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今日说法“看得见的正义”之二:隐秘现场(下)

2010年2月7日,小年夜,连捷为的母亲按当地风俗祭了灶,为家人祈求平安。但仅仅几个小时后,灾难就降临了。凌晨4:00,连捷为突然口吐白沫,无法言语。

【同期】

连捷为的母亲:倒在地下,嘴巴吐泡,咕噜咕噜的。

家人赶紧将连捷为送往医院抢救,结果一进医院就被宣布为死亡。妻子庄宝蓉说,丈夫口吐白沫而亡,可能是吸食冰毒过量所致,她的说法当场被连家人质疑。

连捷为的表哥:我说“溜冰”不是这种的问题吧,我有看见别人“溜冰”,不是(表现)出这种的现象。

警方介入后,妻子庄宝蓉改口说,丈夫可能是误饮了她放在床头的农药所致。而这农药本来是她自己用来自杀的。尸检报告显示,连捷为确实是因农药中毒而死亡。妻子庄宝蓉将可能危害生命的农药放在卧室床头,导致丈夫误饮而亡。警方认为,她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将她刑事拘留了。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人员:你知道我们为什么把你叫到这边来吗?

庄宝蓉:就是因为我老公去世。

连捷为的父母并不接受儿子误饮农药的说法,怀疑是谋杀,因为出事前儿媳庄宝蓉可能与人有了婚外情,双方正在闹离婚。

连捷为的父亲:(庄宝蓉)变心了,有新的男朋友。

宁德市检察院公诉人林晓瑜对此案进行了全面的调查。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县检察院以过失致人死亡批准逮捕,公诉部门在审查的时候认为这个案件不属于过失,认为是一个可能涉嫌直接故意杀人的案件。

虽然无法查清是不是谋杀,但庄宝蓉在明知丈夫连捷为喝了农药,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及时将丈夫送往医院抢救,反而将装农药的罐子和瓶子抛到了窗外,试图销毁证据,丈夫毒发时还隐瞒真相,说丈夫死亡是吸食过量冰毒所致。检察官林晓瑜认为,庄宝蓉有放任丈夫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可开庭之后,宁德市中级法院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法官就提出,这个案件可能是一个无罪判决的案件。

【主持人】

各位好!欢迎收看《今日说法》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作的特别节目——《看得见的正义》。

检察官林晓瑜以故意杀人罪将庄宝蓉公诉到了法院,法官却认为庄宝蓉无罪,建议检察院撤回起诉。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分歧?公诉人林晓瑜将如何面对这一僵局呢?

检察官林晓瑜了解到,法院建议撤回起诉的原因是被害人连捷为因特丁磷中毒死亡,而被告人庄宝蓉购买的是乙酰甲胺磷农药,被害人连捷为是否因被告人庄宝蓉投毒致死无法确定。

法院据此认为案件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确实,这个案件的毒物问题也是一直困扰我的一个问题,这个案件我在收到的时候,从法医鉴定出来的那一刻,我就开始困扰着了。

连捷为的尸检鉴定报告显示,从他的胃内容物与血液里都检测出农药特丁磷成分,他是因特丁磷中毒而死亡,特丁磷是一种高效高毒的农药。而庄宝蓉购买的是乙酰甲胺磷,是一种低毒的杀虫剂,两者完全不同。如果死者的中毒原因与庄宝蓉购买的农药不一致,就不能认定庄宝蓉是投毒者,她可能是冤枉的。

连捷为的父亲:儿子(是我们的)心肝肉。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儿子对他们来说是人丁兴旺、延续香火的一个关键。

连捷为的母亲说自己没有女儿,从庄宝蓉过门那天起,就把她当做亲生女儿一样看待,没想到她竟然对儿子下此毒手。

连捷为的母亲:去楼上,去房间,我都哭了,我一上楼,我都要哭。

案发后连捷为父母多次找到林晓瑜,希望严惩庄宝蓉,替儿子讨回公道。

连捷为的父亲:第一次去找她,我问她材料有没有在你手上,林晓瑜说有,凳子拿来给我坐。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从公安机关在现场提取到的这个农药空瓶的残留物,果蔬纤维罐内的残留物,被害人毒发之后有使用水杯喝水、漱口的这个水杯的残留物,以及被害人的整个尸检的检查,一条线证实,所有指向的毒物成分均为特丁磷。

