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合集15篇

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合集【15篇】

1、完善法律法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建设,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等,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2、加强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产品的审查和监管,确保金融产品的合法合规,降低金融消费者的风险。

4、建立健全投诉处理体系: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保护其合法权益。加强投诉部门的建设,提高投诉处理的效率和质量。

5、提高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技术手段:加强金融科技的应用,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技术手段。通过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推动智能监测等方式,提升金融消费者的安全感和信任度。

综上所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未来,需要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监管、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推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为推动上海银行业健康发展,营造和谐、诚信的金融环境,配合全市开展“和谐金融诚信服务”上海银行业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周活动,根据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以及分行办公室的有关要求,我行于20xx年3月15日在全市各区县百家支行网点广泛开展“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主题宣传活动”。活动当日尽管寒风凛冽,但是我行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感染着过往的每个客户群众,积极宣传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是我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树立行业服务典范的重要举措,也是体现我行始终“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为维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从客户角度出发,想客户所想,全辖百家网点共同参与,积极投入活动,通过宣传单页的发放和现场设摊接受客户咨询,取得了良好的活动效果。活动开展情况如下:

一、我行五家网点参与全市同业百家网点设摊宣传活动

3月15日上午9:30—11:30,我行五家重点网点选择网点门口或者人流量更集中地露天广场,设立了户外“金融知识普及宣传台”,树立“和谐金融、诚信服务”的易拉宝宣传板,同时摆放了涉及电讯诈骗风险防范、银行卡、理财产品等多方面的宣传资料,向过往群众进行现场知识辅导,解答客户疑问,接受客户投诉和建议。

二、我行百家网点参与金融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我行全辖近百家网点也同样通过走马灯、宣传单页和网点宣传点的设立,向客户进行金融风险防范、账户安全、货币反假等知识的宣传。南汇等部分支行更是结合“三进”活动,通过走进居民社区、商圈、小微企业,向广大群众客户宣传现代金融知识,普及金融产品、服务、法律,运用生动的案例,讲解等形式加强居民反电信诈骗等犯罪的警惕性。生动鲜活的案例讲解、精美有益的宣传单页发放都让客户在活动现场深深感受到了我三、认真落实,积极开展“3.15金融消费者“宣传教育活动

(二)走出去集中宣传。

二是开展征信主题宣传活动。

启东支行开展“3.15“现金业务权益保护集中宣传活动,为过往市民提供人民币反假、现金结算等方面业务知识咨询服务,受到广大市民欢迎和好评。如皋支行组织12名义务宣传员,走进共建单位—如皋市如城镇供电社区开展现金业务宣传。提高社区群众对我行金融服务的满意度。四是普及银行基础知识。人民路支行营业室举办了主题为“3.15保护消费者权益,从你我做起“的主题宣传活动。向客户讲解日常生活中如何正确使用一些银行产品,如何防范金融欺诈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场指导客户使用自助银行及网上银行。青年路支行南通节制闸、虹桥、任港路、行政中心四个网点,联合展开“3.15“宣传活动,重点向农民工客户宣传银行卡、转账汇款、自助机具、电子银行等方面的内容,宣传我行服务政策。

(三)与监管部门共同宣传。3月15日,如东支行营业部理财经理、支行市场营销人员、金库管理员等专业人员与如东县人民银行货币发行科及计划统计科两位专家共同开展了“3.15“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对广大市民就人民币反假、个人征信、电子银行、小微企业等金融知识进行了资料的发放和普及,收到了收好的效果。

“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期间,南通分行115个网点开展网点宣传,开展大型户外集中宣传活动20余场,参与员工509人次,发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征信管理条例》知识要点、信用报告网上查询指南、反假币等宣传折页7600余份、发送短信758条,受众对象3900余人。海安电视台“民生热线“栏目对我行海安支行征信主题宣传活动进行了报道。“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新消法“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履行的责任;了解了自身信用报告的用途、知情权、异议申诉权;了解我行投诉受理渠道和处理流程,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服务品质。

