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公布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相关知识问答的通告

为有效引导和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活动危害性的认识,增强群众识别和防范能力,市金融办决定在全市广泛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宣传教育活动,从源头上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为此,我办整理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知识问答》,现予以公布。提醒广大市民:要不断增强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学习和掌握有关政策法律法规,以免轻信谣传,盲目投资,上当受骗;同时要自觉抵制非法集资活动,支持并协助司法机关依法查处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稳定。凡发现非法集资者,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附: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知识问答。

西宁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10月10日

附: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知识问答

一、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基本特征?

非法集资活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基本特征:一是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二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其他形式的还本付息;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

二、非法集资活动有哪些常见种类和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发情况看,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有哪些?

1、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有什么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非法集资使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严重者甚至倾家荡产、血本无归。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的有关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六、农业领域非法集资活动有什么特征?

涉农非法集资活动往往以响应国家农业政策,以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推动特种农产品开发等名义,欺瞒群众、骗取资金、违法犯罪。其主要特征包括:

一是未经依法批准。非法集资活动通常都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同时,还采用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违法犯罪实质。如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最大限度地骗取群众资金。

二是虚构产业链条。农业领域特别是种养业的非法集资通常都会利用群众对某个行业比较陌生的特点,编织关于产品、市场、高科技等各个方面的谎言,虚构一个高收入、高盈利的产业链条。例如借獭兔代养、银狐养殖、芦荟种植、百合花种植等特种农产品种养的名义,以普通群众很少接触的产业为幌子,进行非法集资。

三是承诺高额回报。涉农非法集资通常都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代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代管代养代销的方式吸收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以后给予现金回报。

七、林业领域非法集资的主要形式是什么?

目前林业领域非法集资最主要的形式是"托管造林"。其基本运作方式一般是通过租赁、承包或其他方式获取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再转让给社会零散投资者,然后投资者再将林地和林木委托给公司经营。这种转让与托管为一体的经营模式,风险极大。"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取的欺骗手段包括:

1、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极力宣传"托管造林"模式是响应中央9号文件精神,是国家鼓励社会主体参与林业建设和投资的新模式,欺骗投资者。

2、以林权证为幌子,博取投资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许诺购买林木后将转交或帮助投资者办理由国家林业局统一印制的林权证,使投资者相信林木是真实存在的、权益是有保障的,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

3、夸大林木生长量及林业投资回报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数在宣传中许诺很高的投资回报率或出材量,甚至宣传投资林业零风险。而实际上,林业生长受自然条件、品种选择、经营措施、自然灾害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托管造林"公司在宣传中,向投资者隐瞒投资林业所要承担的风险。

4、承诺有专业的管护队伍和机械设备,负责对投资者购买的林木进行精心管护。实际上,这种承诺是否履行很难监督,有些公司根本没有所谓的专业管护队伍,也没有实施正常的营林和管护措施,林木生长状况也很差。

5、宣传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指标的控制。这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不符。《森林法》规定,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以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树、树种、期限、采伐方式等进行采伐。

6、装扮公司经营形象,赢得投资者好感。在重要的商业地段租用高档写字楼作为公司的经营场所,打造具有经营实力的形象;宣称拥有一批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打造专业性;组建各种类型的监督委员会等,体现投资者对公司的监督权。而实际上,这正是骗局的一部分。

八、目前国家对社会造林是如何规定的?其本质含义是什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鼓励各种社会主体凭借自身的经济实力,依法直接从事林业建设,特别是鼓励宜林荒山荒地造林,从而加快国土绿化步伐,改善生态状况和人的生产生活环境。

九、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流转作了哪些规定?

《森林法》规定,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及其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的使用权可依法转让。除此之外,其他森林、林木和其他林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目前国家尚未制定具体的流转办法,有的省份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可按照地方性法规进行流转。

十、林木是否可以按照林木所有者的意愿进行采伐?

