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曝光15起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2023年,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倡导竞争文化为着力点,开展反不正当竞争“守护”专项执法行动,持续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重点查处了一批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为建设高质量市场体系作出应有贡献。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教育警示和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引导我省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共同维护统一开放、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和良好的消费环境,公布15个示范性强的典型案例。
一、莆田市千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和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0000元。
二、中农(深圳)农资进出口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大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770000元。
三、厦门市海沧区厦海缅珠宝店涉嫌商业贿赂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当事人为了提高珠宝店销售量与销售业绩,通过他人介绍,与2家旅行社合作将游客带至店内购物消费,当事人根据游客的消费金额给付介绍人“佣金”合计48160元。当事人给付“佣金”部分所对应销售产品利润合计58870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厦门市海沧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58870元,并处罚款100000元,罚没款共计158870元。
四、福州朴朴到家食品供应链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高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处罚款75000元和440000元,以上罚没合计515000元。
五、厦门尚之西坪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交易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在网店经营过程中,部分交易系通过支付佣金找专门刷单的人拍下其网店的产品而完成的,这些交易不是真实买家购买完成的,而是通过刷单虚构的,导致当事人店铺内产品列表、商品详情页以及天猫的产品搜索页面里显示的商品销量虚高,从而实现引流并诱导消费者购买的目的。当事人2019年至2022年共刷单32918笔,共支付佣金人民币299450.83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六、漳浦腾川玉龙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对别墅的使用面积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漳浦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00元。
七、建阳区老邓建盏直播陶瓷工作室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基本案情:南平市建阳区老邓建盏陶瓷工作室2022年5月10日注册成立,当年7月6日起在抖音平台开始设立“棉球茶器”直播间销售建盏。在直播过程中,当事人用“福建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项目《建窑建盏烧制技艺》代表性传承人烧制”为噱头,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销售建盏。经抖音直播平台技术运营、维护方协助核实,2022年7月6日至2022年10月26日期间,当事人的直播运营收入共计285871.9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南平市建阳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八、厦门荟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在销售普通食品过程中宣传保健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同安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000元。
九、连城县莲峰上友食品商行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龙岩市连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对产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00元,并处罚款200000元。
十、林某某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及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借用林某某身份证在拼多多平台上设立了“林氏代购店”,销售标题为“莆田纯原AF1空军一号”的“耐克勾形”注册商标鞋。2022年3月29至04月30日间,当事人委托他人购买当事人经营的“林氏代购店”店销售的侵权“耐克勾形”品牌鞋子,进行虚假交易。并通过寄递包有小礼物代替实物的包裹,让他人做出好评等流程完成交易,交易结束后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返还给第三方用于购买商品的费用并支付佣金。截至2022年04月30日,当事人至今共成交591单的“耐克勾形”注册商标鞋订单,其中实际对外销售34双,每双售价128元,交易金额4352元,其余的订单分别为:退款订单38个、未成交订单44个、1元虚假交易订单102个,128元虚假交易订单共373个(每1个虚假交易订单支付给他人5元佣金)。综上,当事人用于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业权商品违法金额4352元,用于销售商品的销售数量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的违法经营额47846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38704元。
十一、云霄县霁云珠宝店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商品通过抽奖式有奖销售来获取竞争优势,在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品价格、参与条件等有奖销售信息,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500元。
十二、泉州广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惠安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2000元。
十三、福清市伟凡商贸有限公司互联网混淆行为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宁德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0元。
十四、福建卓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域名等信息混淆行为案
基本案情:福建卓元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YYDS开箱网站的界面设计、视觉效果、CG动画内容均与山东九五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95skins网站相似,且YYDS开箱网站的域名包含95skins的名称,仿冒了山东九五互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信息。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和第十八条,漳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发区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站进行整改,并处罚款30000元。
十五、龙岩市闽德建材有限公司混淆行为案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龙岩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标有“三棵树漆专卖店指定专卖”的腻子粉15吨(共800包),空外包装袋550个,并处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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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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