按照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转发《关于转发<关于20xx年3。15期间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活动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文件要求,镇认真贯彻落实文件精神,积极部署,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二、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3.15”宣传活动让消费者了解了赋予金融消费者的各种权利、金融机构应该履行的责任;了解了我镇投诉受理渠道,有效强化了消费者风险意识和依法、理性维权意识,同时也提升了我行的服务品质。

三、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此次活动虽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一)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存在认识上的不足

随着金融经济的不断发展,金融消费已然成为一项重要的消费活动,然而保护消费者的措施相对薄弱,导致了部分群众缺乏这方面的意识,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在认识上还存在很大不足。

(二)金融业信息安全宣传不够到位

金融业信息安全的宣传。金融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对信息技术的'要求越来越高,对金融信息安全的保障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在平时的工作中,我镇对信息安全工作的指导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完整的认识。

在今后的工作中,将持续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继续提高对自身的要求,提升全镇群众的维权意识,引导强化风险意识,以进一步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一)强化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意识,提高服务水平

(二)进一步完善制度,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实到业务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中去,进一步完善各项内控制度,制定相应的考评制度,实现全镇全方位的管理机制。结合各种消费者权益保护活动,认真组织各部门、各岗位、各类人员中开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专项自查。自查重点包括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法合规收集、保存、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等方面。通过自查,使全行内部权限管理规范,责任落实明确,有效降低金融信息被盗的风险,确保金融信息不泄露、不滥用。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维权意识

把金融消费教育贯穿于金融消费者的日常金融活动中,加大对社会公众的金融宣传力度,提升全体公民的整体金融水平,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2、加强监管: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确保金融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履行职责,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提供信息: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信息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权威、准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提高消费者的知识和能力,降低信息不对称。

4、加强教育培训:通过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培训,提高消费者的金融素养和风险意识,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和合理投资。

5、便捷投诉渠道: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渠道和解决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纠纷,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加强对金融市场乱象和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严惩违法机构和人员,维护金融秩序和市场公平竞争。

7、健全补偿机制: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出错造成损失的'补偿机制,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水平。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共同努力,以改善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作为一家城市商业银行分支,我行一贯重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现将我分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总结如下:

1、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同时我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也建立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明确规定我行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受支行综合管理部跟踪、监督和考评,营业部负责人是客户投诉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大堂经理为指定的投诉处理人员、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客户投诉处理工作。对客户投诉处理工作采取“统一管理、分级处理、专人负责、逐级上报”的管理模式。

2、保护范围与保护措施

我们分行各支行营业部作为金融消费者的直接接触者,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前沿阵地。我们始终坚持在金融消费者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时,对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进行保护,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充分保密,对金融消费者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进行如实告知,让金融消费者自主选择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公平交易等,具体如下:

(1)购买理财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2)办理信用卡的金融消费者

在为消费者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客户经理必须尽量亲核亲访消费者单位,并对其本人的情况进行充分调研,确保消费者资料的真实性,在源头上杜绝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行为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对于信用卡办理条款进行充分揭示并如实告知,告知消费者安全用卡注意事项。对持卡人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告知“透支”与“恶意透支”、“取现”与“取现”等行为的本质区别并充分说明其不良后果。此外,制作和分发宣传手册,通过宣传手册将信用卡产品的权益、服务、常识和收费等知识进行汇总,在日常的营销过程和柜面服务中传递给客户,使顾客有册可查,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

(3)购买其他金融产品的金融消费者

3、宣传推动情况

在营业厅宣传方面,我分行在各营业厅醒目位置公布本行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专门机构、投诉方式、投诉处理流程等事项。

以上便是我分行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一些经验。总结经验的同时,我们也认识到随着业务的不断发展,金融产品类型的不断增多,这既刺激了个人金融消费,也同时带来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更多思考。我们将积极地拓宽金融消费者保护领域,不断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在自身发展的同时,切实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工作总结

近期,我行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的培训力度,以提升行内员工的服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在此过程中,我们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工作:

1.制定培训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不同需要,特别是与消费者直接接触的岗位,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培训方案。重点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解读、处理纠纷的方法与技巧以及提升专业素养等内容,旨在提高员工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认识和能力。

