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质量安全法8篇

本法所称农产品质量安全,是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服务体系,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七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第八条国家引导、推广农产品标准化生产,鼓励和支持生产优质农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推行科学的质量安全管理方法,推广先进安全的生产技术。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公众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引导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第二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国家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听取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消费者的意见,保障消费安全。

第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应当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及时修订。

第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农产品产地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根据农产品品种特性和生产区域大气、土壤、水体中有毒有害物质状况等因素,认为不适宜特定农产品生产的,提出禁止生产的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调整,依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改善农产品的生产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生产综合示范区、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的建设。

第十七条禁止在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区域生产、捕捞、采集食用农产品和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禁止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农业生产用水和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兽药、农用薄膜等化工产品,防止对农产品产地造成污染。

第四章农产品生产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兽医器械,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许可制度。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可能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等农业投入品进行监督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二十三条农业科研教育机构和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质量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二十四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如实记载下列事项:

(二)动物疫病、植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国家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第二十五条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第二十六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检测机构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对其成员应当及时提供生产技术服务,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加强自律管理。

第五章农产品包装和标识

第二十八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识上应当按照规定标明产品的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等内容;使用添加剂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标明添加剂的名称。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农产品在包装、保鲜、贮存、运输中所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第三十条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第三十一条依法需要实施检疫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附具检疫合格标志、检疫合格证明。

第三十二条销售的农产品必须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农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优质农产品标准的,生产者可以申请使用相应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禁止冒用前款规定的农产品质量标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

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

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符合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进行,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农产品,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第三十五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应当依法经计量认证合格。

第三十六条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对监督抽查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日内,向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检。

采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设立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可以对生产、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现场检查,调查了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情况,查阅、复制与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和其他资料;对经检测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

第四十条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有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应当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的要求,查明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理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二条进口的农产品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依法及时制定,未制定之前,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出具检测结果不实,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害的,并撤销其检测资格。

第四十五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向农产品产地排放或者倾倒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使用农业投入品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建立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或者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的农产品未按照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责令停止销售,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农产品销售企业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所列情形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对农产品销售者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罚。

农产品批发市场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款和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处理、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

法律对行政处罚及处罚机关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本法第三十三条所列农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农产品批发市场中销售的农产品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庆涪陵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1]。近年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湖北“毒大米”[2]、河南“瘦肉精”[3]、山东“毒生姜”[4]等事件在央视主流媒体的频繁曝光,让广大消费者陷入了极度的不安[5]。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结合涪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从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自身法律法规素质提升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监管2个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增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1立足自身,做一名学法、懂法、用法的农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作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法规意识,不断用法律法规知识充实自己,在监管工作中做到认真学法、基本懂法、科学用法。

1.1以学习为手段,工作中知法懂法

1.2以法律为准绳,工作中善于用法

2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管控

2.1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

2.2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管控

2.3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管控

我国正在走依法行政路线,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乡镇基层一线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要认真学法,基本懂法,善于用法。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3参考文献

[1]戴杰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7):296-298.

[2]应兴华,金连登,徐霞,等.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农产品质量安全,2010(6):40-43.

[3]赵楠,刘晓晨.由“河南济源双汇公司被曝使用瘦肉精猪肉”一事引发的思考[J].新疆农业科技,2011(2):6.

[4]张树秋,赵善仓,李增梅,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成因及应急处置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16-19.

[5]李庆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舆论引导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6):8-10.

[6]韩斌,陈彦婷.对我国《合同法》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与适用[J].海南金融,2010(12):54-55.

[7]宋稳成,龚勇.农药安全间隔期及其管理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5-8.

[8]幺红霞.休药期与动物性食品安全[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4(1):26-27.

[9]任爱胜,胡志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成就、经验与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5(增刊1):88-94.

[10]张树秋,董燕婕,赵善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安丘模式”探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6):63-66.

[11]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J].黑龙江水产,2015(1):1-3.

[12]张照红,刘新智,刘锦明,等.昌吉市国家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创建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5(22):306.