据警方的调查,庄宝蓉放在床头的分装农药的罐子、之前的农药瓶和丈夫连捷为饮水的杯子都检测出农药特丁磷成分,这说明丈夫连捷为确实是喝的庄宝蓉分装在罐子里的农药而死亡的。那为什么庄宝蓉买的是“乙酰甲胺磷”,而装药的瓶子、罐子和尸检报告都是特丁磷?

会不会是这瓶“乙酰甲胺磷”本身就有问题呢?检察官林晓瑜来到了庄宝蓉购买农药的这家门店进行调查。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在购买的店铺所提取到的两瓶不同批次的、同一厂家、同一品牌的乙酰甲胺磷,所检测出来的均是乙酰甲胺磷,并没检出特丁磷的成分。

检察官林晓瑜他们只从这家门店里提取到了两瓶同一个厂家不同批次的乙酰甲胺磷,通过检测,现场提取的这两瓶乙酰甲胺磷不含有特丁磷成分。莫不是庄宝蓉当初购买的那个批次农药有问题?庄宝蓉购买的那瓶“乙酰甲胺磷”是山东东营一家工厂生产的,侦查人员曾远赴山东东营,试图从源头进行查证。可到了当地一打听,那家农药厂早在几年前就注销了。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当我遇见难题时,我会习惯性地给自己施压,也是再施压,让自己重新去梳理一个案件。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这瓶农药最准确地认定它,应当是贴着“乙酰甲胺磷”标签,实为特丁磷毒物成分的农药。

检察官林晓瑜认为,毒死连捷为的能够确定是庄宝蓉购买的那瓶农药,那瓶农药的外面标签是“乙酰甲胺磷”,但它实际上很可能是一瓶特丁磷,这就造成了尸检报告的结论与庄宝蓉所购买的农药不符的疑问。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疑点我们不否认它,但是案件的关联我们必须也得认识它。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从我内心深处,从我接触整个案件的过程,以及我在这个案件中所做的系列的工作,使我坚信被告人庄宝蓉有罪。

宁德市检察院检委会经过研究后采纳了林晓瑜的意见,宁德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庄宝蓉故意杀人一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予撤回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2011年12月20日,宁德市中级法院一审进行了宣判,法庭采信了公诉人林晓瑜的观点,认为毒物源头虽无法查实,但出处与指向明确,系从被告人庄宝蓉所购的“乙酰甲胺磷”标识的农药中所得,虽然致死农药与庄宝蓉所购买的农药名称不同,但不影响认定被告人庄宝蓉有罪,最终法庭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庄宝蓉有期徒刑5年。

连捷为的父亲:她才判决5年,把人毒死了,她才判5年。

连捷为父亲的心情林晓瑜感同身受,法官是以过失致人死亡来评价庄宝蓉在本案中的表现,林晓瑜认为这一罪名并不准确。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希望所有的案件只要诉出去都能有罪判决,但并不是所有的有罪判决都是检察官乐于接受的。

一审宣判后,庄宝蓉并未提出上诉。这意味着这个案件最终很有可能以庄宝蓉失去5年的人身自由而了结,案件真相也将就此成谜,这个结果是林晓瑜不愿意看到的。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助理陈晓颖:晓瑜她始终不放弃,她认为,她追求的不仅仅是一个有罪的判决,更重要的她追求的是一个定性的准确,这也是对被害人家属的一个交代。

