进行审计时,被告人陈某某召集尤*、李**、沈某某到其办公室开会,一致同意将上述五笔应收账款(其中包括已由邦**司收回173475.2元氮肥厂资产)以坏账形式予以核销。
安**肥厂与安徽**开发公司合同约定,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4月,安**肥厂在规定的期间内储备约定的化肥种类和数量,即可享受国家财政下拨的化肥贴息资金。2010年3月份,安**肥厂2008-2009年度的54300元淡储补贴资金下拨时,被告人陈某某授意财务科出纳徐某某将应属于安**肥厂的54300元淡储补贴资金由邦**司收取,后作为邦**司的营业外收入予以入账。
一审答辩情况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安庆市氮肥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陈某某于2001年4月2日由安庆**委员会任命为该厂厂长,期间,陈某某分管财务。被告人陈某某在氮肥厂改制期间,利用担任氮肥厂厂长的职务便利,采取虚设债务、隐瞒债权等方式隐匿国有资产共计2785958.33元,转为本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安庆市**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邦龙公司)所有,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2.安庆市氮肥厂2009年应收账款中有客户虞某某欠26640元、杨某某欠15974元,陈某某欠13327元,朱*欠46689元,市禾丰农资公司欠83865.2元,合计186495.2元。邦**司成立后,这五家客户继续与邦**司发生业务往来,其中陈某某欠氮肥厂的13327元,朱*欠氮肥厂的46689元,市禾丰农资公司欠氮肥厂的83285.2元已于2009年底被邦**司收回。虞某某欠氮肥厂的14200元,杨某某欠氮肥厂的15974元已于2011年底被邦**司收回。合计收回173475.2元,并计入邦**司财务账。2011年4月安庆**事务所对氮肥厂进行审计时,陈某某召集尤*、李**、沈某某到其办公室开会,一致同意将上述五笔应收账款(其中包括已由邦**司收回的173475.2元),以坏账形式予以核销。信德审字(2011)208号审计报告书中该五家客户的186495.27元在其应收账款清查明细表中以坏账形式列入,在信德审字(2011)209号审计报告书中,该五家客户在其拟划转应收账款明细表中已没有列入。
3.安庆市氮肥厂与安徽玉**有限公司合同约定,在每年的11月至次年4月,安庆市氮肥厂在规定的期间内储备约定的化肥种类和数量,即可享受国家财政下拨的化肥贴息资金,即淡储补贴资金。2010年3月份,安庆市氮肥厂2008-2009年度的54300元淡储补贴资金下拨时,被告人陈某某授意财务科出纳徐某某将应属于安庆市氮肥厂的54300元淡储补贴资金由邦**司收取,后作为邦**司的营业外收入予以入账。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中共**委委员会的《关于陈某某等同志工作职务的通知》证实2001年4月2日陈某某被任命为安庆市氮肥厂厂长。
3.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及氮办字(2001)第014号文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实安庆市氮肥厂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法定代表人于2001年4月4日变更为陈某某。
4.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及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证实邦**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某某,成立日期为2008年5月21日,核准日期为2010年5月5日,陈某某出资60万元,出资比例占19.45%。
5.2008年4月28日的观工经(2008)31号文件《关于同意市氮肥厂改制搬迁及部分职工组建民营公司的批复》同意安庆市氮肥厂成立企业改制迁建领导小组,下设三个工作小组,具体推进改革、生产、建设工作。原则同意陈某某为发起人,组建民营公司,承债式收购氮肥厂有效资产。
6.安庆市氮肥厂《关于成立安庆市氮肥厂企业改迁建领导小组的通知》任命陈某某为氮肥厂改迁建领导小组组长。
7.邦**司的证明、董事会决议、董事会会议纪要及股东会决议证实陈某某于2008年5月14日至2012年11月20日担任邦**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8.邦**司股东39人人员名单证实参加安庆市氮肥厂改制的在册职工169人,其中39名是邦**司股东。
