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农业社会学论文,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2.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对农业推广硕士的需求
由于我国农业正面临着阶段性的新变化,致使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在迎来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农业推广人才在“质”与“量”上的严重不足,成为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所面临的最直接问题。
2.1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面临的人才困境
首先,在现行的公益机构中,人员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基层农技推广新旧力量出现断层,推广队伍专业化水平不足,知识老化现象严重;其次,部分农业经营机构缺乏对行业内涵的界定,加之涉农服务行业特殊性导致的人才从业意愿低糜,令机构难以招收符合行业规格的人才,且从业人员素质不高,缺乏法律意识;[3]其三,在岗的农业技术从业人员对于农技以外的其他知识和技能疏于提升,使得国家推进现代农业信息化建设的政策失去人才支撑。
2.2农业推广硕士对构建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的重要性
我国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面临的人才困境,非常直接地对农业推广战线上的农业科技人员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农业推广硕士作为专业学位研究生,其目标在于培养具备农业推广技能,致力于农村发展服务,能解决生产、管理及建设中实际问题的应用型、复合型人才。因此,设立农业推广专业硕士学位不仅是时代的需求,是国民经济建设与发展的需求,更应是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的需求。
3.我国农业推广硕士培养体系面临的问题
4.完善农业推广硕士培养体系建设的路径选择
基于农业推广硕士培养体系在生源、思想认识、培养方案设计、培养过程以及论文研究中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通过以下几方面提高农业推广硕士的培养质量,从而为我国的农业社会化服务新机制弥补现有的人才缺陷。
4.1整合高校、政府资源,保证生源的“量”、“质”
高校应在保证培养质量的前提下,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政府则应以提供学费补贴的方式,为学员以及高校提供一定的求学、办学资金支持;高校必须加大重视力度,在坚持培养标准及培养目标的基础上,采用灵活多样的个性化培养模式;政府应当同高校订立共同培养农推硕士的办学协议书,将干部培训同农推硕士教育紧密结合在一起,把干部任职资格、职务晋升与农业推广硕士学位进行挂钩;高校应将主要招收对象定位为农村基层中青年村干部、一线科技推广人员以及服务基层的“村官”。
4.2端正高校办学态度,提升学位认同感
针对高校自身、学员以及教师对农业推广硕士专业学位认同感较低的现象,高校应当明确农业推广硕士只是国家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又一种方式,与学术型研究生处于同等地位,不存在孰优孰劣的问题,并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严格管理。要加大重视力度,完善培养环节,保证培养质量,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培养“懂科技、懂应用、懂管理”的人才,逐渐改变师生偏见,提高学位认同感。
4.3兼顾理论与实践,适当调整培养方案
4.4规范教学过程,切实保证培养质量
论文摘要:当前我国农村基础教育的目标小应该定位于“立足农村,培养农村所需要的人才,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而应该与城市基础教育的目标一样,定位于为整个国家培养社会主义社会的合格公民
随着我国政府和社会对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日益重视,农村教育也逐渐成为教育研究中的热点问题,在所有的农村教育问题中,农村教育的目标是最为关键与核心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决定了农村教育的发展方向,决定了广大农民及其子弟的命运,也决定了农村经济、社会乃至整个民族、国家的发展与稳定。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中,不少研究者认为我国当前农村教育的目标应该定位于立足农村培养农村所需要的人才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服务。其中有一些研究者还批判我国当前的农村教育存在,目标的单一应试性、城市性、离农性。结果导致未考上大学的农村青年是种田不如老子喂猪不如嫂子(1)。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很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
第三,我国绝大多数农民都有让其子女读大学的愿望,而广大农民子弟也都有自己的大学梦,这一点我们绝不能忽视,城乡二元结构是我国社会多年来的基本特征之一,在人们的心目中,城市代表着先进、富裕,而农村则代表着落后、贫穷,城市与农村分别处于社会的上层和底层,多年以来,我国城市居民一直享受着稳定的社会福利、医疗、养老、保险等待遇、政策。而农村居民则完全没有这些保障。因此改变农民身份成为城里人像城里人一样生活,一直是许多农村人的梦想。然而,农村人要想成为城里人却十分困难。虽然现在已经有大量的农民工进城务工,生活在城市里。但由于其农村户口性质的限制,很难甚至根本享受不到城市人的社会福利、医疗、养老、保险等。也就是说并不能成为真正的城市人。就目前而言,高考仍是广大农民子弟改变其农民身份的相对较为容易的一条通道。然而,就是这为数极少的通道也要被某些将农村基础教育目标错误定位的人所堵塞。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
参考文献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建国50多年来,中国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是适应原有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随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却始终处于边缘地带,突出地表现为农村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在农村实行之后,一些原有的对农村老年人的保障政策被削弱,但新的保障制度却又未建立,农村老年人不得不面临着严峻的生活风险。由此可见,滞后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无法发挥“社会安全阀”的作用,就会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危害。因此,在当前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的趋势下,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下,构建合理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迫在眉睫和至关重要。
一、农村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
由于我国农村经济长期处于极低的发展水平上,农民可支配的收入十分有限,在这个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也只能是一种低水平的社会保障。。而且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一般是在一个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的,由于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别也很大,再加上农民手头可支配的钱少,造成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也少,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求。湖南省邵东县是一个比较富裕的地区,该县有人口113万,其中农民有一百零几万,而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民仅为5万,占农民总数的5%,且大多数农民选择的都是养老保险中层次最低的一次性缴纳200元的投保档次。如果按照20年投保期计算,每月只能领取几十元的养老保险金,再扣除通货膨胀因素,实际上并不能起到养老的作用。
2、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设计有误,范围笼统,且阻碍社会发展。
