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税务政策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财政税务政策,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通知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于外商,通知指出,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要求,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外企退税免税调整方案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3月6日发出通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原执行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取消后的税务处理问题。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防止出现税收征管漏洞,现将东北老工业基地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政策的执行口径和征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财税[2004]153号文件规定按不高于40%比例缩短折旧年限进行折旧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和2004年7月1日前购置并尚未折旧完的固定资产。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自2004年7月1日起,在尚未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企业无形资产的摊销,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二、关于折旧年限的“现行规定”,是指企业正在执行的财政部分行业财务制度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企业在2004年7月1日前已采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113号)中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不得换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三、对2004年7月1日后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企业可在缩短折旧年限办法和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中选择一项,不得叠加执行。上述方法确定后,以后年度不得随意调整。

【关键词】所得税会计;纳税影响会计法;应付税款法;财务特征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2006年2月15日,我国颁布了新所得税会计准则,即《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后文简称新准则)。根据新准则的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上市公司必须全部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此前,我国所得税会计的处理依据是1994年6月29日财政部财会〔1994〕25号文《财政部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后文简称暂行规定)。根据该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可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后文简称应付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后文简称纳税法)”,其中纳税法具体又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损益表债务法)两种。

笔者从巨潮资讯网站(省略)收集了2001―2005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年报的资料,发现在2005年可以下载到的716家沪市和446家深市共1162家A股上市公司(不含中小版上市公司)中,仅有33家明确披露采用纳税法。可见,在上市公司实务中,绝大部分公司采用的是应付法,只有少部分采用纳税法。从应付法与纳税法的比较可以看出,纳税法比应付法有着明显的优势,但实务中还是广泛采用应付法,极少采用纳税法,原因何在?为什么新准则要取消实务中广泛采用的应付法、只允许采用一种国内从未采用过的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既有现实意义也很有意思的问题。

二、假设的提出

显然,纳税法比应付法更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要求,是所得税会计发展的必然选择,但其核算复杂程度又远超应付法。由于两种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上的差异,采用不同核算方法的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也必定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将会在其财务指标上有所体现,通过对这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分析,可以总结、归纳出各自的财务特征。同时,由于公司管理层对会计政策拥有选择权,其在选择某种会计核算方法时肯定具有一定目的性,因此,通过对其所选择的核算方法的核算结果分析,可以合理推断出对其选择存在影响的一些因素。按此思路,本文分别从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核算结果总体差异性与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两个方面提出假设,进行实证检验。

(一)两类核算方法总体差异性方面的假设

通过收集样本公司数量结果分析,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采用的是应付法,2005年只有33家公司年报明确披露采用纳税法,仅占2.84%。可以合理预计,上市公司之所以普遍采用应付法而非纳税法,除了应付法简单的原因外,更主要的原因可能是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采用纳税法对大部分上市公司绩效考核指标的改善并无明显好处,因此,可提出假设:

H1a: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水平下,采用纳税法与采用应付法进行所得税会计核算的两类公司,其总体绩效考核指标没有显著差异。

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的理念,确认的当期所得税费用更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所确认的本期所得税费用直接与本期税后会计利润相联系,避免了采用应付法时所造成的各期间净利润波动的现象,从而增强了财务信息的可预测性和有用性,因此提出假设:

H1b:采用纳税法核算的公司,其盈利预测误差显著小于应付法公司。

(二)影响纳税法选择的公司财务特征方面的假设

1.纳税法是基于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所得税费用,而权责发生制固有的局限性为纳税法通过递延税款来调节所得税费用的确认从而调节净利润提供了空间和可能。特别地,纳税法可以起到收益平滑的作用。根据Watts和Zimmerman(1990)关于实证会计理论的政治成本假设理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规模越大,其政治敏感性越强,其因利润较高而受到政府管制的可能性也越大,政治成本也越大。政治成本的存在将会促使企业选择将现在的盈余递延到将来的会计程序,因而更愿意进行收益平滑,在所得税的会计处理上越有可能选择纳税法,据此,可以提出假设:

3.由于纳税法的复杂性,采用纳税法的公司的簿记成本和审计成本一般会高于采用应付法公司。因为会计核算复杂,审计难度加大,审计成本自然也高,审计收费也相应提高,二者可以统一采用审计费用水平进行检验。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4.纳税法有递延纳税的作用,公司管理层出于增加盈利水平的目的,会想方设法将当期实际支付的所得税递延确认为所得税费用,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5.根据Watts和Zimmerman(1990)关于实证会计理论的债务契约假设理论,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增加报告净利润可以降低公司债务违约的可能性,因此债务比例越大的公司越可能选择将未来期间盈利转到当期的会计政策,债务比例越小的公司越可能将报告盈余递延到以后,以平滑收益,因此可以提出假设:

三、研究设计

(一)模型变量与研究方法设计

对于第一方面的假设,绩效评价指标以1999年6月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中规定的工商类竞争性企业绩效评价指标(包括4个方面8个基本指标)为依据,盈利预测误差指标以每股收益预测差异百分比的绝对值、净利润预测差异百分比的绝对值两个指标为依据,采用均值t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均无需建立模型。

对于第二方面的六个假设,由于需要检验的是纳税法的选择与企业的哪些财务特征变量有关,因变量为是否选择纳税法的行为,是个二分变量,需要采用Logistic回归分析的方法进行检验。参照Logistic回归分析的一般模型,构建的分析模型为:

P=α0+β1Lnsize+β2Ca+β3Bc+β4Tax+β5Lev+β6Yl+β7Yy+ε

各变量的含义及预期符号列表如表1。

由于金融企业会计报表与其他行业报表有较多差异,缺乏可比性,本文以剔除金融企业(共6家)后剩余的27家公司为研究样本。再根据行业相同、规模相近的原则选择相同数量的应付法公司,组成控制公司样本。其中,对于行业,以证监会的行业划分为主要依据,参照Wind行业划分(即如果按证监会行业划分无对应的应付法公司,则按Wind行业划分选择),尽量选择两类划分结果相同的公司,以减少分析结果受行业因素的影响;对于规模,则以2005年期末合并报表资产总额为依据,选择与纳税法公司资产规模相差最少的公司。

为了增加研究结果的可靠性,笔者研究了这54家样本公司2003―2005年连续3年共162组样本数据。之所以选择这3年的数据,是因为有几家公司是从2003年以后才开始变更采用纳税法的,并且有2家纳税法公司的年报从2003年才开始公布。本文的原始研究数据除境外审计费用从年报手工收集外,其余研究数据均取自Wind金融资讯数据库或者根据数据库数据计算取得。