9.安徽蓝天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蓝天(2013)司鉴字001号鉴定意见书证实(1)安徽玉**有限公司财务部门书面确认与安**肥厂的经营业务账目已结清,安**肥厂2011年3月31日账面记录的“应付账款—安徽玉**有限公司2558183.13元”,系安**肥厂虚列的债务;双方虽未进行账务处理,但审批程序已完成,此项债务实际应为安**肥厂的收益,通过划转处理,由安**肥厂将该收益无偿转让给邦**司;(2)信德审字(2011)209号审计报告确认的安**肥厂拟划转至邦**司的应收账款,共计2050724.15,已由邦**司收回并实际控制;(3)在信德审字(2011)208号审计报告中,作为无法收回并经审计调整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的五笔债权,合计金额186495.2元应属于安**肥厂所有的有效资产,其中较大部分金额现已由邦**司收回;该审计报告中将其计入“待处理坏账损益”所依据的前提条件--“多年以上无法收回”不能成立,安**肥厂实质上隐瞒了该项债权,从而在改制过程中低估资产并使该项资产实质上由邦**司控制。
10.分别发给安徽**开发公司、安徽玉**有限公司的询证函证实截止2008年3月31日安徽**开发公司与安庆市氮肥厂往来账欠款为0;安徽玉**有限公司欠安庆市氮肥厂150817元。
11.安庆昌德会计师事务所的昌德审字(2008)178号审计报告以2008年3月31日为基准日进行财务状况及清产核资审计,根据厂部询证函将安庆市氮肥厂欠安徽**总公司的应付账款2407831.13元与其预付安徽**总公司的预付账款150817元调整为未分配利润2558648.13元。
12.2008年9月16日的观工经(2008)71号《关于对安庆市氮肥厂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项目认证的批复》证实主管单位已经对昌德审字(2008)178号审计进行了审核认证,要求以此次清产核资的结果作为基础开展企业改制工作。
13.2009年9月18日的观工经(2009)63号《关于同意市氮肥厂改制退位资产评估的批复》证实主管单位希氮肥厂按照观工经(2008)71号文件批复要求,对经认证核准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进行调账,在此基础上选择资产评估基准日,依法合规开展资产评估工作。
14.安徽中诚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中诚评报字(2009)第149号评估报告书以2009年9月30日为基准日对资产占有方安庆市氮肥厂截止2009年9月30日全部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分析、评估,这份评估报告的应付账款明细表中已经没有欠安徽玉**有限公司的255万余元的债务了。
15.2008年4月28日的观工经(2008)31号文件《关于同意市氮肥厂改制搬迁及职工组建民营公司的批复》证实当时氮肥厂的主管机关安庆市大观区工经委原则同意该厂改制,实施双置换,搬迁新址,组建民营公司,承债式收购氮肥厂有效资产,并要求在企业内部公开募股,同时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全面认真的清理、登记和查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报该委审核、确认等。
16.安庆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的信德审字(2011)208号审计报告书以201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对氮肥厂进行财务状况及清产核资审计,这份审计报告书的应付账款明细表中又重新列入欠安徽**产公司2558183.13元的债务,并列入拟划转至邦**司的债务中。
17.安庆信德会计师事务所信德审字(2011)209号审计报告书以2011年3月31日为基准日将安庆市氮肥厂部分资产拟划转至邦**司的情况进行审计,安庆市氮肥厂拟划转至邦**司的资产共计3300497元,其中包含原属于安庆市氮肥厂的35户经营户的货款共计2050724.15元;拟划转至邦**司的负债项目共计4369590.99元,其中包含了欠安徽**产公司的2558183.13元;两项相抵金额为1069093.99元,为安庆市氮肥厂应付邦**司的金额。
18.安庆**事务所的氮肥厂拟划转报告底稿附件证实安庆**事务所在审计过程时已经发现安徽**产公司2558183.13元中应付账款科目中有2407831.13元是需要调整的。
19.安庆市氮肥厂应付账款账册证实了安庆市氮肥厂这笔2558183.13元债务的形成过程,至2005年6月30日,由欠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259711.74元,欠省化肥公司玉禾分公司2433471.39元并户到安徽**产公司,数额为2693183.13元,其中欠省化肥公司玉禾分公司2433471.39元由欠省化肥开发公司416689.14元,欠省化肥公司257886.20元以及待处理材料款1758896.05元并户形成;截止2009年底贷方余额2558183.13元.