3、国家投入不足,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基金保值增值难。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个人交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在政策上予以扶持”的原则。这项政策扶持对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具有益处,集体补助部分可由乡镇企业税前支出。而现实中大部分农村务农人口享受不到这一待遇。当前,乡村两级负债严重,可以利用资金非常有限;尽管集体经济较雄厚的村组,其养老金积累在收入分配中所占的比例也是很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集体补助为辅就成了空话。实际上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际上成了纯个人储蓄积累保险,社会保险退化为商业保险。而且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面临与城镇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一样的投资运营问题。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采取存银行、买定期国债,非常有限的投资渠道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困难,极难以度过承诺较高的养老金的支付风险。
二、对策。
1、加速农村经济发展是增加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根本。
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社会保障水平的高和低。因此,加速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和乡镇企业的发展,这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根本。因为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着社会保障水平的高低,然而我国的经济又不够发达,再加上生产力水平的多层次性,这就要求我们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经济,同时要求我们按照现实情况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农村社会的养老保障。
2、范围的划分合理化。
我国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下,农村人口按照其实际生活和工作情况可以划分为四类人:第一类是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又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是其的农业收入,这些人是最为标准的农业人口;第二类在农村和城市之间来回迁移的农村人口,农忙时节回乡承担着沉重的家庭负荷,而且农闲时进城从事流动性较强的工作。第三类是生活在小城镇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其非农业收入占全部家庭收入的大部分,乡镇企业职工和乡镇个体经营者是这部分农村人口的典型代表。第四类是生活和工作在城市,从事非农生产的农村人口。他们的工作相对稳定,而且完全脱离农业生产,生活习惯实际上已经城市化的农村人口。因此,我们不能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混为一谈,并且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要消除一切不和谐的因素,为新农村的建设奠定基础。。所以要区分他们的实际情况,选择加入相对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笔者认为第一、二类人应加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三类人应选择加入小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第四类人应选择加入城市社会保障制度。
3、建立正式、规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4、加大政府重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制的投入。
社会保障原则上要求国家出面组织并承担一定的义务。在社会保障这项工作中,国家不但是非营利的,而且应该保证此项工作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不应从群众所缴纳的保险金中提取,否则就难保证社会保险的给付率高于商于保险。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国家补贴的方法,通过调整现行政策的目标,把现在主要用于粮食流通环节的大量低效财政补贴,以对实行产品换保障计划的农产品进行定额补贴的方式,逐步转向直接补贴种粮农民,承担起建立农民养老制度的财政责任,达到加快建立农民养老金保险制度的目的。国家财政提供的支持额度和农民缴纳农产品的一定比例对农民进行直接补贴,不仅可以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而且可以使农民直接感到国家的财政扶持,进而提高农民的种粮积极性。这样政府作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也可以成功地构建。
5、加快农村社会保障法制建设。
社会养老保险作为整个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主体和核心,是以强制性为基本特征的。而社会养老保险的这一强制性又必须通过国家立法才能得到保证。目前,社会养老保险在农村举步维艰,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社会保险立法的滞后。例如,在许多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中,由于一些企业主和民工的知识水平低,造成了企业主以政府有关强制社会养老保险的文件不是法律为由,拒绝给广大农民购买社会养老保险。由此可见,要建立我国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加快社会保障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因为只有如此才能使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有法可依,进而为构建社会主义的新农村建设奠定基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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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郑杭生。社会学概论新修(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442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诚信缺失,治理策略
一
二
结合我国实际和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一般认为,实现诚信主要是通过两种途径来进行约束的,即法律制裁和道德制裁。所谓的法律制裁主要是通过国家制定的一系列的政策、法律法规、制度来对人民的行为进行限制。所谓的道德制裁主要就是指通过社会的舆论和良心来对人们的行为进行限制。这两者是通过相互作用来对诚信发挥作用的。
第一,加大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实施诚信的思想道德教育
其一,加强中小企业员工的诚信思想道德教育
中小企业要实现诚信经营,必须在企业内部实施诚信教育,中小企业可以通过建立自律机制来保障中小企业诚信经营教育的效果。一是,要认真制定诚信经营准则,使中小企业员工明确自己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诚信经营准则有哪些内容,什么是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什么是不属于诚信经营行为,从而使中小企业员工有章可循,能够自觉地接受中小企业诚信经营准则。二是要建立诚信经营的奖惩机制。对遵守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给予必要的奖励,对于违反诚信经营准则的员工要给予必要的处罚,只有这样,才能使越来越多的员工遵守诚信经营准则。正如一石说:“一个社会的道德完善与否,仅靠每个人的内省是远远不够的,必须有完善的制度。如果有一种机制,能从恶的人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并让他为这个污点付出沉重的代价,那么整个社会的信用就一定能走上正道论文格式范文。”[1]因此,中小企业员工必须在内部实施诚信经营教育,丰富他们的诚信经营知识,提高他们的诚信经营水平,使他们树立起敬业爱岗、公平竞争、遵纪守法的良好道德风尚。
