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2部分道路交通防护设施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所有的占道作业都会对城市交通造成影响,并有可能会危及市民的出行安全。
因此道路施工人员或单位要确保占道作业有适当的照明、标志及防护等配套设施,为占道作业提供清晰的预先警告,减轻影响。
因此,为使我市占道作业的安全管理更科学规范。
根据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委托,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编制完成了《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
《指引》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针对深圳市占道作业的特点,总结出了占道作业安全管理的实践成果。
本指引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附录C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指引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
本指引主要起草人:刘燚明、林明涛、沈志勇、张勇、谢勇利、赵发科、滕燕宁、陈祖明、刘筠、莫天明.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设置技术指引1范围本指引规定了占道作业的类型、作业区的构成、占道作业交通安全设施的类型及其设置的技术要求。
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深圳市利德行投资建设顾问有限公司。
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交通枢纽周边1.5km范围内及枢纽内客运服务标志的设置。
深圳市道路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指引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二〇一二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设计指引(4)1路基(4)2路面(9)3无障碍设施(22)4公交中途站(23)5交通管理设施(25)6井盖及盖板(30)7道路照明(32)8绿化(36)第三章施工管理(40)1路基工程(40)2沥青路面(43)3水泥混凝土路面(48)4人行道(51)5排水和管线(54)6公交站(56)7交通工程(58)8道路照明(60)9绿化工程(62)第四章检测和验收(66)1试验与检测(66)2组织验收(81)第五章附则(82)总则1城市道路和公路是彰显城市建设水平和整体形象的重要窗口之一。
为进一步落实我市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和公路,下同)工程精细化管理目标,统一和规范我市道路的建设标准,严控工程质量,打造精品设施,建设宜居城市,特制定本标准。
2本标准依据现行的国家、行业、地方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地方特点和条件,遵循安全、先进、适用、环保、经济、美观等原则,制定各条款。
3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域范围内的道路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及大中修工程)。
本指引主要针对道路路面、路缘石、人行道、井盖、盖板、盲道、公交站及交通管理设施等道路工程内容的管理。
从设计、施工监管、检测和验收四个方面予以指导。
设计指引1路基1.1一般规定1.1.1路基设计应保证路基工程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附件一:陕西省工程建设标准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第1部分总则DBJXXXX.1-2010(征求意见稿)编制组2010年10月8日1适用范围1.0.1本规范适用于陕西省城市道路。
1.0.2本规范适用于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含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内容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隔离设施、交通电子监控设施。
1.0.3本规范不适用于公路。
2设置原则2.0.1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应坚持连续性、系统性原则,在城市路网交通系统大前提下进行设置,有利于提高城市路网的整体服务水平。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本规范规定,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2.0.3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应结合周边路网、交通、景观、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条件设置,并与其他公共设施相协调。
2.0.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和信号灯传递的信息不应相互矛盾、产生歧义,应一致或互为补充。
2.0.6分段建设的同一条城市道路,各项交通设施的设置原则和标准应保持一致。
2.0.7交通隔离设施形式应适当,既能起隔离作用,有利于行车安全,又要经济美观。
2.0.8交通信号灯的设置,应根据道路型式、交叉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安全状况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
2.0.9交通电子监控设施应坚持提高通行效率与预防交通事故、规范交通秩序相结合。
2.0.10当采用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新理论、新技术和新材料时,应对其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论证。
2.0.11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3基本规定3.0.1交通标志和标线的颜色、形状、线条、字符、图形及尺寸应按GB5768-2009规定执行。