20.安徽**开发公司2012年9月7日提供的情况说明、安徽**财工字(1998)1207号文件证实(1)安徽**开发公司在以前简称有省化肥公司、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省化肥开发公司等;(2)安庆市氮肥厂与安徽**开发公司经营性债务、政策性债务于1998年全部核销;(3)安徽**开发公司和安徽玉**有限公司分别为独立法人单位,有独立财务账,两块牌子,一套人马;(4)安庆市氮肥厂在改制审计时,该厂陈某某、刘某某二人来对过与安徽玉**有限公司经营往来账。
21.安徽**开发公司、安徽玉**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证实安徽**开发公司和安徽玉**有限公司属“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2.安徽玉**有限公司出具的客户明细账证实安庆市氮肥厂与该公司经营业务账目截止2009年12月已结清。
23.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业务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4.安庆市氮肥厂宜氮厂部字第[007]号文件证实安庆市氮肥厂于2011年12月23日向大**信委请求对信德审字(2011)208号、209号审计报告核准备案,请求对其中资产及债权债务的处置及邦**司所持有的国有资产等情况予以认定,该文件系陈某某签发。
25.2012年2月8日的观经信(2012)11号《关于对安庆市氮肥厂清产核资资产划转项目准备案的批复》对信德审字(2011)208号、209号两份审计报告予以批复,确认上述报告为真实、合法、有效;自清产核资基准日起3年内有效,在清产核资结果有效期内,经批准进行国有产权转让等事项时,直接以此次清产核资结果作为基础开展工作,不再另行组织清产核资。
28.邦**司应收账款财务资料证实35家经营户欠氮肥厂的货款已于2009年起陆续还至邦**司账上,现全部2050724.15元债权已由邦**司入账控制。
29.2010年11月30日邦**司第9号记账凭证证实氮肥厂价让邦**司原材料及产成品合计1164553.79元已入邦**司其他应付款账目。
30.2010年11月30日邦**司第10号记账凭证证实氮肥厂价让邦**司固定资产85219.06元已入邦**司其他应付款账目。
31.2012年12月27日邦**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安庆市氮肥厂《资产拟划转审计报告》信德审字(2011)209号《拟划转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所列应收款项(除坏账准备)已由邦**司在与客户继续往来中收回入账。
32.邦**司2009-2011年度应收账款部分客户账目明细证实安庆市氮肥厂《资产拟划转审计报告》信德审字(2011)209号《拟划转应收账款明细表》中所列应收款项合计2050724.15元(35家经营户)已由邦**司将该项收回入账。
3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实其对2558183.13元是不需要支付的事实是明知的,陈某某对此也是明知的。陈某某分管财务,对氮肥厂的财务账很熟悉,经常翻看财务和往来账。为了方便财务管理,她和尤*将省化肥公司、省化肥开发公司、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省玉禾公司四家不需要支付的债务进行并账。尤*和陈某某没有叫她依照昌德审字(2008)178号审计报告调整这笔应付账款。其按业务经办人的标注和李某某、陈某某的审批将市禾丰公司的40万元货款分开入账,其中83285.2元冲抵该公司欠氮肥厂的货款,计入邦**司应付账款里。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每年淡储结束后都会以转账方式将淡储贴息款转入氮肥厂。
35.证人尤*的证言证实陈某某分管财务,对氮肥厂的财务账很熟悉,经常翻看财务和往来账。因省化肥公司、省化肥开发公司、省化肥联合开发公司、省玉禾公司实质上是一家,欠的债务是不需要支付的,陈某某叫财务人员对四家单位进行并账。其对2558183.13元不需要支付的事实是明知的,陈某某对此也是明知的。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的需要的材料是她提供的,有第一次的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和财务账等。信德会计师事务所遇到调账的事情时,跟陈某某或江**沟通。2011年审计时,张**问她氮肥厂有没有坏账,其向陈某某汇报后,陈某某叫李某某提供一份收不回来的应收账款坏账清单,张**据此打印了一份明细表。2011年5月31日,她和陈某某等四人在陈某某办公室在这份明细表上签了字,她知道这个应收账款坏账明细表的有些欠款对象和邦**司继续有业务往来。2008-2009年淡储补贴5.4万元入邦**司账,是陈某某叫的。
36.陈*的证言证实信德审字(2011)208号、信德审字(2011)209号审计报告书是他做的,是参考昌*审字(2008)178号审计报告进行调整的。昌*审字(2008)178号审计报告中审计调整分录汇总表中把安徽**公司应付账款借方金额2407831.13元和预付账款金额150817元一起调整为未分配利润贷方2558648.13元,就是指不用支付这笔债务,转到氮肥厂的利润里,变成氮肥厂净资产。信德在审计时没有以此为依据,因为负责这笔审计业务的张**和陈某某协商证实过这笔债务是存在的,氮肥厂本身的应付账款也没有按照昌*审字(2008)178号审计报告结果来调整,陈*就把这笔应付账款拟划转到邦**司。陈某某要求信德**务所将此应付款拟划转到邦**司,报到大观区工经委审批。
38.证人余某某、邵某某、彭某某、汪*、邓某某、李**、光某某、琚某某等八名经营户的证言证实邦**司已收回氮肥厂拟划转至邦**司的应收账款,合计1678159.18元。
