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正式施,农业部门将对农药产、经营、使进
体化监督管理。下编整理的
最新农药管理条例细则全,起来看看吧。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1997
5
8
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16
号发布根据
2001
11
29
《国务院关于修改
〈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2
国务院第
16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
农药管理条例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加强农药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畜安全,保护农业、林业
产和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于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草、和其他有害物
合物及其制剂。
前款规定的农药包括于不同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
预防、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
包括昆、蜱、螨
、草、、软体动物和其他有害物
;
预防、控制仓储以及加场所的病、、和其他有害物
三
调节植物、昆长
四
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
五
预防、控制蚊、蝇、蜚蠊、和其他有害物
六
预防、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码头、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物。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政区域的农药监督管理作。
县级以上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
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作的开展。
第五条农药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觉接受
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
农药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加强业律,规范产、经营为。
第六条国家励和持研制、产、使安全、效、经济的农药,推进农药专业化使,促进
农药产业升级。
对在农药研制、推和监督管理等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
或者奖励。
农药管理条例第章农药登记
第七条国家实农药登记制度。农药产企业、向中国出农药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
请农药登记,新农药研制者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农药登记。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作的机构负责农药登记具体作。省、治区、直辖市
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作。
第条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组织成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农药登记评审。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由下列员组成:
国务院农业、林业、卫、环境保护、粮、业业管理、安全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
供销合作总社等单位推荐的农药产品化学、药效、毒理、残留、环境、质量标准和检测等的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