深圳地方标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6部分【标题】深圳地方标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6部分【导言】道路交通管理设施是城市交通系统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对于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至关重要。
深圳地方标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6部分,作为深圳市交通管理的重要规范,对于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布局、数量、材质等方面提出了详细要求。
本文将对该标准进行全面评估,并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揭示其背后的重要意义以及对深圳交通管理的影响。
【正文】第1章总则第1章总则明确了本标准的制定背景、目的以及使用范围。
作为深圳市交通管理的规范,本标准的出台可以为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的设置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将其纳入道路交通管理体系不仅能够提高交通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也有助于促进交通安全的保障,提高交通效率。
第2章设施设置的一般原则本章主要阐述了深圳地方标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6部分的一般原则。
按照简洁、合理、科学、安全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可以有效地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道路交通流畅,并提高居民的出行体验。
深圳市作为一个以创新和科技为引领的城市,本章内容的落实对于构建智慧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第3章设施数量及布置要求本章主要规定了深圳地方标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6部分中设施数量及布置的要求。
道路交通管理设施在深圳市的设置需要考虑到道路的不同类型和等级,以及不同车辆和行人的需求。
通过合理设置设施数量,预留必要的空间,并设置合适的标志标线,可以提高交通运行效率,减少交通堵塞。
第4章设施尺寸与材料描述本章从设施尺寸和材料两个方面对深圳地方标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6部分进行描述。
合理规划设施的尺寸,使用耐久性强、反光效果良好的材料,可以提高设施的使用寿命和可见性,减少设施的维护成本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概率。
第5章设施维护与管理本章对深圳地方标准道路交通管理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第6部分中的设施维护与管理做了详细说明。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道路设计指引(试行)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2017年3月为贯彻《深圳市推进国际化城市建设行动纲要》,适应深圳市国际化的道路建设和发展需要,规范全市道路工程设计,统一建设标准和主要技术指标,提高精细化设计水平,制定本设计指引。
指引在立足国家和行业既有标准和规范的基础上,总结深圳市已建道路工程的经验教训,并吸收香港、上海等国内外其它地区的设计经验,经论证完善后形成。
本指引不包括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等已编制过地方技术标准的内容。
本指引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管理。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5月下达了地方标准《跨越地铁地面和高架段道路交通防护设施设计标准》(项目编号:2019XXXX-Z-XXX)的制定计划,该标准的制定工作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世和安全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轨道办、深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技术标准研究院等单位负责完成。
二、标准必要性和意义近几年,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快速、准时、便捷的地铁已经成为人们出行首选的交通工具,高架地铁的出现极大促进了深圳轨道交通的快速发展。
越来越多地出现轨道交通与城市道路、公路或铁路线路立体交叉的情况。
作为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轨道交通上方跨线桥的安全防护设施需加以重视,它可以有效防止上方跨线桥上行人向下抛扔烟头、物品,桥上杂物被风吹落进入轨道交通范围,桥上货车所载物品散落坠入下方轨道交通范围,或上方桥面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人员坠入轨道交通范围发生二次事故等情况的发生。
城市交通安全设施是交通网络的重要附属设施,它的作用能否得以充分发挥,直接关系道路的运营状况。
交通安全设施包括交通标志、标线、护栏、隔离设施、视线诱导标志等,为维护城市道路交通运行有序、安全、畅通及低公害,统一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的技术标准,指导工程建设,达到城市道路交通设施功能全面、技术先进、安全实用、经济合理等目的,交通安全设施的设计直接影响交通安全设施作用的发挥,但参考国内外多年积累的经验,可知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在设计与应用方面尚存在着一些不足,虽城市道路交通标志设计、城市道路交通标线设计、城市道路交通信号灯设计有一定的研究与应用,但是跨越地铁高架段道路防护设施设计标准仍不完善,尤其对跨越地铁高架段道路防护设施的范围、具体设计标准和要求等技术参数还在研究和证实。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凡深圳市新设(改设)的交通标志和标线应按本部分规定实施,本部分颁布之前已设置的交通标志、标线,不符合本部分要求的,应在其使用期限内逐步更换。
本部分由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黄敏、于宝明、赵一平、翟华联、韩浩、王浩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刘凤俊、温伟平、刘晓定、康柳、王亚飞、蔡识远;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侯德藻、姜明、唐琤琤、蒋海峰、王成虎、武科曼、黄凯、赵建东;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张勇、谢勇利、赵发科、滕燕宁、陈祖明、刘筠、魏光华、莫天明;本部分为首次发布。
