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农业农村局现对2024年农资打假典型案件进行公示,其中,种子案1件、废料案0件、农药案2件、饲料案1件、兽药案1件。
一、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城关李某某畜禽经营部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11月17日,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收到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交办涉嫌违法行为线索的通知》,固镇县城关李某某畜禽经营部涉嫌经营假兽药。2023年11月20日,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部货架上发现1瓶“顶碘”季铵盐络合碘消毒液,标称批准文号:兽药字120261577,标称规格:聚维酮碘15%,标称生产单位:爱华生物有限公司。该兽药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因当事人涉嫌经营假兽药,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制作《扣押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和《扣押财物清单》,对该兽药采取扣押的强制措施。2023年11月22日,经批准立案调查。2023年11月27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李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月9日,分别对养殖户王某、王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月22日,对李某某邻居许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4年1月22日,对养殖户李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份,通过上门推销购进“顶碘”季铵盐络合碘消毒液2件,每件20瓶,共40瓶。购货单价10元/瓶,货款400元。销售24瓶,其中零售4瓶,售价15元/瓶,销售货款60元;销售给当事人经营者弟弟李某某20瓶,10元/瓶,销售货款200元;销售货款总计260元。送给固镇县仲兴镇2个养殖户王某各1瓶,送给邻居许某某1瓶,2023年7月6日抽检用2瓶,当事人经营部日常消毒用10瓶,剩余1瓶。
2024年2月7日,固镇县农业农村局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作出没收“顶碘”季铵盐络合碘消毒液1瓶、没收违法所得260.00元、罚款18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是一起典型的通过上门推销购进假劣农资产品,进行销售的案件。通过本案的查处,严厉打击农资经营户违法经营假劣农资的行为,提醒广大农资经营户从正规企业购进合格产品,合法、规范经营,有效提高广大农资经营户守法意识。
二、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查处仲兴乡广播农资店经营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案
2023年9月20日上午9时,接群众举报,固镇县仲兴乡广播农资店销售没有商标及任何标识的小麦种子。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店内未发现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经现场询问,当事人经营者堵某某陈述,把500千克已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卖给张某某。固镇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固镇县仲兴乡大陆村张某某家发现10袋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的已拌种的小麦种子,每袋50千克,共500千克。2023年9月20日,对当事人经营者堵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9月21日,对种植大户王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9月21日,对张某某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2023年9月26日,经批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8月14日,从固镇县农资大市场铭芸农业梁某某处购买1050千克“徐麦9158”小麦种,拌种后用绿色塑料编织袋包装,自家承包土地用550千克,销售给固镇县仲兴乡张某某500千克,每千克6.40元,货款3200.00元,货款尚未支付。调查期间,当事人主动为没有标签的种子购买者张某某调换了500千克标签规范的小麦种子。
当事人经营没有标签的小麦种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下列种子为假种子:(二)种子种类、品种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或者没有标签的。”之规定。
2023年12月22日,固镇县农业农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二万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没收假小麦种子500千克,罚款2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中,执法人员在发现违法产品后,根据案件线索迅速开展了对涉案种子的农户、种植大户、经销商的调查,对涉案人员进行询问和提取证据,对涉案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并拍照取证。通过大量的取证工作,确定了当事人所销售的小麦种子为没有标签种子的事实。通过本案的查处曝光,对广大农资经营户形成震慑,进一步强化广大农资经营户守法、规范经营的意识。由于固镇县农业农村局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及时地对涉案种子进行了扣押,阻止了没有标签的种子下田,确保了农业生产的安全,确保了群众合法利益不受到损害。
三、五河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崔某某兽药经营部经营饲料未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案
2024年5月6日,武桥镇天井村村民顾某到本机关投诉,反映其在五河县崔某某兽药经营部购买的标称淮南圣昌饲料有限公司生产的肉小鹅补充饲料810质量有问题导致其鹅苗死亡1000羽左右,要求调查处理。
经现场调查,该饲料经营户未建立饲料购销台账,查询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该产品饲料标签标示标准号为其他企业产品标准,经抽样检测该款饲料黄曲霉毒素B1含量148.5μg/kg,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卫生标准为仔猪、雏禽配合饲料黄曲霉毒素B1含量≤10μg/kg),粗蛋白质含量16.97%、粗纤维含量5.47%与该饲料标签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饲料标签标示粗蛋白质≥19%、粗纤维≤5%)不一致。
五河县崔某某兽药经营部违法经营该款饲料共75袋,单价145元/袋,获得违法所得人民币10875元,涉案饲料货值人民币10875元。