其二,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诚信价值观教育
由于中小企业目前已经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但中小企业的诚信缺失已经严重制约其参与正常的生产经营和对国民经济各方面作用的发挥,那么,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显得更是令人瞩目。所以,中小企业应作为诚信道德建设的重点,应首先进行现代企业管理论文,然后以点带面,影响和带动全社会的诚信建设,逐步形成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他们形成互动,从而促进中小企业诚信道德建设。
第二,加大信用立法力度,严格依法办事
其二,严格依法办事,加大执法力度
由于我国目前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期阶段,更需要严格的法律制度来保障。从司法和执法上落实法律责任,通过加强对失信经营者的打击力度,强化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权,建立有效责任追究机制和市场退出机制,使法律制裁对实行中小企业信用行为发挥有效的作用,实现真正的法治,这也是保证中小企业信用建立的前提条件。如温州的乐清县柳市镇中小企业的转变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在十多年前现代企业管理论文,“柳市黑潮”曾搅得全国不得安定,国务院曾史无前例地为了一个小镇下发了国办【1990】29号文件,开展了毁灭性打假行动。全镇1267家低压电器门市全部关闭,1544家庭生产户全部歇业。十多年后的今天,柳市镇发生了根本性转变,全国所选用的低压电器,有50%来自这个滨海小镇,仅财政收入一项,就由1990年的几百万元上升到2000年的3、45亿元。同时,柳市已成为国内最大的低压电器出口基地,一年出口创汇3亿美元,居全国之首。今天的柳市是真正名副其实的电器之都,同时也是打假打出的电器之都论文格式范文。[3]
第三,建立和完善符合国家规范的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失信行为
其一,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的产权制度
其二,不断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市规划;居住区;景观生态
1引言
2居住区绿地景观生态设计的原则
2.1遵循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
随着景观生态思想的发展,在规划设计居住区绿地景观生态系统时,首先要以植物学、景观生态学、人居学、规划学、社会学、美学、建筑学等为基础,遵循生态原则,重新认识身边熟悉而又陌生的自然生态景观造景要素:例如立地环境、水系、植物、动物、微生物、气候天象、时空变幻等。要始终以人为本、以生态为本,协调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使居住区绿地景观生态系统与自然界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环境因子组成有机整体,体现环境多样性、景观多样性。
其次要从非自然造景要素:如人文环境小品、建筑、灯光、道路等景观,以及人类思维行为等诸方面来规划住宅绿地生态系统,使居住区绿地空间不仅有绿化的数量,更要考虑绿地的质量和功能,即创造回归自然、融于自然的诗意景观天地,使居住区景观生态建设不仅仅停留在生存、生理需求的生物层次,而是迈向心理和精神上的愉悦的高尚层次,是对美和情的追求。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居住区环境的社会活力,才能与人与自然相协调的规划设计理念相对应。
2.2规划设计中的立地环境要素
①原生态土质的重要性。自然界是具有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基因多样性的生态系统,是由食物链构成的生态金字塔,塔底是孕育万物的土壤、水分等,其上为微生物、昆虫等分解者,位于分解者之上的是将太阳光、水转化为有机物并产生氧气的植物,塔顶为消费者的动物和人类。原有的地球生态系统是亿万年演化而成的,在自身系统内可以完成物质的循环和能量的转换,所以住宅区原生态表土的保持相当重要,而以往在住宅区的开发建设中常常忽视这一点,随意弃土、回填土、整土,会无意中破坏大地的平衡和生物多样性的原生态环境。因此尽可能保留住宅区本土是住宅生态复原的基础。在规划时既要注意借景(山、水、树),同时也要保护土壤、防止原生态水土流失;做好地形地貌,尽可能保留野生生物,顺着绿脉而得以生存繁衍。人作为城市和住宅区的生物主体也和其他生物一起共生共存。因此在住宅空间规划时同样既要注意借景(山、水、树),保护土壤、防止原生态水土流失,又要做好地形地貌,保持原生态水土流失。
②形成多样性的地形地貌小环境。起伏的地形是自然界的表象,形成起伏的地形,有一种亲近自然的感觉,有了地形环境的多样性才可能有植物的多样性,生物的多样性,因为人类向往的聚居环境包含了海滨、河流、谷地、森林、岛屿,而森林大部分生长于地形起伏的山岭中,对于绿地面积有限的住宅区来说,模拟自然的地形是至关重要的,这不仅可以增加绿地面积,形成区域小环境、小气候,有利于地表径流,有利于排水,而且因地下水位过高引起的植物种植难度系数可相对降低,有利于栽植高大怕湿性景观植物,如雪松等各种各样的植物种类,丰富景观层次,使各类植物在层次上有变化、有景深,有阴面和阳面,有抑扬顿挫之感,进而有利于提高住宅景观品位,可做到生态、视觉景观和大众行为的三位一体。
2.3水景的生态设计原则
水是生命的起源,如果把植物比喻是“水塔”,那水就是其源泉和本底。湿地是自然界最富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态环境之一,具有独特的生物多样性,同时湿地系统也是孕育生命的生态系统。建设住宅的水景湿地有助于改善住宅的生态环境质量和可持续发展。
①水系利用原则:住宅区收集和排水系统基于生态观点的设计模式是:阻止和收集减缓地表径流蓄水缓释和灌溉利用。
②从生态的角度:水有较大的热容量,不仅增加空气湿度,而且可起到调节气温的功效;
③人的亲水性:水是生命的象征,从飞机上看地球,绿色的山峦、弯曲的河流和绵延的海滩常连在一起,人类聚居最向往的地方往往是海滨、河谷,用模拟自然结合现代园林的包装手法,可使水产生流动跌落;模拟自然的溪流,从跌落、流动、水位变化,完全是大自然的缩影。在菊园、浦江花园、河滨豪园都用了水景。所以模拟自然的溪流、瀑布、人造湖泊,通过水位变化的水流是人工再现的自然水流,形式上是一种人造湿地,从人类原本行为心理上得到了回归自然的满足和欢愉。
2.4景观植物配置的多样性原则
植物配置应向生态化、乡土化、景观化、功能化方向发展。植物材料既是生态造景的素材,也是观赏的要素;位于分解者之上的植物能将太阳光、水转化为有机物并产生氧气,所以应正确选择树种特别是多用乡土树种,因为乡土树种是自然生态历史演变的结果。科学地配植各种植物有利于发挥植物的特性,构成生态美景。
2.5景观道路、雕塑、健身设施等户外空间在住宅区绿地中的设计
茶陵:乡土环境里的自由成长
与个人历史的不期而遇,让对历史――“世界近代史、中国近代史,特别是中国的金融和经济史”非常感兴趣的陈志武再一次体会到自己研究的意义:“了解过去是怎么一回事,为什么证券业在中国没有发展起来,为什么不同地区之间经济和金融的发达程度不一样,甚至于像今天或者是70年以前,不同省份民间的借贷利率和金融交易的程度都差别这么大,这些都是我想要弄清楚的。解释这些问题,就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今天的中国社会是怎么走过来的。”
1962年出生的陈志武,对于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是怎么走过来的,有着切身的体会。在茶陵,这个因神农氏“崩葬于茶乡之尾”而得名的湘赣边界小城,这位如今声名显赫的经济学家曾过着普通的农家子弟生活。“我家在农村,上小学一年级就开始每天下地劳动或是上山砍柴,一直到1979年上大学。冬天要去二三十公里外的地方砍柴,然后背60公斤左右的柴回家,往往离家还有十几公里,肚子就很饿了。1986年8月,我到耶鲁读书后,经常去纽约。走在曼哈顿的大街上,我就想,几年前,我还在茶陵农村的山沟里扛柴呢,这些年的变化还真是蛮大的。”
早年的茶陵生活经历,后来不断出现在陈志武的研究中:谈自由市场的运作时,他会想起跟父母到集市买东西的见闻;谈法治时,他举出自己小时候几乎没见到过警察的例子,说明交通不便过去使中国乡村与正式司法基本无缘;谈诚信与市场浑浊时,他指出,乡土中国的商品市场多以村为单位,买卖双方信息基本对称,讲“诚信”才是理性的选择。
研究:从未改变的人生方向
1979年,中国的计算机教育尚处于启蒙阶段。随机选读了这个新兴专业的陈志武,一直到1983年做毕业论文时才真正地碰了半年计算机。不过回想大学时代,他仍觉得颇有收获。一方面,他掌握了数学的、工程的客观研究方法,这为他今天研究经济学打下了重要的基础。与此同时,中国式教学的机械性、不注重应用,也让他体会颇深:“我大学一、二年级一直在学微积分,但从没有搞清楚微分、积分有什么用。1986年我到了耶鲁,学一门资产投资组合的管理课程,在给债券作风险评估的时候才发现,原来一阶导数可以帮我们控制风险。我突然之间头脑开窍了,这个微分、积分还有这么好的用处。所以这些年,在国内我一有机会跟大学里的老师或者学生交流,总是谈这个感受,希望这种状况有所改变。”
