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全省仅消保委系统涉及退卡退款的预付式消费纠纷就达16976件,比2017年(15990件)增长6.2%。目前该领域问题主要体现在经营者发卡无准入门槛、办卡资金缺乏规制、双方约定不明确,退卡机制没有建立等方面。经营者的上述不法行为导致市场上商家中途关门、卷款而走的事件屡屡发生,购卡消费者的资金安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良好的企业,由于经营者的优势地位,往往会利用垄断条款侵犯消费者求偿权,出现办卡容易退卡无门的现象。
案例一、开卡未用需付费地方条例保权益
2018年11月10日,六合区苗女士在某健身公司南京分公司办理健身卡,缴纳5288元,但并未开卡,也未签订正式合同。第二天,苗女士考虑后决定不办卡,但在要求商家退款时,却被告知要支付20%的手续费。健身中心尚未开业,苗女士也未接受过任何服务,甚至对合同详细内容还不了解,却要支付1000多元的高额违约金。协商无果后,2018年11月13日,消费者苗女士向六合区消费者协会投诉。
接诉后,六合区消费者协会依法组织双方调解,经营者同意苗女士退卡诉求,但双方就扣除的违约金数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调解终止。随后,六合区消协依法支持消费者苗女士向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南京市消费者协会公益律师团律师为苗女士提供法律服务。经法院审理,2019年2月28日法院判双方解除合同返回全部钱款,被告方当场将全部钱款返还给原告方,消费者表示满意。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预付式消费案例。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以发行单用途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有权自付款之日起十五日内无理由要求退款,经营者可以扣除其为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已经产生的合理费用”,本案中消费者未开卡,且在买卡的第二天就向经营者提出退卡申请,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经营者在未向消费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应当退还消费者全部款项,而不得设置任何障碍。
案例二、预付消费陷阱多幽灵主体需痛击
消费者王先生、于女士、徐女士在南京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的健身分店分别办理了健身卡,2018年8月31日,该健身分店单方面宣布消防整改,停止营业,店方建议消费者前往其他分店健身。三名消费者因不满意商家的处理方案和态度,对其不再信任,遂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款项,其诉求遭到商家拒绝。2018年10月,三名消费者投诉到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江苏省消保委”)。
接诉后,江苏省消保委立即与该健身总店联系了解核实情况。经江苏省消保委多次沟通,该健身总店以公司没钱为由拒绝退款,拒绝调解。基于调解无果,江苏省消保委依法委托公益律师代理这三起案件,支持消费者对该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现该案还在法院审理过程中。
案例三、停业整顿卡难用退费权益需保障
2018年5月18日,郝先生、孟先生、龚先生、杨先生、朱先生等几位消费者来到江苏省宿城区消费者协会反映:因某国际游泳健身中心停业装修,老板王先生联系不上,自己在该健身中心购买的健身卡已无法使用,希望消协能够帮助其维权,退还未消费钱款。
接诉后,宿城区消费者协会立刻组织进行调查。在协商过程中,经营者王先生始终不愿意出面接受调解,只以邮寄方式表示可以为消费者安排转店,而对于消费者退款要求,经营者拒不接受。经多次调解无果,宿城区消协依法支持三名消费者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判决责令经营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退还三位消费者未消费的剩余款项,消费者表示满意。
省消保委接诉后开展调查,确定情况属实。与经营者沟通过程中,对方先是坚持协议约定不得退款,后又表示需要按照原价扣除一年费用,剩余金额扣除违约金后退还消费者约3000元。经多次协商无果后,省消保委依法委托省公益维权律师团律师支持消费者向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经营者同意解除协议并为消费者办理退款9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于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和居住品质的需求也不断增强,因此汽车与商品房销售市场也异常火热。据统计,2018年全省消费者组织受理涉及商品房的投诉2833件,比2017年(1375)同比增长106%;受理汽车销售投诉10219件,这些都直接反映出消费者对刚需性消费品的需求。从数据分析,房地产销售问题主要集中在:房屋漏水、裂缝等质量问题,房型与宣传不符等宣传问题,设置保证金、定金障碍等合同格式条款问题。汽车销售中主要存在搭售保险、隐瞒车辆真实情况、扣押随车文件等情况。
案例一、房屋质量无保障开发商违约需重判
消费者马先生于2009年购买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精装修商品房,当年夏天出现屋顶天花板滴水发霉、地板受潮等房屋质量问题,此后起至2014年5月,物业反复维修,问题未解决,却在维修过程中造成隔断冷凝管对房屋装修及家具造成伤害并导致生虫等其他问题。同时,开发商曾承诺提供十年免费车位使用权(十年车位费共计32000元),但随后也拒绝履行约定。2014年4月,协商无果后,马先生投诉到南京市消费者协会。
案例二、购车遇欺诈违约二审判决终获赔
消费者濮先生于2016年12月3日在徐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付5000元定金,订购某品牌汽车一辆,2017年1月7日付清尾款17.38万元,提车后发现车辆与样品多处不一致。濮先生随即要求退车,遭到该公司拒绝。双方沟通无果后,2017年1月11日濮先生投诉到徐州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
三、弱势群体维权意识显著提高
消费者在现有的消费环境中,由于本身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的差异和局限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在遇到消费维权问题时,由于物力、财力、专业知识等方面限制,很容易出现协商无果、维权艰难的局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规定:“国家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江苏省消保条例》第二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全省各级消费者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积极履责,对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法律资讯、支持诉讼等法律援助。
案例一、超市购物遭伤害经营场所理担责
2016年8月27日,消费者许先生在南通某超市二楼购物时,头部被高处掉落的服装模特砸伤。随后,该超市派人员陪同许先生前往医院治疗,许先生因伤在家休息,停工一个月。随后许先生与该超市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投诉至江苏省南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请求调解。
南通市消保委接诉后开展调查,确定情况属实。与经营者沟通过程中,对方坚持认为自己已垫付医药费,无需再向消费者赔付误工费等其他费用,拒绝实现消费者要其赔偿8323元的诉求。经多次协商无果,南通市消保委依法支持消费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营者赔偿消费者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8323元。经法院审理,判决经营者一次性赔偿消费者许先生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共计2270元(医疗费、交通费被告已先行赔付)。
案例二、农资质量不合格农业公司需担责
如东消协接诉后开展实地走访调查,查看涉事育苗基质,并多次与山东某农业公司沟通协商。2017年11月20日,如东消协委托如东县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涉事消费者库存的育苗基质进行抽样送检。2017年12月1日,经上海某检测机构出具报告,上述育苗基质存在5项指标不达标,均为不合格产品。经多次协商无果,如东消协依法委托法律援助律师支持消费者向如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法院调解,经营者同意一次性赔偿该消费者季先生等20家农户西蓝花减产损失50万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江苏省消保委通过此次支持诉讼案例分析与发布,希望能够达到教育引导的目的,给经营者以警示,给消费者以放心。2019年江苏省消保委将继续立足于消费者最关心的维权问题,推进消费维权工作创新发展,指导经营者依法经营,有效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