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发布,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农药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年*月*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年*月**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农药管理条例》的变化
*、调整农药管理体制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保障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农药管理条例》第五条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经营的农药的安全性、有效性负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包括农药登记、生产许可、经营许可、违法行为处罚等。
*、明确经营者、使用者义务。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国家鼓励农药生产企业使用可回收的农药包装材料。农药标签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以中文标注农药的名称、剂型、有效成分及其含量、毒性及其标识、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日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等内容。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年以上。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不得误导购买人。
《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得扩大使用范围、加大用药剂量或者改变使用方法。农药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药。
*、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至第六十四条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罚款,吊证等。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年内不再受理其农药登记申请;未取得许可证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登记证、许可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三、以案普法
基本案情
****年*月**日,陈某某在蔡某开设的农资经营部购买农药甲氧咪草烟,津稻***水稻种子,并用以种植。****年*月陈某某发现所种植的水稻枯萎、发黄,便向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反映。****年*月**日泗阳县农业委员会作出农作物生产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认为陈某某水稻枯萎、发黄为除草剂药害,田间绝收面积近*亩。双方经协商未果,陈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蔡某农资经营部赔偿其损失。
法院审理
泗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蔡某作为农药经营者应当履行向购买人告知农药使用方法、用量、使用范围的法定义务。甲氧咪草烟的使用说明明确载明是用于大豆田间除草,并没有载明可以用于稻田除草。蔡某违反该农药的使用说明将甲氧咪草烟出售给陈某某,存在明显的过错,对陈某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陈某某在购买该农药后未认真阅读药品的使用说明并正确使用,未尽到一般的注意义务,应担次要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由蔡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赔偿陈某呆损失****.**元。
典型意义
农药经营者对其出售的农药应当具备一定科学知识,经营者不得违反规定误导购买人。本案中,经营者蔡某明知陈某某购买农药是不用于水稻田除草,依然将甲氧咪草烟农药售给陈某某使用,蔡某的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年*月**日,界首镇种植大户陆某某在张某某经营的农资店购买水稻除草剂,张某某推荐使用甲氧咪草烟,陆某某购买该药使用后,***亩稻田秧苗逐渐枯萎、发黄,面临绝收。陆某某认为由于张某某将用于大豆田的除草剂售卖给其本人用于稻田除草,最终导致秧苗死亡。而张某某却认为,其推荐其他农户使用该除草剂用于稻田除草,并未发生稻田秧苗死亡现象,因此陆某某稻田秧苗死亡并不是因为其售卖的农药问题,而是陆某某购买的稻种本身有质量问题。经界首司法所调解,双方协商一致由张某某承担**%的责任,陆某某承担**%的责任,张某某一次性补偿陆某某人民币*****元整,此事做一次性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