大学毕业后,多数同学分到了冶金系统的研究所或企业,陈志武则选择了继续读书。他说:“做学问是我的最爱,我几乎从来没有真正想过,除了做学术研究以外,还会去做其他的职业。”在国防科大,他结识了一群志同道合的朋友,包括如今在国内社科领域相当有影响的崔之元。1987年,他们合作翻译了肯尼思阿罗的《社会选择与个人价值》。“崔之元是北京人,对社会科学非常热衷。我跟崔之元交上朋友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的英语特别好。通过和他接触,看一些书,特别是后来接触到了弗里德曼的《自由选择》、哈耶克的《通往奴役之路》,我慢慢地对以数理的方法研究经济和政治问题产生了兴趣。大概是1985年秋季,我基本上作了一个决定,就是放弃学工程。”
那时,中国的第一波留学热从北京蔓延到了长沙,陈志武也开始准备申请美国的大学。“与社会科学有关的,我申请了耶鲁。另外,我对用数理方法研究医学也蛮感兴趣,所以跟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医学院的一个教授也写了信,他根据我的背景建议我放弃这个念头。同时,我也申请了伊利诺伊大学芝加哥分
校的一个专业。”但他没有抱任何的希望,因为他无法考托福和GRE。在写给耶鲁的信中,他说,我不知从哪里找到32美元的考试报名费。那时,中国仍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我用英文给他们写信说,我的英文应该还可以,他们相信了。”1986年4月,陈志武收到了耶鲁大学的录取通知,耶鲁每月还向他提供800美元左右的奖学金。
创业:成功与不成功的公司
随着职业生涯的一步步上升,陈志武身上湖南人喜欢挑战的基因开始显现。1998年,他创办了ValueEngine(价值引擎)公司。“我做了这么多年关于资本市场的研究,蛮有兴趣把这些理论投入到实践中。另一方面,通过创办一个公司,感觉企业家、管理层面对的挑战是什么,也可以帮助我在做研究的时候不至于太超脱。”
2001年,他又与两个合伙人创办了Zebra对冲基金公司。这只秉持市场中性策略的对冲基金,几乎100%是根据陈志武的模型来判断、操作的。“到目前为止,实际的投资业绩跟我们最初设计的目标总体一致。”Zebra对冲基金现在有十来个全职的职员,客户主要是来自法国等地的机构投资者。今年6月,陈志武又对基金进行了一次重组。两次创业经历,确乎为陈志武的研究提供了帮助:“比如说委托关系,学术界对它在现实经济中的影响研究并不太多。我自己做公司以后就感觉到,它在经济学,特别是金融经济学的理论中受到的重视是远远不够的。”由此出发,陈志武格外重视对诚信的研究。
中国样本:解读时的独立与深刻
2001年开始,陈志武把研究重点之一转向了中国转型中的市场发展问题。“中国过去28年一直在经历着三个大的转型,包括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从封闭社会向开放社会的转型。在世界历史上,同时发生这三个转型的国家不是太多,所以,中国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方方面面的变化,都为做学问的人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实验室、数据库。”
论文关键词流动人口防控对策刑事犯罪
经过三十多年改革开放的飞速发展,我国完成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正在经历由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的转型。在此进程中,流动人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大规模的人口流动也在不断地加剧着城市环境和资源的负担,挑战着社会管理机制与社会服务体系,这其中就包括日益严重的流动人口犯罪问题。
从上述报告中我们不难分析出:一是流动人口的总数正在增加,这意味着其对现存社会管理的挑战将逐年加大。二是流动人口的代际更替已经出现,新的流动人口构成必然带有新的特点。三是新生代的流动人口在温饱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可能的犯罪行为也将不再满足于传统物欲的、侵犯财产的类型,而将会向更高层次转变。四是新生代流动人口更趋于年轻化,其犯罪行为中暴力犯罪的比重也有可能相对应的增加。五是已婚育龄妇女的流动比例更大,这将给社会服务特别是对产妇医疗、儿童教育等方面的保障体系造成新的压力,解决不当将会为城市治安带来新的隐患。综上所述,在新的流动人口背景下,我们有必要研究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成因及提出相对应的完善和解决办法。
一、流动人口犯罪的特点
(一)从传统的侵财型犯罪向其他类型犯罪扩展
流动人口大多是以致富赚钱为目的而流入城市的,故而在流动人口犯罪中,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占了绝大多数。很多流动人口没有稳定的收入、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保障。故当其犯罪时,触犯的罪名多为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类犯罪,各地数据统计表明尤其以盗窃、抢劫、诈骗居多。
《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指出,新生代流动人口正逐步由生存型向发展型转变,其侵犯财产类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随之发生变化。美国刑法学家萨瑟兰创立了“白领犯罪”这一概念,他指出:“白领犯罪大体上可定义为体面的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其职业活动中实施的犯罪行为。”新生代流动人口区别于传统的流动人口,已不再局限于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其犯罪特点也不再局限于仅仅是为了解决温饱的物欲型犯罪,而是更趋于追求多元化的经济利益。故而其触犯的罪名也正在不断渗入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的经济类犯罪,第八章的个别罪名如行贿罪等等。
(二)暴力性及低龄化
(三)地缘性
流动人口犯罪的另一特征表现为以地缘关系为纽带而容易形成犯罪团伙。在城市流动人口实施的犯罪中,团伙犯罪的数量远超过单独作案。大量的流动人口来自农村,带有浓厚的乡亲观念,更兼城乡文化冲突使其具有好抱团、排外的心理特征,很容易拉帮结派、结成一致对外且较为稳定的组织团伙,甚至出现师傅带徒弟,传授犯罪技巧与经验的现象。这种以地缘为基础的团伙在实施犯罪时大多体现为有预谋、有分工甚至互相包庇掩护,犯罪组织也日趋严密,更有甚者发展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
二、流动人口犯罪的形成原因探究
流动人口犯罪是我国在目前特定的发展阶段中出现的问题,是城市流动人口这一特定群体受到社会大环境影响的结果。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原因十分复杂,除流动人口自身的经济因素外,文化价值观念及社会管理服务体系也同样起着不容或缺的作用。
(一)经济原因
1.目标与现实的冲突
追求经济利益是造成人口流动的最主要原因,同样也是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主要原因。大量的农业剩余人口怀着“淘金梦”进驻城市,却由于缺乏专业劳动技能,处于失业状态进而不能满足基本的生存需求。追求经济利益的目标与生存现实之间的巨大冲突,使部分流动人口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中国流动人口发展报告2013》指出,新生代的流动人口在温饱之余对城市新生活充满更多期待。这使得梦想与现实的反差尤为突出,也就导致经济原因引发流动人口犯罪的现象更加明显。
2.“相对剥夺感”理论
相对剥夺感理论(RelativeDeprivationFeelingTheory)是由美国社会学家斯托夫(Stouffer)提出来的。“相对剥夺感”是指个人将自身处境与其参照的人进行比较,如果发现自己的处境处于劣势,就会产生自己受到了剥夺的感觉。城市居民拥有比流动人口更稳定的工作、更高的收入、更好的社会保障,这些都极易引起相对剥夺感的产生。相对剥夺比绝对剥夺更容易诱发犯罪行为的发生。因为,对实施犯罪来说,可以见到和接近物质财富,要比完全缺乏物质财富或者没有机会把它弄到手的情况更富有刺激性。豐流动人口是城市经济财富的创造者,却不是这些财富的享有者,长期在这种失衡的心理状态影响下,就容易错误地将犯罪行为视为“夺回自己财富的行为”。
(二)社会原因
1.法律体系的滞后
目前我国关于管理流动人口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暂住证申领办法》、《关于城镇暂住人口管理暂行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大都强调流动人口的义务,疏于规定其权利。表现出的是对城市流动人口的防范,侧重于治安管理和打击整治,不关心其需求,更没有针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随着我国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的法律意识也在渐渐觉醒,生活在一个缺乏认同感及归属感的城市,履行了义务承担了责任却不享有相应的权利,极易产生对抗情绪,进而引发犯罪。
2.社会控制力的相对弱化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发展,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中建立的针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机制已无法应对现今流动人口的数量膨胀,而城市新的社会控制机制尚未形成,这势必造成城市对流动人口的社会控制力相对弱化。