39.安庆**经信委出具的《关于安庆市氮肥厂改制搬迁组建新的民营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邦**司出具的《关于企业改制与邦**司人员构成情况的补充说明》证实改制初期核定的参与企业改制人数为169人,参与改制并有入股资格的有126人,有部分职工自愿放弃入股资格。2012年底,邦**司有氮肥厂在岗职工61人,新公司股东39人,另有2人经大**信委批准保留入股资格,占在岗职工人数比例为67.21%。
40.安庆市大观区经信委2013年2月2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当时没有完成企业终结清算审计。
41.安庆市氮肥厂文件宜氮厂部字(2008)017号文件、(2008)024号文件及招股公告证实安庆市氮肥厂改制组建新公司是经过汇报并得到确认的,新股东是自愿、公开加入的。
47.信德审字(2011)208号审计报告书中应收账款明细表将虞某某、杨某某、陈某某、朱*、市禾丰农**司五个客户做了坏账备注,该5笔坏账在审计报告中计入待处理财产损益。
48.证人沈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坏账明细表是2011年5月31日陈某某、沈某某、尤*、李**四人在陈某某办公室开会确定的,当时都同意把这些客户应收账款作坏账处理,并签字。四个人都清楚这些应收账款实际上当时有的客户货款已收回,有些还在发生业务往来,有些确实收不回来了。把这些客户的应收账款作为坏账处理,已收回来的货款就可以放在邦**司,不用交到氮肥厂去了。
49.证人李**的证言证实2011年审计底稿应收账款坏账明细表是2011年5月31日陈某某、沈某某、尤*、李**四人在陈某某办公室开会确定的,当时都同意把这些客户应收账款作坏账处理,并签字。这份表上禾**司的货款8万多元钱都要回来了,杨某某的1万多元、陈某某的1万多元和朱*的4万多元也全部要回了,宿松虞某某要回1万多元钱,这些钱都入了邦**司的账。把这些收回的款项作为呆坏账处理,就不用交到氮肥厂去了,等于增加了邦**司的资产。
5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虞某某欠了12000多元,杨某某、陈某某、朱*、市禾丰农资公司欠氮肥厂的货款都结清了。
51.证人杨**的证言证实安**丰公司原欠氮肥厂83285.2元,2009年底邦**司从禾**司购买尿素时将此款冲抵了部分应付货款。
5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欠氮肥厂的15960元货款在2009年当年结清。
5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氮肥厂已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54.证人虞某某的证言证实其自2000年左右就与安庆市氮肥厂往来,改制成邦龙公司后继续往来。2010年和2011年底都还了一部分氮肥厂的债,还有部分没还清。
55.朱*的证言证实其与氮肥厂和邦**司的往来款最迟在每年的12月底结清。
56.安徽玉**有限公司提供的银行付款凭证证实2010年3月15日安徽省**料有限公司电付邦**司淡储贴息54300元。
57.安徽玉**有限公司提供的邦**司2010年3月9日第49号收款收据证实收到邦**司收到安徽玉**有限公司2008-2009年度化肥淡储补贴54300元。
58.安徽玉**有限公司与安庆市氮肥厂签订的2007-2008、2008-2009年度安徽省国家化肥淡季储备联储协议证实2007-2008、2008-2009年度的淡储补贴属于安庆市氮肥厂。
59.邦**司2010年3月31日第14号记账凭证证实2008-2009年淡储补贴54300元计入营业外收入。
6**龙公司2010年3月9日第49号收款收据证实邦**司收到安徽玉**有限公司2008-2009年度化肥淡储补贴54300元,是由徐某某开具的。
61.2010-2011、2011-2012年度邦**司与安徽**开发公司签署的淡储协议证实2010年开始邦**司具有淡储资格。
62.证人汪**的证言证实2010年3月31日的14号记账凭证是其做的,54300元的淡储补贴是按尤*的安排做的,这笔钱直接做了邦**司的营业外收入,用于了公司的开支。
63.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证实54300元的淡储补贴收据是陈某某叫其开的,这笔钱入了邦**司的账户。
6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了邦**司原材料及产成品出入库的情况。
65.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安庆氮肥厂2006年开始加入省化肥公司的淡储联合体。
公诉机关还提供了以下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
2.搜查笔录、第000462号扣押物品清单、收据等证实收到被反贪局扣押的文件材料。
3.第000465号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大观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扣押邦**司172万元。
4.被告人陈某某接受询问同步录音录像的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12日起至2013年7月26日止,自2014年10月10日起至2024年11月25日止。)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八万五千九百五十八元三角三分依法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公告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