3.培训效果测评:为了检验培训效果,我们组织了专门的考核和评估。通过定期测试、模拟场景演练以及个案分析等方式,对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操作能力进行了全面的测评。同时,我们还收集了员工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持续改善培训内容和方式,提高培训的实效性。

二、工作亮点

1.结合实际工作需求,制定针对性培训方案,使培训内容更加贴近实际。

2.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和多渠道开展培训,提高培训效果和员工参与度。

3.进行全面的考核和评估,保证培训成果的真实有效。

三、工作不足

1.培训内容还需要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以满足员工不同岗位、不同层级的需求。

2.部分员工对培训的积极性和参与度有待提高,需要加强宣传和激励机制。

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监管部门与上级行的指导下,仔细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有关精神及要求,建立健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保障消费者各项权益,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建设,强化经营行为管理,加强投诉监督管理,努力提升我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水平。

一、完善体制机制建设

二、强化经营行为管理

三、加强客户投诉管理

四、持续开展宣传教育

六、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持续强化体制机制建设,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持续强化投诉处理工作效率,切实提升全行服务质量。

(三)持续强化金融知识普及,不断提高金融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进一步加大消费者权益知识的宣传教育力度,仔细组织落实金融知识宣传教育工作计划,深入开展持续宣传。立足营业场所,增加资源投入,采取多种方式,不断拓展宣传渠道,大量借助网络、电视、广播传播等各种渠道,进一步提升金融知识宣传的覆盖面和有效性。让客户最大限度地学习了解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知识。要注重宣传效果,切实通过深入开展宣传活动,让每一位消费者充分了解我行产品,了解各项金融知识,了解自身的权益,切实维护好自身应有的合法权益。坚持分类教育、有序引导,加强对金融消费者行为特点的研究和分析,对于不同消费群体、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和实际金融需求,设计不同的教育重点和教育方案,提升消费者金融知识教育的对于性,确保宣传教育覆盖全面到位。

在过去的几年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的进展。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组织共同努力,为金融消费者提供了更好的保护和服务。

首先,政府和监管机构加强了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监督力度。他们加强了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审查,确保其合规性和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他们还建立了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让金融消费者能够便捷地解决问题。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一些金融机构在销售和推广金融产品时存在欺诈和虚假宣传的行为。一些金融消费者对金融产品的理解和使用仍然存在困难。此外,一些消费者组织的执法能力相对较弱,限制了他们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作用。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建议政府和监管机构持续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加大对不合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金融机构应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和透明度,确保金融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和准确的信息。消费者组织应加强自身的能力建设,提高对金融消费者的服务水平。

总的来说,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只有政府、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和消费者组织共同努力,才能够进一步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3月13日,由xx县工商局牵头,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局等多家单位,在屏南县中心广场开展了主题为“携手共治,畅享消费”的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活动。

活动现场采取发放宣传材料、展示宣传展板、现场咨询答疑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图文并茂的宣传展板向群众展示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示意图、有毒动植物识别图、有毒菇类识别图,向群众宣传到量化等级高的餐饮单位就餐。志愿者和工作人员向过往的.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耐心解答群众咨询的问题。此次活动共展出6块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8种350多份,接受群众咨询270余人次,同时销毁了假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60多公斤、非法行医药品19箱,货值4000多元。通过此次宣传活动,增强了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用餐,进一步维护了和谐的就餐环境。

最后,在培训效果方面,我们进行了有效的考核和评估。通过定期举行测试和模拟演练,检验工作人员掌握知识的程度,并对培训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同时,我们还收集了工作人员的`反馈意见,以便修订和改进培训计划,提升培训效果。综上所述,通过我们的努力和付出,银行组织开展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培训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我们也要清醒认识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我们需要继续加大力度,不断完善培训计划,提高工作人员素质,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1、法律法规建设: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明确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设立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2、宣传教育: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

3、投诉处理:建立健全金融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金融消费者的投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信息公开: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获取信贷和金融产品信息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损失。