即便是现有的社会控制体系也没能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大部分城市并未对这庞杂的工作予以相应的重视,只将其交由基层派出所负责;还有部分城市在流动人口的管理上缺乏明晰的工作制度,实际操作混乱不堪。这些都为城市流动人口犯罪的滋生提供了温床。
(三)文化原因
1.价值观冲突
长期生活在一种稳定环境下的群体会在群体内形成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因此城市群体价值观与农村群体价值观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因为劳动力过剩,流动人口屈于弱势地位,仅靠勤劳节俭很难满足生活需要,因而更容易受到金钱至上等消极观念的影响,这为流动人口从事盗窃、抢劫、组织或强迫、贩毒等高危犯罪行为提供了精神支持。
2.匿名效应
三、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
我国目前针对流动人口犯罪的管理更多倾向于防范,但从多年的司法实践来看效果并不理想。人口流动的增长是由于我国飞速的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因此流动人口犯罪是绝对不可能避免的,单纯的严刑峻法并不能解决一切问题,对流动人口犯罪的预防应当着力于“疏导”。
(一)重视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
近些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些针对流动人口的法规或规章,为解决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进行了一系列积极的探索。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障问题集中在养老保险、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等方面,因此扩大医疗保险的覆盖,统筹全国范围内的养老保险将是完善流动人口社会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新的《流动人口发展报告》提到新生代的流动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的比例正在增加,这一现象不仅增加了医疗服务保障的压力,更为城市流动人口的子女教育问题带来了新的挑战。因此,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学质量,降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辍学率,保障流动人口子女的受教育权应当被提上日程。减轻流动人口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后顾之忧,增强流动人口的城市融入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地预防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
(二)建立针对流动人口的教育及培训
其次应当对流动人口开展技能培训,提高就业率。必要时也可在企业中对新上岗的城市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定程度上的帮助,比如分配师父在工作实践中进行具体指导,从而消除因工作和生活环境改变带来的不适应,减少城市治安的不稳定因素。
作为法官,波斯纳的这部著作当然讨论了许多与老人有关的法律问题,例如老人的医疗保健、老年人犯罪、就业年龄歧视、老年人退休金和福利以及安乐死等领域的法律问题,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部法学的著作。但是,这更是一部有一定开拓意义的社会学著作;基于并发展了经济学家贝克尔提出的人力资本理论,波斯纳从理论上分析了一系列与老人有关的社会问题,不仅独具慧眼,而且相当犀利,有些结论具有相当广泛的政策法律意义,其中有许多都具有启示。
例如,波斯纳指出,由于相比起来,老人比年轻人更加稳健(或保守),因此当一个社会老龄化程度比较高时,当其他变量稳定时,这个社会就会相对稳定。这一点,也许对理解60年代西方社会的动荡无疑是有一定启示的,这时正是西方国家二战后“婴儿爆炸”一代人进入社会的年代;甚至对理解中国60年代到80年代的动荡,以及中国今后的发展趋势,也不无启发。这种理解社会情势的视角——就我所知道的而言——是非常独特和新颖的,可以扩大政治社会学研究的视野。
又比如,许多人口学家都指出,老年人的消费习惯与青年人的消费习惯不同,由于收入的前景相对固定,一般比较节约,因此当其他变量稳定时,老龄化可能带来经济的衰落。但波斯纳认为,这并不是必然的。由于老年人的消费与青年人的消费不同,老人往往是“纯”消费,可能更多用于旅游、保健、医疗,因此这种需求也可能增加社会的消费需求,甚至会带来社会产业的变迁。
又比如,世界各国的人口预期寿命都是女比男高,并且这种差距有增大的趋势,人们通常认为这理所当然——因为这是“自然的”。而波斯纳提出了一系列论点论证,社会也许应把医疗保健的投入从妇女转向男子,以提高男子的预期寿命,缩小男女预期寿命的差别。从总体看来,这对社会福利是有好处的。
波斯纳还分析了为什么老人在美国以及其他现达国家不能获得他们在传统农业社会中的尊敬和热爱。这种分析对于转型社会的中国显然是一个告诫。我们常常但实际上不能迷信我们有所谓的中国文化传统。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孝”作为一种政治意识形态必定是同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相联系的,而我们今天的市场经济将并且也确实正在侵蚀着传统的“孝”。我们必须未雨绸缪。
但是,这篇文字并不打算讨论这些问题。我想基于波斯纳的研究,简单地讨论这些研究对中国司法改革的一个方面,即对任免法官的政策寓意。
依照这一思路,波斯纳在本书中进一步指出,一个人在老年时,由于身心与年轻时相比发生了变化,以至于可以说不再是同一个人了。波斯纳以自己母亲为例,他母亲60多岁时,看到一位老人坐在轮椅上,说:以后我要是变成这样,就杀了我。20年后,当他的母亲也靠轮椅行动时,她就不想死了。波斯纳认为这一变化是由于老人的心境有了根本的变化,这两个自我同样是真实的。但年轻人往往不了解老年人的心态。据此,波斯纳认为“衰老”并不只是一个生理变化过程,而是包含着心理和智力的变化。这一点在我们生活中是常见的。一个年轻时的激进者到了晚年就可能自觉不自觉地变成了一个保守派。甚至有的老人希望并有意表现得还像年轻人那么激进,那么敢说话,那么无所畏惧,但他的话题和处理话题的方式可能还是老派的,例如什么问题都往政治上拉,或往他关心的问题上拉,他还是会让年轻人敬而远之;因此,这种做作出来的激进其实在另一方面正反映了其保守。
老年人与青年人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智力。这一点人们都接受,并往往认为老人不如年轻人。借助心理学上的“固态智力”(crystallizedintelligence)和“动态智力”(fluidintelligence)的概念区分,波斯纳指出,上面的判断实际上是人们选择性抽样和概括的结果。根据大量历史上的人物和故事,特别是美国的一些著名法官,他建构了一个人的能力随年龄增减和工作需求变化的关系。他指出,一般说来,年轻人的动态智力较强,固态智力较弱,换言之,他们学习创造的能力较强,知识更新快,但这些知识都未能身体化,经验累积少;而老人则相反。一般说来,每个人都会随着年龄增加而某些能力加强,有些能力则会随着年龄增加而减少。
社会对人的能力需求并不是单一的,并且社会的具体职业对人的能力要求也并不相同,有时甚至很不相同(想象社会对艺术家和工程师的不同要求吧)。因此,老人和年轻人之间的智力差别并不必定构成一种对立,过分夸大智力或趣味上的代沟是一种过度概括的结果。他们之间的智力差别实际上可以构成某种互补,从而为社会的深入细致的分工创造了前提条件。事实上,这种分工在任何社会中都一直存在。在初民社会中,外出狩猎或冲锋陷阵的往往是身强力壮的年轻人,而老人却更多担任决策作用;农业社会中,年轻人外出务农,老人在家照看孩子,就是这样的例子。波斯纳系统分析了不同行业里的一些历史名人的年龄与创造力的关系,指出在今天,在诗歌、艺术、数学等学科中,真正做出贡献的往往是青年人;但在有些领域,则往往只有年长者才能有所贡献。
三
波斯纳的话语背景是英美法,并且针对的是关于美国法官是否要强制退休的问题;在英美法传统中,理想的法官是法律人加政治家(1awyer/statesman),即不仅要懂法律,还要在法无规定却必要时“发现”法律,而后者在欧洲大陆法学传统中完全属于政治家的责任。在欧陆法系中,更多要求法官是一位精通法规、严格执法的专家,并且法院的分工也更细,因此,似乎波斯纳的这一关于法官的分析并不能完全适用。中国的司法体制基本沿袭的是欧陆法系的传统,法官退休和国家公务员是相同的;自然,波斯纳的分析也不可能完全照搬。
但是,波斯纳分析对我们的司法制度研究,特别是法官的选任和退休制度的改革设计仍然可能有所启发。
根据波斯纳的研究还可以予以考虑的另一项举措,尽管目前可以暂缓推行的,是应当把法官的法定退休年龄推迟到70岁甚至75岁。这是因为,假如法官更需要固态智力,并且司法审判工作所需要的这种固态智力往往到60岁之后仍然在增长,而不是衰落,那么,如果真的尊重人才、尊重知识,那么我们就必须注意充分利用和发挥法官在长期司法审判工作中累积起来的知识的作用,而不是让一位法官在他的固态智力风头最劲的时候就退休离职。对于中国这个司法知识传统非常缺乏的国家,尤其应当考虑到这一点。