四、实证结果与解释

(一)纳税法公司总体情况统计分析

1.纳税法公司行业分布情况分析。

采用纳税法的公司占所在行业的上市公司数量的比例如表2。

由表2可见,采用纳税法的公司涵盖了主要行业的范围,具有较高的代表性,而且采用纳税法比例最高的行业,依次是金融保险业、交通运输业、电煤水生产和供应业、采掘业(未在表中列出的其他行业均无采用纳税法公司)。这些行业的特点是垄断性强、政治成本高,其收益平滑的动机比其他竞争性行业更大,而纳税法更有利于收益平滑的特点,对这些行业应该更为适宜。当然,这是一个初步的判断,下面还要通过更深入、科学的统计、推断来识别。

2.纳税法采用或变更的情况统计。

为了了解上市公司变更采用纳税法的原因及其对当期公司财务情况的影响以及具体采用纳税法的情况,笔者专门查阅了全部33家纳税法公司2001―2005年度的年报,结果发现:采用纳税法的33家公司中,未明确披露的有6家,披露采用递延法的只有2家,其余25家均采用债务法(包括利润表债务法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占75.8%。可见,纳税法下递延法与债务法相比,债务法更受企业青睐。

另外,在2001―2005年期间可下载的年报中,披露发生所得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司有12家(包括泰达股份在2001年披露2000年发生变更),其中有3家因变更影响减少当年利润,有1家披露变更对当年盈利无影响,有1家没有披露变更对当年盈利影响情况,其余7家披露变更影响为增加当年盈利,可见,发生自愿性会计政策变更大部分还是为了盈余管理,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报告盈利。

(二)独立样本t检验

为了检验第一方面的假设,笔者将扣除6家金融企业后的27家纳税法公司与27家采用应付法的控制样本公司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根据前述变量设计所确定的变量,笔者分别以工商类竞争性企业绩效评价指标中明确的8项基本指标和每股收益预测误差绝对值、净利润预测误差绝对值作为检验的变量,利用SPSS软件进行独立样本t检验,结果如表3。

从表3的均值比较结果来看,采用纳税法的公司,8项指标的均值绝大部分优于非纳税法公司(只有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纳税法公司劣于应付法),但是从显著性来看,除了流动资产周转率、资产负债率、已获利息倍数3个指标有显著性差异外,其他指标并无显著性差异,特别是反映财务效益状况的资产报酬率差别很小。考虑到纳税法公司资产规模明显高于应付法并且多属于有一定垄断性的行业,这种差异更多可能是因为规模、垄断性行业等其他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与是否采用纳税法没有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即使纳税法公司8项指标均值绝大部分均优于应付法,只要统计显著性水平不显著,两类公司之间的差异就不明显。可以认为,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两类公司的核算结果在绩效评价考核指标上没有显著的差异,支持H1a假设。

从表4的均值比较结果来看,纳税法公司的盈利预测误差百分比均值确实小于应付法,但也均未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两类公司的盈利预测误差亦无显著性差异,拒绝H1b假设。

可见,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纳税法与应付法的核算结果并没有显著差异,纳税法的优势并没有得到很好的体现,这很可能是实务上广泛采用应付法的主要原因。

(三)Logistic回归分析

1.变量描述性统计。

笔者以进入Logistic回归方程的7个自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从表5中的结果看,7个自变量中,资产规模、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流动资产周转率等4个自变量在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之间有显著性差异,其余3个自变量没有显著性差异。

2.自变量的多重共线性检验。

组合一:资产规模、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净利率为自变量组合模型。

组合二:坏账准备率、资产负债率、审计费占收入比、所得税支付率为自变量的组合模型。

组合三:资产负债率、所得税支付率、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为自变量的组合模型。

3.Logistic回归结果。

上述三种组合模型回归结果汇总如表6。

由上述结果来看,参与回归的七个自变量,回归结果均与预测符号一致,而且资产规模、资产负债率在1%、坏账准备率、流动资产周转率在5%水平下显著,但税负水平、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销售净利率不显著,但模型的判对率不是很理想,只有65%左右。

(四)结果与解释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结果,可以归纳如下结论:

3.从纳税法公司与应付法公司的企业绩效评价指标的均值t检验结论来看,虽然纳税法公司的8大绩效评价指标有7项优于应付法,但是并不具备统计意义上的显著性,这种指标优势恐怕与纳税法公司大多来自于垄断性行业、资产规模较大这种先天优势有关。另外,纳税法核算结果在盈利预测准确性上也没有体现出明显的优势。由于纳税法比应付法在会计核算上明显复杂,而且我国会计人员总体素质不是很高,长期以来习惯了采用应付法,因此,一般来说,在原有制度允许采用应付法且核算结果差异不大的情况下,企业不会弃简就烦改用纳税法,这恐怕也是我国上市公司绝大部分采用应付法而很少采用纳税法的主要原因。

5.税负水平的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不显著,可能与变量的计算不准确有关。企业实际支付的所得税由于年报没有直接披露,笔者采取的是倒挤计算的办法,并不准确,里面包含了一些计入管理费用的税费等,这可能是影响回归结果的主要原因。

五、结论与建议

根据上述实证分析结果,笔者认为,在现行的应税收益―会计收益差异水平下,应付法与纳税法的核算结果差异不大,这是企业普遍选择采用简单的应付法而不采用复杂的纳税法的主要原因。根据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纳税法公司的财务特征是:资产规模更大、资产负债率更低、坏账准备提取率和流动资产周转率更高,且回归分析结果显著。此外,纳税法公司实际支付的所得税与当期确认的所得税费用的比率、审计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率、销售净利率也更高,但结果并不显著。

现阶段我国虽然在新准则中取消了应付法和原纳税法(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但只要求上市公司执行,大量的非上市公司仍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选择采用各种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根据上述分析,基于不同企业盈余管理的需要和企业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选择采用不同的所得税会计政策:

(一)对于非上市公司的小企业而言

其会计核算力求简单,会计与税法之间的暂时性差异很少,没有收益平滑等盈余管理的需要,采用应付税款法是最好的选择,应允许继续采用。对于其他非上市公司,如果没有收益平滑的需要,也应优先考虑选择应付法。

(二)对于上市公司而言

根据新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上市公司必须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虽然减少核算方法选择空间,但并不等于压缩了企业盈余管理的空间。而且,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确认所得税费用采用间接方式,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可以按规定计提减值损失,盈余管理的隐蔽性更强、盈余管理的幅度可以更大。

【主要参考文献】

[1]刘斌,孙回回,李珍珍.所得税会计政策选择的经济动因及实证研究[J].现代财经,2005,(5).

[2]戴德明,姚淑瑜.会计――税收差异及其制度因素分析[J].财经研究,2006,(5).

