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精神,市资源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共同制定了《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厦门市农业农村局
2020年12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我市设施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产业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和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2020〕4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界定用地范围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在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以下简称种植设施用地和养殖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一)种植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用于作物(含食用菌)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钢结构智能温室、温控大棚、混凝土结构、彩钢板结构库房(大棚)等设施用地。包括直接服务生产的看护房、水肥一体化设施、灌溉泵房(站)、农业智能操控等设施,食用菌配料到出菇、育种育苗全程生产设施用地,以及场内通道用地等。
直接利用耕地耕作层或其他农用地表层土壤进行农业生产的普通塑料大棚、普通日光温室,仍按原地类管理,无需办理备案。
2.辅助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和农业规模种植(栽培)生产服务的管理房、检验检疫监测、病虫害防控、农资农机具存放、有机物废料处置等设施用地,以及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烘干晾晒、清洗预冷、分拣包装、保鲜存储、毛茶制作等初加工设施用地。
(二)养殖设施用地
1.生产设施用地。畜禽舍、畜禽活动场所和隔离舍(带)、养殖池、养殖车间和消毒、农业智能操控设施、尾水处置、进排水渠道、配电设施、场内通道、阳光大棚等设施用地。
辅助设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用地等。
二、确定用地规模
生产设施用地根据生产需要确定用地规模,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控制在“单层占地15平方米以内,轻钢结构允许双层”。
三、明确用地要求
(一)引导项目科学选址。各区要依据农业发展规划、花卉苗木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坚持保护耕地、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结合各类保护区有关要求合理安排设施农业用地布局,引导设施农业健康发展。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
(三)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必须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不得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擅自或变相扩大用地规模,不得改变农业性质和农业用途,禁止改建扩建用于商品住宅、私家庄园、别墅,或用于餐饮、娱乐、康养等经营性非农用途。被非农建设占用的,应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原地类为耕地的,应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须恢复原用途。
(四)严保永久基本农田。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补划的,在协议正式备案前,镇政府(街道办)应将拟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设施农业用地情况报告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由其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项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破坏耕作层以及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意见。不同意使用的,项目不得备案,不得动工建设;同意使用的,由资源规划分局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在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中补划等质等量的耕地,逐级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更新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
四、规范备案流程
(一)充分协商
(二)联评联审
资源规划分局负责对设施农用地选址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提出意见。若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需对使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可行性进行认定,出具具体认定意见。对辅助设施用地面积是否超标、土地复垦计划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属于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业用地名义备案等提出意见。
区城管局负责对主管部门转办涉及违反规划等违建案件查处结果进行反馈。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拟建养殖设施用地是否符合环保要求提出意见。
(三)公告
(四)签订用地协议
(五)用地协议备案
镇政府(街道办)对农业经营者提交的用地协议等材料进行核实,对发现备案资料不齐全或备案信息不符合联评联审审定要求的,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农业经营者进行补充完善;经告知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予通过备案。对材料齐全、符合备案要求的,镇政府(街道办)应于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设施农业用地位于国有农(林)场范围内需的向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办理备案。
(六)备案后续管理
镇政府(街道办)于每月25日前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汇总后,报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存档。资源规划分局以设施项目为单位,在取得用地、设施建成和变更三个阶段通过“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
五、加强服务与监管
(二)明确职责,强化监管。资源规划、农业农村、林业部门负责设施农业用地日常监督和管理。资源规划分局要加强设施农业用地情况的跟踪管理,落实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工作,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落实土地复垦责任。区农业农村局要对项目建设是否破坏耕地耕作层进行认定、资源规划分局予以配合,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设施农业用地保持农业用途的监督管理,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管理,镇政府(街道办)、区农业农村局、资源规划分局要加强日常巡查,履行备案后监管职责。镇政府(街道办)负责设施农业用地办理备案,监督设施农业用地使用者实施设施建设,组织做好有关土地承包合同变更等工作,同时应加强设施农业建设和经营行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