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社会治理存在的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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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农村组织存在的问题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组织化的社会基础。尤其在农村,要在尊重农民权利、保护农民权益的基础之上把农民组织起来,因为“现代的个体都是权利主体,它们之间因权利而平等,彼此之间的联系只靠契约建立。为了实现权利,大规模的社会组织和普遍的社会交往成为必需”。。然而,在我国,农民的组织化水平仍然比较低,主要表现在:

第一。在我国农村社会,非正式组织的数量少、种类单一。有学者把我国农村组织分为正式组织和非正式组织,认为“在我国农村社会,正式组织包括乡(镇)党委、乡(镇)政府、村支部、村委会等;非正式组织则主要包括宗(家)族组织、宗教组织、农民自发的维权组织以及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等”。。然而,就我国广域的农村社会和庞大的农民数量而言,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数量显然很少,组织种类也比较单一,不能满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

二、农村(民)组织在农村基层的重要作用

既然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基层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那么,就应该给予农村社会组织和农民组织相应的法律地位,保障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活动,提高农村组织和农民组织的民主化、制度化和法律化水平。

三、国内有关乡村治理理论和农村(民)组织对乡村治理结构的影响

国内理论界对于乡村治理理论的研究以及乡村治理的模式和路径选择,大多是从国家与社会互动关系的视角出发,立足于解决乡镇存在的问题而提出来的,而很少有专文从尊重农民的权利、发挥农民群众的主体性作用的视角,提出农民组织化水平的提高对于乡村治理结构改革的影响,而这恰恰是解决中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的核心所在。

中国问题的实质是农村问题,而农村问题的实质是农民问题,解决农民问题的出路在于改造农村社会的社会组织结构以及农民的联结和组织方式。针对我国目前农村组织化水平低、农民居住分散以及农民群体具有散漫性的特点,乡村治理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把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各种农民组织,再造农村基层组织化的社会基础。理由是:

从国家对农村社会政治整合的转型来看。由于实施城乡一体化和“工业支持农业、工业反哺农业”的农村战略,国家对农村社会的整合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以农业税费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动为标志,国家对社会的整合开始由“汲取式整合”向“供给式整合”转型。在这个转型过程中,国家应该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维护农民的权利和自由,保护农民权益,对农村社会应该采取新的整合方式,挖掘基层社会的内在潜力,为乡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提供内生动力。这种内生动力借助于国家、市场和社会等外在力量的推动,使农村社会的民主治理和自主治理具有坚实的社会组织基础。把农民组织起来,让农民组织在基层农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中发挥农民的主体性作用,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农民的各种权利,以便与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各种社会组织共同参与乡村治理。

关键词:皖北乡村治理困境协同治理

皖北地区包括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和六安,土地面积占全省的41%,总人口接近全省的55%,是安徽省重要的能源基地和粮食主产区,但由于皖北乡村治理中各种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该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全省相比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皖北农村人口多,农业比重大。以阜阳市为例,阜阳下辖8个县市区,172个乡镇、办事处,拥有584.8万亩耕地,人口930万,其中,农业人口占840.1万,也就是说存在800多万农民的收入增长问题,这对于一个区域来说,不仅会影响农业的自我发展和农村的稳定,而且会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因此,建立一个治理结构完善的皖北乡村社会,对全省甚至全国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乡村治理是指运用公共权威对乡村社区进行组织、管理和调控,构建乡村秩序,推动乡村发展。一方面,乡村治理区别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在乡村治理视野中只是一种民主化治理模式的设计和实践,而乡村治理是包括自治权力在内的各种权力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活动。另一方面,乡村治理又不仅限于村庄内部的封闭式治理。

一、皖北乡村治理所面临的困境

(一)乡镇财政危机严重

(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矛盾激化

(三)农村精英外流增加了乡村治理的压力

二、皖北地区乡村有效治理的对策选择――协同治理

(一)协同治理的内涵

(二)协同治理的可行性

三、结语

农村社会治理的民主化是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的共同诉求。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之间的利益博弈并非零和博弈,一方利益的增加并不意味着另一方利益的受损。从长远发展而言,乡镇政权、村支部和村委会追求的目标一致,它们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暂时的。因此,在实施村民自治、完善乡村治理时,要有长远的、战略性的眼光,采取参与主体多元化的协同治理的乡村治理发展模式是皖北地区乡村治理发展模式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贺雪峰,苏明华.乡村关系研究的视角与进路[J].社会科学研究,2006,(1).

[3]钟海,陈晓莉.农村人口流动视阈下的乡村治理困境及对策[J].西华大学学报,2007,(12).

关键词:转型期;案件特殊性;司法职能;司法策略

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在我国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制度命题。自改革开放以来,以经济结构转变为开端的全面的社会结构转型,引发了乡村社会原有内向、封闭结构的逐渐崩解,致使乡村社会治理的法治化面临着新的时代背景。在从乡村社会向公民社会、从长期的人治向现代法治的转型期背景下,乡村社会治理中纠纷主体意识所具有的传统乡土社会特色、案件客体所反映的“利益纠葛”纷繁复杂、纠纷处置中“权威无序”等特征,构成对人民法院司法实践工作的巨大挑战。对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而言,由于制度转变的外源性特征更加显著,其工作中所面临的矛盾冲突也更加剧烈、直观。

在偏远地区基层法院的视角下,细致入微而又无所不在的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特殊性既是基层司法工作中必须适应的微观环境,也是我国法治化进程中应当直面的宏观问题。人民法院只有正确地认识到这些特殊性,才能真正明晰当前司法所承担的时代使命,优化深入到基层的乡村司法策略,在参与转型期乡村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二、认识:转型期乡村案件的特殊性从笔者所在地区基层法院司法统计的案件收结存数量上看,近年来,案件呈现出持续的高速增长态势。这直观地反映了笔者所在的乡村地区社会矛盾纠纷的增长态势,以及基层法院在办案数量上不断增加的工作压力。但从司法策略的优化角度看,对基层司法更具挑战意义的并不是案件的数量,而是在转型期乡村社会特有的生态环境下,各种案件在争议主体和客体上所表现出的特殊性。

(一)争议主体的特殊性

案件的争议主体,即诉讼程序中的当事人。从司法普适主义的角度看,任何主体参与诉讼的目的都是获得司法裁判的支持,其生活居住的地点是否为乡村,并不影响这一司法基本命题的成立。但从司法特殊主义司法特殊主义,在本文指认为规则在适用中存在大量例外的司法理念,而不是指认可规则之外的特权或特殊待遇的司法理念。的角度看,尽管参与诉讼的行为目的并无特殊之处,但因所处大环境的不同,乡村纠纷主体行为本身——或者说其行动策略和方式——却在现代法治视野下显现出与众不同的特殊性。

1.以“议事”方式参与案件诉讼

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所在地区通常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后进地区,往往也是具有我国传统乡土社会特点的典型地区。当地群众对诉讼、调解等社会解纷机制的认识,大多停留在“摆事实”、“讲道理”的乡村“议事”层面。由于这一认识上的偏误,当事人在参与诉讼或调解时,通常会反复地描述案件所涉纠纷在发生和流变上的各种细节问题,再结合乡土“义理”展开说理,其内在逻辑的精致程度并不亚于现代法治的逻辑体系。尤其在微观事实的认知层面,“议事”方式下的事实描述往往比司法程序下的事实认定更加精细入微。然而,“议事”方式的事实描述恰因如此精细,甚至于琐碎,往往会存在举证不能的问题。