我说了目前可以暂缓推行这一措施,主要是因为,鉴于以往进法院的门槛太低以及中国法院的行政化色彩很浓,造成我国目前法官的总体知识素质比较低,其平均水平显然低于律师。因此,适当加快法官的更替,提升法官的知识能力,是必要的。但即使如此,我们也必须注意累积司法审判的经验,因此必须注意保持法官的职业化,不能在制度上造成有经验的法官从司法职业中流失(包括提拔)。第二,也许会引起争议的是,在法院系统,不宜过多强调干部的年轻化——除了因年轻化带来的知识化专业化的收益明显大于因年轻化带来的司法经验的损耗和其他成本。就目前我所了解的来看,情况显然是令人忧虑的,在许多基层和中级法院,由于强调法院领导班子年轻化已经相应的内部的班子普遍年轻化,许多已经从事了司法审判工作20年左右的50岁左右甚至还不到50岁的法官,事实上就已半退休了。不但谈不上什么法官的尊严,而且其在长期司法审判中累积的经验也往往随着人迁被抛弃了。这对中国的司法审判传统的形成,经验值累积是非常不利的。
但是,要推迟法官的退休年龄并将之制度化,需要一系列制度保证。其中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是法官必须相对职业化,要防止——在中国完全可能发生的——其他官员在退休前几年出任法官或法院院长、副院长之职。也许可以考虑,到60岁时,出任法官至少必须已满10年或15年的,才可以推迟到70岁或75岁退休。另一个辅制度可能是法官的终身制或至少是长任期制。但是,如果推迟退休可以形成正式法律,那也至少默认了法官终身制或长任期制。
当然,这两个想法都还只是针对中国的法院系统改革的现状,从波斯纳对老龄创造力和产出能力与法官的分析中演绎出来的一些初步想法。这些想法中蕴含的收益也许与其他一些同样值得追求的价值有交换,甚至不兼容。好处多还是坏处多?都不是逻辑证明的问题,而需要经验研究。即使值得采纳,也肯定会有许多具体的牵一发动全身的操作问题,例如从律师中挑选法官的说法在目前的收入和管理体制下,除了为了做改革“秀”,可能很难推广,因此需要更深入的盘点。因此,这里提出的建议并不是为了坚持,而只是为中国的司法改革研究提出一些可能通过实证研究来验证的具体问题。促使我们更深入细致地从实证科学的角度来考察中国的司法改革,而不只是从理念上、概念上讨论司法改革。我们不能只是把带着军队色彩的制服换成了带着神学色彩的黑袍(其实这两种服饰都来自西方),或是把惊堂木换成了法官棰,就沾沾自喜地声称中国的司法改革又进了一大步。至少,这两项措施可以在中国的一些省区试行,例如西部边远地区,以及中部的一些相对落后的地区,那里对高级司法人才可能更为短缺。这未尝不是另一种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方式。
四
今天是除夕。早上8点和韩启德校长、袁明教授一起到中日友好医院代表校、院看望了王铁崖先生。按中国人的算法,王先生今年已经90岁了;他在医院监护室已经躺了8个月,人消瘦了很多,但精神仍然很好,头脑非常清楚。他无法说话,但用笔写交流,字写得仍然很漂亮、很清丽,只是写多了之后,手有点颤。他表达了自己还想写作、出书,希望韩校长帮助他迁到楼上的单人房间。其实,王先生就是从楼上搬下来的,因为楼上没有必要的抢救仪器设备。
王先生是法学院的老前辈了,是我老师的老师,但由于师承关系,并不熟。但在那一刻,确实让我有点感动。
【关键词】民俗史民俗学口述史学新史学
【正文】
现代史研究表明,在席卷全球的新史学和“总体史学”新浪潮的影响之下,当代民俗研究得以重新振兴和崛起,从这个意义上讲,民俗学(Folklore)也称得上是一门“新型”学科。早在本世纪上半叶,法国年鉴学派的创始人之一L.费弗尔就撰写了《民俗学与民俗学家》一文,对民俗研究作了精辟的论述。另一位著名的法国学者M.布洛赫也认为,历史学研究必须拓宽研究领域,运用跨学科的新方法,在社会史、文化史、种族史和民俗史等方面有所建树。他进一步指出:“民俗在社会活动中从表面上看没有什么意义,但在它的下面却掩盖和保留着重要意义。”布洛赫的后继者、历史学家比尔吉埃尔将生理习俗、行为习俗、饮食习俗、感情习俗和心态习俗等等统统视为历史人类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他完全赞同布洛赫的观点,也认为历史学研究必须面对下层民众,民俗研究的意义非同寻常。
毋庸置疑,口述史研究与民俗学研究拥有共同的文化传统,这是它们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英国著名口述史学家P.汤普森认为,口述史学(OralHistory,亦称口述历史学)的出现和发展,与其说是“发现”,不如说是“振兴”。由此可见,口述史学的某些传统同样是由来已久的。例如,口头传说(亦即民间传说)可以说是历史学最古老的形式,它既是口述史学的历史渊源,同时也是民俗学永恒的研究课题。口述史学是二战后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学科,在其为数众多的学科领域当中,许多研究对象往往与民俗学的研究内容相互交叉和重合,这种双方共有的交叉性质集中体现了当今社会科学整合分化的历史发展潮流。因此,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口述史学家和民俗学家往往会最终走到一起。
然而,口述史学与民俗学之间的界线也是显而易见的,尽管这种界线有时会因种种原因变得模糊不清,常常使人们误入歧途。依笔者之见,除了学科性质各具特点之处,口述史学与民俗学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前者注重历史研究,后者则强调文化的延续性。换言之,民俗研究既注重历史,也不忽略现实,但从总的方面来看,其研究范围与口述史学的研究领域是无法比拟的。关于这个问题,下文还将提及。
前文提到,历史与文化的交叉点是口述史学和民俗学最为明显的相异之处,那么反过来讲,叙述性则是二者最为显著的相同之点。毫无疑问,在民俗学众多的研究领域,叙述性是一种人们公认的传统因素。之所以称其为“传统”,就在于这一特点随民俗研究的产生而产生,并且在人类社会内部延续了数千年之久,至今仍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民俗学家S.汤普森曾一针见血地指出,民俗学主要是指“没有文字的人们的文化传统”(《民俗研究》1996年第2期))。纵观民俗学的各个研究领域,如史诗、叙事诗、民谣、民间故事、神话、民间戏剧、传说、谚语、俗话、宗教仪式、习俗和风格等等,几乎都是通过口述的形式才得以保留或流传下来。
在传统的农业社会中,人们往往采用民间艺术的形式来保留和发展本民族的文化,文化不发达的落后民族更是如此。从今天的角度看,除了极少数的文献史料之外,这是保证文化延续性的最为有效的方式。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种种众所周知的原因,以往的历史研究很少提及下层民众,因此,占人类大多数的普通人很少、甚至根本没有留下自己过去的思想、情感、价值观和世界观的有关文字记载,而林林总总的民间艺术形式则可以弥补这方面的不足。由此可见,叙述性是民俗学研究的一大优点。
不容置疑的是,叙述性由于其自身的特点已成为口述史学最为明显的特征之一,它同时也是口述史学当中最为活跃的促动因素。长期以来,国际史学界流行着一种传统的观点,认为历史研究只能依据文献史料,人们只能阅读历史,“而永远无法听到它们”。口述史学则向这一传统的观点提出了挑战。口述史研究是一种别具一格的治史方法,其特点是以语言形式对历史现象进行调查研究,这不仅能够弥补文献史料的不足,而且还能够主动地接近和研究历史。口述史学的这些优点和长处是其他历史学科所不具备的,其原因在于,口述史研究充分利用了语言的独特功能,在保留传统的基础上不断有所创新,不断开拓自己的研究领域,因而能够在学科林立的国际史学界独树一帜。
笔者曾多次强调,口述史学的客观性是不容置疑的,而对于民俗学(尤其是民俗史)来说,其客观性能否经得起人们的检验,这的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口述史学的客观性可以通过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阐释。其一,当代口述历史研究的基本方法,是以现代化的手段向提供历史见证的有关人员进行口头调查。从当事人来说,由于他们是历史事件的直接参与者,有着亲身的经历和感受,因此,其叙述的历史事实至少具有一定的真实性;其二,就口述史学家而言,由于他们是以观察者的身份参加取证工作的,因此,他们在访谈和取证时自然地保持观察者的客观立场,同时也不会提出新的凭证。这样,口述史料搜集工作的流程也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其三,历史研究仅仅依靠文字史料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有充分的口述史料作为补充,两者必须相互印证,才能真正地还历史以本来的面目。只有这样,口述史研究乃至口述史学的客观性才能够得到保证。
这段语录似乎给了我们一个启示:这其中也许存在着一个误区。如前所述,口述史学注重历史研究,而民俗学则偏重于文化研究。这是两个各不相同的范畴,然而,也是两个相互重合的圆。
转贴于
从某种意义上说,口述史学和民俗学是新史学和总体史学影响下的产物,其鲜明的社会性是广为人知的。总体史学的代表人物M.布洛赫曾直截了当地说:“唯一的真正历史,乃是总体的历史。”“总体历史”意味着对作为历史主体的人的全面认识。布洛赫认为,历史研究必须从实证主义史学和经验主义史学的封闭模式中解脱出来,走向下层民众,走向社会生活。他的代表作《11—18世纪法国农村史的独特性》一书考察了移民方式等一系列为传统史学所忽视的问题,在总体上揭示了法国农村的历史特征,从而进一步拓宽了历史研究的视野。
