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农厅办发〔2023〕23号)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方案农产品农村厅农药管理条例果菜类蔬菜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要求和重要批示精神,确保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顺利开展,进一步加强豇豆质量安全监管,规范豇豆禁用农药和常见残留检出超标农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坚持源头管控、依法行政,加大执法检查打击力度,进一步解决我区豇豆农药残留检出超标等问题,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治理重点

(一)突出重点时节

(二)突出重点问题

一是豇豆禁用农药检出。重点是克百威、三唑磷、氧乐果、灭多威、甲基异柳磷、乙酰甲胺磷、水胺硫磷、氟虫腈。

二是常规农药残留检出超标。重点是灭蝇胺、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噻虫嗪、啶虫脒、阿维菌素、氯虫苯甲酰胺、氯氟氰菊酯。

二、重点任务

以排查豇豆禁用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和豇豆残留检出超标常规农药使用情况为重点,围绕豇豆禁用农药和常见残留检出超标农药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环节存在的非法生产、违规销售、不按规定使用等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整治,依法从严查处违法生产、经营、使用行为。

(三)豇豆生产环节。自治区、市、县三级联动,对豇豆生产环节开展全面检查。主要检查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生产主体是否按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是否有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行为,是否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采摘上市时是否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规定等。同时跟踪核查农药经营门店销出的豇豆禁用农药实际用途,严查在生产期中使用豇豆禁用农药的行为。

三、执法行动安排

(一)开展豇豆禁用农药执法大排查。各地根据辖区内豇豆实际种植情况,在豇豆生产用药高峰期,在辖区范围内开展豇豆禁用农药大排查,全面检查非法生产销售豇豆禁用农药的情况,跟踪核查销出的豇豆禁用农药实际用途,严查生产期中使用豇豆禁用农药的行为,有效遏制豇豆种植过程中违法使用禁用农药问题。

(二)开展豇豆产品质量执法大排查。各地根据辖区内豇豆实际种植情况,在豇豆集中上市期,加大监督抽查力度,既要检测禁用农药,也要检测常规农药。抽检结果确认不合格的,立即开展调查处置行动,查找问题根源,及时化解豇豆农药残留风险隐患,确保我区豇豆产品安全稳定供应,严防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发生。

(三)开展豇豆专项执法抽查行动

1.抽查任务

在南宁、柳州、桂林、北海、贵港、来宾、崇左7个豇豆主要种植区域开展专项执法抽查行动。执法抽查行动由各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上半年任务。在豇豆生产用药高峰期,每个市分别抽样豇豆突出重点问题农药10批次;在豇豆集中上市期,每个市分别抽样豇豆10批次。

(2)下半年任务。在豇豆集中上市期,每个市分别抽样豇豆10批次。

2.检测单位

抽检费用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第三方检测机构和送样地址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1)上半年任务。5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检,6月15日前完成检测,6月30日前对检测不合格样品进行立案查处。

(2)下半年任务。10月30日前完成抽样和送检,11月15日前完成检测,11月30日前对检测不合格样品进行立案查处。

完成案件查处后,将查处结果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

四、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要本着生命至上的理念,高度重视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要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周密筹划,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明确具体人员职责分工,确保执法整治行动取得成效。

(二)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对历年监测中发现问题的重点农药生产经营主体和豇豆生产主体的跟踪监管,全面核查不合格产品,全力追踪查处问题产品。对农药企业生产假农药和禁用农药的,依法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对农药经营企业销售禁用农药、无证销售定点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对豇豆生产者将豇豆禁用农药用于豇豆生产的,一律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深入追查问题线索,对监督抽查、巡查检查、媒体曝光、群众投诉等发现的问题产品,要上挖源头、下追流向,顺藤摸瓜、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该收缴的收缴,该吊证的吊证,该移送的移送,必要时商请公安部门提前介入,做到“让严重违法者付出付不起的代价”。

(三)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完善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推动跨市跨县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会商,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确保我区豇豆质量安全。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将不定期对各市执法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请各市分别于2月25日前将联络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于5月30日前将上半年执法整治行动总结及统计表(见附件)、于11月30日前将2023年执法整治行动总结及统计表报送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随时上报。

附件:2023年全区豇豆质量安全专项执法整治行动统计表.docx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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