2.以实质合理看待程序规范

同样是基于传统乡土社会对争议主体的意识影响,乡村群众在面对应当如何看待程序规范的问题时,常常会表现出一种茫然。在不少当事人心中,难以理解的程序规范,不仅不能帮助其维护正当的权利,反而是导致其权利丧失的“组织压迫”。一种制度阴谋论的气氛,弥散于不了解法律的相对弱势的当事人群体中。因此,当事人对法律程序,常会因自身诉求未得到充分实现而表现出较大的不满情绪和抵制心态。在乡村社会中,这种不满和抵制往往会导致当事人请求家族势力介入司法程序,或者是请求行政部门干预司法程序。而其说服家族势力或行政部门的理由,则是碎片化的具体事实以及实质合理的乡土“义理”。后者,尤其能获得作为案外“权威”的家族势力成员或行政部门人员的心理共鸣,甚至可能获得办案法官一定的内心认同。

这样,在部分乡村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就会形成一个以当事人主观的实质合理性为基础的案件评价系统。以这种主观的合理性为分析工具,当事人以及案外“权威”对程序规范的价值定位就只会是实现当事人诉求的手段——当司法程序不能满足诉求时,就换行政程序试试。换言之,对认同实质合理性的当事人、家族势力、行政人员等而言,只要能够满足实质合理性,那么变更程序,甚至破坏程序,都是可以接受的必要手段。因此,在乡村司法实践中,以实质合理为根本追求的案件处理过程常常会出现“申请——上访——诉讼——上访”的程序反复,或者已经息诉的案件因为另一相似案件结果的不同而“旧事重提”,或者采取越级上访、静坐示威等非正常的诉求表达方式[2]。这些非程序的行为策略,从根本上否定了程序的存在价值,完全悖离于现代法治所要求的程序公正。可以说,在向现代法治的转型中,实质合理对程序公正的否定是乡村社会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最激烈之处。

3.小结

综上所述,转型期乡村案件的主体特征在于,乡土意识仍然深刻地影响着当地群众的诉讼参与行为和程序规范意识。案件的处理实际上仍处于一个法治程序的规范意义,缺少认同;“义理”式的实质合理性占据竞胜地位的社会生态环境之中。“重实体,轻程序”,请求法官细致“查案”,“循义理而断案”的当事人以及案外人依然是转型期乡村基层法官所必须面对的司法产品输出的主要群体。

(二)争议客体的特殊性

案件的争议客体,即个案处理中的具体纠纷。从司法普适主义的角度看,这些纠纷,无论其是否发生在转型时期的乡村地区,只要依循具体的案由分类,即可由法官依据专门的实体法律和程序法规予以审理解决。但从司法特殊主义的角度看,当前案件所涉及的在纠纷发生和流变过程中对案件处理有巨大影响的转型期特点,却是基层司法实践中不得不专门了解和高度重视的纠纷特殊性。

1.熟人社会式微是纠纷增加的重要根源

将这些原因归纳起来,即是由于熟人社会的逐渐式微,在现实利益的刺激下,人际交往过程中互动行为的短期自利现象逐渐增多——在自我利益实现的过程中,不惜以可能的长期的人际关系为代价。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这是社会发展过程中,尤其是转型过程中,必须支付的制度成本。制度成本,特指制度变迁过程中改变过去制度稳定性时所需要的社会转型成本。(参见:道格拉斯·C.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杭行,译.韦森,译审.上海:格致出版社,2008:114-115.)只有在新的制度逐渐确立之后,即便不再是原有的熟人社会,自利行为的短期策略也会逐渐被更加稳定的长期策略所取代。这意味着,人民法院在面对这样的纠纷时,或许只能以尽可能稳定的司法策略向社会成员传递社会法治体系正在逐渐确立的制度信号,然后等待社会成员的行为认同。

2.权威无序是冲突升级的主要原因

从纠纷流变的影响因素上看,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权威无序应是冲突升级——尤其是升级到司法程序难以控制程度——的主要原因。在转型期乡村社会的治理语境中,一方面是传统乡土社会中家族势力、行政部门等案外“权威”对乡村社会秩序的影响力之大,常常是与直接处理纠纷的乡村司法权威处于平行地位,甚至是在某些特定语境中占据优先地位的[3];另一方面是家族势力、行政部门等依靠传统伦理和政治秩序所形成的权威都已无法“一锤定音”地处置纠纷而不得不在司法场域中,通过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直接的权威对抗,尝试构建新的符合自身利益的解纷路径。因此,即使是在司法场域中,案外“权威”对司法权威的尊重也非常有限。转型期乡村社会的纠纷解决实际上处于一个权威无序——或者说权威真空——的状态。当代表不同利益群体的案外“权威”出现在一个具体的案件处理过程中时,一是纠纷处理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偏离人民法院控制的趋势,二是纠纷内在的冲突程度会表现出显著的增长态势。比如:在一起普通的离婚案件中,一旦出现双方家族势力的介入,那么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预估评价就需要从优先避免引发双方家族势力的暴力冲突上予以考虑。

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民法院仅以纠纷解决为中心展开对此类案件的处理,那么,一方面是案件的处理结果很可能为了迎合民众口味的“合乎情理”——包括实质合理的“义理”等——而与现代法治精神相悖离;另一方面是可能引发更多的案外“权威”对司法过程的粗涉,导致司法独立品格的丧失。从这个意义上看,人民法院是应当坚决抵制案外“权威”对司法过程的介入的。但是,在权威无序的状态下,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也很难保持理论上所应具有的优先地位,反而是政府等行政力量更易获得较高的话语权。基于这一现实,在面对案外“权威”可能介入或纠纷冲突可能升级的转型期乡村地区的案件时,基层法院对基层行政部门力量的依赖性反而是不断加大的。

三、思考:转型期乡村司法的职能使命乡村社会争议主体和客体的特殊性,以及当前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时代背景,是人民法院——尤其是偏远地区的基层法院——当前所必需面对的巨大挑战。面对这一挑战,每一个基层法官都应当明确,作为一个司法工作者,自己和自己的行为所应承担的社会职能使命——在个案处理中,定分止争,形塑社会关系,营造一个稳定、公平的社会法治环境;在司法策略上,传播法治,助力社会转型,积极推动国家法治建设的现代化进程。

(一)定分止争,形塑社会关系

在现代法治理论中,纠纷解决功能是人民法院所承担的基本社会职能。在社会发展的任何时期,以及纠纷发生的任何地区,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通过对具体个案的审判,明晰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定个案处理的具体结果,进而解决具化于个案中的矛盾纠纷[4]。同时,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处理,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晰,也是对处于混乱状态、争议状态的社会关系的梳理、调整。个案的处理结果,代表的是原有社会关系状态被司法行为形塑后的结果。即使是在一些裁判结果为“确认”、“维持”的案件中,经过司法程序的原有社会关系也是全新的,因为其不再处于混乱或争议的状态之中。从这个意义上看,定分止争,形塑社会关系,是司法行为的基本职能——解决纠纷——的具体内涵。