与此同时,民俗学研究也将目光投向了来自社会底层的广大民众,这也是当代民俗研究的一个突出特点。为数众多的民间故事、民谣、谚语和俗话等等均取材于民间的现实生活,而这些为民众所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和内容又掌握在广大民众的手中,并且通过口述的形式(还应包括文字资料)世世代代地相传下去。真可谓“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传之于民”。风俗和习俗自然也不会例外,它们是各阶层的民众在数千年的社会生活中逐步形成的,集中体现了一种不可逆转的文化惯性。从历史学的角度讲,人民群众是历史的主体,走向民众(尤其是下层民众)就能够真实地再现历史。毋宁说,失去了社会性这一特点,口述研究和民俗研究的生命也就走到了尽头,这一点已为史学研究的实践所证实。
较之于现代历史科学的其他分支学科,口述史学无疑是一门典型的具有独立性质的交叉学科,其研究范围相当广泛,几乎涉及到现代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根据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在经济史、科学史、政治史、社会史、劳工史、文学史、家族史、妇女史、企业史、部落史、宗教史、种族史、城市史、社区史、音乐史、绘画史、戏剧史、电影史、电视史、军事史、系谱学等史学研究领域,口述研究开展得较为活跃。
口述研究的综合性质是由其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不言而喻,其叙述性和社会性的特点决定了它的广泛性。一方面,口述研究的目的在于为现实服务,为解决现实问题提供历史依据,这不能不涉及到多方面和多层次的问题;另一方面,口述史学家搜集史料的方法与众不同,相对而言(较之于文献史料),史料的获取也较为容易。毋庸置疑,这也为口述研究的广泛性提供了条件。
民俗研究由于涉及到“民”字,其研究范围也是相当宽泛的。民歌、民谣、民间戏剧、民间故事、寓言、传奇和传说、谚语、谜语、俗话、史诗、叙事诗及叙事活动、民间舞蹈、民间绘画和工艺、民间音乐、系谱、家史、传记、神话、宗教仪式、各种风俗和习俗等等均属民俗学的研究范畴。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就其研究范围(而非深度)而言,民俗学显然不及口述史学。然而,出于种种原由,民俗学的许多研究课题却难以成为口述史学的研究对象,如传奇、传说、神话、寓言、史诗、谚语和部分民间故事,这也许是民俗学本身所固有的文化传统所致。
五
民间艺术的形式多种多样,其特点是生动、活泼,具有悠久的文化传统,易于在民间广泛流传。但是,由于这些艺术形式涉及面较广,因此,其内容显得十分庞杂,难以形成独立的体系,这一点与口述史学形成了鲜明的对照。在谈及这一问题时,西方许多著名的民俗学家着重指出,民俗学的研究对象十分重要,毋庸置疑,这给民俗研究增添了不小的难度。例如,民间创作的随意性很大,有些艺术形式往往经不起历史的考验,仅仅给后人留下了一个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模糊印象。从另一方面来说,许多经过千锤百炼而得以保存下来的艺术形式也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个别形式甚至能够繁衍出上百种变体,其演变过程同样是相当复杂的。
缺乏第一手资料是民俗学家普遍面临的十分棘手的问题。民俗学家S.汤普森认为,民俗研究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原始资料的搜集。然而,民俗研究内容的庞杂直接导致了研究人员的庞杂,由于研究角度和方法不尽相同,搜集到的口述资料不可能是完整的。此外,有限的文学资料必然显得杂乱无章,既缺少条理性,也缺乏系统性。最近,笔者有幸参加了一次大型国际会议,此次会议讨论的主题仅仅是民俗研究的一部分内容。与会的专家和学者分别来自各个研究领域,其中包括历史学家、文学家、民俗学家、语言学家、人类学家、哲学家、社会学家、艺术家、画家、摄影家、工艺美术家等等。这些来自方方面面的专家在民俗研究的旗帜下“最终走到了一起”,这种现象确实值得人们深思。总而言之,划定学科范围,选择研究方法,确保第一手资料的完整性和系统性,所有这一切是民俗学界的当务之急。
口述史研究与民俗学研究有所不同,口述史料的完整性首先表现在资料的搜集方面。一般而言,口述史学家往往要制定出较为详尽和目的明确的访谈计划,计划越是周密,搜集到的资料也就越全面,口述史料因而也就显得较为完整和系统。总之,口述凭证的获取是以资料翔实为基础的。除此之外,如果访谈取证的结果不尽如人意,口述史学家还可以扩大范围,围绕同一个主题进行多次调研,直到获得满意的结果为止。这样一来,口述史学家便能够主动地接近和研究历史,而不是仅仅依靠有限的文献和其他文字资料,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那种传统的研究模式。
六
口述史研究是历史科学研究多元化的产物,口述研究的目的是与文献史料相互印证,从而真实地再现历史的本来面目,这是口述史学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例如,家族史既是民俗学的主要研究对象,又是口述研究最为活跃的研究领域之一。一般而言,普通民众的家庭(包括家族)很少留下见诸于文字的历史记载,而现存的文字资料又往往具有一定的倾向性。因此,其客观性便大打折扣。由此可见,口述研究所起的作用是其他研究所不可替代的。在家族史研究领域,许多案例研究主要取决于有关口述凭证的搜集和整理,换言之,家族史研究的质量主要取决于口述史料本身的质量。然而,在同一个研究领域,民俗学则侧重于研究民间流传下来的家族史。肯尼亚学者米维卡利·基埃蒂认为,家史的特征并不存在于书面的形式,在所有讲匈牙利语的地区都可以发现家史。家族成员通过讲故事的形式将家史传给下一代,这些故事往往能够刻画人物的完整个性,塑造人物的传奇人生。朱莉安娜·奥尔西博士更是直截了当地说,家史记录也是一种艺术形式。总之,这类家族史一般都具有传奇色彩。
七
方法论研究是科学研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笔者之见,理论框架及其模式、概念分析和研究方法是学科构建的重要环节。正是由于不同的研究方法被引入各个研究领域,为数众多的分支学科才能够最终确立自己的“合法”地位,民俗学(现代意义上的民俗研究)和口述史学自然也不例外。民俗研究经常采用的研究方法有实地研究法(亦称“田野作业法”)、民俗调查法、口头咨询法、“采风”等等,并伴之以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其中包括音像技术)。当然,这些研究方法多为“舶来物”。值得一提的是,人们万万不可忽视对文献资料的分析和利用,这一点已为民俗研究的实践所证实。如果不借助文献,而仅仅通过口述资料,人们自然无法知道民间艺术形式的原型,无法了解这些原型的变化规律,无法知晓风俗、习俗乃至艺术形式的发展趋向。因此,真正意义上的民俗研究也就无从谈起。
口述史学的研究方法较为独特,简而言之,它采用和综合了多种方法。除了综合分析方法和比较方法之外,人类学、社会学和信息学的若干研究方法也被人们广泛利用。就口述史研究而言,口述凭证的搜集是整个研究工作的基础,访谈则是口述史学家和其他历史学家普遍采用的研究手段。此外,还有几种可供选择的方法。历史学家可以从现存的各种各样的文献资料中直接提取口述史料,这种方法常常能够使历史学家轻而易举地获取他们所需要的有关历史资料。另外,利用报纸专栏开展征询调查,也是一种搜集口述史料的有效方法。英国历史学家H.梅休认为,这种方法既能够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还可以扩大社会调查的范围。
除了史料搜集工作之外,口述凭证的整理和利用对整个研究工作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整理的目的在于利用,为有关的历史研究提供重要的依据。对于研究人员来说,这是一项难度很大的工作,同时也必须采用多种研究方法。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无论是搜集工作还是整理工作,先进的音像技术和现代化的通讯手段都是不可或缺的,在工业发达的西方国家尤其是如此。
八
口述史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从创建到今天屈指数来不过半个世纪,但其影响却是巨大和深远的。口述史学的问世表明,史学领域出现了一场深刻的、根本性的变革。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概括。首先,绝大多数历史学家长期以来都将目光投向文献史料,而口述史学的出现则打破了这种旧有模式,向几千年的传统史学观念提出了挑战;其次,口述史学是现代历史科学长期发展的必然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历史研究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具有颇为浓厚的“后现代”色彩;再者,以往的历史研究很少提及下层民众,正所谓“英雄创造历史”。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呼唤着史学研究出现新的变革。从另一个角度讲,人民大众是历史的主体,因此,那种无视普通民众的史学研究已经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从这些意义上说,口述史学的影响无异于一场革命。毋宁说,这一革命还在继续。时至今日,我们已经看到了这场革命的结果。
主要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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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PeterDale:IdeologyandAtmosphereintheInformationalSociety,Theory,CultureandSociety,1996,No.3,Vol.13。
