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3月24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农业执法人员对温岭市箬横某某农资店的经营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其经营的“葱姜蒜菌净”肥料标签上标注的通用名和适宜范围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同日,温岭市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实:温岭市箬横某某农资店销售的“葱姜蒜菌净”肥料是2019年购入,该肥料规格为20g×50袋/盒,购入数量为1箱,每箱4盒,销售价格为3元/袋,销售数量为196袋,计违法所得为588元。该肥料产品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3262号,标签在“产品特性”中标注有“在作物发病期可直接杀死病原菌,有效控制病害的继续扩展,可有效防治葱姜蒜、马铃薯、甘薯上的干尖病、疫病、紫斑病、锈病、菌核病、炭疽病、根腐病、疮痂病、叶枯病、姜瘟病、圆葱腐烂病等病害”,该肥料标签上未标注适宜范围,但在标签上有标注葱、蒜瓣和生姜的图样;生产企业为河南好美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查询,登记证号为微生物肥(2018)准字3262号的产品通用名是微生物菌剂,适宜范围是番茄。依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决定责令温岭市箬横某某农资店立即停止销售该“葱姜蒜菌净”肥料,并作如下处罚决定:1、警告;2、处罚款1176元。
【法律分析】
肥料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使用合格的肥料产品是保证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前提。肥料产品标识内容应当与肥料登记时核定的内容相一致,肥料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查验肥料产品标识、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肥料登记证号。根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之规定,温岭市箬横某某农资店销售擅自修改标签的“亚磷酸钾”肥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之规定,温岭市箬横某某农资店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