关键词: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产业结构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3.053

1现代服务业的发展背景

改革开放后,我国服务业迅速发展。特别是近年来,现代服务业保持稳步快速发展的趋势。“十三五”时期,我国将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走向服务业大国,是我国未来发展的大势。提高现代服务业在GDP中的比重,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国际市场,现代服务业走向新阶段的主要路径,经济结构调整升级的内在所需。

2财税政策扶持我国现代服务业的现状

2.1财政政策支持力度不足

2.2税收政策的不均衡性

我国地域覆盖广,区域发展差异很大。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东部和西部都有各自不同的税收政策,加剧了东西部之间差距。据不完全统计,在优惠区域上,我国仅有6条税收优惠专门针对西部以及东北区域的,而东部沿海的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则多达100多条。显而易见,我国的区域优惠重东部轻西部,正因为这类对沿海城市、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区的优惠,各种优势资源同时向上述区域流动,所以提高了该区域的生产力水平。而我国中西部的服务业发展远远不足,这间接影响税源,进而导致了中西部地区财力的巨大差距。

税收政策的在不同的行业之间也有倾斜,导致了现代服务业一定程度上内部失衡。一部分垄断行业中,比如铁路运输和邮电通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客观上形成了不公平竞争,而且广泛存在于各经济类型、各行业和各企业之间。

2.3优惠方式单一,手段落后

2.4对高新技术的支持力度较薄弱

3国际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的经验借鉴

3.1财税优惠政策范围广、针对性强

财税优惠政策范围广。美国各个服务业的经营领域财税政策基本都覆盖了。不仅对传统的服务业如教育、医疗投入巨大,而且对新兴的服务业如现代物流,信息服务支持力度也不小。其次,各国财税政策具有针对性。主要根据本国服务业发展的条件优势来确定对哪些领域重点导向,有利于提高了政策的应用性。美国对服务业的财税政策主要集中在金融业、科技服务业、通讯服务业等领域,以扶持这些行业的发展。新加坡政府为金融业制定了较大的专门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还为其专门设置了投资津贴补偿等优惠措施。

3.2促进本国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现代服务业的财税政策时,国外不仅保证经济发展快的地区,也会对相对落后的地区给予特殊的照顾。美国政府对于一些经济贫困区以及特殊地区,为了鼓励公司能够对其进行投资并且对当地居民进行雇佣,凡有企业在上述地区进行投资,可以向美国政府申请债券筹资免税、工资抵免等税收优惠。法国政府普及小学生因特网教育,对一些偏远地区,也加大网络建设,鼓励政府投资。

3.3优惠方式多样,间接优惠为主

对服务业中的不同行业,间接优惠更能体现优越性,激励企业的成长,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更具意义,发达国家多采用这种方式。美国对于服务企业的亏损实行向前向后的结转优惠方式,而对研发的设备则采用加速折旧优惠的方式;韩国优惠形式规定允许企业扣除投资风险与研发准备金。这样不仅为企业降低了一些税收负担,而且获得一定的资金准备,有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扩大企业的规模。

3.4重视现代服务业的技术创新

科技信息化带动了现代服务业的不断前进,全球科技创新速度明显加快。将科技创新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扩大服务内容,打破原有的发展模式和产业格局,在这一点上各国政府都有共鸣。因此,世界各国都对其实行了多种多样的财税优惠政策来鼓励科技创新及研发。韩国对国内的技术开发人员,给予其个人所得税的减免优惠;新加坡制定,企业研发新技术的可以享受5-15年的免税期;德国启动绿卡工程,吸引全世界IT人才;澳大利亚特别注重信息和通讯技术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所以为了扶持通讯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信息经济战略框架》,提高澳大利亚在国际市场上信息和通信技术的竞争力,《国家宽带战略》进一步促使澳大利亚的通讯业达到世界领先的地位。

4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建议

4.1增加对现代服务业的投入

加大人才支撑。优化人才环境,提高从业者的科学素质。尽管我国拥有的人力资源也比较充足,但服务人才尤其是结构性短缺的不足限制了现代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建立高效的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国内大专院增设有关现代服务业的各类专业;采取多种教育形式,培训各级业务人员;吸引国内外先进服务业人才并且可以选派服务人员出国学习;强化服务业从业人员岗位技能培训,鼓励参加考取职业资格证书。

加大体制支撑。进一步深化改革,规范市场秩序。第一,冲破体制的界限,拓宽现代服务业的成长环境,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方向的服务业发展新机制。第二,开展服务业市场专项整治,重点查处无证经营,不正当竞争,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企业。

4.2促进现代服务业的均衡发展

改善区域结构。依靠优势区域经济的发展实际,科学规划,实现产业格局优势互补。首先,国家对中西部地域,应该增加现代服务业的财政支出,使其能够衔接东部地区的产业转移,使服务业发展尽快上一个新阶段。其次,调整东部发达地区的政策,尤其是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地区要依托快速工业化过程中的优势,促进服务业升级,提高服务质量。对一些大城市,制定符合各城市特色的现代服务业财税政策。如加速建设珠海、深圳、大连等国际航运口岸中心,形成区域性物流中心。再次,积极发展农村服务业。虽然自2006年起,全国取消了农业税。然而,城乡二元税制结构还没有完全打破。要尽快制定城乡统一的财税制度,改良农村基础条件,提高均等化水平。最后,鼓励区域间开展合作,整合现代服务资源,在更大范围,更广泛的地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一个更高的水平。

优化行业结构。实施税制改革,促进行业间的税负公平。重视税率的调节作用,采用税率的次优性和差别性原则。对信息服务业,完善基本设施。对金融服务业,深化金融机构改革;对科技服务业,利用科技对服务业支撑和引领作用,保护知识产权,进行技术推广,完善网络建设,鼓励多发展生态、创新、设计研发的服务业。

4.3制定合理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针对性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优惠的行业根据地区发展,有重点的推动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完善税负合理。根据各行业的不同特点,不同类型业务实施不同的优惠政策。

最后,为现代服务业建立财税激励措施。实行优惠抵免,加速折旧等制度。清理各类收费,取缔一些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实行加速折旧制度,鼓励风险控制。例如,加大金融扶持,鼓励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在创业初期,可以考虑降低服务业的税率。

4.4提高现代服务业创新力和现代化水平

加大对外交流,提升科技创新。第一,积极展开现代服务业科技创新的国际合作,推进云计算、物流、商务、教育等现代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在开放中实现互利共赢。加强引进现代服务业和科学技术的吸收和创新,重视投资服务工作,提高对服务业利用外资水平。第二,创建现代服务业部门体系,提升其科技水平,展开技术和服务形式创新,编制行业技术准则。

培育新兴服务业,扩展现代化水平。为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要求,进一步提升现代物流,软件工程,通讯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学习先进的示范应用模式。强化创新和应用生态服务业新科技和新模式。不断增强以新技术为核心的新兴服务业的市场竞争力度,寻找中国特色新兴服务技术、模式、产品的路线。面对新兴的服务业应强化企业与外部交易合作,带动中国现代服务业的现代化水平。

参考文献

[1]蒋琳.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J].涉外税务,2011,(01):3438.