(二)传播法治,助力社会转型

乡村社会的变迁对乡村基层司法提出了新的需要,使得乡村社会原有的乡土特征与国家法律的规范特征越来越具有亲和性。这主要体现在乡村案件争议客体的特殊性上。这些案件纠纷无论因熟人社会式微而出现,还是因解纷权威无序而扩大,都反映出当事人依靠法律武器保护自身权益意识的提升。尽管当事人并不总是信赖法律规范,有时甚至会为了自身权益的实现而抵制法律规范,但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是尚不熟悉法律程序的当事人,也会以自己的方式——如“议事”方式等——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积极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种权利意识,尤其是财产权利意识的提升,本身就是经济社会转型所带来的社会进步。

究其根源,经济社会的转型,并非社会经济结构的单一转变,而是涵盖社会政治、法律等诸多领域的社会整体转变。从传统的乡土社会转变为现代的市民社会,也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乡村社会的发展应当与全国经济社会转型保持步调一致。所以,将法治理念传播给尚不熟悉法律的乡村群众,以构建良好的乡村法治环境,助力乡村经济社会的转型,是乡村司法策略所应承担的时代使命。在传播法治理念的道路上,乡村基层法院首先要面对的问题,就是传统乡土社会在普通群众心智习惯上留下的深刻烙印。无论是解纷方式的“议事”形态,还是实质合理的“义理”观念,都需要基层法官通过自己的言行、司法的策略逐步纠正。引导乡村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提高其对程序规范价值的认同,则是现阶段传播法治理念和助力社会转型的职能使命中具有“破冰”意义的重要一步。

四、建议:转型期乡村基层法院的司法策略司法策略是人民法院履行职能使命的具体做法和工作机制。明确现阶段的司法工作职能使命,固然能从根本上认清司法工作的长期目标和短期目标,但如果缺少必要且正确的司法策略,也是无法真正实现司法职能使命的。针对转型期乡村案件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当前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加强司法策略的构建工作。

(一)加强诉调联动,优化解决纠纷的司法路径

加强诉调联动,一方面可以使不熟悉乡土社会的基层法官逐渐了解乡土社会中的解纷机制,以纠纷的合理解决为优先考量,而不偏执于诉讼程序或者判决形式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先以“议事”方式参加调解,在熟悉基层司法的基本程序后再参加诉讼。这样,乡村案件的当事人和人民法院的基层法官,因各自成长经历的不同,以及受现代法治教育影响的不同而形成的两种截然不同的心智结构在面对纠纷、解决纠纷时所发生的冲突、碰撞即可得到一定程度的缓冲,从机制上降低当事人与基层法官发生直接冲突的风险。

(二)加强司法释明,传播程序规范的价值理念

加强司法释明,其重点在于加强对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程序规范价值的释明。从解决纠纷的角度看,其作用在于提高当事人对败诉风险的认识,使之能够接受程序调整的结果——即使这个结果存在实质上的不合理。这当然是对一线办案法官的巨大挑战。因为就当前阶段而言,部分基层法官自身也是更认同实质合理性的。从这个意义上看,加强司法释明,不仅仅是对当事人的认知引导,也是对部分法官自身的再教育。从推进法治的角度看,加强司法释明的作用在于切实有效地传播程序规范的价值理念,从而提高以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的现代解纷机制的可接受性。这与加强诉调联动的作用有一点殊途同归的意味。

程序规范的价值,根本点在于符合形式合理性的要求。即:以形式合理性为分析工具,程序规范的结果具有合理性。在马克斯·韦伯看来,“形式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判断,主要被归之于手段和程序的可计算性,因而是一种客观的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或价值合理性则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主要被归之于目的和后果的价值,因而是一种主观的合理性。”[5]因此,符合形式合理性的结果,从个案角度上看,的确可能出现实质性的不合理,但从系统角度上看,其结果符合实质合理的可能性远大于出现结果悖离实质合理的可能性。比如:在符合形式合理性要求的举证规则之下,因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的一方当事人,一般在实质合理性上也是应当承受不利后果的一方。乡村基层法官很有必要向遭遇举证不能困境的当事人释明,“我不清楚你是不是属于例外,你很有可能就是特殊的那一个。但是,我只能依据大多数人对这类案子一般情况的理解,确定你这个案子的结果。”这其中,也涉及到司法释明的技巧问题——熟悉法言法语的基层法官有必要以乡村案件当事人能够理解的语言形式开展司法释明。

(三)加强审判公开,提升基层司法的公信权威

参考文献:

[1]陈柏峰,董磊明.治理论还是法治论——当代中国乡村司法的理论构建[J].法学研究,2010,(5):36.

[3]杨力.新农民阶层与乡村司法理论的反证[J].中国法学,2007,(6):159.

关键词:社会管理善治乡村社会管理体制

中图分类号:F320.3

文献标识码:A

善治是指民间和政府组织、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的管理和伙伴关系,以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状态。我国学者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的合作,共同管理公共生活,它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的一种新颖社会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更进一步说,善治就是治理的理想状态,其特征主要表现为政府和政府官员行为的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性、准则性、回应性和有效性。{1}

善治的本质就是追求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在社会管理的过程中,除了强调政府的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离不开公民的积极参与。善治就是一个还权于民的社会管理过程,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可以利用的学术资源和理论框架,是民主建设的又一大理论创新,它要求公民通过政治参与,与政府共同合作进行社会公共管理,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是公民与政府合作的最佳耦合状态。

一、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管理体制存在的主要弊端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要求,并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格局的善治取向,“政府负责、公众参与、社会协同”,是社会管理格局创新的必然选择,然而在当前我国乡村社会管理体制中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有违于善治的本质要求。

1.服务性不强。首先,由于传统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我国行政主体普遍缺乏服务意识。官本位思想的存在使得部分官员的现象严重,逐渐脱离人民群众,不能意识到为人民服务的重要性。其次,在实践中,许多政府官员忽视了为人民服务的主旨,过分注重个人升迁,甚至做出有损人民合法权利的行为。如屡见不鲜的强拆事件,各级官员为了发展所谓的地区经济,实现个人升迁,至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于不顾,导致了某些悲剧的发生。

4.参与性不够。公民的社会管理参与是善治的基础,其参与程度是衡量善治的主要标准。我国农民参与社会管理决策的形式主要是民主选举,并在其基础上发展成为“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方面的民主,在村民自治实施二十多年的过程中,我国农民的政治参与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参与乡村社会管理的意识仍较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中国多年传统文化的影响,使人民普遍具有权力崇拜并产生“惧官”心理,害怕官员的打击报复而对一些干部敬而远之;(2)人民的民主意识不强,认为参政议政是干部的份内事,大多数人对村里事务采取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3)从现实情况来看,许多、听证会制度失败的案例的发生源于村民对乡村治理的参与失去了信心,对那些只能在新闻、电视中见到的领导望而却步,导致许多村民极少关心社会公共事务,甚至选择远离政治。

关键词:乡村精英;村庄治理;东姜村

一、乡村精英与东姜村“五老会”

