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辽宁抚顺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2023年度抚顺市市场监管系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及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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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典型案例(10个)

案例一:抚顺市某托幼机构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3年5月31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某托幼机构专项检查中发现,在该机构后厨副食加工间待用食品原料存放处,发现一瓶已经开封的生抽调味汁超过保质期限。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托幼机构提供的餐饮服务对象多为婴幼儿人群,作为餐饮服务提供者更应该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原料的采购、保管、使用的制度落实,严禁使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问题食品原料加工食品。

案例二:抚顺市某板鸭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违法事实:2023年9月12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某食品检验机构对某板鸭店生产经营的卤鸭进行检验,结果为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

处罚依据: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抚顺市某美发用品店经营未备案化妆品案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未备案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涉案化妆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四:抚顺市某口腔门诊部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违法事实:2023年11月23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抚顺市某口腔门诊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诊部二楼技工室内存放有过期义齿基托树脂、牙科分离剂等第三类医疗器械。

处罚依据:当事人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过期医疗器械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抚顺市某有限公司无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违法事实:2023年8月2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抚顺市某有限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12月4日到期,但其在未申请办理许可延期手续的情况下销售了第三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静脉血样采集针”。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国家对医疗器械实施许可准入制度,第三类医疗器械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经营者在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开展经营活动。

案例六:抚顺市某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法充装案

违法事实:2023年7月27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抚顺市某液化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充装的液化气瓶中有2个超过检验有效期、2个扫码显示气瓶信息与钢印不符、1个扫码不显示追溯信息,均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处罚依据:当事人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特种设备关乎人民群众重大生命财产安全,从事气瓶充装的单位应当向气瓶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其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证,及时申报定期检验,不得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违法充装。

案例七:抚顺市某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乙醇汽油案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乙醇汽油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抚顺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车用汽油不合格不仅增加油耗、损害发动机的使用寿命,又不符合环保要求,影响生态环境。经营者要认真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守法经营,保障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八:清原满族自治县某商店销售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案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清原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抚顺县某农资经营处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违法事实:2023年5月18日,抚顺市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抚顺县某农资经销处经营的某品牌复合肥料进行检验,结果氮含量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该批肥料为不合格产品。

处罚依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构成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抚顺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农业生产资料关乎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农业生产安全,经营者要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等各项制度,从资质良好的生产厂家进货,杜绝经营不合格农业生产资料及其他坑农害农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十:新宾满族自治县某商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违法事实:2023年4月25日,新宾满族自治县红庙子乡某商店正在销售的1236瓶某品牌白酒经厂家鉴定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涉嫌侵权白酒予以扣押。

处罚依据: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新宾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作出没收侵权白酒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点评提示:经营者为了获取不法利益,销售侵权白酒,且该批白酒高度仿真,普通消费者难以分辨,不仅对正品市场销售造成冲击,扰乱市场经营秩序,也危害广大消费者健康安全,依法应予严惩。

二、消费维权典型案例(5个)

案例一:小学生玩游戏买“装备”,“消费”维权退款案

投诉内容:2023年2月,冯女士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在其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其13周岁的儿子在2022年7月至10月期间,使用其手机注册某网络游戏并充值17811元,冯女士向游戏平台发出全额退款申请,该平台只同意返还2927元。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关于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工作的通知》规定,8周岁以上未满16周岁的用户,单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50元人民币,每月充值金额累计不得超过200元人民币。经市消协调解,游戏平台为消费者退款16089元。

案例二:配件停产起争议,抚顺县市场监管局调解获和解案

投诉内容:消费者于2022年4月25日在抚顺县某商家购买一台电锯,商家承诺保修一年。2023年4月17日,因电锯故障消费者联系商家要求维修。因该型号齿轮停产,商家无法维修并拒绝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请求,消费者向抚顺县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退货。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抚顺县市场监管局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商家负责退款,消费者向商家支付电锯折旧费用,消费者表示满意。

点评提示:经营者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面对产品故障,积极做好售后服务,面对消费者的诉求,应积极解决,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三:误认配镜治斜视,“消协”维权全额退款案

投诉内容:2023年4月21日,消费者何女士向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带孩子到某近视防控中心检查眼睛,确诊为斜视加散光,在验光人员的讲解诱导下,家长给孩子配制两副眼镜,一副眼镜针对散光,一副眼镜针对斜视,共花了3969元。散光镜当时制做好取走,斜视镜约定一个月后取。后该家长根据有关信息认为配镜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斜视问题,要求商家全款退货。商家以斜视镜为加工定制商品并且定做之前消费者没有提出异议为由拒绝退货。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二十条之规定,经市消协调解,经营者全额退还消费者所交费用3969元。

点评提示:本案中该近视防控中心营销方式存在一定瑕疵,销售人员在配镜前应如实告知配镜所能起的作用,避免家长误认为配镜就能将斜视治好,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案例四:牙齿镶嵌体脱落吞食腹中,“消协”调解诊所兑现承诺案

投诉内容:2023年5月10日,曹先生向抚顺市消费者协会投诉,反映其于2022年9月到某口腔诊所治疗牙齿,当时诊所承诺三包期限为五年,治疗费共计1690元。但是在其2023年5月就餐时牙齿镶嵌体脱落并吞食腹中,诊所以嵌体丢失没有实物为由,让消费者承担一半的治疗费用,消费者向抚顺市消费者协会求助,要求诊所按照三包承诺免费治疗。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之规定,经市消协调解,经营者同意按照三包承诺免费治疗。

点评提示:本案中,牙齿镶嵌体脱落并被消费者吞食腹中,是消费者无法控制的,而且镶嵌体脱落本身就存在质量和技术问题嫌疑,诊所以嵌体丢失没有实物为由不履行三包承诺确属强人所难,不符合客观实际,理应兑现承诺。

案例五:“一口价”黄金首饰起纠纷,新抚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助维权案

投诉内容:2023年9月27日消费者刘某在某黄金店以12克旧料黄金并支付6800元兑换“一口价”手链。当时商家承诺不喜欢可以随意调换款式。几天后,消费者要求商家更换手链款式,却被告知只能更换“一口价”品类的黄金饰品。消费者向新抚区市场监管局投诉,要求商家兑现承诺更换手链。

法律依据及处理结果: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经新抚区市场监管局调解,商家同意兑现承诺。

点评提示:商家对消费者的承诺就是双方的约定,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商家就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履行约定,兑现承诺。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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