[2]贵州财经学院课题组,陈焰,黄静,黄兰等.现代服务业税收政策研究[J].涉外税务,2011,(04):2428.

[3]肖全章.促进我国服务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研究[J].经济问题,2011,(06):106109.

在最近税收征管过程中,反映出许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的政策和征管问题。为保证三税政策的贯彻执行和税源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对于企业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且属95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仍按(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规定房屋估价标准执行;95年(含95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企业自建房暂按下列房屋估价标准执行:钢结构、钢混结构的按每平方米1500元计算;砖混结构按每平米1100元计算;砖木结构、其他结构按每平米500元计算。对于企业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以上房价是按余值计算的,均不再减除30%。城市房地产税比照此规定办理。

二、关于出租房屋租金收入的确定问题

纳税人出租房屋,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租金收入,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的所有收入,不包括能够单独计算,并上交有关部门的水、电费用等。

三、关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确定问题

根据(87)市税三字第334号文件“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的规定精神,对于制冷供暖系统、消防系统、监视系统、电子防盗系统、闭路电视和有线电视系统等设施,应一并计入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

四、关于季节性取暖锅炉房征免税问题

对于专门用于季节性取暖的锅炉房,在停用期间,可比照房屋大修停用期间免征房产税的政策,并依照京地税二(1999)123号文件规定的程序办理免征审批手续。

五、关于未竣工已使用的房产征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08号“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的规定精神,对于纳税人未竣工先使用的房产,应自其使用之次月起,就其实际使用部分计算征收房产税。

六、关于村委会出租房屋的纳税问题

对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的村委会出租房屋,原则上由房屋产权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拥有人按房屋余值、土地面积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为便于征管,在实际操作中可由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代缴税款。

七、关于下放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性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对于政策性减免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凡是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下(包括10万元)的,可由各区县地税局审批,并报市地税局备案;减免税额在10万元以上的,仍按京地税二(1999)123号文件规定的办法执行。

八、关于对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征免城镇地土使用税问题

对于住宅小区内道路、绿地等公共用地,可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的规定,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九、关于纳税人拥有部分房屋的产权,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缴问题

对于纳税人拥有部分房屋的产权,应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核定纳税人应税面积和应纳税额。核定方法为: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在承受方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前,转让方为纳税人。为了便于征管,应由土地实际使用人自其使用土地之次月起代缴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一、关于按评估价值计税问题的解释

京地税二(1994)204号和京地税(1998)795号文件中“对房产进行重估”,“将房产进行重估”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是指,企业经国家有关部门认证后将房产进行评估,按会计制度规定调整固定资产帐面房产原值后据此征税。

十二、关于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的确定问题

外籍个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出租房屋,且不在房产所在地,并委托他人代管的,可由代管人或承租人协商,推荐一方为城市房地产税代缴义务人。

十三、关于普查中如何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问题

在税源普查中,对查补入库税款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对于纳税人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期限主动申报并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暂不加收滞纳金。对已加收的滞纳金,不办理退还手续。

对普查中发现的应缴未缴税款和滞纳金,应在10月征期内组织入库。

【关键词】农业;面源污染;财税政策

环境污染源按其特点不同可分为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点源污染是指有固定排放点的污染源,主要指城市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污染;而面源污染则指没有固定的污染排放点,更多地与“三农”相联系。农业面源污染是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畜禽及水产养殖业形成的污染,以及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农用薄膜等造成的污染。这些污染具有分散性、随机性、难以量化、不易监测等特征,治理起来较困难,严重影响了农民生活和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此,近年来我国政府开始重视以农业面源污染为特征的环境问题,先后颁布了多项法律、法规来规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问题,收到一定成效。

一、农业面源污染形成的原因

我国目前农业面源污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农业生产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包括过度使用农药、农膜、大量施用化肥以及畜禽养殖场排泄物随意排放形成的污染;另一类则是农村聚居点和小城镇的人居环境污染,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及垃圾等。

(一)大量施用化肥、过度使用农药及农膜等形成的污染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农业生产过程中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资料的大量施用,我国农产品产量大幅度提高,农业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导致农业面源污染加重。从表1可知,从1990年到2010年的21年间,我国化肥施用量增加了1.15倍,农药施用量增加了1.40倍,农膜使用量增加了3.51倍,柴油的使用量增加了0.92倍。化肥、农药、农膜等对农业的贡献是无可争议的,但盲目地过量使用以及不合理的施用造成肥力下降、土壤酸化;我国化肥、农药利用率低,流失率高,未被利用的部分则通过地表随意排放,这样使地表水体、土壤受到污染,从而形成面污染源;我国农村普遍存在“轻农家肥重化肥、轻磷钾肥重氮肥、轻中微量元素肥料而重大量元素肥料”的现象,这进一步加剧了土壤在结构上的不平衡,造成土壤酸化板结,PH值降低,影响农作物生长。

(二)畜禽养殖规模化形成的农业面源污染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畜禽需求不断增加,促进了畜禽养殖业的迅速发展。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养殖业总产值连续20多年以年均9%左右的速度增长。从《2011年中国统计年鉴》得知,2010年,我国肉类总产量达到7925万吨,奶类3748万吨,水产品5373万吨,禽蛋2762万吨,我国肉、蛋产量居世界第一。养殖业已成为农业中最具活力的支柱产业,对增加农民收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加剧了农村面源污染。据测算,一个存栏万头的养猪场,每天污水排放量约100多吨,相当于1个5至8万人的小城镇排放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国家环保总局曾对全国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规模化畜禽养殖业污染情况进行调查,结果显示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成为我国农村主要的农业面源污染源。

(三)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形成的面源污染

目前我国虽然在部分农村建立了污水、垃圾处理厂并陆续投入使用,可以处理部分生活污水和垃圾,但由于建设资金存在严重缺口,大部分乡镇没有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因此农村基础设施仍非常落后,垃圾收集、转运体系没有建立起来,且污染治理体系也尚未建立。据全国第一次污染源普查数据显示,农村每年约有1.2亿吨生活垃圾露天堆放及超过2500万吨的污水几乎都没经过处理,直接排放,这些成为农村环境的潜在污染源。另外,随着我国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管理却没有跟上,这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环境的污染。

