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未经检验的肉类制品和使用商标不符合法律规定案
二、经营不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的肉类案
三、销售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牛肉制品案
四、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2月19日,根据举报,寿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寿县某农资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待售有标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古5白酒26箱、献礼版白酒27箱。经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农资店销售的上述白酒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予以扣押。该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依据该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农资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牌白酒212瓶;二、处罚款40000元。
五、销售不合格新型矿物质肥料案
2021年4月8日,县市场监管局委托安徽中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寿县某农资门市部销售的新型矿物质肥料进行监督抽查抽样,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农资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该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农资门市部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20元;二、处罚款16000元。
六、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大米案
2021年5月25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寿县某米业公司进行检查,经核查,被诉丝苗米营养成分蛋白质和脂肪营养素参考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附录A计算应分别是11%、2%,标签值与之不符。该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县市场监管局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37.50;2.处罚款5000元。
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润滑油案
八、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案
2021年5月,县农委在检查时发现,某农资销售门市部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2月、3月分两次购进唑酮·氧乐果农药。根据农业农村部农药管理司2019年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唑酮·氧乐果属限制性使用农药,当事人经营唑酮·氧乐果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依照《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县农委责令当事人停止经营唑酮·氧乐果农药,没收违法所得190元、没收唑酮·氧乐果农药105瓶,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
九、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2021年8月,接群众反映,炎刘镇某街道一场所有非法行医。经县卫健委执法人员调查取证,认定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依据该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依法对某某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医疗器械;2、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饮用水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2021年11月,县卫健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某水厂的出厂水和末梢水进行水质检测。结果认定某水厂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县卫健委依法对该水厂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