第一条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监管;保障;消费安全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多宝鱼、红心鸭蛋、福寿螺等农产品质量问题引发了群众恐慌,人们对农产品质量安全产生怀疑。受经济利益和产量的驱使,大量的禁用农药和化学肥料被应用,农产品的生长环境遭到破坏,农产品安全问题越来越严重。各级政府需要在现有政策法规的指导下,转化职能,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加大科技投入,提升农产品质量,保障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大环境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1、禁用农药超标。受经济利益和产量的驱使,农民在农产品生长的过程中会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等禁用农药,避免农产品生长过程中受到各种病害的危害,提高农产品的产量。禁用农药虽然具有较好的杀虫效果,但是禁用农药的汁液很容易残留在农产品表面,禁用农药往往是剧毒农药,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也不可能消除残留在农产品表面的农药。禁用农药超标严重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农产品的消费安全受到影响。

2、农产品包装不当。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农产品质量的保护力度,有机产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食品生产和加工制度逐步建立,农产品在生产和加工的过程中需要对产品质量和产地环境进行控制,农产品在生产的过程中不得使用添加剂和转基因产品,对农业三品进行特定的包装。但是农产品品种和产量众多,在农产品专项检验的过程中,符合三品包装和标志要求的产品较少,由于农业三品的成本和价格较高,农业三品还很难受到广大居民的欢迎。此外,在很多地方,还存在重年检和轻视日常监管以及重视认证和轻视管理的现象,农产品监管体系中的人员和经费很难得到有效的协调,农产品质量很难得到保障。

3、农产品抽检范围较小。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保障的过程中,需要严格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对进入超市和农产品市场的农产品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准进入流通领域。但是受技术和成本的限制,很多农产品抽检单位很难对多数农产品进行检验,农药检验仪器也只能对农产品进行定性分析,检测的准度较低。此外,由于很多农产品不能长期保存,而农产品检验的周期又较长,这就决定了很多农产品在进入消费领域时不能得到有效的检验,农产品质量急需提高。相应的农产品安全监督机制需要建立,快速和科学的检测技术也亟待加强。

三、依法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保障农产品消费安全

1、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人们对农产品的质量产生进一步的怀疑。各级政府和部门不仅要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机制的建设,还要在意识上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消费者的食用安全,还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的正常有序进行。各级政府要逐步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生产标准建设,对农产品生长过程中的问题进行集中解决,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将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到战略高度,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确保农产品的生产和消费安全,提高居民满意度。

2、加强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技术服务。禁用农药具有较高的毒性,国家虽然已经明确禁止生产和使用,但是农药超标的问题还是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农民在种植的过程中也不想使用禁用农药,但是一般的农药不具有较好的杀虫效果,农产品的质量得不到保障。这就要求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技术人员要加强农药研究,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违法生产禁用农药的检查,而法制宣传部门则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引导农民选用非禁用农药,提高农产品生长环境质量。

4、加大科技的投入。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还存在抽检范围小和检测周期过长的问题,相应部门要加大科技投入,逐步建设质量安全体系,帮助农民进行科学生产,扩大农产品检验技术和环境污染治理技术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对农民进行技术培训和指导。此外,各级农产品质检机构还要加强质量检验工作,提高监管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农产品质量检验的效果,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四、结语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发,人们的消费安全受到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仅关系到广大居民的人身安全,还关系到农民的收入和农业生产的安全稳定发展。目前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各级部门要在法律法规的指导下,结合当地的情况来制定行业和企业标准,提高农产品质量,保障居民农产品消费安全。

参考文献:

二、完善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的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对策

一、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农产品产地环境污染严重

农产品的生长离不开环境,而坏境的污染对于农产品的质量有着最为直接的关系。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工农业的集约化发展,农田土壤因重金属等污染、灌溉水源污染、大气环境日益恶化等情况出现,造成农产品的产地环境污染日趋严峻,进而造成农产品受到污染,污染物通过食物链的传递危及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健康,也威胁到我国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有毒有害添加剂的使用

为寻求更大的经济利益,农产品的生产加工者在农产品中添加不同种类的有毒有害食物添加剂,如非法使用瘦肉精、工业盐、化学原料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这些添加剂,对农产品的质量造成严重威胁,一旦食用这些含有有毒物质的农产品,对人体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伤害,甚至危及生命。

(三)化肥、农药等残留污染问题

为加快农产品的生长周期,同时增加其产量,种植者在农产品的生长期中,大量违规使用化肥、农药等。而化肥、农药等化学品的残留所造成的污染等问题极其严重。残留性强的化学品将通过农产品的使用进入人体,威胁生命安全健康。同时,也会造成环境污染等一系列的严峻问题。

二、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问题的法律成因

我国于2006年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而在该法实施将近十年的进程中,随着农业经济生产发展方式的转变,农业经济得到迅猛发展,但该法却未能紧跟经济发展步伐,出现了滞后和缺失的现象。同时从实施效果上来看,在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中,仍然存在许多质量安全问题,并未能发挥出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应有的作用。

