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服务,现友情提示距有效期届满4个月的部分农药登记证有关信息(见附表)。
附表:登记证临近届满提示信息(2024年12月)
2024-12-09
2024年12月2-3日,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在北京举办了农药登记药效评价技术培训班。为增加受众,本次培训班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共有来自省级药检机构、农药药效试验单位、农药生产企业等170多家单位的1500余名代表参加了培训。农业农村部农药检定所党委书记吴国强出席培训班并讲话。培训要求各试验单位要充分认识农药药效试验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性,主动适应农业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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