5、产品标准和监管:制定和完善金融产品的标准和监管规定,确保金融产品的合规性和安全性,防范金融消费者的`风险。

6、纠纷解决:建立金融消费者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便捷、高效、公正的纠纷解决渠道,解决纠纷,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7、监督检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并惩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进一步加强了12315规范化建设,狠抓了消保队伍自身建设,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体工作安排及信息反馈工作。

各分局、工商所也成立了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坚持求真务实,制定出了具体可行的行动方案

1、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开展,确保了专项整治取得成效。

区局消保科不定期深入基层进行了督查。

2、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是国家赋予工商机关的一项新的重要职能,我区各级工商部门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的职能作用,积极推进商品质量监管职能到位和监管关口“前移”改革措施的落实。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工商局有关食品安全整治的文件精神,针对当前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严厉打击了各种扰乱食品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确保了人民群众对食品的消费安全。

(一)突出重点,扎实开展各项专项整治工作

1、开展餐饮业专项整治。

元旦、春节期间,为给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放心消费环境,我区工商部门以推进“食品放心工程”为契机,针对节日前后餐饮业成为消费者申诉热点问题,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了餐饮业专项整治行动。

2、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专项整治。

3、开展查处违法生产地沟油的专项行动,共查处取缔2家。

4、开展了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行动。

为了整治儿童食品、用品安全等问题,保障广大儿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家工商总局、市政府对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认真开展了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工作,从6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迅速展开了声势浩大的保护儿童健康专项执法行动。

(二)主要做法。

一是严把了市场主体的准入关,即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看食品经营者证照是否齐全,是否非法出租出借证照,是否超范围经营。

二是结合我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中推行的“五制二查一承诺一指导”,帮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建立和完善粮食、肉、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水产品等“菜蓝子”商品及儿童食品准入、退出、查验登记、备案、索票索证等监管制度,保证进货渠道合法及食品质量安全。

三是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超市、大型商场等经营场所的检查,将监管和工作的重心下移,特别加强了对分散在社区、城乡结合部和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小加工作坊、小食品店、小餐馆、学校周边小卖部、仓库、冻库等场所的检查。

四是加大力度,严厉打击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专项整治中,对发现的假冒伪劣、有毒有害食品,在坚决清出市场的同时,对各种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追根溯源,一查到底。

五是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在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期间,我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切实担负起责任,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了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及开展情况,依靠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加强了与食品、卫生、公安、质检等部门的联系,密切合作,统一协调行动。

六是加大宣传,及时反馈信息。

(三)认真开展流通领域重要商品信息标注工作。

目前上报市局标注完成118户。

(四)、探索和创新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实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关口前移

今年以来,我局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改革提出“实现一个转变,推进关口前移”的总体要求和市工商局提出的“突出重点、创新模式、关口前移、依法监管”的工作思路,在全区范围内积极推行以“五制两查一承诺一指导”为主要内容的商品质量监管模式,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受到了经营者、消费者的好评。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蚌埠市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印发20xx年“3·15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xx县支行于3月9日—15日组织辖区金融机构开展了系列宣传活动。

二、把握重点,突出特色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日”活动期间,支行以农村地区为重点,组织永泰村镇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等涉农金融机构开展了“权利·责任·风险—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百村行”系列活动。在活动中,组织开展三项宣传:

一是通过电子屏播放宣传标语、摆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在农村金融机构网点,进行定点宣传,大力营造活动氛围;

二是组织宣传队通过悬挂宣传标语、摆放宣传展板、发放宣传资料和设置咨询台等多种形式,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进金融综合服务站、进集市、进村委“三进”活动,实行重点宣传,认真解答农户咨询,在问答互动中提高村民金融知识水平;

三是组织青年志愿服务队,深入农户和超市,开展流动宣传,主动为村民和客户讲授征信、人民币反假、民间借贷与投资等知识,提升金融消费者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

三、集中宣传,做大声势

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xx县支行组织辖区工商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徽商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国人寿、太平洋人寿和国元保险等保险机构,于xx青年圩广场开展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集中宣传活动。活动中,参加宣传的金融机构通过悬挂横幅、摆放展板、设置咨询台、发放宣传册等形式,集中宣传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征信、反假货币等知识,得到了现场群众的热烈欢迎。