(二)管理体制和监督执法体系不完善

(三)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

目前,在我国法律有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具体,也不清晰。其中对于农产品安全中有关法律责任的责任性质、赔偿的范围、免责事由等仍然未能做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当消费者因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造成身体损害或经济损失等情况无法及时获得较为合理的赔偿。

三、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对策

(一)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体系

(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体制建设

首先,建立统一的专职机构,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工作,同时组织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使其分工明确。再次,从农产品生产的源头开始监管,确立全程监管的制度,确保各环节都能进行有效及时的监督管理。最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的执法能力,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廉洁执法,公正执法。

(三)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责任制度

[1]胡定寰.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田[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0

[2]李恩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社,2011(6):5-8

[3]张百灵.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立法完善的重点[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2013(3).

[4]王学军,龙文静.我国农产品产地环境安全法规和政策的现状与展望[J].农业环境科学学报,2014,33(4):617-622.

[5]王小杰.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2014:17-29.

根据《xx省农业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省委农村工作会议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重全会精神进一步推进三农工作的实施方案》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围绕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以当前风险高、隐患大的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管,坚持标本兼治,着力转变生产方式,加快推进基层农业综合执法,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水平。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一年的整治,确保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平均提高2个百分点,保持在95%以上,杜绝在蔬菜生产过程中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五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加强限用农药管理,指导农民科学用药,有效遏制农产品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整治任务

(一)种植业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开展高剧毒农药专项整治,严厉查处制售5种高毒农药以及擅自更改配方和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行为;开展农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重点检测非法添加高毒农药的成份;加强农药生产、销售的日常监管,重点检查违规制售高剧毒农药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开展农药残留监测,加大对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农药残留的监测力度。

(二)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专项整治行动

加强对获证企业的生产监管,严厉查处非标生产行为;二是全面开展对市场销售“三品”的抽查监测,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和生产企业;三是规范“三品”包装标识,严厉打击伪造、冒用、超范围使用标志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强化农资市场准入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口;开展市场拉网式检查,清理整顿不合格市场主体;加大假劣农资案件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强化农资产品质量执法检查,提高抽检覆盖率;大力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广农资连锁、农资农技“双连锁”模式;加强服务指导,提高农民识假辨假能力。

四、总体安排

(一)部署自查阶段(3月底以前)

启动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暨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年活动,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工作。对农业投入品和农产品存在的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开展自查,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执行情况开展自查。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11月底)

一是开展检查监测。各县区农业部门要联合有关部门加大对禁限用农药和禁用化学品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农产品违规生产行为的检查,对质量安全问题突出地区的检查。全面加大监测力度,增加监测品种,增加监测频次,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业投入品和主要农产品残留监控计划,重点开展对主要生产基地、规模养殖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以及农业投入品的监测和监督抽查。

二是推进综合执法。全面加强农业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农业综合执法,加大植物检疫、农资打假执法力度,强化执法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三是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禁限用农药知识,加大培训力度,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产业特点、地域特点,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

四是及时查处曝光。针对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严厉查处。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和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假劣农资的行为,集中曝光一批违法违规企业。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农村经济;发展影响

1引言

2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2.1农产品信誉降低,农产品价格下降,影响农民增收

2.2国际竞争力降低,农产品出口受阻

2.3损失严重,降低了农民生产积极性

由于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存在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民的经济收入。例如曾经轰动一时的三鹿出现三聚氰胺问题,导致只能够将牛奶倒掉,再如,我国的水果无论是质量还是外观上跟进口水果比都存在一定的差距,价格比较低廉,因而有的水果只能在果园里烂掉,不但对农民的收入带来影响,还会影响到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2.4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困难加大

农产品质量安全得不到保证,导致深加工的产品出现滞销的问题,相应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变得越来越困难,货物积压以及资金出现短缺的问题日益严重,效益下滑,严重的可能面临着倒闭破产的危机,尤其是那些外向型的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受其影响则更大。

3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措施

3.1提高农业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3.2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3.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预警系统

3.4培育农业协会,推广农产地标签制度,建立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3.5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发展农业循环经济

在农业生产中,各要素的过量投入,不但会对土壤、水体以及大气的环境质量造成影响,还会影响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为了进一步实现农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可以充分发展农业循环经济,而农业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投入低、循环效率高,技术含量高的一种新型农业。它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利用生态经济学、生态学原理对农业生产进行指导,使得在农业生产过程中,自然资源投入量以及排放废弃物的量控制在最少,最终能够有效实现“资源—产品—消费—再生资源—再生产品”的循环综合利用。农业循环经济是我国实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最佳选择,以实现社会、经济、生态三大效益的统一。推广生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增强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地位。

3.6培育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就地深加工

4结语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注重农产品质量安全措施与农业经济发展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只有分析各方面原因,不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各项措施建设,才能保障农业经济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慧芳,卢朝东,王娟.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经济持续发展的关系研究[J].乡镇经济,2009,25(6):49~52.

