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需符合省级农业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川农发〔2021〕139号)第六条规定,限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核定和公布。
2022年农业农村部等八部门印发《“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农农发〔2022〕3号),明确要求优化经营网点布局,按照农药风险管控和供应便民的要求,严格控制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数量。2023年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四川省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省建设行动方案》(川办发〔2023〕33号),要求实施农业生产源头治理工程,加强农业投入品经营管理,从严管控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网点。
二、制定依据
(一)《农药管理条例》
(二)《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三)《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川农发〔2021〕139号)
(四)《“十四五”全国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农农发〔2022〕3号)
(五)《四川省深入推进农产品质量省建设行动方案》(川办发〔2023〕33号)
三、主要内容
《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2024版)》正文部分,提出本文件公布的同时,《关于公布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和具体布局(2021版)的通知》(川农函〔2021〕507号)废止。附件部分,确定四川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数量最高限额387家,并明确了各市(州)和县(市、区)布点的镇(乡、街道)名称。
主办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承办单位:四川省农业农村厅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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