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紧扣“1”,探索工作新思路
为确保“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有序推进,该行采取信贷政策窗口指导、央行专项资金引导、差别存款准备金政策实施、信贷规划调控、涉农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等综合方式,支持和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做好“两权”抵押贷款政策在辖内落地。
与此同时,该行积极引导和支持辖内各县市实施一系列金融政策措施,如衡阳县开展“一流转五服务”试点,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农业科技服务、农业信息服务、农村金融与风险防范服务、农民素质提升服务和农村市场运行服务;耒阳市开展以金融创新试验区和金融生态示范区为中心的“两区”建设试点,打造“4中心2公司1协会”金融服务“三农”平台,即农村权证服务中心、农村产权评估中心、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农村信用服务中心、农业融资担保公司、农村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形成农村资产确权、评估、担保、交易、处置循环体系。
在村级层面促成建立小额取款服务、金融宣传、打击非法集资工作联络、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反假币工作、农户基本信用信息采集、“三农”贷款协办、“三农”保险服务“八位一体”农村普惠金融服务平台,为农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配套“N”,形成试点新合力
为给“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各阶段提供多品种、全方位的担保服务,该行推动成立市级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2亿元,农行、建行、农信社、邮储银行等6家银行通过与其签约授信,成为合作银行。
突出“P”,拓展融资新模式
组合抵押贷款模式。如耒阳融兴村镇银行使用《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和农业机械批量抵押的方式,设计与种养殖业规模和生产周期相匹配的信贷产品,为耒阳市绿联农机专业合作社发放贷款200万元。
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垦区国有农场均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顾名思义,国有农场即其土地完全归国家所有的农业生产组织。20世纪末叶,国有农场实行农业经营体制改革,原农场生产成员即“农工”变成了土地承包经营主体――家庭农场,国有农场则成为国有土地分配、协调、管理者,也是农场社会经济和文化科技建设主体,并履行一定的政府职能。同时,农场依然保留原来的财务机构和会计核算业务。税务机关在实施税款征收和检查所得税,自然需针对农场而非个人“家庭农场”。而农场主要经营收入就是耕地收入,耕地收入究竟是否应该纳税?各地国税机关和税务干部认识不尽一致,给国有农场带来巨大的所得税困惑。所以,系统研究解决国有农场土地承经营收入应遵循的所得税政策问题,就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
一、国有农场耕地经营收入状况
(一)农场农业经营体制
(二)国有农场耕地经营收入范围
国有农场耕地承包认真执行《黑龙江省国有农场土地承包管理办法》规定,将农业土地分为责任田和机动田两种。其中:责任田按农场所在县(市)农民实际二轮土地承包平均面积,以在场户口为依据分给本场农工及其家属,在册农工可适当高于家属;机动田比重不得超过10%,且其承包须按“先农工后家属、先场内后场外”原则执行。由于国有农场耕地规模较大,加之承包后农场还掌握着一定数量的机动田需要落实“自由生产主体”。所以,就出现了农场耕地经营的复杂性:多数耕地承包给场内职工家庭以及无职工身份的家庭经营,农工不承包的机动田等耕地需要对场外招标承包。由此,农场可以获取的耕地经营收入就包括场内职工家庭上交承包费收入、非职工家庭上交承包费收入和场外单位或个人经营农场土地交纳的收入三种。
二、国有农场耕地经营收入适用所得税政策
(一)农林牧渔业所得减免税的一般规定
适合国有农场耕地经营收入的所得税法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27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86条第1款第1项规定,即从事农、林、牧、渔的各项所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适合国有农场的免税范围主要六项:(1)与民生最为贴近的蔬菜、谷物(稻谷、小麦、玉米、高梁、谷子等)、薯类、油料(向日葵、花生、油菜籽、芝麻等)、豆类(大豆和其他杂豆如豌豆、绿豆、红小豆、蚕豆等种植)、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不含杀虫和杀菌目植物)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种植和林产品的采集;(5)牲畜、家禽的饲养;(6)灌溉(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除外)、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涉及农场减半征税的,一是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二是内陆养殖。需说明的是,本条款中没有列明的农、林、牧、渔业项目以及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二)农场职工承包耕地所得免税的专门政策
三、农场耕地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应用探析
