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看到121号列举了糠麸,就认为糠麸必然可按饲料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这是误解。
糠麸能作为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主体,是饲料生产企业,而非一般加工企业。
一、甲企业加工后形成的糠麸属于农业产品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2、假设甲企业是粮食种植企业,自行加工其种植的稻谷,加工后的大米、糠麸仍属于农业产品,可按自产自销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3、假设甲企业是饲料生产企业,如果是购进稻谷加工形成的糠麸,可适用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如果是种植企业自产自加工自销的糠麸,即可以按自产自销农业产品(按农业产品对应编码开票)、也可按饲料产品(按饲料产品对应编码开票)免征增值税。
思考:假设甲企业是粮食加工和饲料生产企业,如果是购进稻谷加工大米、糠麸,农产品增值税进项核定扣除的,糠麸可否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如可以,在同一扣除标准下,与单一的粮食加工企业糠麸应税来对比,显失公平。
二、什么是饲料生产企业和饲料产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修正版)(国务院令第266号)规定,“第十四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五)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六)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的企业,申请人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审查合格的,组织进行现场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1、饲料生产企业的设立,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2、取得生产许可证之后,还要按标准、规范进行生产。
3、如果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违规生产销售,能否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4、如果未按标准生产,饲料产品不合格的,能否享受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5、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条件,要取得产品合格证,产品要实质上合格。否则,不得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6、征管实务操作要点:合格的企业+合格的产品;可不需看企业生产许可,因为不是合格的企业,无法取得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即便有产品合格证明,税务机关也可对其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是否实质合格,提出疑义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予以检测确定。
问题1:如果对某一批产品经检测不合格,是仅对该批产品不予免征,对其前或其后不同批次的产品如何处理?
问题2:“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应尽量减少此类含糊的表述,实务执行难以精准执法。是否应提交风控、稽查部门处理?是否应提交农业部门等行业资格、产品质量等主管部门来纠正?
三、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演变
2、国税发[2003]114号(全文废止),2003年10月起,除单一大宗饲料、混合饲料以外,应由饲料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取消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
3、国税函[2004]884号(部分有效),2004年7月,出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并报税务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