3.D.PaulSchafer:TowardsaNewWorldSystem:ACulturalPerspective,1996,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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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埃丝特·卡尔文斯基:《民间文化的流派和它们的理论涵义》,1996年,同上。
6.中国社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编:《当代国外社会科学手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5年。
关键词:政府型强互惠;制度化;制度内卷
引言
制度是一种业已建立起来的秩序,其包括一系列行为规范。制度体现着被其约束的人群对自身以群体方式实现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所认知到的共享意义。在这样的规则体系中,合作与利他已经被制度化地要求被遵从以换取个体在群体中的身份认同,而那些拒绝遵从的个体将遭到群体内的强互惠者的利他惩罚,尤其是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出现使得惩罚因为合法化而更为有力,于是规则体系也更稳固地在群体中延续,从而群体实现演化的稳定均衡。
王覃刚(2007)、张洪恩和王覃刚(2007)将强互惠行为推进到了“社会为个人立法”(叶航、黄勇,2006)的阶段,将SantaFe的强互惠理论(Gintis,2000;BowlesandGintis,2004;Fehretal.,2004)扩展到了政府行为的制度层面,提出了政府型强互惠概念。程宇(2011)将政府型强互惠模型首次运用到中国的不完全资本市场演化的分析。
王覃刚(2006)将行为规则、惩罚手段以及强互惠安排归纳为制度的三个方面,即三者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我们的研究兴趣是,那些零散的信息是如何被填充到这样的制度框架内的,或者说,那些流行于群体内的共享意义是如何制度化的。这也正是制度演化的政府型强互惠模型需要首先完成的思考。
一、共享意义的制度化
从人类作为生物物种的演化过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由于单个个体在面临自然生存压力时的相对弱小,他们倾向于通过友善的交往建立起以生存为诉求的群体,这使得那些可在彼此间提供确定性理解和认知的意义成为必须,从而借助这些主体间客观性的存在,群体内达成相互认同。于是我们有理由相信,早期人类在以群体方式获得成功生物演化的同时,就已经以相对固定的共享意义的方式实现了其社会制度的演化,而起初这一过程应该是无意识完全自发实现的,譬如,特殊意义指向的语音、动作以及符号图形等。这也正是王覃刚(2010)所辨识到的提供确定性意义,促成交往的可能的第一种形态的制度。
二、制度的演化均衡
作为强互惠者的政府之所以被选择,是因为他们积极有效地充当了群体中既有共同认知的实践者和维护者。他们在这样的体系里,要么因为群体在制度下实现演化从而获得外部性,要么因为既有的分配格局使得他们作为特殊亚群体而获得利益或者拥有获得利益的手段,要么因为他们的强互惠利他惩罚而获得群体中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等社会资本的累积,总之他们愿意自己以强互惠者的职业化身份参与到社会中并被认同。而群体和社会也正因为这样的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固定存在,那些被共同认知到的对于其演化有意义的诸如合作与利他等规范才得以制度化,于是他们才可能实现生物存续和社会存续。同时也正是因为这样的职业化的强互惠者的固定存在,群体成员、社会公众的理性的无知才是可能的,社会资源才可能实现更有效率的配置。在这个逻辑上,群体成员、社会公众需要让渡部分收益作为维系如此安排的职业化报偿支付给强互惠者。
职业化的强互惠者最重要的职能体现在将群体的共享意义制度化。作为强互惠者的政府的出现作为一种制度安排,本身就是一种共享意义制度化的表现形式。
当人们的认知和心智结构决定了他们将上苍的神明奉为全部意义的终极理性或者逻各斯(Logos)的时候,作为“天子”的帝王被认为是可以与逻各斯(Logos)建立对话的或者作为其在现实中的化身,任何想成为帝王的人都必须要使得人们相信他们是如此的,从而获得合法性的身份认定。在中国古代帝国历史中,祭天就被认为是非常重要的仪式,这不仅是对社会公众关于帝王身份认定的强化,同时也是帝王自身对于其授命于天这一事实的深信的一种表现。现代国家的政府往往以各种方式表达他们代表了全体国家人民的利益诉求,即宣称他们的全部行动都充分表达了人民的共享意义,同时这样的共享意义也被以宪法的方式更庄重地记录下来,成为政府合法性的根本依据。在这样的前提下,政府将那些被社会所共识的规范制度化,这样的制度才切合主体间性的特征要求,才是可复制遗传演化的。于是,行为规范、惩罚手段以及对强互惠者的职业化安排都被整合到一个完整的制度结构中。而此时个体的合作和利他行为被要求达到均衡点,当这样一种状态达到时,群体或社会也因为有益的规范被维持而得以成功的演化,其中个体也因为置身于群体中而从成本―收益的层面实现了均衡。
我们可以这样表述制度均衡的进程,当外在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选择了某一特征群体的成功生存,那么脑功能支持下的认知,使得群体成员辨识到那些对实现这一生存有意义的行为规范,于是一系列行为规范被以制度的方式固定下来,并交由群体中的强互惠者以合法的方式强制维系着,这样随着群体的成功演化,制度也被代际地复制遗传。同时,当外在的环境变动的冲击和扰动没有超越某一阈值时,这样的制度将会被稳定地维持,①因为环境的变动可能不足以提生变异的认知材料或者可能不足以产生变异的动力,这样制度的复制的低成本操作仍足以维持生存,于是制度就实现了演化的稳定均衡。在这样的逻辑行程中,我们注意到,制度是出自群体自发演化的结果,在这里强互惠的政府只是完成了一个者的职能。然而,有政府强互惠参与的自发演化过程与没有其参与的自发演化过程仍然是存在区别的。
当没有强互惠的强制性存在时,个体可以选择退出的方式来表达对某种行为规范的不满,因此自由退出的存在可能会使行为规范体现最大多数成员的共享意义。而当政府型强互惠出现以后,制度化逐渐为进入和退出设定了边界,因为这样才可能保证强制权力的有效实施,这样个体用脚投票的机会逐渐被取消,由此制度的异动减少、稳定性增强,同时当个体面临很大的对抗成本时,会被迫表面接受既有制度,然而这种力量会被积蓄起来最终可能动摇政府的合法性基础。另外,从政府型强互惠者惩罚手段来说,经由群体认同而获得的合法性权力使得惩罚以及之后的行为纠正的效率较之单纯依靠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者的状况,更有利于行为规范和制度的遗传复制。当多次复制后,那些需要外在强制才可以维系的制度已经内化为群体和社会成员的习惯行为,即完成了所谓的“内置化”过程(汪丁丁,2005),从而强互惠的政府就无须再对这些制度的强互惠投入成本,社会公众以及散落的自愿者性质的强互惠就足以保证制度的平稳演化,那么制度演化也自发地达成了均衡状态。
然而,这种均衡与传统新古典意义上的均衡是存在区别的。首先,我们强调的是制度演化的均衡,这意味着均衡只是在一个连续动态的演化过程中的停滞点,而停滞不代表停止,当环境参数表现出足够的异动,新的选择机制将被启动,那么均衡就会被打破。所以我们采取的是达尔文主义的演化思路,而不是拉马克主义的。因为前者为我们考察制度提供了相对稳定的平台,并且也为人类的理性辨识以及设计参与制度演化过程带来了可能。其次,我们对均衡界说只是表征一种停滞、驻存的状态,其并不必然与前方的均衡点构成线性的运动路径,即承认非规则的扰动对系统的作用,从而制度演化过程呈现出一种非线性不连续的点状均衡态势(Aoki,1998),这样也就排除了所谓的制度的理性设计全然取代自发演化的可能性。
三、制度的内卷
当制度演化收敛于某一均衡点时,群体成员对于现行的规范体系不再有异动的要求,于是制度在均衡状态下表现为被简单的遗传复制。然而,均衡本身只能表明当下的制度对应于一组特定的环境参数是适应的,而适应并不必然指向效率。也就是说,均衡只是表征一种状态,其并不必然与效率联系。相反,我们甚至认为,在均衡处制度还有可能落入一个衰变的陷阱,即制度的内卷。制度的内卷,可理解为制度过程中的达尔文主义意义上的个体停滞,但随着时空和环境的延展,这种停滞并非指向帕累托最优的效率,而很可能体现的是社会制度的衰变过程。
于是,在我们的研究框架下,制度的内卷至少表现为两种形态或者说两种形成原因。
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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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stitutionalEquilibriumandInvolutionofSharingSignificanceInstitutionalizationUnder
theModelofGovernmentalStrongReciprocity
WANGQin-gang
(InstituteofWorldEconomy,SchoolofLawandEconomics,WuhanInstituteofTechnology,Wuhan430073,Ch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