二、我国财政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存在的不足

(一)城乡二元分割导致财政对农村环境治理投入严重不足

长期以来,我国污染防治投资一直严重不足且存在“重城轻农”现象。政府有限的财政投入,主要投到城市和工业上,农村和农业污染治理及环境管理资金投入严重不足。即使2003年后执行新的排污费制度在资金使用上仍然没有考虑农村污染的治理。另外,从2009年《中国农村统计年鉴》中可知,在农村固定资产投资中用于环境保护和公共设施所占比重非常低,仅占5.21%,且存在资金分散、重复建设和“自上而下”决策的现象。财政投入不足,基础设施落后,导致农村公共产品供给长期不足,进一步加剧了农村环境恶化。

(二)财政支持农业环境技术推广力度不足

(三)缺乏农业面源污染源头治理的财政政策设计

财政政策的设计从源头上缺乏对利于环境和资源的生产技术采用等行为的扶持。表现在:一是财政对农业补贴不合理,补贴主要用于农产品购销环节及农用生产资料如化肥、农膜、农药等的补贴。此类补贴扶持了农业发展,却严重污染了土壤和水资源。此外,对农户的直接补贴、对生态环境的补贴及农业保险的补贴较少,农户直接受益程度低。二是财政补贴导向性不强。农民采取减少施用化肥、农药、增施有机肥等亲环境行为和运用生态农业膜等生态农业发展的选择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得不到补偿,农业清洁生产缺乏税收优惠。由于农民自愿为前提的农业环境补贴政策的缺位,农民对生态和可持续农业模式的选择得不到良性激励。这些都不同程度地降低了农民选择低碳技术的愿望。

(四)针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税收制度体系缺乏

目前我国是以环境污染费代替环境保护税,费与税相比存在的不足是没有法律的威严性和强制性,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农业面源污染。此外,我国现行税种中虽然有关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但内容较少,且现有税种缺乏系统性,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以促进生态保护为目标的、各税种要素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税制体系,因此相互间协调配合不够,难以形成合力。

三、完善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财税政策建议

(一)加大财政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并优化支出结构

近年来虽然我国政府不断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用于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规模逐渐扩大,但与环境保护巨大的资金需求相比,用于环境保护特别是农村环境保护的财政支出规模仍显不足,结构也有待优化。今后财政应不断增加财政支农支出中用于环境保护的比例,特别是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比例,建立环境保护长效稳定财政投入机制:第一,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环保资金要高于同期财政总收入的增长幅度。第二,财政环保支出应占国内生产总值或财政总支出的一定比例。第三,当年政府新增财力主要应向环保投资倾斜。另外,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农村经济建设和发展的重大决策时,要充分考虑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统一协调,把农村环保基础设施投入纳入年度计划之中,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真正做到“既要金山银山,又要绿水青山”。

(二)加大对农业环境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的支持力度,转变农业增长方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应用先进实用的农业科技是实现传统农业向低碳农业转变,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最根本方式。但农业科技具有正外部效应,使得企业没有投入的积极性,决定了财政在农业科技研究、推广和应用方面起主导作用。具体思路:一是支持农业科技基础研究、应用研究与开发研究等公益性领域的业务发展,如加大对农业测土配方、节水灌溉、氧化塘等适应我国分散农户生产和农业生态保护的技术研发投入和推广;资助农业企业技术改造;资助农业企业加强科技交流与合作等。二是财政应根据农业科技发展领域的不同,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如对先进种植、养殖、畜牧、节水灌溉等农业科技领域,由于属纯公益部分,财政应无偿地投入;对于农业科技属于市场筹资部分,财政可采取有偿投入,支持企业开展农业技术创新;对农业科技中既属市场筹资范围又具一定公益性的部分,如农民科技培训、良种推广、农机具购置补贴等,财政可给予一定的补贴;对介于公益性与经营性之间,或竞争性较强,但政府应鼓励的农业科技项目,可采用财政贴息,如优良品种繁育、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等。

(三)改革农业财政补贴方式

一是对环境友好型技术使用和生产方式进行补贴。针对农业所产生的面源污染,财政应重点补贴农业废弃物治理等关键领域。如对于养殖项目,重点补贴牲畜粪便的处理,通过发展沼气等将粪便等废弃物转化为清洁能源,以减少污水的排放;对于农膜使用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应对采用替代农膜的农户实施价格补贴,来降低传统农膜使用量,减轻农业面源污染。同时加大对替代性农膜产品研究的企业实施财政补贴,双管齐下来减少由于农膜使用而产生的农业面源污染。另外,对亲环境的耕作技术、科研成果的推广予以免税,以鼓励其快速广泛地运用于生产中。

二是将财政补贴由流通环节转向环境友好型生产环节,即逐步将单纯的农业补贴转化为农业污染补贴。如在一些地区实行化肥、农药限额使用政策,对因限额使用化肥、农药所造成的减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贴以降低生产者的损失。这样将支持农业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进行捆绑,以提高农户的环境保护意识,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

三是对绿色农产品给予财政补贴。绿色农产品因其生产成本较高,市场价格也较贵,如财政不给予补贴,会导致量少、价高、需求少,最终导致绿色农产品生产的夭折;反之,财政给予一定的补贴,一方面降低了绿色农产品的市场价格,使得消费者能买得起,扩大了需求;另一方面又降低了农户的生态生产成本,促进这些绿色产业发展的同时增加了供给。这样最终起到增加农民收入、引导消费方式、改变生产技术和减轻农业面源污染等多重作用。

(四)促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的税收政策——构建适合国情的绿色税制

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是一项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难以见效的复杂系统工程,这就要求政府有足够稳定的收入作为保障。目前我国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领域资金缺乏且防治难度较大,需要大量的资金做后盾,而税收所具有的特性对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提供坚实的财力保证。我国现行税制中还没有开征“环境税”的独立税类。笔者认为,农业面源污染领域的绿色税制主要表现为:

1.对农药、化肥、农膜征收消费税,以引导消费者少消费导致农业面源污染的生产资料;对生产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化肥、易回收降解的农膜的企业和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征收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专项税,从而为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提供资金支持;对施肥较高、农药使用量较多的地区和产业征收化肥附加税和农药税,以提高生产者对化肥施用污染的认识,降低化肥施用量,同时控制施肥、农药使用所带来的农业面源污染问题。

2.对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农民废物回收利用的行为提供税收优惠,以提高其回收率;对其产生的废弃物和农作物秸秆征收废物税,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从而引导其向循环经济的方向发展。

3.开征城镇垃圾税。对倾倒的垃圾数量按边际处理费用为税率来进行征收,使垃圾生产主体产生的负外部性内部化以承担经济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从源头抑制垃圾产生。

通过上述措施,一方面抑制生产者生产环境不友好及对人体有风险的生产资料,另一方面又鼓励了企业生产环境友好型生产资料,从而减少农业面源污染。

【参考文献】

[1]华春林.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机制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9.