随着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呼声也越来越高。1993年10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消费者区别于一般的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给予更高的保护标准,是我国法律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一个里程碑,为保护我国消费者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共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特征原则完善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与基本原则

(一)、消费者保护法的基本特征

1、消费者保护法以消费者权益为特定保护对象

消费者保护法给予消费以特别保护,对生产经营规定了许多限制,这是消费者保护法最根本的特征,也是消费者保护法区别于其他法律,法规的标志。凡以消费者权益作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均可归入消费者保护法的范畴。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多为强制性、禁止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具有绝对肯定的形式,不允许当事人之间相互协议和任何一方予以变更。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不得为一定行为的规范。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体现了国家对某一种法律关系的固定化和对破坏这种法律关系的禁止。

3、消费者保护法的法律规范具有综合性

其一,消费者保护法调整多种社会关系,包括消费者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国家与生产经营者之间的关系等等。

其二,消费者保护法中即包括消费者权利、经营者有义务这些实体性规范,又包含如消费纠纷处理等程序性规范,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有机统一。

其三,消费者保护法规定的法律现任具有综合性。由于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具有多种形态,在程度上也表现出轻重不一,所以一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兼备。

4、消费者保护法具有预防和救助的功能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原则

在实际的生活中,在商品交易以及服务的过程中,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消费者是分散的个体,而经营者多数是有组织的经济实体,有些甚至是经济实力非常雄厚的企业,而消费者经济能力相对较弱又缺乏专业的辨别商品或服务的技术知识。再者,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主要是以满足其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为目的,而经营者关心的是能否给其带来经济效益,两者之间利益需求的差异,必然要求给消费者以特别保护。比如,在医患关系里,患

者也是处于一个弱者的地位。因为医疗服务的技术含量比较高,信息也不对称,消费者实际上处于缺少选择的被动地位,也可以说是一种弱者,需要特别保护。

2、国家保护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世界社会共同的责任。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3、充分、及时、有效保护原则

(1)每个消费者的权益均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作规定的,受其它法律保护。

(2)每个消费者都享有全面的消费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九大权利,基本上概括了消费者在社会生活不同领域、不同方面应当享有的权利。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仅要求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的责任,退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的责任,而且还要求经营者承担人身、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因欺诈行为造成损害的加倍赔偿责任。

(4)行政职能机关、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和司机关等。发现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立案查处。

4、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在“消费者的权利”中又明确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在“经营者的义务”中也明确了经营者京戏当诚实信用的一些具体义务,在“法律责任”的规定中,更规定了经营者违反此原则的处罚措施。

5、经营者应当承担质量责任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因质量缺陷而遭受损害,可向有直接合同关系或没有直接合同关系的生产商、销售商(含批发商与零售商)提出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近年来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进行的工作和采取的措施

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时给消费者带来的应得利益,其核心是消费者的权利。

2、成立各级消费者组织,为维护消费者权益进行多方面的工作。

3、舆论、新闻媒体积极参与和推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活动

4、建立各种咨询机构、检测机构、技术监督机构、质量监督机构。

5、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大量的查处工作。

6、各行各业推出“服务承诺”制度,把维护消费权益的活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存在的`不足。(引自法制日报)

1、权利范围问题。权利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依据。《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消费者九项权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销方式的变化,特别是网络经济的出现,仅仅九项权利

已经不足以保护消费者,或者说,消费者受到损害的权利已经超出了九项权利的范围,这里面非常突出的是消费者的隐私权。

2、行政保护体制问题。行政保护是履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但是,实际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费者保护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有一些方面主次难分;二是在受理消费者申诉方面,也由于各部门分工不够明确,造成各部门受理范围不清,而在强调依法行政的趋势下,各部门只好谨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诉方面,由于受理申诉的职责与处罚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的职责往往不属于同一部门,也弱化打击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

3、维权途径问题。维权途经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关键问题。现行《消法》第三十四条为消费提供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和诉讼五种维权途径,但是实践中往往是协商不欢而散、调解难见分晓、申诉久拖不决、仲裁没有依据、起诉筋疲力尽,最后弄得消费者懒得奉陪,自认倒霉,这严重地影响到消费者权益的落实。