[2]哈媛媛.试析农业经济管理对农村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J].福建农业,2015(5):89.

THE END
1.农药残留对人体降有何影响在现代农业中,农药的使用已经成为保证作物生长和防治病虫害的重要手段。然而,长期或过量使用农药会导致这些有毒物质残留在食用作物上,从而影响食品安全。农药残留不仅可能直接通过食物摄入到人的身体中,还可能间接地通过环境污染途径进入人体,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https://www.chuutacua.cn/gan-xian-diao-wei/834499.html
2.化肥农药减施增效机遇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有助于减轻对水体、土壤等自然环境的压力,维护生态平衡。 提升农产品质量:通过科学施肥和合理用药,可以有效控制有害物质残留,提高农产品的安全性和营养价值。 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转变传统生产方式,探索新的耕作技术和管理模式,促进农业向更加环保、高效的方向转型。 https://news.lotut.com/news/iprNewsPreview.html?newsId=781406
3.化肥造假套路太多了!农民买肥料要小心!这3种肥料千万不能买!菌肥除此之外,含有氮磷钾养分的大化肥中所添加的中量元素养分、微量元素养分、有机质、氨基酸、腐植酸等养分,是不能计入总养分数值中的,这一点大家必须要注意,比如说5-10-20、总养分含量≥45%的肥料中添加了0.5%的微量元素、0.5%中量元素、10%的有机质、3%的氨基酸、5%腐植酸,但这个1%中微量元素养分、10%有机质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S8U5S60553RVN3.html
4.宏运农资店2022年肥料手册2021年已经过去,我们即将走进充满希望和挑战的2022年。新年伊始,宏运农资恭祝各位朋友在新的一年里,身体健康,家庭幸福!预祝https://www.meipian.cn/2loyn1az
5.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总结结合重要农时阶段,分别在元旦、春节、春播、复种等不同阶段,对县域农资市场进行了集中整治活动,对全县从事化肥、农药经营的单位或个体户进行了抽样检查和系统调查,共检查经营单位及个体户45个,全面掌握了重点生产区域化肥、农药、激素等农业生产投入品的使用情况,进一步加大了农业投入品监管力度。根据县域农资市场抽样调查https://www.9136.com/shiyongwendang/gongzuozongjie/283360.html
6.蔬菜农药残留问题12篇(全文)蔬菜大多数生长期短, 病虫害比较严重, 种植过程中需多次施药, 加上施药后采摘间隔短, 造成蔬菜残留农药过量不可避免。 1. 有机磷类农药残留 蔬菜上使用的有机磷类农药主要有甲胺磷、水胺硫磷、敌百虫、久效磷、磷胺、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倍硫磷、亚胺硫磷、乙酰甲胺磷、氧化乐果、乐果、甲拌磷、马拉硫磷、辛https://www.99xueshu.com/w/ikeyiah2upkk.html
7.农资市场存在问题(精选十篇)主要表现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不规范, 无证生产经营仍很突出;经营行为不规范, 销售过期、失效农药和劣质种子、化肥坑农害农的事件时有发生;2013年农业执法大队对全县农药监督抽检20个样品, 经检测4个样品不合格, 合格率为80%, 对抽检不合格的农药依法立案查处。农资产品标签不规范。农资管理法律体系有待完善。多头https://www.360wenmi.com/f/cnkeyb6yps23.html
8.蛋白质是人体重要的营养物质,对于维持身体健康和 发布时间:2024-08-13 点击次数:26 [公司新闻] 大果力膨果功能肥对植物有何好处? 大果力膨果功能肥是一种专门针对植物生长需求设计的高效肥料,它含有丰富的养分和植物生长促进因子,可以帮助提高植物的产量、品质和抗逆性。使用大果力膨果功能肥对植物有以下几方面http://www.hainengsw.com/ta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