本部分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等各类道路上交通标志、标线的设计制作、检测和设置。
其他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停车场的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
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14887道路交通信号灯GB/T18833公路交通标志反光膜GB/T23827道路交通标志板及支撑件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F7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技术规范JT/T280路面标线涂料JT/T367-1997公路照明技术条件GB/T24725-2009突起路标JT/T597LED车道控制标志深圳市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翻译规则及实施指南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规范3.1一般道路ConventionalRoads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外的道路,包括国道、省道、城市主干道、城市次干道、城市支路等。
3.3城市快速路UrbanExpressway城市道路中设有中央分隔带,具有四条或以上的车行道,全部或部分采用立体交叉与控制出入的道路,包括设辅路或不设辅路的快速路以及放射状高架快速路等形式,如北环大道、滨海大道等。
3.4高速公路Expressway能适应年平均昼夜小客车交通量为25000辆以上、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如G15、G4。
3.5基准信息datuminformation作为路线前进方向的基准点,连续出现在到达该点前的指路标志版面中的信息。
3.6视距sightdistance从车道中心线上1.2米的高度,能看到该车道中心线上高10厘米物体顶点的距离(指沿该车道中心线量得的长度),是确保汽车刹车时应当看得见、停得住的必要短距离。
包括:停车视距、会车视距、超车视距。
3.7可变信息标志VariableMessageSigns可根据需要改变显示内容的标志。
3.8预设信息型可变信息标志PrearrangemessagevariableMessageSigns可变信息为预设的几组固定搭配的可变信息标志。
3.9即时信息型可变信息标志InstantmessagevariableMessageSigns可变信息为可根据实际情况即时变换的可变信息标志。
3.10交通宁静trafficcalming以降低机动车辆使用的负效果为目的,通过设置小型环岛、减速丘等方式有效降低机动车车速,规范驾驶人行为,从而降低区域内行人、非机动车交通安全潜在风险、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概率的交通安全理念。
3.11学校区域Schoolarea幼儿园、小学、中学、大学出入口上下游500m之内及周边学生活动比较集中的区域。
3.12行人密集区Densepedestrianarea存在大量人员流动的区域,包括居住小区、医院、厂区、商场等。
4.一般规定4.1总体原则4.1.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向道路使用者提供有关道路交通的规则、警告、指引等信息的交通设施。
深圳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基本出发点是促进深圳市道路交通的安全与顺畅,更好的满足道路使用者的出行需求。
4.1.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应在路网分析的基础上,综合考虑道路条件、交通条件、气象和环境条件等因素,根据各种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功能、道路使用者的行为特征和交通管理需要进行设置。
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换或去除。
4.1.3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标准、风格宜保持一致。
分段建设、分期建设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原则、标准、风格应保持一致。
4.1.4新建道路开放交通时,应设置有符合标准规范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道路施工或养护期间开放交通时,应根据有关标准规范设置临时交通标志和标线,工程结束后应及时撤除不再发挥作用的交通标志和标线。
4.1.5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要求。
4.2道路交通标志4.2.1基本要求4.2.1.1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等一般要求,以及设计、制造、设置、施工的要求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一般规定。
高速公路辅路、城市快速路辅路上设置的指路标志遵循一般道路指路标志的要求。
4.2.1.2道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应有效、合理使用新形式、新材料,充分考虑机动车驾驶人视认性与设置有效性,并与交通标线等交通工程设施相匹配形成系统。
4.2.1.3交通标志中的英文译法应符合《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及《深圳市公共场所双语标志英文翻译及实施指南》的规定。
4.2.2设置4.2.2.1交通标志宜设置在道路行进方向右侧或车行道上方。
当道路单向车道数大于或等于3条、交通量较大、大型车辆较多或道路线形影响右侧标志的视认性时,可在车辆前进方向的左侧(即中央分隔带内)重复设置。
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得影响道路的停车视距。
4.2.2.2交通标志的设置位置应考虑道路宽度、车辆的运行速度、驾驶人的反应能力等因素。
标志之间应保持合理的间距: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交通标志间隔不宜小于60m,其他道路不宜小于30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