4、举证责任和费用问题。目前《消法》中对于发生消费纠纷时的举证责任没有做专门规定、消费者在消费纠纷中处于弱者的地位,但为了举证,特别是高额的商品检测费用往往超过纠纷商品本身的价值,使消费者望而却步。

5、赔偿主体问题。《消法》第三十五条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的赔偿主体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但是,这样规定也容易造成《消法》的歧义,认为消费者因瑕疵商品受到损害时,只能向销售者求偿,缺乏消费者对赔偿主体选择权的规定。

6、民事责任的落实问题。《消法》第四十条、五十条虽然规定了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对“故意拖延”、“无理拒绝”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执行标准,造成行政机关难以操作,不便于消费者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也大大削弱了《消法》的作用。

7、行政执法措施问题。目前《消法》缺乏对执法措施的明确规定。一是对行政机关查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没有明确其可以行使哪些调查手段;二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发生后,为了控制危害范围、降低危害后果,行政执法机关需要采取一定的应急手段,如发生危害商品退出市场的禁令、强制经营者召回缺陷商品等。

四、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消费者权益的内容进一步扩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主体将来也会进一步扩大。入世以后像电信、互联网、金融、保险、医疗、交通、教育、旅游、购房装饰装修等新兴领域的消费者群体将会进一步扩大,随之而来的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就不限于《消法》一部法律,而是应在法律制度上构建一个成龙配套的法律体系。

1、消费者的概念应进一步明确。

首先,消费者是经营相区别的一个概念。消费者购买或者接受某种商品或者服务不是为了交易,而是为了自己利用。从我国《消法》第三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来看,也可得出立法者是将消费者与经营者相对立的一组概念规定在《消法》中,其中对于经营者还指生产者、销售者两类。

其次,无须分析消费者的动机与目的来作为识别“生活消费”的标准。因为:

一、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任何人只要其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

不是为了将商品或者服务再次转手,不是为了专门从事某种商品交易活动,其购买行为便是为了“生活消费”,他就是消费者。

二、消费者购买商品的动机是很难判断的,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是基于储存、欣赏、赠送,还是为了自己使用等,在法律上很难确定。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其实是个主观的范畴,其自己不承认,其他人是难以证明的。

三、《消法》的宗旨就是保护作为弱者的消费者的权益;《消法》只定划了一个线,就是他与经营者区别开,只要买东西是不是为了卖,就是消费者。

再次,消费者就是指个人、而不应是单位或组织。所谓消费行为,定指消费者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就生活消费而言,单位本身不能直接使用某种商品或直接接受某种服务,也就是说不能从事某种生活消费。因为社会组织和单位的“人格”是法律拟制的,其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某种服务以后,还需要将这些商品或服务转化为个人的消费,因此,目前消费权益的主体仍然是个人。

综上所述,消费者是指非以经营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只有这样才能扩大消费者的外延,更有利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消费者的权利应进一步扩展。

随着入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关系的内容将越来丰富、消费者据此应享有的权利亦越来越多。

(1)充分尊重消费者的安全权,建立产品的召回制度。

日前,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要求,向国家质检总局递交召回报告,决定自20xx年12月1日起,召回20xx年7月17日至20xx年9月5日期间生产的部分菱悦轿车,涉及数量共计20xx台。(引自质检总局网站)

综上所述,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符合时代精神,是切实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需要。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需要的是认真实干,诚实守信;而完善具体的细节,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努力发展经济则是我们更远大的目标。

2、宣传教育工作的加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金融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权益保护意识,让消费者能够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权责,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3、加强监督执法: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执法,及时发现和处理金融机构存在的不合规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对于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依法进行处罚和惩戒。

4、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服务流程和投诉处理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和投诉处理效率。

5、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金融行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内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6、建立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构和渠道,及时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的投诉,解决消费者的问题,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7、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借鉴和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共同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工作。

总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金融机构、消费者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通过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等手段来保障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只有保护好消费者的权益,才能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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