当事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对当事人从重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875元;2.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处人民币8500元罚款;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经营的饲料与标签标示内容不一致,处人民币43500元罚款(涉案饲料货值10875元×4倍),合并罚款人民币5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62875元。
该案办理中有以下特点:一是调查难度大,通过查询企业标准公共服务平台和抽样检测确定该饲料产品不合格;二是当事人违反《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多个条款造成危害后果,对当事人采取合并且从重处罚,取得了较好的震慑警示效果。
四、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荆山禹静农资经营部经营过期农药案
2024年5月8日上午,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老西门片区农资经营户进行日常巡查,执法人员在对怀远县荆山禹静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发现该农资经营部农药货架存在过期农药待销售的情况。执法人员在怀远县荆山禹静农资经营部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经当事人确认后在其柜台检查发现:1.农药“硝钠·胺鲜酯”,瓶身标签标注:净含量:100克/瓶,质量保证期:2年,生产商:四川海润作物科学技术有限公司,农药登记证号:PD20212060,标注生产日期20220402,执法人员现场共发现1瓶;2.农药“丙唑·戊唑醇”,瓶身标签标注:农药登记证号:PD20161181,生产企业:贵州道元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净含量:90克/瓶,质量保证期:2年,标注生产日期:20220103,执法人员现场共发现2瓶。执法人员依法将涉案农药“硝钠·胺鲜酯”(1瓶)和“丙唑·戊唑醇”(2瓶)保存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仓库。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1.经当事人陈述,农药“硝钠·胺鲜酯”进价10元/瓶,销售价14元/瓶;农药“丙唑·戊唑醇”进价5元/瓶,销售价7元/瓶。2.当事人对经营以上两种过期农药的行为事实没有异议。
2024年5月10日,经怀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怀远县荆山禹静农资经营部涉嫌经营过期农药进行立案查处。执法人员认真核对两种涉案农药“硝钠·胺鲜酯”、“丙唑·戊唑醇”的标注日期及有效期限,确定该农资经营部经营的上述两种农药已过质量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过期农药事实成立。且当事人对经营以上两种过期农药的行为事实没有异议。
该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超过农药质量保证期的农药,按照劣质农药处理。”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蚌埠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农药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硝钠·胺鲜酯”(1瓶)和“丙唑·戊唑醇”(2瓶);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
老西门片区农资经营部是怀远县城区农资经营最集中区域,该区域是众多农民购买农资产品首选区域,也是我局日常重点巡查区域。喷打农药是农民朋友种植农作物很重要的一环,如果购买到假劣农药,将直接影响到农民朋友的切身利益。通过该起案件,不仅对涉案经营部进行处罚教育,也对周边20余家农资经营户起到震慑作用。为保障农民朋友购买合法农资产品起到积极意义。
五、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查处河溜春美农资经营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4年4月10日下午,怀远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河溜镇进行农资市场执法巡查,执法人员在对怀远县河溜春美农资经营部检查时,在当事人门市部墙边发现限制性使用农药“马拉克百威”5件(共99小袋)。
当事人陈春光现场陈述,其经营的农资店未取得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当事人购进该批农药至今只销售了1小袋,店内现有99小袋。执法人员依法先行登记保存了该批农药,该批农药现保存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仓库。
2024年4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经当事人陈述:1、当事人承认在未取得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销售了限制性使用农药。2、当事人所销售的该批限制性使用农药马拉克百威是2024年2月购进,共购进5件(100小袋),至今只销售了1小袋,还剩99小袋。
2024年4月15日,经怀远县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对怀远县河溜春美农资经营部涉嫌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进行立案查处。案件查明事实:1.当事人未取得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2.当事人对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马拉克百威”的行为事实没有异议。当事人未取得限制性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属于超出经营范围经营农药,违法事实清楚。
该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之规定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蚌埠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农药经营者经营劣质农药的,货值金额在2000元以下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农药并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硝钠·胺鲜酯”(1瓶)和“丙唑·戊唑醇”(2瓶);处以罚款人民币2100元。
限制性使用农药作为在使用范围和方法等方面受到限制的农药,其特点是毒性相对较高,与非限制性使用农药相比,对人畜、环境等可能具有较大潜在风险。在其销售管理方面实行定点经营,因为经营限制性使用农药需要配置条件较高,因此只有获得相应资质的销售点才能销售限制性使用农药。由于部分经营户对限制性使用农药的使用方法和风险性了解不够,盲目销售给农户,可能会导致农民使用后粮食被破坏,利益大大受损等情况。
限制性使用农药监管一直是我局在维护粮食生产安全重要工作。通过该起案件,不仅对涉案经营部进行处罚教育,也对周边农资经营户起到震慑作用。也为农业执法在限制性使用农药监管方面起到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