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食品协会

(1)申报产品应符合《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NYT471)、《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NYT472)、《绿色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NYT392)等绿色食品投入品标准的规定。

(2)有关申请资料可在协会网站(www.greenfood.agri.cn/

lsspxhpd)或中国绿色食品网(www.greenfood.agri.cn)下载。

(3)申请材料应真实、完整,字迹整洁、术语规范、印章清晰。

(4)申请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可双面),装订成册,编制页码,附目录,并加盖骑缝章。

(5)申请材料及补充材料一式三份,协会秘书处一份,省绿办一份,申请企业一份。

(6)提交的证件均必须是有效证件。

(7)材料复印件均要求与原件等同大小、字迹清晰。

(8)续展产品的申请材料应根据《绿色生资标志使用许可续展程序》中的附录进行整理。

二、《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填写规范

(一)一般要求

(1)一份《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只能填报一个产品,多个产品需分开提交,不得以类别或系列产品集合填写《申请书》。

(2)所有表格栏目不得空缺,如不涉及本项目,应在表格栏目内注明“无”;如表格栏目不够,可附页并加盖公章。

(4)“申请企业名称”要与产品生产厂家一致,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应分别申报。

(5)申请产品名称应与登记证、批准文号、执行标准一致。若申报名称为商品名,要明确标注,通用名不得自行添加宣传语。

(6)“商标”栏的填写应与商标注册证一致。若有图形、英文或拼音等,应按“文字+拼音+图形”或“文字+英文”等形式填写;若一个产品同一包装标签中使用多个商标,商标之间应用逗号隔开。

(7)申请的产品应在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并填写在“生产经营范围”栏。

(8)“设计生产规模”、“实际生产规模”、“销售量”、“出口量”等应填写年产量(重量以“kg”或“吨”为单位)。

(9)应根据年生产情况确定申报产品的核准产量(即申报量,会在绿色生资证书上体现),填写在“实际生产规模”栏,且不应超过“设计生产规模”。

(10)“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意见”栏,省绿办须填写意见、签字并盖章。

(11)“原料供应情况”栏应列出所有原料(包括主要原料、辅料、菌种、添加剂等)及其所占比例(%),依据用量从大到小填写,不得使用“其它”等含混字样,原料配比之和应为100%;原料名称与提供的合同及发票(收据)材料一一对应;

(13)“原料供应量”栏应真实且满足生产申报产品的年供应需求;

(14)“供应单位”栏需填写具体的供货单位全称,若有中间供货商,应分行注明中间商及生产商,并与提交的合同和发票(收据)一一对应;原则上不允许无固定供货单位,不允许从市场上零星购买原料。

(15)“供应方式”根据申请用标企业与供货方的实际关系,分3种形式:

1)申请企业本身是原料生产单位,如生产肥料的原料鸡粪,填写“自给”;

2)申请企业有稳定的(或自建)基地,基地负责组织农户生产,填写“自建基地”、“协议供应”、“订单农业”等;

3)从企业购买原料,填写“合同供应”,并附合同及发票(收据)复印件。

(16)“主要生产设备、仪器”是指用于生产的主要设备、仪器,应能够符合产品生产工艺要求;若企业有自检能力,还需填写质量检验设备、仪器,并能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17)“生产流程”栏应详细地说明生产过程,可使用文字或流程图,明确指出所有原料的投入点,具体说明各种原料的投入程序、投入品名称(成分)、作用及用量,保证产品质量的关键控制点及其技术措施,不合格半成品(成品)处理,产品检验、包装方式等,不能是笼统的生产顺序。

(18)“产品分析方法”栏要说明对主要成分进行分析的具体方法名称,不是执行标准的名称或编号。

(二)各类“产品情况”填写要求

1、肥料类

(1)“适用作物”不得超出《肥料登记证》的登记作物范围,如需增加,应提交相应田间试验报告;根据绿色生资有关规定,适用范围不得包括非食品类棉花、烟草。

(2)“主要技术指标”、“限制指标”需与登记证、执行标准、产品标签一致,其它成分要详细列出;不得使用“其它”、“等”含混的词语。

(3)原料、辅料中不得包含有毒物质(如重金属、杂菌、霉菌)的有机物料,不得包含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稀土元素等;

(4)“毒理试验”应根据具体试验报告填写。

(5)“效果试验”应根据具体试验报告填写,“效果”应写明申报产品在增产增收、改善品质等方面的实际作用。

2、农药类

(1)申请产品有效成分应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绿色食品生产允许使用的农药产品清单。

(2)“产品说明”栏中的毒性、适用作物、防治对象、用量、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有效期限、贮存条件等应与农药登记证、产品标签一致。

(3)“原料”栏应包含有效成分、助剂、载体等所有成分,应填写通用名称全称,若使用代码,则应在其下方以括号形式写出其通用名称。

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类

(1)“产品说明”栏应与执行标准和产品标签一致,不得出现“等”、“其他”字样;

(2)“原料名称和配比”应包含所有成分,比例相加应为100%;

(3)单一饲料“农药使用情况”、“肥料使用情况”应符合《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NYT393)、《绿色食品肥料使用准则》(NYT394)要求。

4、兽药类

(1)申报产品不应是或包含《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中规定的不应使用的药物。

(2)“产品说明”应与产品批准文号及产品说明书一致。

(3)原料药应填写所有原料,包括辅料、助剂等。

(4)中药制剂所用的中药材应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

5、食品添加剂

(1)产品使用范围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准则》(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准则》(GB14880)的规定.

(2)“产品说明”应与提供的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一致。

(3)微生物制品应填写菌种安全性评价。

三、证明材料规范要求

(1)提交的报告、证明材料须由具法定资质单位出具。

(4)产品执行标准应为现行的、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若无无上述标准,应提交经备案的企业标准;系列产品应提交相应的备案后的企业标准;企标上应标注出相应的申请用标产品名称及编号。

(5)初次申报提供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需为一年内、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且应根据执行标准进行全项检测,不得漏项;续展时应提供两年内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7)产品包装标签及说明书应符合实际,对其成分和作用的介绍不得有夸大不实之词;绿色生资标志可根据《绿色生资商标设计使用规范》设计,或从协会网站(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文件下载)中直接下载矢量图。

(8)有平行生产(企业同时生产非绿色生资产品)的,应提供绿色生资与非绿色生资区分管理制度,包括原料采购、验收、存放、出库,设备清洗、加工程序、包装、贮运、仓储、产品标识等环节。

(9)申报企业无自检能力、长期委托检验的,需提交委托检验协议及被委托单位资质证明复印件。

(10)肥料类申报产品原料可能存在转基因技术的,如玉米、大豆、油菜籽、棉籽等及其副产品的,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非转基因产品的有关证明材料,或提供检测报告。原料为绿色食品产品或副产品的,应提供其绿色食品证书复印件,可免于提供非转基因证明。

(11)食品添加剂产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若涉及加工用水,需按照《绿色食品产地环境质量》(NY/T391)中6.4或6.5要求,提供加工用水检测报告。

(12)一个申请企业提供一份《企业检查表》即可,企业负责人应在“企业对检查结论意见”栏填写意见,并签字盖章;检查员应在“总体评价”栏填写综合检查情况,提出初审建议和同意申报理由,并签名盖章。

主办单位:中国绿色食品协会网站实名:中国绿色食品协会技术支持:北京华志信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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