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这家农资经营部销售的“全营养水溶性肥料”,产品包装上标有肥料登记证号,经市场抽检肥料中含有农药成分,被按经营假农药处罚并曝光通报,望广大农资经销商从中吸取教训,把好产品进货关。
按照新《农药管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
(一)以非农药冒充农药;
(二)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
(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
郴州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农(农药)罚〔2018〕2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何宁
身份证号码:431081198506277775
地址:资兴市清江乡清江西村毛坪一组
当事人经营假农药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现已查明,当事人通过生产厂家发货该种肥料登记证号为农肥(2015)准字4631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为20171208,规格为200mL/瓶,由泉农(厦门)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河南控股公司(河南东信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泉农靓优矿物质全营养水溶性肥料共2件共80瓶,货值400元,至案发时当事人已售出23瓶,销售单价7元/瓶,销售所得161元为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证据如下:
一、当事人何宁提供的营业执照、农药经营许可证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二、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现场勘验报告一份及图片2份,证明当事人经营涉案农药具体过程、案值;
四、当事人提供的该产品的进货票据、销售台帐各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假农药行为。
上述事实和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假农药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农药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农药生产企业、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假农药:(三)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禁用的农药,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之规定情形,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之规定,构成经营假农药违法行为。如有销售所得,为违法所得。
2018年09月19日形成了案件处理意见书,我委政策法规科对该案的事实、理由、依据、程序以及处理意见进行了初步审查,并提出了初审意见。同日,我委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意见适当。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经营假农药;”之规定,并参照《郴州市农业行政处罚种植业部分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按以下基准执行:1、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5000元以下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因当事人积极配合本案调查,产品货值和销售金额较小,本机关责令其停止该产品经营,并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1、没收违法经营的农药57瓶;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1元,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两项合计人民币5161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到郴州市农业委员会办理缴款手续后到财政局指定非税收入专户办理交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或湖南省农业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郴州市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郴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8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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