[2]杨蓉.重庆市农业面源污染分析[D].西南大学,2009.

[3]高千.提升公共服务控制农业面源污染[D].复旦大学,2009.

内容摘要:“十二五”时期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需以扩大消费需求为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为此,研究、制定长期的、有利于促进消费的财税政策尤为重要。

关键词:消费税收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

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把投资和出口作为经济增长的主导因素,13亿人口大国的消费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过去的五年间,我国政府按照“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的“把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作为基本立足点,促使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和出口拉动向消费与投资、内需与外需协调拉动转变”的方针,出台了一系列刺激消费的财税政策,消费“短板”在一点点长高。2007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7年来首次超过投资。2009年最终消费对GDP的拉动为4.6个百分点,对GDP的贡献率达52.5%。这一贡献率高于2008年的45.7%和2007年的39.4%,也比2000年以来的年均贡献率高出7.8个百分点。消费对经济的拉动力愈发强劲,在“保增长”中,消费成功地打下半壁江山。“十二五”时期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仍需以扩大消费需求为着力点,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推动力。为此,必须“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

影响消费需求的财税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分析

消费需求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国际和国内的数据都表明,居民消费占消费需求的比重大致在80%左右,是消费需求的主体。因此,扩大消费需求应当从促进居民消费入手。从财税角度看,影响居民消费的因素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税收

税收对消费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税收的收入效应方面。税收的收入效应是指由于国家征税,使纳税人的收入减少,从而降低商品购买量和消费水平。由此可见,税收与消费呈反方向变动关系,税收通过影响居民收入直接影响消费,因此,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家可以通过增减税收这种反方向调节机制对消费产生影响。当消费不足时,政府通过实行减税政策可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居民消费支出;当消费过旺时,政府又可通过增税来减少居民可支配收入,从而降低居民消费支出。为了实现以上调节目标,又能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作为自动稳定器的累进税率应担此重任,政府通过设计较为合理的累进级距和税率规模,对居民收入水平可起到调节作用,进而对消费产生影响。另外,由于流转税具有税负转嫁性质,税收负担最终会落在消费者身上,因此,流转税比重的大小对消费也会产生一定影响。

(二)收入分配制度

收入分配制度对消费的影响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所占比重大小;二是居民收入中财富集中度和收入差距大小两个方面。根据凯恩斯的消费理论,消费是收入的函数,短期内人们的消费主要取决于即期收入的多少,随着收入的增加,人们的消费也增加,而居民收入水平的高低取决于收入分配制度和分配政策。在国民收入既定的前提下,政府收入和居民收入是此消彼长的关系,政府收入的比重越大,居民收入所占比重越小,而政府收入并不全部用于消费,有相当一部分要用于投资而影响消费。在我国,从1998-2007年,政府占国民收入的比重从17.5%上升到24.2%,居民收入所占比重从68.1%下降至57%。收入分配体制的失衡,使得原本应该由普通百姓消费的资金,最终变成了政府的投资。据统计,1996-2006年,我国的投资率从38.8%上升到42.5%,而最终消费率却从59.2%下降到49.9%,远远低于发达国家(80%)和发展中国家(74%)的平均水平。

从财富集中度和收入差距角度看,如果财富过于集中,贫富差距过大,出现“马太效应”,就会造成低收入者虽有消费愿望却无消费能力,高收入者因其消费需求大都得到满足,虽有消费能力但消费愿望降低,由此形成消费不足。我国目前居民储蓄额约25万亿元人民币,但大部分财富集中在少部分人手中。世界银行报告称,中国0.4%的人口掌握了70%的财富,而美国则是5%的人口掌握60%的财富,中国财富集中度超过美国,位居世界第一,成为全球两极分化最严重的国家。就基尼系数而言,我国的基尼系数已由1978年的0.16增加到2008年的0.49,不仅超过国际上0.4的警戒线,也超过世界所有发达国家水平,居民收入差距的扩大抑制了消费需求的增长,导致我国居民消费需求不足。

(三)社会保障制度

“十二五”时期扩大消费需求的财税政策改革建议

从以上影响居民消费的财税因素及其作用机理分析看出,促进居民消费除了通过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税制,减轻消费者负担;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增加居民收入,扩大居民消费能力外,还应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解除居民后顾之忧,增强居民消费信心。

(一)降低流转税比重,减轻消费者负担

(二)实行结构性减税,提高居民消费水平

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步伐。将现行的分类所得税改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费用扣除方法由以个人为标准改为以家庭为标准,并建立扣除标准随物价变动相应调整机制,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简并税率级次,完善征管制度。通过税率、扣除标准的调整可体现减税取向,有利于提高居民可支配收入,提高消费能力;税制模式转换和征管制度的完善可保证应收尽收,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改革房产税,将现行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与房屋有关的税取消,在房屋保有环节开征物业税,促使房价降低,增加住房消费。对首次买房者减免契税,减轻住房消费压力,促进住房消费合理化。开征遗产与赠与税,既可调节收入,又可减少储蓄意愿,有利于提高社会总消费水平。

(三)调整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增加居民收入

(四)调节居民收入差距,提高全社会消费倾向

目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主要体现在城乡差距、行业差距、地区差距等方面,缩小城乡差距的主要办法是想方设法增加农民收入,这就必须建立增加农民收入的长效机制。为此,政府应进一步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利用财政、税收、金融等资金分配手段更多地支持农业和农村发展,并加大对农村各项社会事业的财力支持,尤其是要大力支持农业科技进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经济发展模式,使农村居民享受城市居民一样的硬件和软件;缩小行业差距,按照“限高、扩中、保低”的原则,一方面严格控制高收入垄断性国有企业的工资总额,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另外,进一步完善并落实最低工资制度,各地应随物价变动、GDP增长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过规范的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保障职工合法利益;缩小地区差距,应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增强经济欠发达地区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改善居民收入状况,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尤其是让贫困人口尽快脱贫,促使全社会消费倾向提高。

(五)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增强消费信心

综上所述,通过制定、实施合理有效的财税政策,使消费尽快成为拉动我国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和持久动力,对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有极其重大而现实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程霞珍,潘理权.扩大居民消费的难点、重点与对策研究[J].经济问题探索,2010(1)

摘要纳税筹划是我国财税领域的新型管理手段,不断被推广与应用于广大企事业单位中,尤其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发挥出良好的筹划效果。中小企业在开展财务管理时,应该充分认识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之间的关系,进而制定出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和详细的经营策略。通过对会计政策科学合理地分析,能够提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纳税筹划措施。本文就这一方面进行分析论述。