1.乡村精英在乡村变革中的作用。伴随着农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的社会结构和政治制度也在发生变化,这种变化被学者称为中国乡土社会带有“神奇”色彩的变迁[1]。这种变迁表现在三个方面,即农民对社会生活的自主参与,资本对乡村生活的强力渗透以及国家权力对农村社会及其权力组织的规范性重构和制度性安排。究其原因,一方面经济基础的变化,会催生上层建筑的裂变;另一方面,来自自上而下政治制度设计和政治运作实践,村民自治作为官方力主推进的政治制度,在农村得到迅速地展开。村民自治作为一项制度安排,首先是整合国家与农村社会关系的政策性探索[2]。在与基层村民的实际交流中发现,村民自治的运行离不开乡村精英的积极参与。

乡村精英具有这样几个特征:在村庄中拥有比较优势(如经济资源或人际关系等),拥有一定地位和支配能力,对村庄的变化和发展具有较大影响等。乡村精英拥有诸如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优势资源,处于国家与村民互动之结点上,有着很强的内聚力和对村庄政治的控制力。[3]1978年开始的农村社会改革致使传统的、单一形式的政治精英形态的构成基础瓦解,然而在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经济体制改革却导致了一些新的群体开始形成,他们或是凭借自己的经济实力、或是凭借个人的人格力量、或是借助于农村社会中正在复活的各种传统力量来影响当地的社会生活,从而成为乡村社会的经济精英和社会精英。[4]他们在社会转轨时期对农村社区发展起到关键作用,包括推动农村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农村社会整合、带动农村经济发展,等等。乡村精英对民主制度的理解如何,政治参与的能力怎样,极大地影响普通村民。同时,乡村精英的态度和要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村庄的政治面貌,并将主导村民自治的运行过程和实效。发挥乡村精英的正向带动作用正是由形式化民主转为实体性民主的关键一步。[5]

2.东姜村基本情况。东姜村地处华东最大的湿地保护区安徽省东至县的升金湖畔,由原姜坝和卫东两村合并而成,全村4612人,在外务工有1489人。东姜村村民以周姓为主,村上有据说建于明代的周姓祠堂,上个世纪40年代曾经大规模翻修过。村民介绍说,过去每年这里的祭祀活动都很隆重,但解放后,祠堂日趋衰败,破旧倾斜,杂草丛生,上世纪80年代曾经成为多家村民的猪栏。这个祠堂在2005年由“五老会”发起村民捐资改建,现在里面除供奉据说是周姓最早迁移本地的祖先,还供奉宋姓、李姓、王姓等姓氏的祖辈,这是一个非常奇特的现象。在中国的其他地方恐怕很难发现一个姓氏的宗祠还能供奉其他姓氏的祖先!大量的研究和实证都说明,中国村庄的纠纷往往缘起于宗族矛盾,但在东姜村却没有,各个姓氏都和平相处,据说从大姓周姓祖先来这里定居以来,这里就没有发生过宗族之间的冲突。

二、“五老会”在村治中的作用和影响

1.组织文化和教育活动

组织文化体育活动。1996年,“五老”们不忍心看到原先的村民文化活动室濒临消失,牵头并发动村民们捐资3万多元,对房屋进行了清空和加固维修,但其功能一直未能发挥。2006年春节前后,见到村民们无正常、健康的活动场所,闲暇无去处时,只能靠打牌赌博、看电视打发空闲,历史上沿袭下来的淳朴、团结、积极、健康、文体活动多的乡风村俗正受到威胁,“五老”们聚在一起,并召集村民代表座谈,商谈复兴村文化活动室。他们首先成立文化室自治管理组织,并利用自己的威望,再次发动村民捐资。村民们自觉踊跃捐了4万多元款,为文化室添置了桌椅、电器、健身器材,“五老”又发动村民捐书,还到镇上、县城等地方,通过各种努力,寻求各方支持,建立起东至全县活动场所最大、活动内容最多、管理最为规范的村级文化室。文化室内设阅览室、陈列室、文艺室、台球室,屋外的水泥场地上设有灯光戏台、乒乓球桌、羽毛球场、篮球场、老年垂钓乐园。

2.对典型事件的处理

对典型事件的处理反映了“五老会”在村庄治理中的独特作用。

3.影响村庄治理

“五老”们的影响力决定了“五老会”在村治中的作用,而且以我们的观察,其对村庄各个方面的影响还处在自我强化之中。一方面“五老”们的超脱和无私,越来越受村民尊重;另一方面,由于“五老”作为村庄的长辈或族长等身份被默认,其在具体事件处理中正面效应进一步显现,其威严和威信得到继续强化。因此,他们对村委会的影响力越来越大,甚至,“一事一议”从提议、动员到召集实际上都由“五老会”来执行了,村两委往往变成旁听者。有村民向笔者反映,现在的村两委很怕“五老”们,这也许是村民对“监督”的一种朴实和善良的理解。

塑造村庄价值。村文化室实际上成为东姜村的公共空间,村民们特别是老年村民在这里因为沟通娱乐而重新发现生活的意义。这种意义有意想不到的作用。暑期回乡的大学生重新找回他孩提时期的乐趣,同时也体验了在城里没有的乡村美学价值;在外打工的村民很吃惊地发现他们的父母居然已经离不开村文化室了。他们原来一直担心年老父母无人照应,接到城里,自己还立足未稳。从这个意义上,“五老会”的工作是在塑造村庄的价值,形成对村庄的一种正面的评价机制,重塑村庄价值和村庄认同。这种村庄价值的重新发现还为“五老会”带来新的血液,吸引更多村庄在外工作的退休干部、教师返回乡村。

三、进一步的讨论

1.乡村建设思路和角度转换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的乡村建设,应是农村全面综合改革的更深和更高层次的探索,其根本目的是提高农村和农民的生产、生活水准或者说福利水平。乡村建设并不仅仅是物质层面的建设,更为根本的是乡村文化建设,即提高农民精神层面的收益,提高农民的主观福利。梁漱溟先生也是主张从文化入手进行乡村建设的,他所主张的现代化是以中国传统文化为本位的现代化,他所倡导的实际上是儒家所主张的生命理念和生活方式,是迥然不同于西方文明的。注重文化建设的新乡村建设与之相通,即重塑一种不同于西方文明的生活方式,走中国本位的乡村现代化之路。

“五老会”发起的文化建设,一头是让留在乡村的年龄较大的村民欣赏或参与,另一头是还在读小学的孩子们――因为大都父母不在家,有人把他们组织起来学吹拉弹唱,孩子们乐意参加。这里的民间文化活动,包括传统戏剧表演一直没有间断,继续作为乡村特别是传统节日的重大活动,对传承文化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五老会”在文化建设方面的实践,也说明乡村建设思路和角度的转换,从单纯增加收入之外的角度,考虑新农村建设的方向,即从乡村社会人文和文化方面增加农民的整体福利。在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的前提下,通过改善人与人、人与自然环境、人与自己内心世界的关系,通过发掘中国传统中“天人合一”的智慧,通过提高生活质量,而非提高消费数量的办法,建立以人为本的新的生活方式。新乡村建设要让农民可以获得主体性体验,让农民从文化上和社会关系中获得做人的尊严。

2.吸引精英回归和培育新的“草根精英”

3.建立乡村精英治理向民主化、法治化、组织化的转换机制

[1]樊平“草根”民主走向制度化[J].中国改革,1998,(12).

