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10106MA4185WJ1G
住所(住址):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葛俊杰
联系地址: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北段
我局接到举报,称郑州市上街区放心粮油店售卖的卫群精纯盐,没有从定点企业采购。2020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郑州市上街区金屏路北段的郑州市上街区放心粮油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经营有“卫群精纯盐”(委托生产商: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地址:湖北省云梦县云化路特1号;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0/09/29,保质期:36个月)20袋,现场未能提供其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进购食盐的凭证。经请示领导后,现场扣押。
一、郑州市上街区放心粮油店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行为违反了《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食盐零售单位应当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购进食盐”之规定,应依法给予查处。
依据《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规定,同时参考《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版)中关于《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裁量标准,当事人违法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处罚标准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0.9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购进的卫群精纯盐20袋(委托生产商: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0/09/29,保质期:36个月);
2、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购进的卫群精纯盐20袋(委托生产商:中盐河南盐业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商:湖北广盐蓝天盐化有限公司;净含量:400g;生产日期:2020/09/29,保质期:36个月);
3、罚款人民币叁佰伍拾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郑州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政府或者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