收到判决书后,连捷为父母不服,他们请求林晓瑜向上一级法院进行抗诉。抗诉是指检察院对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时,可依法向法院提出重新审理的要求。抗诉程序一旦启动,意味着案件有可能被重审,案件进入新的法律程序,也意味着新的风险。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陈寒凝:(林晓瑜)外表是很娇小的,在这样子的一个外表下,其实她有一个很强大的内心。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陈寒凝:遇到非常艰难的处境的时候,她都能够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以及意志品质来突破和逐步化解这些问题。

抗诉之前,林晓瑜需要对案件进行更加全面而深入地审查。她认为,法官之所以做出这样一个判决一定是心中还存有疑问。通过认真分析一审判决书,林晓瑜看到一审法院之所以这样判,是由于法官认为,对于连捷为的死亡后果,庄宝蓉没有能力预见,她的行为只能算作是一种过失。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庄宝蓉之前有供认过,认为只喝了一点点没有明显减少,不会发生死人的后果。是基于这个原因,所以他们觉得庄宝蓉在这个案件中,对于这个结果不是必然会预见,也认为她没有这个能力去预见他到底喝多少农药会死。

庄宝蓉在此案中的主观心态到底是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放任死亡,是决定罪名的关键,是检法两家对本案最大的分歧,也是司法实践中办案人时常容易混淆的两种情形。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如果要准确区分这两罪的话,关键是看他们对于危害结果在预见之后所采取的心态和行为是什么。

林晓瑜认为,现有证据能够锁定庄宝蓉已经明知丈夫服下农药,作为一个正常人,她应当预见到丈夫喝下农药会死。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既然知道喝了农药会死,而且她丈夫已经出现了这么危急的中毒症状,凭常人的能力怎么就不能判断到可能会发生死亡的后果?而且我们要以专业的角度去判断,庄宝蓉要明知她丈夫是喝了一口、两口、三分之一还是全部喝掉才会死,我认为这对案件来说太苛刻了,也不符合常理。

林晓瑜认为,庄宝蓉的行为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连捷为毒发之后,她明知丈夫喝下毒药却不去救治丈夫。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最关键的是,当医生这种专业人员到现场,在询问之前有服用过什么的时候,她回避了这个内容,甚至是采取隐瞒的方式来掩盖自己的行为。比如说她提到是不是和吸毒有关、是不是之前吃了一些祭灶的食品、可能服了胃药。这种隐瞒也是直接导致了她丈夫在后期没有得到及时有效、对症的治疗,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结合被害人连捷为亲属希望检察院进行抗诉的请求,林晓瑜再次向检委会汇报案情,特别是针对法院所做的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分析,同时从庄宝蓉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角度进行了阐述。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最后我在汇报完毕之前向我们所有委员说了一句气话,我是说,我坚持认为这个案件是一个有罪的案件,而且被告人庄宝蓉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说我们提出抗诉没有得到省院的支持,我认为,我们应当以提请抗诉的方式,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作为我承办人说这个话确实有些意气(用事)了,但是在我内心深处我始终觉得这个案件判得不对,这种不对,对于我来说是不能接受的。

2012年1月4日,又是一个冬季。距离连捷为身亡两年后,在林晓瑜不断努力下,宁德市检察院向福建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应予以改判。宁德市检察院抗诉之后,福建省检察院支持抗诉,这个消息让连家人非常振奋。

连捷为的父亲:抗诉,我就有希望了嘛。判了5年,检察院替我们抗诉,那我看到希望了。

在抗诉书中,林晓瑜指出,原审判决定性错误,重罪轻判原因有二:一是案发当时不存在庄宝蓉轻信可以避免的条件,该判决片面采信原审被告人庄宝蓉的辩解,忽略了多名证人证实的被害人连捷为当时已经口吐白沫,大小便失禁,属于极度危险的状态。该客观事实表明,原审被告人庄宝蓉当时已不存在轻信可以避免的条件。其二原审被告人庄宝蓉的罪后表现,可以证明其主观心态并非过于自信,而是放任故意。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过失的重要区别在于行为人最后态度。间接故意表现为放任不管,过于自信过失表现为阻止和排斥。在被害人毒发处于极度危险状态时,庄宝蓉仍然隐瞒连捷为喝了农药的重要事实,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并非轻信可以避免,而是对危害结果发生的放任。福建省高级法院在审查之后,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宁德市中级法院重审。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发回重审,首先就是对抗诉的一种支持,是对检察机关意见的采纳。