[2]张艳.乡村民主的塑造:制度创新与精英主导[J].晋阳学刊,2004,(5).

[3]林修果,谢秋运.“城归”精英与村庄政治[J].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3).

[关键词]“城中村”;研究现状;总结与展望

[作者简介]马继迁,江苏工业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讲师,江苏常州213164

“城中村”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迅速城市化进程中凸显的一种社会现象。国内学者从地理、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经济、社会等角度出发,对“城中村”现象,从多方面多视角进行了深入研究。

一、研究领域

(一)对“城中村”现象的认识和诠释

1关于“城中村”的内涵。“城中村”被广泛运用于学术论文、媒体报道、政府文件是在2000年前后,学者们对“城中村”的内涵进行了界定。代堂平从地域、社会关系角度认为:“城中村”是指从地域角度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就其社会属性来讲,仍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是一种特殊的社区。李俊夫从土地产权和土地利用角度认识:“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结合部,被城市建成区用地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是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张建明从外部景观和思想观念角度认为,“城中村”是位于城乡边缘带,一方面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享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另一方面还保持着乡村的某些景观,以及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的农村社区。

2关于“城中村”产生的原因。田莉认为,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用地的迅速扩张和政府调控力度的不足是“城中村”产生的根源。李立勋将原因归结为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而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则成为“城中村”形成的社会因素。吴晓则认为,在缺乏资源和远见的背景下,城市为获取发展空间而采取的妥协性征地政策,造成了“城中村”问题。周大鸣、郑庆昌等认为,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乡隔离的二元管理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主要原因。李培林指出,“城中村”的产生归结于土地和房屋租金收益的刺激以及“类单位制”的块状管理。蓝宇蕴认为,城乡二元的土地制度是造成“城中村”问题的根本,村落共同体的利益性内聚是形成“城中村”问题的关键,非正式经济是“城中村”赖以兴盛的体制外支柱,而村落历史的认同感则是“城中村”形成的历史性因素。

3关于“城中村”形成演变机制。对于“城中村”的形成演变机制,很多学者都作了探究。张建明认为,改革开放提供了农村城市化的大背景、城市发展提供了总动力、土地制度成为主要因素、规划的失误和管理的不善成了加速器、传统城乡二元体制是制度壁垒,以上因素共同作用,形成了“城中村”。李立勋认为,城乡二元体制和政策所形成的城乡二元发展格局及社会调节系统的局限导致了“城中村”的形成演变。常辉从空间扩张、体制竞争和城乡文化交流三方面分析其变迁演变的机制。

5关于“城中村”的文化观念。李培林、周大鸣等认为,“城中村”的城市化进程具有被动性和激进性,传统农村文化尚未转变为现代城市文明,村民难以适从;物质财富的急速增长并未带来村民素质的提高,中青年村民的城乡二元性和社会边缘性凸显。丘海雄提出“二世祖”等概念。刘钧演认为村民文化素质低下,道德品质的没落,法律意识的淡薄日益成为“城中村”城市化进程中的主要障碍。

(二)关于“城中村”治理的研究

1总体性治理思路。田莉、房庆方等从村镇预先规划、城市发展统一开发,出台规范“城中村”法规政策等角度提出了总体性治理建议。李弱通过分析西安市“城中村”改造实例的经验教训,提出目前“城中村”改造应注意到城市弱势群体的居住需要。李培林则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困难不仅在于生活改善,也不仅在于非农化和工业化的问题,甚至也不单纯是变更城乡分隔的户籍制度问题,而在于产权的重新界定和社会网络的重组。韩荡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城市发展的动力“政府的力量”、“市场的力量”和“社会的力量”三者的关系进行了论述,指出“城中村”改造要调节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以达到利益均衡。

2具体治理模式和策略。张立生认为,可以在新城建设或城市用地扩展时引入农业景观,将“城中村”改造成“都市型农业社区”张建明和李立勋等强调对“城中村”建设景观进行改造,从分散、混杂、设施不足、居住环境差的传统农村聚落,转变为有序、设施完善、环境宜人的现代化人居环境,流程为“拆迁一补偿一重新安置”。郑静、郑庆昌等提出自上而下的“撤村改制”模式,即直接用城市管理体制取代农村管理体制。陈鹏认为,在政府职能上应从政府主导向政策引导转变,在土地制度上应从“农村型”向“城市型”转变。在改造模式上应从单一化向多样化转变,在优惠政策上应从宽建设向宽用地转变,在管理理念上应从强制管理向协调管治转变。

二、研究视角

梳理学术界有关“城中村”的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对于“城中村”现象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问题”、“共同体”、“社会变迁”等三个视角。

(一)社会问题视角。从这一视角出发研究“城中村”现象的学者比较多。他们认为,“城中村”的存在已成了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在现代大都市中,“城中村”几乎成了“脏、乱、差、黄、毒、赌”的滋生地,因而多从社会问题的角度,建议政府从不同方面加强对“城中村”的治理或管理。

代堂平、李俊夫等学者从犯罪、社会治安、人口管理、环境卫生、文化冲突等方面论述了“城中村”存在的问题。目前“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一是社会治安形势严峻。在“城中村”内,“发廊”林立,赌博盛行,吸毒猖獗,黑帮肆虐,各种恶性案件不断。二是潜伏严重火灾隐患,“城中村”内街内巷狭窄弯曲,根本无法满足消防需要,一旦发生火灾,后果

不堪设想。三是规划管理严重滞后。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城市形象,制约了城市的繁荣和发展。

(二)共同体视角。代表性的学者有李培林、蓝宇蕴等。他们从共同体的视角出发,对“城中村”现象作了“类型化”的研究。李培林认为,“城中村”是一个“村落单位制”社区,并存有坚固的“社会关系网络”。“村落单位制”是由两方面原因促成的:一是村落管理制度下共同生活的社会关系网络。这种“关系网络”也是以往“村落社会关系网络”的延续。二是村集体经济产权下的股份分红(资源分配)。首先是按村籍分配,其次是按工龄分配,这种分配本身体现了“单位制”的某些功能。

蓝宇蕴认为,“城中村”是一个“新都市村社共同体”。这种村社共同体是与传统小农村社共同体相对应相区别的一种村社型组织,特指在我国农村城市化过程中,一些农村社区以行政村庄为边界,建立在非农产业经济基础之上,并在非农化过程中依赖自身的经济、权力、历史、文化和社会心理等资源进一步凝聚起来的共同体组织。“新都市村社共同体”是弱势的农民村民走向城市的“新社会空间”或“过渡地带”。

(三)社会变迁视角。代表性的学者有周大鸣、孙庆忠等。周大鸣对广州市南景村50年来社会变迁的历史脉络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南景村从一个市郊的农村变成现在的“城中村”主要经过了三个阶段。20世纪40年代末到50年代,南景村是一个“都市边上的村庄”,农村社区特征明显,村民全部为农民,并与全中国的农民一样,过着“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的田园生活;上世纪60年代到80年代,南景村是一个“都市扩展中的村庄”,由于城市化的发展,耕地大量被征用,人口增多,非农产业发展快,村民的消费习惯在向城里人看齐;90年代以后,南景村变成了“都市里的村庄”,已基本没有耕地,同时体现了与一般“城中村”所共有的一些特征。孙庆忠也对南景村50年经济变迁的基本形貌进行了研究,他认为,从城郊聚落到都市村庄的南景村,经历了地主所有制下的小农经济、集体化时期的土地公有、村社所有制下的家庭承包和以股份制为标识的经济共有等几个发展阶段。南景村的变迁轨迹是珠江三角洲地区乡村都市化的代表。