(一)耕地对场内职工获取收入实行备案免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免税的从事农、林、牧、渔业所得,普遍适用于从事税法规定范围的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独立法人单位。结合“国税函2009[779]号”文内容说明就可以看出,法人单位可以是直接从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范围的农林牧渔业并获取所得的企业,也可以是拥有或承包农业土地使用权后再将耕地转包给第三方从事农林牧渔业的企业,但从政策内涵看,土地承包也必须符合企业承包法规定,即只有向企业内部员工承包耕地获取的农林牧渔所得,才符合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这就表明,国有农场将土地承包给内部农工(国营农场时期具有农业职工编制享受国企职工待遇的人员)家庭承包收取的承包费收入,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所得免税的条件。
(二)向场外租地获取经营收入应依法纳税
改革初期,受政策限制,农场土地全部对内承包经营。这样,农场预留的机动地和无人承包的剩余地,都由农场组织生产经营或强制各级各类管理人员承包经营。随着政策开放和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农场引入了大量外来人员承包耕地。既解决了农场对剩余少量土地统一生产的组织管理压力,降低了生产成本,盘活了土地效益,又引入了地方农村水田种植管理等的先进经验,提高了土地的生产能力。但对农场而言,却出现了场外人员承包国营农场土地所缴纳费用的企业所得税问题――农场认为对耕地进行统一作价对外承包收取费用,签订了承包经营合同,并要求外包户按农场生产作业要求从事农业生产内容,接受农场制度管理,所以其收取费用应按照“承包费”确认为免税的农业生产经营所得。这是对税法和税收政策误解。事实上,耕地对场外名义上用“承包”一词,实际却是将土地这项“资产”租赁给场外使用,其收入性质为“租金”。
(三)农场职工子女承包土地的承包费的所得税
——强化审计,农村财务规范管理稳步推进。安排布置了全县农村经济审计工作,把“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重点村社财务审计作为全年农村审计工作的重点,着力规范农村财务管理。一是开展重点村社财务审计。对吉祥镇莲桥村和城南经济区4个村级财务进行了专项审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确保了农村稳定,同时,也促进了农村财务规范管理。二是规范村社财务管理。积极探索完善“村帐乡管”办法,目前,正在下东乡开展村社财务规范化管理试点,协助该乡狠抓村社财务人员培训,通过培训全面推行委托制,解决农村财务混乱状况。
——严格审核,农村经济统计质量全面提升。一是组织搞好了土地承包和流转调查统计,摸清了全县土地承包和流转基本情况。二是搞好了农民专合组织和农民工返乡情况统计,真实反应了全县专合组织和农民工返乡情况,及时为县委、县政府和上级提供了有关数据情况。三是完成了2008年全县农村经济收益分配统计工作。2008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3670元,比2007年增加560元,增长18%。
此外,狠抓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培育,制定了示范合作社标准,将天宫堂村、华莲村土地流转合作社作为重点,制作了示范合作社标识牌,并向省厅申报了1个省级示范合作社项目。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和谐社会
在我国农村地区,农村经济获得了普遍快速的发展,与此同时,有限的耕地资源与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越渐突出。伴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向城镇发生转移,耕地荒废与耕地过于零散问题突出,耕地资源浪费严重,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参考。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农户之间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的行为日渐增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获取一定发展的同时,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程序不规范、流转范围狭窄和土地纠纷难处理等问题也是时常发生[1],从制度层面观照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显得尤其必要和适时。因此,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对进一步解放农村生产力,建设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土地问题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核心所在,农业进步与农村富裕必须制定一套有效的土地产权制度。现实中,法律法规与制度建设往往具有滞后性,无法跟上政策实施步伐。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为三十年,但土地的实际流转过程中并非如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农户并不了解,村委对此也没有明确的要求与规定。另外,我国法律规定,农地的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同时又规定国家有权根据规划征收与征用土地。不明晰的土地产权与不确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极大的限制了土地的流转。
(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长期无法改变,严重阻碍农村社会的进步。与城市市民相比,村民既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也没有健全的医疗保险保障。在大多数的农村,大批农民工迫于生活压力背井离乡去城市务工,除去基本工资,根本没有任何保障,使他们不得不有后顾之忧。在农村,土地对于农民而言,具有较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多是依赖农地养老。对于新生事物,即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信任,普遍存在不安全感。若是没有一套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农民就会担心一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出去就会失去生活保障,出于养老的顾虑,即使是外出务工,也会把土地留给家中老人和妇女来耕种。在非农收入不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可以说是举步维艰。