案件发回重审之后,宁德市中级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针对案件中所存在的疑点进行了进一步地核证,并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林晓瑜向法官阐明,庄宝蓉在将农药带入卧室后,有义务阻止危险发生,在丈夫喝下农药命悬一线的时候,具有说出实情、救助丈夫的义务,而她并没有这样做。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不论是基于庄宝蓉的先前的行为,还是基于夫妻间的救助义务,庄宝蓉都有百分之百的义务要将这个重要的情节告诉救治的人员,但她隐瞒了,正是因为这种隐瞒,使得她的行为无法用过于自信的过失来评价她,而是一种主观故意犯罪的心态。

2013年7月30日,宁德市中级法院再次做出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庄宝蓉在明知被害人连捷为喝入其事先准备的农药后,未采取救治措施并隐瞒重要事实,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的发生,致被害人毒发身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法院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对庄宝蓉判处有期徒刑15年,附带民事赔偿14.8万元。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当时我们收到这份判决的时候,才真正吐出一口气,认为我这个案件才叫办结了。

二审后,连捷为的家人依然不服,他们希望林晓瑜帮他们进一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助理陈晓颖:他们认为庄宝蓉应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这样才能够以命偿命。

林晓瑜再次来到他们家,对连捷为的父母解释这份新的判决,及时化解他们心中的怨恨,劝慰他们息诉服判。

连捷为的表哥:有能力我绝对一直要告到北京上去的。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我能够理解你们的情绪,也能理解你们的心情,从我接到这个案件开始,都是很坚决地在办这个案件,你们应该会知道。

你要相信我们司法机关,我们司法机关真的是在这个案件中,我个人可以认为我们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来办理案件。所以我也希望你们能够接受这个判决,现在把这个心结放下来,因为我们的生活还在继续,就像老连你说的家里还有其他的成员,还有其他的人需要你们的照顾,需要你们继续去生活。所以把这个心结放下来,保重好自己的身体。

连捷为的母亲:判了15年,我说接受了,就这样判吧。

二审宣判后庄宝蓉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庄宝蓉认为丈夫只喝下了一点点加水后的甲胺磷,而且当时意识清醒,表现正常,她轻信其不会死亡,应当属于过失致人死亡,不构成故意杀人,要求改判。福建省高院经审理后于2013年12月25日做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看得见的正义”,所需要的就是准确适用法律,使每一个被告人都罪责刑相适应,也使每一个被害人或被害人的亲属,在每一次审判中得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她的内心始终都萦绕着这个问题,为什么她买的是一瓶“乙酰甲胺磷”,而最后她的丈夫是死于特丁磷。

正在服刑的庄宝蓉并不知道,为了查明这个疑问,结案之后林晓瑜并未停止调查。

经过近5年对这两种农药的持续观察,林晓瑜认为自己或许可以给庄宝蓉一个可能性较大的结论。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宝蓉,当年你这个案件你自己是不是一直有一个疑问?

庄宝蓉:对。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你当年购买的那一瓶“乙酰甲胺磷”,很可能是一瓶假药,这样一个结论你能接受吗?宝蓉你听我说,特丁磷为什么会出现在这一瓶“乙酰甲胺磷”里面,目前已经无法解答了,但是你必须为你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我今天来告诉你这个结论,也是希望你能够更坦然地面对你的判决,接受法律的制裁。

庄宝蓉:真的冲动是魔鬼,我断送了他的生命,他鲜活的生命就一条,这么年轻就没了,很愧对他的家人。

福建省宁德市检察院公诉处检察官林晓瑜:好好改造自己,你的未来还是在你手上。

最高人民检察院(100726)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010-65209114(查号台)010-12309(检察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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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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