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民手中收购农产品又有蔬菜又有粮食,都可以开具收购发票,按收购金额的11%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1、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2、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3、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
额
所称销售发票:
所称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农产品的范围建议参看财税字[1995]52号。
从农民手中购买农产品没有发票怎么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农产品收购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可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向其他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收购的,必须按规定向售货方索取发票。
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本县(市、区)范围内开具:设区的市是否可以市区跨区开具使用发票,由所在市税务局确定。具体事宜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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