(三)户籍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设立了严格的户籍制度,在我国城乡户籍制度中,更多的是保护了城市居民的利益,而对农民进城设置了多道关卡。如今,随着城市与农村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高。很多原来属于农村范围都被规划到城市中去,部分农民可能变成城市居民。但是,在户籍制度的局限下,农民脱离土地来到城市,却得不到与城镇居民相同的待遇,不能真正赋予其城市人的身份。因此,在当前,户籍制度已经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农民无法解除与土地的依附关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一度陷入僵局。
(四)土地流转具体实施细则模糊不清。在农村,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行为较为随意。多数农民在流转土地时不签订合同,只是简单地做口头约定,既没有法律效力,得不到国家的保护,又为日后发生土地纠纷埋下了祸根。不仅如此,很多村民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操作过程中,程序不规范,既不向上级部门上报,也不在本村委备案,造成土地经营权归属不清。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行为会导致流转双方责任不明确,在纠纷中难以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破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正常流转与农业生产的稳定性。
二、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路径选择
(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农民固守土地,大部分原因在于土地具有保障农民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障功能。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灵活流转的真正实现,还需借助建立一套从上到下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助制度、社会福利制度和社会保险制度的真正落实。村委可以通过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免除农户后顾之忧,增加安全感。首先,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家有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给予一定的物质救助,包括慰问金和食品的发放。对生活没有保障收入水平极低的农民,给予最低生活补助。其次,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和土地保险制度。改变农民靠地靠儿养老的传统思想,推动养老保险和土地保险进村。再次,完善社会福利制度。村集体通过土地流转,发展现代特色农业,实现农业专业化,在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同时,给农民发放一定农业福利。最后,完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的养老看病带来便利,解决农民的生病问题。以上一系列保障制度的建立与完善,能够从根本上排除农民脱离土地的不安全感,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市场化进程,扩大土地流转的比例。
(三)变革户籍管理制度。我国现存户籍管理制度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要想使土地得到合理有序的流转,户籍管理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一方面,在户籍管理上,要取消对农民进城的限制,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另一方面,对于进入城市的农民工,应当赋予其与城市居民同等权利,享受同等的社会保障与福利。户籍管理制度应该在这两个方面做出相应变动,从而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四)加强监管,规范土地流转。在国家的大力宣传与倡导下,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象已经较为普遍,流转中各种矛盾与利益纠纷也日渐显现出来。为此,村委应加大土地法规的宣传力度,向农民普及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知识。告知农民,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不能仅仅达成口头协议,还应依法签订有效的流转合同,明确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与责任认定。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健全健全相应管理机制,帮助农民规范流转合同,规范土地流转的手续,做好登记、审批和备案工作,使得农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合法有序稳步的推进。
三、完善农村土地制度对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贺振华.农村土地流转的效率:现实与理论[J].改革,2008(3):11-17.