三、总结与展望

【关键词】实践逻辑;法律权威;政府权威

一、两套逻辑的比较

村民在遇到纠纷时是倾向于找政府的,而不倾向于到法院“告状”的方式来解决,这与郭星华、王平所提供的“农民法律意识与行为”的调查数据显示的结果的是一致的:“选择政府部门解决纠纷的结果达到或超过被访者期望值的比例要高于司法部门。”

但这种调查结果和现实状况是令法学家不满意的,一个法学家看到农民去找政府解决“人命关天”的大案子,就会为农民的法律意识感到遗憾。正如韦伯在《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指出的一样:“法学家总是自认为是现有规范的代言人,也许,他们是解释者或适用者。哪怕是最杰出的法学家也持有这种主观的看法。这反映了现代知识分子的失望,即他们的信念受到了客观上各种事实的挑战,因而总是想把事实纳入规范,进行主观的评价。”

实践中的行动往往没有我们想象的那样理性,最多也就是如布迪厄所描述的“对其所处社会世界前反思的下意识。”但在法学家看到每一个活生生的案例的时候,总是习惯性地把“理论的逻辑”当作了“实践的逻辑”。因为法学家看案例思考问题时,运用的是静态的理论逻辑,静态的理论逻辑没有时空的限制,可以慢慢琢磨出最完美的解决方案,但回到实践状态中,就不仅要受到时空的逼迫和空间的限制,还受到情绪的干扰。

二、三种力量的制衡

既然找镇政府来解决矛盾,那么是否意味着我国当代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其实不然,郭星华先生在《走向法治化的中国社会》一文中谈到“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的区别时指出:“法制的产生,并不意味着法治的诞生。作为一种社会制度,法制并不必然地排斥人治,法制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二位的,政府权威是第一位的,法律制度是为人治理念服务的。在那里,调节国家行为的主要是政府权威,调节民间行为的主要是道德权威,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当法制与法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是第一位的,是一种超越所有权威,包括政府权威,道德权威在内的社会权威,法律成了所有社会全体、社会个人的行为准则。”

如以法律的抽象命题来裁剪现实生活,一味强调遵循法律科学阐述的“原理”和只有在法学家想象的天地里才有的“公理”,这种失望是不可避免的。当事人的期望是以法律规定所包含的经济和功利意义来确定的。然而,从法律逻辑来看,这种意义是“非理性的”。这并不是导致这种冲突的现代法理学所特有的缺陷,在更大的范围内看,这种冲突是形式的法律思想具有的逻辑一致性与追求经济目的,并以此为自己期望基础的私人之间不可避免的矛盾造成的。

从以上的分析情况来看,农民个体的力量和法律的威力、和政府的权力相比似乎是无法较量的,但在农民自愿地将他们的问题呈现给政府来解决的时候,一方面表明了他们接受政府权威的意愿,但这并不表示他们对自身权利的完全放弃:他们试图通过对基层政府的抗议来控制他们所面临问题的解决过程。行政干部期待更加明确、更加规范性的文件能帮助他们毫无争议地去处理地方事务。事实正如所韦伯指出的“法律制度中的空白区不可避免:在将一般规范或者条文‘适用’于具体案件时,司法程序从来都不是一致的,或者说,从来不应该一致。”正是法律制度留下的空白,才给了纠纷各方产生争辩的可能性,也给了他们发挥自身力量来判断、影响纠纷解决过程的空间。

三、多重关系的交互

在乡村社会,庞大的血缘关系使得农民不需要精心策划、积极动员,就可以获得巨大的抵制力量来影响基层政府对问题的处理。笔者所调查的Z村如同中国大部分村庄结构一样,除了家族内部的层次性,还有同一层面及不同层面之间的互动,邻里关系在乡村社会中占有重要地位,且常常与亲属关系发生重叠;通婚关系则将乡村社会与外部社会连接起来,村庄被纳入一个更大的网络中。

如果对黑格尔的那个著名的公式稍加改动,指出“现实的就是关系的”。在社会世界中存在的是各种各样的关系——不是行动这之间的互动或个人之间主体性的纽带,就是马克思所谓的独立于个人意识和个人意志而存在的客观关系。

关键词:文化建设:农村;社会发展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把社会和谐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把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在和谐社会的丰富内涵中,社会稳定、安定有序是社会和谐的主要标志。所谓社会稳定,是指构成社会系统的内部诸要素如经济、政治、管理、文化、内政外交等方面处于相互协调和良性发展的状态,虽然和谐社会是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但绝不是一个动荡的社会。有序、稳定、协调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相对于城市而言,农村经济相对落后,文化相对贫乏。在我国现阶段,和谐社会的关键和难点在农村,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否,关系到国家稳定发展的大局。没有广大农村的和谐发展,和谐社会的构建就成为一句空话。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背景下,干百年来一向相对平静的乡村社会,随着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和各项改革事业的推进,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与日俱增。如何统筹好各方的利益关系,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地避免不稳定事件的发生,是目前乡土重建和新农村再造过程中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

1文化因素在当前农村社会发展中的表现

当今的中国社会,处在一个重要的转型时期,三农问题是事关改革发展的重要问题。农村社会稳定事关整个社会稳定的大局,也关系到能否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战略目标。因此,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与和谐对于推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加快农村小康社会进程,营造和谐稳定的农村社会环境,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随着中央有关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和农村各项改革事业的深入推进,农村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农民物质和精神生活得到大幅度提高,农村村容村貌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生活整体呈现出良性发展的态势。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一些地区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不稳定因素,主要表现在:土地纠纷日益增多,村级财务管理混乱,村干部工作方法粗放,宗族势力死灰复燃,农村社会治安存在盲点,民事纠纷此起彼伏,封建迷信大有市场,农村社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仔细分析不难发现,其核心是围绕经济利益展开的。造成这种社会现象的原因,既有政治、经济、社会管理方面的因素,也有文化方面的因素,在某种意义上后者更为根本。

一、全市“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建立状况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是2005年始由市商务局牵头,市供销社和众品公司承办,我市是全省第一批试点县(市)之一。“新网工程”是2006年5月国务院受权,在全国供销社系统启动的“新乡村现代流畅效劳收集”简称“新网工程’。“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最大一起处,就是建立“农家店”或“乡村超市。”该项任务启动以来,不断被市委当局列为全市重点任务之一。因为市委当局指导注重,牵头和承办单元通力合作,使“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获得了较大成效,当前我市共建农家店437家,个中日用品店374家、农资店63家,供销社建农家店392家、众品公司建日用品店45家。农家店建立在许昌市领先完成行政村全履盖。市供销社先后被省商务厅、商务部授予“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优异试点企业”。2006年8月18日许昌市当局李亚市长、2008年1月21日省供销社焦锦淼主任、2008年12月26日省当局徐济超副省长、2009年6月3日省当局宋旋涛副省长、2009年6月24日市人大主任赵付轩携人大代表等,先后实地调查调研,赐与高度赞扬。省内兄弟单元接踵而至观赏进修,省市(县)电视台和《河南日报》、《河南经济报》、《许昌日报》等新闻媒体先后报道。