关键词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会计政策纳税筹划

所谓纳税筹划,就是企事业单位在遵循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在纳税过程中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来获得一定节税收益的企业财务管理方法。在现阶段市场经济体制深化改革形势下,纳税筹划正逐步成为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的重要举措之一。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存在着极其密切的关系。会计实务具备的多样性,经合理确定会计政策之后,能够为纳税筹划带来足够的实施空间。中小企业应按照自身的经营特点以及业务内容,加强对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关系的认识,为企业带来一定的节税收益,从而确保经营目标的实现。

一、中小企业在制定会计政策中纳税筹划的现实意义

(一)纳税筹划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而是以税法为依据,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选择。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主要纳税人的中小企业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必然努力寻求可以降低成本的各种措施,以求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纳税筹划的目的在于减少纳税成本,谋求最大的税收利益。

(二)会计政策对企业经营利益的影响

中小企业的会计制度对企业各项行为有着规范行为,会计系统所具备的意义就不只局限于财务信息的记录与传递方面,制定并贯彻不同的会计政策都会对企业经营效益的体现产生深远的影响。会计政策是企业开展会计核算工作中应该坚持的经济原则以及对会计事务的处理策略。在当前国内实施的会计政策中,有些是企事业单位必须坚持的,并未受到纳税筹划的影响,例如会计期间的划分、记账货币、会计报告内容以及格式等;还有些为可选择的,如存货计价方法、收益、费用确认方法等。对于企业会计政策的制定,应该在会计法规强大指引作用下,有效结合中小企业具体状况,合理确定可适当体现企业财务情形和经营效益的特定会计原则、方法以及程序,这样就完成了会计政策的制定过程。

(三)认识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关系对中小企业的必要性

因为中小企业会计实务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所以在会计政策制定过程中就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和实施的空间。还有,在我国税收法律法规体系还未完善的形势下,中小企业就可坚持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纳税筹划原则,来进行会计政策制定。为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充分分析并认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的关系。

二、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关系的研究

(一)一同受制于成本效益的原则

(二)整体目标的一致性

(三)会计政策的选择是进行纳税筹划的有效措施之一

(四)纳税筹划是会计政策经济效果的体现

以现象而言,会计政策应属于会计技术领域,而实质上它具有体现经济效果的特征。这个效果就是不同的会计政策将会对中小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不同的影响作用,还应包含对纳税筹划工作以及投资方向的影响作用。

(五)会计政策的选择结果直接关系着中小企业纳税筹划

(六)二者共同影响中小企业的财务决策

在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能够对财务决策造成影响,应用某些会计处理措施,能够为企业决策指明方向。为更好地进行纳税筹划,中小企业可以来选择不同的投资方向,借以获得纳税政策的优惠与支持。

(七)二者是同一个动态过程

就会计政策而言,不管是在初始制定方面,还是随环境因素改变而应用全新会计政策,都动态地体现了其变更过程;纳税筹划也往往在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下,进行不断革新,来适应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

三、中小企业在应用会计政策开展纳税筹划应完善的财务管理内容

在充分认识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关系的基础上,就可以综合应用会计政策来开展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其过程为一项复杂的、技术含量较高的财务管理活动,最好从下列多个方面着手,来完善中小企业纳税筹划的方案设计:

(一)提升会计管理人员的纳税素质

全面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的纳税素质,能够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纳税筹划当中存在的多种问题。企业应定期开展国家税收政策、纳税筹划、财务管理等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活动,坚持终身教育的理念,让职工切实了解纳税筹划工作的最终目的以及现实意义,严禁他们将纳税筹划当成偷税、漏税行为,使得他们在具备丰富理论知识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开展纳税筹划,有选择地遵循会计政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保持与税务机构良好的沟通交流

中小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中,应该请税务机构工作人员对本企业纳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科学性以及能够获得节税效益进行评判,采纳其提出的一些建议,从而规避不规范经营引发的风险隐患,坚持科学、合法、正确的纳税理念。

(三)增强审计监督力度

对我国中小企业进行外部审计的目的就是作为企业能够合理运用会计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外在保障,从而在发挥审计意见具备法律效用的同时,还能健全企业外部约束机制。

四、结论

当前我国不少中小企业会计政策选择的纳税筹划仍滞留在低层次上,这就要求中小企业应充分研究会计政策与纳税筹划之间的关系,在自身所处的环境、发展阶段和发展前景的基础上,充分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风险,提高整体纳税筹划观念,选择最优化的会计政策组合,使纳税筹划朝规范化和高层次方向发展。从而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1]虢凤英.浅议新所得税法下的纳税与财务筹划.企业技术开发.2013(3).

[2]康志强.浅谈医院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商情.2013(7).

[3]张家珍.固定资产技术改造时机涉及的纳税筹划问题.中国经贸.2013(2)

一、引文

(一)相同点。若企业在满足三个条件下,就可以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同时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上述不征税收入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个条件的基本内容相同,具体表述上略有不同本文不再赘述。

由此企业可以将该两个文件基本可以作为同一个税收优惠政策处理,那么如何理解该税收优惠政策的基本内涵

二、基本内涵诠释

文件中规定,企业将取得的政府补助资金认定为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那么文件中的“不征税收入”如何理解,为何不是“免税收入”,本文举例说明

某大型科技公司,为研发一项高新技术产品,2011年开始6年内需要投3000万元资金用于研发,并于2011年成功向科技部申请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用于公司该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该笔科技资金于2011年12月31日拨付到位。从2012年到2016年每年分别支出该专项科技经费160万元用于产品研发,没有发生设备费支出。

1.2011年12月31日,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800万元

贷:递延收益800万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的分录归结如下:

借:研发支出160万

贷:银行存款160万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160万

贷:研发支出160万

借:递延收益160万

贷:营业外收入160万

税务处理上,2011年企业税务处理上如果选择确定800万元专项资金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会计和税务上处理一致,都不作为一项收入处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为0,2012年到2016年税务上虽与会计上处理不一致,但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数也为0,因为会计处理上虽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调减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样会计处理上确认为费用支出,税务处理上应调增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企业不选择确定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针对收到的800万元会计处理上不确认为收入,税务处理上应作为应税收入处理,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2012年到2016年,每年会计处理上确认160万收入,税务处理上由于前期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不能重复确认应税收入,所以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会计上确认的费用160万元,由于前期税务已经将该笔800万元确认为应税收入,故对应的费用可以列支,不需要调整,最终每年应调减纳税所得额160万元。具体数据如表1所示:

接上述的例题,如果2011年12月企业收到另外一个科技项目的专项资金50万,用于购买企业专用设备,12月购入并安装完毕,该设备预计使用5年,为简化处理,假设无残值。

1.2011年12月

收到拨付资金:

借:银行存款50万元

贷:递延收益50万元

购入设备:

借:固定资产50万元

贷:银行存款50万元

2.2012年到2016年每年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研发支出10万元

贷:累计折旧10万元

借:管理费用—研发费10万元

贷:研发支出10万元

借:递延收益10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10万元

税务处理具体如表2所示(具体文字表述不在赘述,与上例分析类似):

通过以上例题分析,无论企业收到的是与收益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还是收到的与资产有关的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不管企业在取得收入当年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还是不将其确认为不征税收入,结果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最终影响金额为0。从数据结果看,企业并没有因为享受该政策而得到好处,“不征税收入”不是“免税收入”,而是属于“应税收入”。那么国家出台的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所得税优惠政策到底优惠在何处

接上面例题,假设该企业货币资金的年使用成本率为8%,企业所得税税率25%,那么可以得到以下数据:

三、特殊情况下企业所得税政策决策分析

对于取得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的企业在符合“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同样也可以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有些特殊情况下,企业选择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反而更有利,但也不绝对。那么企业如何充分利用该政策进行决策,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笔者继续从上述分析的原理出发,结合企业在特殊税收政策下如何分析和决策。

(一)企业前期享受所得税低税率政策情况下

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6:

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二)企业存在弥补亏损情况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如果企业在取得专项用途的财政性资金的当年刚好存在未弥补完的亏损,也需要权衡抉择。

继续引用以上例题,如果2011年企业当年虽盈利,但是还是存在300万元未弥补亏损(当年盈利被弥补完后),且为最后一个可弥补年度,资金使用成本率为8%,所得税税率为25%。

2011年企业取得800万元的科技专项资金,如果当年确认为“不征税收入”,2011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影响数额为0;如果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需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800万元,同时可弥补亏损300万元,可调减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最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净增加500万,我们可得出如下数据如表7和表8所示:

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那么如果企业外部融资环境比较差,资金的使用成本率较高,情况又会有所不同。如果该企业资金使用成本率高达25%,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被影响数现值计算结果如表9所示:

同样我们可以看出,如企业的资金成本率提高到一定程度,企业在收到资金的当年税务上确认为“不征税收入”要比税务上不确认为“不征税收入”更为合算。

四、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销售(营业)收入基数的确定问题

二、20*年1月1日以前计提的各类准备金余额处理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计提的准备金可以税前扣除外,其他行业、企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均不得税前扣除。

20*年1月1日前按照原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的各类准备金,20*年1月1日以后,未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企业以后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应损失,应先冲减各项准备金余额。

三、关于特定事项捐赠的税前扣除问题

四、软件生产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问题

软件生产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号)规定,可以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软件生产企业应准确划分职工教育经费中的职工培训费支出,对于不能准确划分的,以及准确划分后职工教育经费中扣除职工培训费用的余额,一律按照《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比例扣除。

THE END
1.2018年9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12366问题集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中成药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因此,大清盐为矿物石盐结晶体,不属于药用植物,不可以免征增值税。 10.一般纳税人销售中药龙骨的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答: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http://fujian.chinatax.gov.cn/bsfw/nsfwrx/12366wtj_201/201810/t20181028_280803.htm
2.销售农药免税吗李键键律师律师问答生产和销售农药不是免征税, 税率为10%。 从2018年5月1日起, 农药化肥等货物的税率从原来的11%下调至10%, 届时为不少企业减轻税赋。https://v.66law.cn/jx/xsny.html
3.农业税收政策8.远洋渔业产品免税。远洋渔业企业的渔船在公海或国外海域捕获,并运回国内销售的自捕水产品及其加工制品,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财税字[1997]64号) 9.进口化肥、农药免税。对国家计划内进口的化肥、农药,免征进口增值税。(财税字[1997]194号、财税[2001]105号、财税[2002]6号)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khj6hnt2.html
4.出口退税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顶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开始按免抵退税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https://baike.sogou.com/v169609.htm
5.税法基础知识无偿性 指国家征税对具体纳税人既不需要直接偿还,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报酬。列宁曾指出:“所谓税收,就是国家向居民无偿地索取”(新版《列宁全集》第41卷,140页)。无偿性是税收的关键特征。它使税收明显地区别于国债等财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税收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会主义国家,它还是调节经济和矫正https://www.360doc.cn/article/309325_57318500.html
6.是指企业依照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企业所得税法所称亏损,是指企业依照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后等于零的数额。() A. 正确 B. 错误 题目标签:企业规定如何将EXCEL生成题库手机刷题 如何制作自己的在线小题库 > 手机使用 分享 反馈 收藏 举报 https://www.shuashuati.com/ti/cce60f2cbf874778ab603f11b19cbd38.html?fm=bda97fbd37f84c1f43a10b2cf7c994c0b7
7.种植花卉苗木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3.不征税货物或劳务,依据我国的增值税相关规定,下列项目不征收增值税: (1)供应或开采未经加工的天然水(如水库供应农业灌溉用水,工厂自采地下水用于生产)(国税发[1993]154号);(2)卫生防疫站调拨或发放的由政府财政负担的免费防疫苗(国税函[1999]191号);(3)军队、军工单位和军警用品(财税字[1994]第11号);(https://www.kaoyaya.com/info/shicao/48073.html
8.农产品适用低税率,9%,其中自产农产品免税农产品适用低税率,9%,其中自产农产品免税。 货物类大部分是13% 判断产品税率,就要判断归类。 02# 什么是农产品? 农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根据全文有效的财税字〔1995〕52号,是自产初级农产品】。具体征税范围暂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16933
9.收入税收标准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农产品(含粮食)、自来水、暖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食用植物油、冷气、热水、煤气、居民用煤炭制品、食用盐、农机、饲料、农药、农 浏览全文 6、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财税处理 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的区别在于:免税收入是一个税收优惠概念,是国家为了实现某些经济和社会目标,在特定时期https://www.lawtime.cn/zs_76763/
10.广东省营改增实施细则解读8篇(全文)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从新政的内容上看,对银行类金融企业表外利息暂不征税的规定基本延续营业税的作法。(3)对金融机构提供跨境金融免税。营https://www.99xueshu.com/w/file8ef4g3lf.html
11.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需填报的表单表样(申报征收类)(三)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11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12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项目 栏次 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13 其中: 免税货物用 14 非应税项目用,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15 非正常损失 16 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用 17 税额 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 18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19 未经认证已http://www.bhcw.net/index.php?_m=mod_download&_a=download&dw_id=16
12.SAPFICO后台配置企业所得税Enterprise income tax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计税分录:Dr. 营业税金及附加Cr. 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增值税Value-added tax(VAT)增值税是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https://max.book118.com/html/2018/0120/149714108.s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