一、当前农地资源利用存在着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1、旧观念根深蒂固,承包土地流转困难。农民习惯于靠种地养活自己,担心流转土地后会失去生活的依靠,大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有后顾之忧,不愿流转;农闲时从事二、三产业,兼职从事农业的农户,想留些土地来补充家庭收入,对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已经脱离农业或长期在外务工经商的农户,把土地作为今后生活的退路,对土地流转费收入感觉无所谓,宁可粗放种植也不肯把承包地转给别人或者无偿流转;不少农户怕政策多变,担心土地流转后,以后征用土地时得不到补偿费。
3、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4、开发业主引进难。由于农业收益比较低,高收益项目农业难以选择,农业开发又面临市场和自然双重风险。因此,业主对投资农业开发极为慎重,真正有实力的民营企业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农业的比较少。目前,全县引进从事农业开发的业主中真正坚持下来并实实在在取得较好效益的不多。有的依赖性大,只想靠政府支持;有的管理水平低,科技含量不高;有的项目选择不准,产业趋同,品种单一;有的盲目追求规模,管理粗放;也有的缺乏经济实力和经营能力。
二、推动农村土地流转的措施
1、建立健全社会保障机制。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体系,要逐步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被流转土地农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一是要建立农民社会保险制度。二是要建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三是建立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
2、多管齐下,鼓励正常流转。政府部门要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对土地进行流转。在流转过程中。要大胆地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多种形式,变被动流转为主动流转,变自发流转为依法流转。要鼓励进城农民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对这些农民,各地可结合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措施给予补偿、互助。正确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
3、完善管理机制。第一,建立机构。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大力培育土地流转的中介组织。通过建立“土地银行”等形式为农民承包地流转提供中介服务。“土地银行”通过建立土地储备库等形式,将所有农户转出的土地集中起来,吸引各类投资主体进行投资。第二。管理秩序。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职能定位一制订政策、引导、服务、执法和管理等。第三,建档建卡。土地流转的方式、土地流转的过程、土地流转发挥的效益、土地流转合同执行期间有无违约违规行为等。都要有完整的记录记载。第四。完善承包。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做到土地承包面积、地块、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四到户”。
4、加快培育农村市场主体,增强对流转土地的承接能力。一是培育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大户,通过村委会协调、农户自愿协商相结合的办法,将农户经营的地块互换集中,发展规模特色农业。鼓励采取土地流转的方式把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逐步培养种植专业大户。二是大力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探索“专业合作组织+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要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加大引导扶持力度,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既发展松散型的农村专业协会,又鼓励发展紧密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既发展生产服务型的专业合作组织,又鼓励发展生产加工销售结合型的专业合作组织。
第一条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根据《省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试行办法》和《保山市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意见(试行)》有关规定,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的基础上,与实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第一轮实行后,县行政区域内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土地被政府依法统一征收而导致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征地时在册人员(以下简称“被征地农民”)。
第三条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要求,采取个人和政府双方共同筹资,统筹结合的模式,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障”)制度。
第四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保障、广覆盖、可持续,面向全体被征地农民的原则。
(二)坚持合理确定保障水平的原则。基本养老保障水平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不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三)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筹资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量力而行并逐步完善的原则。
(六)坚持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第二章参保的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参加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后导致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的农民。
(二)征地时户口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在册人员。
(三)被征地集体内年满16周岁及以上取得法定承包经营土地权利的农民。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中明确的被征地块承包经营权利人。
(五)申请参保时户籍在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民。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办理基本养老保障手续:
(一)正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年龄未满16周岁的。
(三)法律法规及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三章资金筹集
第七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筹集:
(一)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障费。
(二)征地时增收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
(三)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所产生的利息。
(四)政府筹集的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筹资总额以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并适当考虑其增幅,按15年缴费年限来确定。个人缴费不高于筹资总额的20%,其余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筹集。