二、首要成效

(二)扩展内需,激活了乡村市场。“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在完成乡村便利消费、平安消费和实惠消费的还,对拉动乡村消费、扩展乡村需求、减少城乡市场消费差距的效果逐步出现。据查询,革新后的农家店发卖额均有较大幅度添加,低的增进50%,高的增进10培以上,并以年12%增进速度开展。“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施行以来,全市农家店完成农人消费达34亿元,并使城区和村庄市场消费增幅差距减少八个百分点。

(三)扩展就业,促进了社会调和不变。

“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不只提拔了连锁店的层次,使农人在家门口也能买到物美价廉的商品,有城市般的超市购物感,更主要的是让雇主在效劳“三农”的还,吸纳扩展了闲散人员就业。据计算,全市农家店建立处理了2300人的就业,日用消费品和农资配送企业(商户)处理了360人的就业,全市“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共使2660人处理了就业问题。为缓解社会压力、进步农人收入、促进社会调和不变做出了主要奉献。

三、存在的首要问题

(一)雇主本质偏低、运营方法掉队。据计算,当前农家店雇主文明水平高中及以下占85%,他们大局部没有经由系统专业常识进修培训,多为半路“上车”,对国度政策和商品运营治理常识知之甚少。在运营方法上,依然沿用等客上门的传统习气,只称心商品的一买一卖,在适应农人需求转变,拓展家电、医药、电信等综合效劳项目滞后,尤其是商品售后效劳根本照样空白。

(二)配送坚苦多、本钱高。我市商品批发配送营业,在九十年月末跟着供销和贸易二大国有批发企业的瘫痪死滞而畏缩。之后,多种市场经济成份异军突起,百花齐放,但商品批刊行业因为受资金和场地等要素制约,加之当时没有争夺到国度政策支撑资金,配送批发营业步履畏艰,开展迟缓,时至今天还没有构成一家规划型龙头企业,大多为中小型规划,结构涣散,各自为战,运营才能小,配送车辆少,享用厂家优惠政策有限,招致商品配送本钱过高、配送种类少、商品配送率较低、不达标。此外配送企业(商户)配送商品的价钱是县、乡、村同价,招致了交通不方便、路途悠远的单个农家店商品种类缺少,配送营业知足不了农家店和老庶民的生涯需求。单个农家店还受本身运营效劳才能和程度等影响,关门破产或转行。据查询,全市每年大约有十二、三家农家店关门破产,年关门率在3%左右。

(三)农家店运营治理不标准。一些农家店内部结构不敷合理,商品摆放零乱,食物、药品、饲料等混放,为农人消费平安形成隐患。准则执行不标准,局部农家店对供销社一致制造印发的规章准则形同虚设,特殊是进、销、损、存台帐不健全。

四、对策与建议

(一)理清开展思绪,促进可继续开展

针对换研发现的问题,借鉴进步前辈经历,瞻望将来开展趋向,以树立“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长效机制为重点,应出力完成“六个打破”,即要在规范化建立和治理、直营店建立、配送中间建立、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乡村社区综合效劳中间建立和退出进入机制等获得打破;构建“三大系统”,即组织、政策和人才保证系统,促进我市“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建立、标准运转、可继续开展。

(二)出力“六个打破”,创始我市“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展新格式

1、在规范化建立和治理上获得打破

对峙规范化建立。“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的建店方法是连锁运营。连锁运营最实质的特质是规范化。连锁运营规范化,首要显示在商品效劳和企业全体形象的规范化,前提是单店规范化。要以规范化要求建立农家店,做好农家店拾遗补缺任务。

强化农家店治理。力促农家店建立做到“六一致一标准”,即一致配送、一致规范、一致标识、一致质量、一致价钱、一致效劳,标准治理。指点配送企业和农家店标准设置“三簿两栏”,即预定注销簿、缺货注销簿、群众定见监视簿和信息宣传栏、效劳承诺栏;树立完美“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即进、销货台帐,进、销货发票,农资商质量量诺言卡,农资商质量量承诺书。

2、在直营店、示范店建立上获得打破

直营连锁农家店在建立、配送、治理、培训方面均优于加盟连锁店,在全市农家店中起着示范带举措用。应积极鼓舞配送企业开展直营店,配送企业在乡镇新建镇级店准则上只能建直营店,在行政村新建村级直营店的比例不低于10%。积极培养和搀扶开展运营种类多、营业面积大、效劳才能强、治理标准的镇村示范店建立,不时提拔效劳质量和效劳程度,发扬引领示范效果。

3、在配送中间项目建立上获得打破

4、在电子商务平台建立上获得打破

开展电子商务是现代流畅伎俩的主要表现。“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间可经过电子商务平台,确认农家店订购信息,精确便捷地将商品配送到农家店。因而,要持续推进和深化与挪动、联通部分的协作,推进电子商务平台在“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中的使用。

5、在乡村社区综合效劳中间建立上获得打破

建立乡村社区综合效劳中间是一网多用,拓展效劳范畴,整合各方力气,最大限制地效劳农人的有用路子。“农家店”要建得起、立得住、能开展,必需要拓展效劳范畴,应整合体育、卫生、文明、供销、挪动、联通、邮政、粮食等部分力气,一起参加展开乡村综合社区效劳中间建立试点任务。以农家店为载体,探究建立功用完备,集日用品与农资发卖、农副产物收买加工、文明文娱、科技推行、医疗保健、休闲健身等一体化的综合社区效劳中间。2009年以来,市供销社已将建立乡村社区效劳中间作为效劳新乡村建立的重点任务,并进行了有益探究,截止10月底已在全市建成36个乡村社区效劳中间。特殊是在本年古桥乡师庄社区效劳中间建立中,正值一年一度的“古桥乡银杏节”,市社出资上万元,为该村添置活动健身器材,为“银杏节”增添了光荣,获得了农人群众的赞誉。

6、在退出进入机制上获得打破

合时展开“星级农家店”评选任务。对评上星级的农家店颁布牌匾予以鼓舞,对名不符实的加盟店果断予以摘牌。

(三)出力“三大系统”建立,修建开展保证系统

1、修建组织保证系统

为增强对“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任务的指导,市当局可成立分担副市长为组长,商务、财务、农业、粮食、邮政、供销、体育、卫生、文明、工商、税务、乡镇当局等部分构成的我市“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任务指导小组,每季度或不按期召开部分联席会议,处理“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立中的问题和难题。各乡镇当局应连系本地实践,成立响应的专项任务指导小组,增强对施行“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任务的指导。