国家尊重森林经营者的经营目标,保障森林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但在林木采伐上有具体的法律和政策规定。按照《森林法》的规定,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除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外,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按照《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申请采伐林木者,需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交包括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申请文件,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的发证权限,在批准的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十一、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1、售后包租。是指开发商向购房人承诺,对其所购买的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固定年回报的销售方式。

2、返本销售。是指开发商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

3、分割拆零销售。是指开发商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这些销售行为的实质,是以承诺售后高回报、低风险的方式促销商品房,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或者为滚动开发提供资金支持。表现形式通常是以提供固定年回报、原价(或增值)回购、承诺无(低)风险投资等方式,销售公寓式酒店、分时度假酒店、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办公楼、产权式百货商场、产权店铺等。具体宣传形式有:"统一经营、原价回购"、"提供每年8%的物业补贴"、"银行担保年收益9%"、"年均租金8.5%等。

如果已经以售后包租等方式购房的业主,一旦发现开发商蓄意诈骗、携款逃匿,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当开发商不能按合同要求兑现回购或支付回报承诺时,要及时采取措施,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十二、目前证券类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表现为哪些?主要有哪些形式?

目前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指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的机构和个人从事的证券承销、经纪(代理买卖)、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

非法证券活动表现形式主要有: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或各类基金份额,谎称这些证券将在海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兜售所谓原始股或基金份额;以所谓投资咨询机构、产权经纪公司、国外投资公司驻华代表处,甚至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的名义,未经证监会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推销或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证券投资为名,诈骗群众钱财。

十三、如何识别非法公开发行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行为,避免上当受骗?

十四、股市热引发了所谓的"地下基金"流行,"地下基金"有什么特征?

十五、什么是传销?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主要包括!"拉人头"传销、骗取入门费的传销和团队计酬式传销三种形式。

十六、传销属于国家禁止的行为,那么,传销主要有哪些危害呢?

传销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

1、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传销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有的还伴有非法集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大量违法行为,诱骗了大量社会人力资源,吸纳了大量社会资金,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和谐发展。

2、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具有很强的继发性,由此引发了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据统计,2006年,全国由传销引发的杀人、抢劫等暴力刑事案件100多起,其他治安案件660多起。同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

3、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被骗参与传销者多为城市退休、下岗或无业人员、农民等,在校学生、少数民族群众等被骗参与传销的情况也日益突出。传销组织者对参与人员反复"洗脑",进行精神控制,唆使参与人员阻挠、对抗执法部门,围攻、打伤工商、公安执法人员的事件时有发生,对抗性日益加剧,而且不断引发群体性事件。传销不但极大损害群众利益,还进一步激化社会矛盾,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十七、当前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哪些?

传销组织惯用的欺骗手段有以下五种:一是传销组织往往利用人们急于发财致富的心理,许诺高额回报,引诱参加者交纳一定费用或购买产品,以此作为加入该组织的条件;二是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特许加盟经营"等幌子,打着已注销或并不存在的企业旗号,进行虚假宣传,诱骗群众参加传销;三是传销目标瞄准身边的亲朋好友,即"杀熟",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职业介绍、招聘兼职为名,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后非法聚集,限制其自由,通过利诱、威逼、暴力等手段胁迫其从事传销活动;四是传销组织采取开会、培训、上课等方式,强行对新加入者进行上课、"洗脑",灌输严重背离社会道德和法律的致富理念,不少人被"洗脑"后,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滚雪球"式的恶性循环;五是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活动的行为也愈演愈烈,不少传销还涉及非法集资、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

十八、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有什么特点?

利用网络进行非法集资和诈骗活动集中归纳起来有如下特点:

一是投资极具诱惑性。从事此类网络集资、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高达1000%,而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

三是推出三种投资方式,

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基金、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

投资基金、公司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投资者购买投资基金、公司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其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

十九、社会公众如何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社会公众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

一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进行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三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

二十、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我们应当注意什么?

1、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我国规定,超过国家规定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不受法律保护,可作为判断回报是否过高的参考。天上不会掉馅饼,高收益和高风险是并存的,犯罪分子的目的是骗取钱财。一个企业正常的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0%,超高利投资回报分配不可能维持太久。其中必有非法诈骗行为。"快速致富"、"高回报、零风险"极有可能是"请君入瓮"的投资陷阱。广大投资者和居民一定要增强分辨,能力,挡住利益的诱惑,切莫贪图高利,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不要相信"免费的午餐"。

5、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善良、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6、如果实在无法判断是否是非法集资,除上面谈到的应当提高警惕,尽量避免上当受骗外,社会公众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咨询"待了解详情后再作决定。切不可抱有侥幸心理,盲目投资。

二十一、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处罚?

1、集资诈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合同诈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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