第九条个人缴费的标准及方式。
(一)缴费标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对象按缴费当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倍的20%核定为个人缴费标准。
(二)缴费方式。参保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应一次性按规定缴费。
1.参保人参保时未满60周岁的,确因特殊情况未能一次性缴费的,按规定报批同意后,可分年次核定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15年,且60周岁以前必须交清。
2.参保人参保时年满60周岁但未满75周岁的,个人缴费必须一次性缴清。缴费金额=当年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75周岁月份数×20%。
3.参保人参保时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只需办理参保手续,不用缴费。
应缴费的参保人员,未按照本规定全额缴清个人应缴纳费用的,不得享受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三)年龄在60周岁以下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县人民政府每年按100元缴费档次标准全额代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连续缴费15年。对于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条件并申请参保的,县人民政府按其参加新农保的年限给予每年100元的缴费补助,补助年限和代缴年限合计为15年。所需资金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条征收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费的标准和方式。
从《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之日(即年12月24日)起,政府在征收土地过程中,增收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障。
(一)征收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的标准:县城规划区内征用的土地,每亩征收2.5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县城规划区外征用的土地每亩征收2万元的基本养老保障费。在执行过程中,基本养老保障费征收标准可根据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进行调整。
(二)征地时,县人民政府将基本养老保障费作为农地征收费用的一部分依法测算,并由征地机构将测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障费等测算资料送县建设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财政局备存,基本养老保障费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征收,纳入县财政专户。
属县委、政府确定的重大项目,需减免基本养老保障费的,必须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不按规定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一律不予征地。
第十二条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在土地出让时,每年由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纯收益中提取10%的资金用于建立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不足和待遇调整。基本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纳入县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需动用风险准备金时,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使用。
第十四条个人缴费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和收取,使用全县统一的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基金实行县级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财政专户不再新设,在原有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下分账核算。县被征地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在县农村信用社开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四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额=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80)+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月养老金(按县人民政府为其缴纳1500元保费并享受政府补贴待遇计算)+被征地农民月基础养老金(启领时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5%)。启领时,月基本养老保障金达不到全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统筹账户资金予以补足。
第十七条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后,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并参保的,应退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其个人账户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关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政府给予每年1000元补助,先缴后补,最多补10年,资金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参保人员被录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的人员,不再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含本息)一次性退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九条参保人员被判刑后,服刑期间不得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刑满释放后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三年以下缓期执行的,拘役或缓刑期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二十一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死亡后,
第二十二条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本人携带身份证和参保凭证,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手续。
第二十三条参保时年满60周岁及以上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