2、修建政策保证系统

一是加大财务支撑力度。依据国发【2009】40号“抓紧完美新乡村现代流畅效劳收集工程建立规划,扩展施行局限,充分建立内容,各级财务持续加大资金搀扶力度”、豫政【2009】26号“加大财务投入力度,支撑商贸流畅业开展”、豫政办【2010】127号“重点支撑农资物流、农副产物物流、日用消费品物流、邮政物流等行业开展,鼎力培养现代化贸易物流配送企业”、许政【2010】53号“市财务自2010年起,每年布置必然比例的资金搀扶现代物流业开展,首要用于重点物流企业开展和重点物流项目建立、严重物流规划研讨、公共物流信息化和规范化建立、物流人才培育,物流项目贴息、津贴、奖励,各县(市、区)也应布置专项资金,搀扶现代物流业开展”。建议市财务每年布置“新网工程”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对配送中间建立借款贴息、配送车辆置办进行补助;对农家店进行晋级革新赐与以奖代补;对农家店业主培训赐与资金支撑;对乡村社区综合效劳中间建立予以鼎力支撑。

二是加大金融支撑力度。一方面,进一步增强与银行的沟通联接,推进银企对接,协助配送企业处理融资问题,协助农家雇主请求小额借款。另一方面,积极探究融资担保借款系统的树立。答应并鼓舞经过活动资产、应收账款、仓单质押等方式供应质押担保,用以新(改、扩)建农家店和配送中间建立。协调各金融机构对配送企业的担保借款执行最优惠借款利率。树立完美与金融机构的对接机制,促进有融资需求的农家店和配送中间能成功融资。

关键词:乡镇治理;公共服务型政府;政府公信力

1当前经济发达地区乡镇政府公信力建设中的障碍性因素

(1)体制层面:现行压力型体制的缺陷。

乡镇政府“对上服务、向下要钱”的职能错位是导致其公信力不足的主要障碍因素。当前县乡政府间的政治体制实行的是压力型行政体制,上级机关制定各项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并加以具体化和数字化后,以指标和任务的形式分派给各个下级行政组织,并以这些指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作为评价和考核的主要依据,而下级机关官员的升迁和荣誉都与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挂钩,承受着来自上级行政机关的巨大压力,只能按时完成,否则便会面临“一票否决”的困境。在这种压力型体制下,乡镇政府公信力受到影响。在这种体制下,乡镇政府穷于应付上级政府的各种任务,承担过多事权,无力也无暇顾及农民的公共需求,乡镇根本无法履行其应有的职能。而且,在财政压力加大的时候,为维持自身的生存与运转,首先限制的就是限制公共支出需求比例。因而就出现了,乡镇政府本以公共服务为主却转变为以满足自我利益需求为主,徘徊在“公共物品提供者”与“谋利型政府经营者”之间。

(2)行为层面:自利倾向较重。

(3)个体层面:部分基层政府人员服务能力欠缺。

政府公信力的表现具有三个层面:一是公民对于国家宏观制度、意识形态的认可程度,二是公民对于国家具体的政策的认可程度,三是公民对于政府的执行主体,也就是各级公务人员的认可信任程度。在这三个层面中前两个具有根本的意义,而第三个更具普遍性表现。农民群众对于乡镇政府信任不足,许多是从对乡镇公务人员的不认可表现出来的。一方面,由于体制上、财政上等一系列原因导致乡镇政府工作人员的自利性取向加强,乡镇干部在执行公共政策时将自身的经济利益夹带进去。另一方面,当前一些乡镇干部思想作风上存在严重问题,权力寻租,腐化堕落,甚至与地方黑恶势力勾结,在群众中造成极坏的影响,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因素严重破坏了乡镇干部在群众中的威望和信任。

2加强经济发达地区乡镇政府公信力的路径选择

乡镇治理模式是造成乡镇公信力不足的深层次原因,要提升乡镇政府公信力,需要转变现行的治理模式。笔者认为乡镇治理模式转型的根本方向是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因为,只有立足于农民公共需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并且提供及时服务的政府,才是有公信力的政府。

2.1更新乡镇政府的治理理念

首先,在乡镇干部中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建设信用政府的思想基础。乡镇政府的一切工作,都要以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乡镇领导干部要脚踏实地,有诺必践,讲究信用,靠自己求真务实的作风,在群众面前树起良好的诚信形象。同时,要着力解决办事拖沓、相互扯皮、假大空宣传等问题。

其次,乡镇政府部门和公务人员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恪尽职守,树立良好的政风,彰显政府的德性。政府的德性是政府承诺与政府行为的有机统一,是政府的主观言行与社会客观评价的和谐一致,是政府的“自利性”屈从于“公共服务性”的必然要求在当前,对于乡镇政府的治理,要从根本上治理基层领导干部的行败行为,树立廉洁的政府形象。

再次,树立乡镇政府及其行政人员的信用观念。扫除封建的“官民对立”的政治传统、思维方式、习惯和观念。政府行政人员应该按照现代政治委托――关系的要求自觉履行政府信用,应该明白此时政府信用是决定这种委托一关系存续的最重要因素。

2.2创新乡镇政府治理体制

(1)规范事权,重新厘定职能。基于乡村公共服务需求,乡镇政府职能要实现由经济管理与微观经济运作向社会服务为主转变,强化公共服务能力,积极做好引导、协调、维护和执行工作,理顺乡镇和上级政府的事权关系。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它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哪些应重点管,哪些要一般管,哪些该直接管理,哪些该间接管理。一般说来,乡镇政府应当直接提供公共安全、消防、民事纠纷处理、乡村道路建设、社区医疗等受益范围限于乡镇的公共产品。至于农村基础教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跨区域公共品的提供,则应由中央和省级政府承担相应的份额,而计划生育、民兵训练、优抚等全国性公共品的提供,则应由中央政府来承担,通过转移支付委托乡镇完成。

(2)确立乡镇政府自主性地位。上级政府要进一步下放权力,改变乡镇政府缺权、少权状况,同时要明晰权力边界,硬化对乡镇政府的权力约束;改变“条块”关系,将设在乡镇的县级派出机构有选择的并入乡镇政府,使乡镇政府成为一级独立的治理主体。

(3)建立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财政体制。要使乡镇政府能够很好地履行其职能就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财政体制。当前,应将乡镇政府承担的本属于中央政府承担的义务向上级政府移交,比如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外来人口管理等责任由中央政府或者上级政府承担财政成本,可以通过则政拨款的形式委托乡镇政府实施;调整目前的税收体制,适当地将某此税种留给乡镇政府,增加其乡村治理的财政能力。

2.3加大农民参与治理的力度

首先,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组织。改革开放以来,市场化取向的改革培育和形成了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实现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自身的组织化程度。只有制度化了的利益集团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博弈中起到维护本集团利益的特殊作用。农民要具备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渠道和能力,就必须从高度分散的状态中组织起来,建立农民利益表达组织,比如农民非政府组织。农民非政府组织不是权力组织,它是农民表达利益诉求的组织,能够通过制度化的渠道与政府和其他社会强势集团平等“议价”,在合作与妥协中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能有效化解矛盾冲突,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再次,重视公众对乡镇政府考核的话语权。地方政府绩效评估应不仅包括政府自身和上级政府的看法,还应该把辖区民众满意不满意作为标准,确立官民二元化的评估主体,形成一种利益主体互动的社会评估体系,使评估结果尽量真实和客观。

参考文献

[1]吴威威.良好的公信力:责任政府的必然追求[J].兰州学刊,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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