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农民的内涵特征。所谓职业农民,是指以农业为职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它主要包括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为代表的生产经营型职业农民,以农业工人、农业雇员等为代表的专业技能型职业农民和以农村信息员、农村经纪人、农机服务人员、统防统治植保员、村级动物防疫员等为代表的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三类。上述定义表明,职业农民与传统农民相似,都居住在农村,以农业生产为生,不同的是,它还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显著特征:
1.农业生产的职业化。与传统农民身份象征不同,职业农民是将从事农业生产或服务视为一种职业。传统农民是“世袭”的、“土生土长”的,它具有不可选择性和封闭性,通常难以流动;职业农民是自主、开放的,它打破了户籍地域的限制,无论是农村户口,还是城镇居民,均可自由进入。
3.农业经营的市场化。传统农民以家庭为生产单位,与市场缺乏足够的交流,它们生产的粮食和其他作物大部分用于自己的消费,自给自足特征明显。职业农民则充分面向市场,生产农产品是为了出售,获取相应的经营收入,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4.社会地位的平等化。传统农民作为一种身份,蕴含着一定的歧视意味,容易被加盖上贫穷、落后的符号。职业农民作为一种职业,同公务员、教师、企业家等一样,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职业人,不仅具有较高的专业技能,而且发展前景良好,能够获得不低于其他职业的经济收入,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受到社会的尊重和认同。
(二)新型农民是职业农民的一种新形式。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指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户经营为基础,以“龙头”组织为依托,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系列化服务为手段,通过实行产供销加种养、农工商一体化经营,将农业再生产过程的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联结为一个完整的产业系统,由多方参与主体自愿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的农业经营方式。随着农业生产分工的不断细化,部分大户从经营生产、加工、销售的全链条事务中分离出来专事农业的生产种植,从而形成一类新型农民。所谓新型农民,就是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根据与龙头企业、农民合作社、强村公司等新型经营主体签订的契约协定,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种植管理,并享受全链条社会化服务,依靠年度考核指标获得主要收入奖惩的现代农业从业者。新型农民具有市场主体,技能素质、经济收入、社会地位较高,且以农业为职业等职业农民的共性特征,本质上属于职业农民,并且具有专业技能型的特性,但与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工人和职业经理人相比,又有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实质是职业农民一种新的表现形式。
1.相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独立自主性而言,新型农民具有半自主性。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是独立自主从业者,能够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判断从事规模化生产经营,但也独自承担风险挑战,与小农户一样,仍面临着买难卖难和交易成本较高等问题。新型农民已将某些生产要素的使用权或某些生产环节交给了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丧失了某些生产经营自主权,但借助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签订的契约协定,能够获取后者雄厚的技术、资金支持和强大的产品加工、销售渠道,增强防范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2.相对于农业工人的雇佣关系而言,新型农民是委托代理关系。传统农业工人是指在大型农业生产基地从事农业的工人。这种农业生产基地一般是承包了农民土地进行规模化生产,原有农民除了获得土地流转费和股份分红外,还可以在里面从事农业劳动。但是,这种劳动类似工厂工作,每天固定打卡上下班,按时或按月领取工资,甚至享受五险一金等福利。新型农民与农业工人相比,虽然都强调在新型经营主体里专门从事农业种植活动,并根据年度考核指标完成程度决定收入的奖惩和是否继续签订委托种植管理协定。但不同的是,新型农民与新型经营主体不是雇佣关系,而是委托代理关系。新型农民使用数量不等的田地,享有一定的种植管理经营权,与农业工人相比,更能发挥自身能动性和专业技能。
农业产业化经营对新型农民的培育过程,实质是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特定的组织形式中作用培育农户的过程。根据培育主体的不同,大致形成“龙头企业主导型”“农民合作社主导型”“强村公司主导型”三种组织类型。
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组织形式揭示了新型农民生成的外在架构,但这些组织形式能否有效运转,关键取决于内部的组织结构及治理机制的匹配性。对于组织结构,一般有松散型、紧密型之分。只有紧密型的组织结构才能形成新型农民。治理机制包含合约治理和关系治理两种类型。新型农民的生成,既需要合约治理,也需要关系治理。合约治理借助约束和惩罚条款所产生的威慑作用,能够克服关系治理的约束力不足和不确定性等风险;关系治理通过信息的有效沟通、信任和良好声誉的确立,又能避免合约治理存在的不完全合约和执行成本高昂等问题。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维护着新型农民生成所需的有效组织形式。由此,面向农业产业化经营,亟待构建准纵向一体化的组织结构和激励约束相容机制、信任声誉机制。
(二)加强合约治理,形成激励约束相容机制。合约治理作为一种治理机制,是指通过正式的准则和程序来明确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行为边界,并且明确描述出对未来可能会发生的情况以及争端的相应解决方式以保证交易顺利进行。这其中,委托代理理论,即所谓的合同理论,作为契约治理的一种形式,“主要研究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与代理人的不同行为表现及其相应的制度安排。”具体说,委托代理理论从信息不对称出发,得出代理人的目标会偏离委托人目标的委托代理问题,继而提出构建激励约束相容机制的解决方案。
(三)实施关系治理,形成信任声誉机制。农户(大户)镶嵌在乡村熟人关系网络之中,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形式的有效运转不仅依赖公司(合作社)与农户(大户)之间的正式契约,还依赖公司(合作社)与农户(大户)之间的关系。前者即是上述的契约治理,后者构成关系治理。所谓关系治理是指在农业产业化经营治理中,公司(合作社)对农户(大户)不是依据正式制度,而是依赖关系性规则来进行组织治理的机制。关系治理不仅能够减少农户对环境和交易不确定性的担忧,增进农户长期获利的信心,还能有效约束和规范农户行为,营造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有助于减少交易费用,增强合作绩效和满意度,形成新型农民。
新型农民作为新时代的劳动者,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力量。新型农民实质是职业农民的一种新形式,即具有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业工人和职业经理人等职业农民的共性特征,又涵有自身特色,相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的独立自主性,它具有半自主性;相对于农业工人的雇佣关系,它是委托代理关系;相对职业经理人从事的管理服务,它是农业的生产组织者。在农业产业化经营实践中,新型农民培育形成了三种培育模式——龙头企业主导型、农民合作社主导型和强村公司主导型。面向农业产业化经营,亟待构建准纵向一体化的组织结构和激励约束相容机制、信任声誉机制,共同支撑着新型农民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