第五章参保程序及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实施前的参保对象,必须在2011年12月底以前办理参保手续;本实施细则实施后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应当自征地之日起12个月内办理参保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征地农民年龄未满16周岁的,待年满16周岁后再参保,参保手续应在年满16周岁次月起12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六章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成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主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行政主要领导为成员的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实行县级社会统筹、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转借、挪用、挤占和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按月提出用款计划,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所需资金拨付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三十一条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由县财政局在县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户储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保值、增值,所得收益全部并入基本养老保障资金。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接受监察、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工作中、、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部门职责
第三十四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综合管理,下设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经办机构并核定人员编制,与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合署办公,负责参保对象手续的办理、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收缴、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待遇审核发放等业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五条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用地单位足额缴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参保人员情况进行核准。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筹集划拨及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资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县监察局、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收支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定期进行检查。
1.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中主要存在的问题
1.1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阻碍农村土地正常流转
就总体而言,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初始阶段。农户之间小范围的转包转让占主流,规模集中成片流转土地、从事农业综合开发的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较少;流转模式比较单一,土地流转机制尚未完全形成。其主要原因是:一些地方干部、群众认识不到位,观念滞后。部分农户对土地流转认识不足,在外出务工、经商的农民中,有的对土地的眷恋还很深,宁愿造成地荒也舍不得将土地流转出去。据调查,部分地方季节性的抛荒地约占耕地面积的30%。大面积抛荒影响农业经济发展,给农村经济造成一定的损失。
1.2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权、责、利不明确
部分领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农村土地流转组织、指导和管理手段。据调查了解,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基本上是以口头合同为主;既便有签订的各种书面协议中,尚有60%的合同不够规范和完善。主要是合同文本不规范,内容不齐全,流转面积、标的不准确,容易产生权益纠纷。同时,土地流转合同管理滞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同兑现。主要表现为农业承包合同监督管理乏力,基层合同管理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土地流转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使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1.3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引导和服务不到位
土地承包到户时,各地都是根据土质、地利搭配,按人平均承包分配到户,人为的把整块分割为若干小块。后经数次承包地调整,每户的承包地就更加零星。据调查,目前农户承包的田地多的有十几块,少则有几块。目前农村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口头协议多,报村、乡(镇)、县批准备案的少。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中介组织缺乏,流转信息不畅,出现要流转土地的转不出,要租土地的租不到,土地资源配置效率低。
1.险大,效益低,制约流转
农业是自然和市场双重影响的弱势产业,比较效益低,特别是前几年,农产品卖难,造成流转也难,对农业的影响更大,农业增产难增收。如2012年当地大面积种植的梨子,遭遇罕见的梨炭疽病,加之品种单一,气候不好,出产时,市场行情看跌,造成大量烂梨,农民损失惨重。
1.5政策不具体,监管措施难有力
近年来,国务院出台了保护基本农田,禁止用基本农田栽植果树、挖塘养鱼等一系列政策,对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农村专业大户要求成片开发土地扩大规模呈上升趋势,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该项政策的一些制约。尽管提倡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一直是中央农村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这在中央一系列农村政策中均有涉及,但比较原则。对土地流转的管理,从上到下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在流转程序、流转手段、流转档案管理等方面缺乏统一规定,这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
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农村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农村土地的承包、流转事关农村的稳定,农业的发展,农民的增收。健全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流转机制,对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农村的长治久安,农民的安居乐业有着及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2.1健全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农村土地流转法律保障
2.2加大政策宣传,引导农民土地流转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农业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农户小规模经营与现代农业集约化经营的矛盾、平均承包土地与市场自由配置土地资源之间的矛盾、分散的一家一户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之间的矛盾等等,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将表现得更为明显。因此,各级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工作的引导,把它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多形式、多渠道、积极稳妥地开展土地流转工作,把土地流转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有机结合起来,促进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对土地流转法规政策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促进农民积极参与土地流转工作,改变传统的农业耕种模式,扩大种植规模,防止宁肯荒地也要守着家庭承包地的僵化思想,有效地推动农村土地流转。
