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河南一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
开封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聚焦食品安全、
假冒知名品牌及“傍名人”“搭便车”等
群众关心关切的重点民生领域,
集中力量“铁拳”出击,
依法查办一批典型案件,
有力保障了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
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开封市鼓楼区某音乐餐吧销售超过保质期啤酒案
2023年2月23日,鼓楼区市场监管局对开封市鼓楼区某音乐餐吧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商品销售展示柜台上摆放有牌(中国扬子集团)苦荞啤酒33罐,另在柜台内发现有牌苦荞啤酒4箱,以上共计129罐啤酒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16日购进该批次啤酒6箱,每箱购进价格35.00元,共210.00元,因无销售记录,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3年3月,鼓楼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牌(中国扬子集团)苦荞啤酒129罐,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某饺子馆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3年6月5日,龙亭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饺子馆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后厨货架上有1袋超过保质期的李二哥牌老坛鱼酸菜(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21.11.19;保质期:12个月)。经查,当事人2022年5月30日购进该批次酸菜10袋,用来制作酸菜鱼,执法人员通过查看当事人的订餐清单小票,发现当事人在上述酸菜过期后使用上述酸菜制作了9份酸菜鱼,每份售价58元,违法所得52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6月,龙亭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河南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和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的李二哥牌老坛鱼酸菜1袋,没收违法所得522元;罚款24000元的行政处罚。
进食变质酸菜,可能会诱发食物中毒,导致患者出现恶心、呕吐、腹泻等症状。另外,酸菜属于腌制食物,一般腌制过程中需要大量盐分,造成食物中含有大量亚硝酸盐,食用后可能导致亚硝酸盐中毒,出现头晕、头痛等不适症状,严重者还可能出现心慌、呼吸困难等危及生命的现象。“食品安全无小事,放心消费关大局”,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打击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从严把控食品安全问题,全力保障百姓食品安全。
案例三:
通许县某农资批发部销售不合格肥料案
2023年2月28日,通许县市场监管局根据舆情,依法对通许县某农资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称舆情通报的“颍青”牌(缓释脲铵多氮多效)已经销售完毕,3月9日执法人员在通许县城关镇娄马庄某农资店发现该批次“颍青”牌(缓释脲铵多氮多效)2袋,经开封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检验项目总氮(N)的质量分数,实测值32.17,不符合标准要求:≥46.0%,单项结论为不合格。经查,通许县某农资批发部从临颍县颍青化肥厂购进“颍青”牌(缓释脲铵多氮多效)10吨,货值金额26000元,违法所得12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4月,通许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五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颍青”牌(缓释脲铵多氮多效)2袋,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罚款50400元的行政处罚。
肥料作为粮食的“粮食”,关乎粮食安全和老百姓切身利益。生产销售不合格肥料不仅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更严重威胁粮食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始终保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肥料的高压态势,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农业生产和国家粮食安全提供坚实的保障。
案例四:
案例五:
杞县某婚纱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3年4月21日,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投诉,对杞县某婚纱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婚纱礼服租赁合同中有“一经签署双方各执一份并立即生效,同时本店拥有最终解释权”格式条款。当事人对婚纱礼服租赁合同享有最终解释权,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2023年6月,杞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3400元的行政处罚。
当前部分经营者存在使用格式条款规定单方面享有最终解释权的行为,可能导致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监督检查,加大执法查处力度,不断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提醒消费者遇到不公平格式条款要积极举报投诉,主动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案例六:
尉氏县某纸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3年2月22日,开封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尉氏县某纸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现场查获标有“爱好”、“AIHAO”字样的规格为16开的作业本92000本,32开的作业本325000本,货值金额12万元。经查,自2022年3月,当事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温州市爱好笔业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生产与“爱好”、“AIHAO”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各类作业本,生产成本每本0.2元—0.4元不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4月,开封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作业本417000本;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假冒知名品牌、“傍名人”“搭便车”等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和企业合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市场混淆、侵犯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有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七:
开封市祥符区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12月26日,祥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开封市祥符区某加油站销售的车用柴油(VI)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所检项目中闪点(闭口)不符合GB19147-2016/XG1-2018>国家标准第1号修改单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提出了复检要求,复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6日从东明石化购进车用柴油(VI)5吨,货值金额30458.4元,已全部售出,获利705.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5月,祥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705.6元;罚款40500元的行政处罚。
机动车添加不合格成品油,会对车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可能带来车辆和人身安全隐患。同时,不合格汽、柴油燃烧中产生的尾气含氮氧化物等多种废气,会造成大气污染。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油品质量安全执法,全力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案例八:
兰考县某消防器材经营部销售不合格消防应急灯具案
消防产品是用于火灾救援的重要物资,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将给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可想象的后果。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