2.3坚持政策原则,保障农民土地权益
一是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延包年不变政策前提下进行,以保持家庭承包经营制度长期稳定。二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不能刮风、不能下指标、不能强制推行,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一切围绕农业发展,一切为了农民增收。三是要坚持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民。当前,农业生产效益比较低下,农民增收困难,各地在引导农村土地流转中,一定要将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中截留、扣缴收益,不许与民争利,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四是各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积极做好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及时办理合同变更、解除、签证工作,积极妥善调解和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促进土地流转规范化发展。
2.4加强培训,提高政府的扶持力度
通过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村会计及合同管理人员、镇乡合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镇乡、村干部及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特别是在组织、发包、指导合同签订、解决合同纠纷等问题中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规章办事,促使土地流转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随着对“三农”问题的深入研究,农村土地流转也越来越引起高度重视,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由于土地承包制度的实施以及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转移,农户之间开始了自发地进行土地流转,到现在已经初具规模。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还处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极大地阻碍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健康有序的发展。因此,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进行分析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存问题分析
农村土地流转是转变传统农业发展方式,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是促进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又一制度创新。当前,我国农地流转面临诸多困境,制约着农村土地的自由流转。因此,系统分析农村土地流转的各种制约因素,对于推进土地使用权流转、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1.1产权关系不清晰
产权关系不清主要体现在农村土地的经营权上,而农村土地产权明晰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农村土地流转的前提和基础。但是,我国目前的土地产权分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由于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权力和边界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农地产权关系不清晰,从而导致拥有土地经营权的土地承包户个体缺乏农地流转的足够动力和权力。
1.2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不健全
土地流转市场是土地流转发生的空间场所,是包括价格、主体、利益分配、中介组织等因素的综合性市场,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健全直接制约着土地流转的广度和深度。当前,土地流转市场运行机制的不健全主要指土地流转交易组织发育的不健全、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不合理以及市场中介体制匮乏这几个方面。
1.3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缺位
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中存在的流转规模较小,流转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现行的不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正是目前我国农村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无法提供给农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大多数的农民即使脱离农业生产转行到从商或者进城打工,也摆脱对土地的依赖心理,把土地当成生活的最后保障。特别是长期生活在农村的老年人,即使当他们失去从事农业生产能力对土地进行抛荒弃耕时,也不愿进行流转。
1.4政府立法不足,监管不力、基层宣传不够
2.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面对目前的农地流转困境,必须坚守从农民权益保护、健全流转市场、落实配套机制等多层面入手,多管齐下,从而推动土地流转顺利、有序地开展,发挥其资源配置的优化作用。
2.1完善农村土地经营权,切实保障土地流转中的农民权益
独立、明晰、完备的土地产权关系是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前提条件。首先,应明确界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利界限,提高保障村民土地承包权的执行力。其次,应坚持农地流转的自愿有偿原则。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对承包土地依法享有自主的使用权、收益权和流转权,有权自主选择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最后,应充分发挥农民在土地使用权流转市场中的主体作用。
2.2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
农村土地流转是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转让,目的是为了实现土地资源的更高效配置,完善的市场机制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顺利实现。因此,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对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在建立有形的土地流转市场的同时,也要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应具备的信息搜集公开、土地价格评估、法律法规咨询等机能。最后,完善的土地流转市场要充分发挥其价格机制,使得土地流转价格能充分反映土地流转供需双方的供需关系,引导农地的合理流转。
2.3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现阶段,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可能导致的结果是千百万的农村人口失去与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生产和生活保障,这样不仅不利于农村土地流转的长期开展,在一定程度上甚至会引来农村社会的动荡。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开展农村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程度也直接关系到农村土地流转能否有效开展。
关键词:土地增值问题与原因措施与对策
一、失地农民土地增值补偿的理论与法律依据
上世纪80年代中前期,宪法和民法通则对于农村集体所有土地都是禁止流转的。1988年的宪法修正案则有了新的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这在立法上第一次明确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合法地位。同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也增加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的条文。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其中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3个方面的权利: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与此相对应的是,承包方也要承担3个方面的义务:维护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
现在的问题是,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和强势地位,不但令公众难以从土地增值中获得收益(比如土地增值收益的大部分并没有被真正“用之于民”),农民也一再成为输家。在农地转非中,农民面临生活方式被打乱、原有财产被强行置换的困境,如果补偿也不彻底,无异于“二次被害”。有一点必须明确,弱者是最无力承受失败的人,如果弱者总是成为输家,政府就必须检讨。当下,由土地增值分配所导致的不公正、焦虑恐惧正在酝酿和累积,如果这种情绪得不到有效的矫正和释放,就会成为社会持续发展的不稳定因素。更重要的是,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公也会成为经济增长的绊脚石。
二、现行法律制度对失地农民土地增值补偿的缺陷
(一)非农建设用地呈逐年上升状态,农用土地流失严重,失地农民数量上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交通道路、水利、城中村改造等公共基础设施、各级种类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建设征用农村土地的规模越来越大,少地或失地的农民群体数量不断增加。
(二)征地补偿过程中农民权益受损
1、征地补偿标准不合理,征地补偿太低
根据有关资料,世界许多国家的补偿标准均以被征地时的土地市场价格为基础。而我国实际采用的补偿标准只有土地年产值的几倍,根本不能反映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价值,仅考虑了现有农业用途的收益权,而无视土地发展权。
2、征地补偿安置费分配混乱,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土地法律制度,征地补偿费一部分给农民,另一部分留归村集体使用。由于村民的补偿费和村集体的补偿费的比例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这就导致部分地区大大增加了集体留用费的比例,而村集体的补偿费掌握在少数的基层干部手里,如遇有民主建设较差的乡村,加之缺乏必要的监督,损害农民利益的行为便司空见惯。实践中补偿款的分配问题成为村民与村委会、村党支部之间发生矛盾的一个重要导火索。
根据国研中心课题组的调查:“在目前‘合法的’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只有20―30%留在乡以下,其中,农民的补偿款仅占5%到10%;地方政府拿走土地增值的20―30%;开发商则拿走土地增值收益的大头,占40―50%”。
(三)农民土地增值收益被剥夺的原因分析
1、现行的法律制度忽视了被征地农民的发展权问题
2、失地农民的就业保障尚未形成有效的机制
当农民失去土地后,那些没有一技之长的农民就会变成无地、无职业、无收入的“三无”农民,成为矛盾纠纷多发的群体。因此,国家一直重视这一群体的就业保障,地方各级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此方面进行了探索和创新。
三、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土地增值收益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尽快建立和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机制
一是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前面已论及土地本身就承载着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和发展功能,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不能进入一级市场,就会导致高额的级差地租被各级政府获取。因此,政府有义务从级差地租中拿出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障基金,以在保持失地农民现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基础上,再为失地农民提供发展基金。
二是实行积极的“就业保障”政策,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相对于城市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而言,失地农民更是就业的弱势群体,因为农民就业意识和就业行为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要求有一定距离。因此,要力争把城乡统筹就业纳入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通盘考虑,完善就业服务措施,创造有利于失地农民就业的机制和环境。要制定公平的农民工就业政策,构建符合城乡统筹就业要求的就业管理制度。
三是建立多元模式保障机制。如城市郊区、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地方,可以走转换农民身份,推动失地农民市民化的模式;而偏远地方、仅由于国家基础设施用地造成失地的,要加大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的力度,同时增加贷款方面的资金扶持,走产业化发展道路。
(二)以体制创新为推动力,探索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
农民土地权益保护之所以成为社会热点,说明现行框架不能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创新思路,探索新的解决路径。要在大制度框架内解决失地农民的保障问题,按照“以土地换保障”的战略要求进行制度创新,可以考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允许土地入股,将农民纳入征地开发的利益共同体,有助于减少征地时的摩擦和冲突,降低行政成本。对于农民而言,允许农民土地入股,使长期受到忽视的土地中承载的农民发展权得以实现,有利于保护和增进农民的利益。
(三)通过立法明确和完善农民的土地权益,并通过程序设计加以保障
首先,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保证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个成员都能参与对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防止目前一些地方的村干部不经村民讨论同意就任意处置集体土地的现象。其次,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制度进行较重大的改革,构建建设用地流通市场,即修改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明确农村土地转化成建设用地可以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征收转化,这一途径仅用于公共利益;另一途径是通过市场交易,这一途径主要用于商业利益,但也可用于公共利益。第三,要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较大幅度地提高对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
(四)尽快修改土地法,允许农村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
对于农民,土地的意义不仅是一种不动产,而且还是一种特殊的保障形式。它至少可以为贫穷的农民提供食品、住房、就业、养老保障。因此,政府征用农地,就必须充分考虑社会保障来置换农民的土地保障。如果不具备提供社会保障机制条件,政府就不应该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