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民生重点领域市场监管执法,持续打造市场监管执法为民的铁拳品牌,景德镇市市场监管部门以案件查办为抓手,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严厉查办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景德镇市某瓷行侵犯商标专用权与实施混淆行为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瓷行侵犯商标专用权与实施混淆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939元,2.处以281432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86271元。
2023年4月1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及店后仓库内有60只单杯、77只主人杯、4套套装茶具底款均标注“景德镇制”等类似字样的福建德化茶具。经调查,上述陶瓷茶具是从福建省泉州市德化县某陶瓷加工厂定制,经专线物流运至景德镇。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侵犯商标专用权与实施混淆,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了上述行政处罚。
2000多年的冶陶史、1000多年的官窑史、600多年的御窑史构成了景德镇独树一帜的陶瓷文化,“景德镇制”也代表了千年瓷都景德镇陶瓷的核心价值,凝结了瓷都人民的文化自信。但近年来,肆意蔓延的陶瓷知识产权侵权现象长期影响了景德镇陶瓷产业的创新创造和健康发展。
该案的查处有力打击了不法经营者的侵权行为,规范了陶瓷市场的经营秩序,维护了景德镇陶瓷行业的营商环境。同时,针对外地瓷假冒本地瓷、劣质瓷冒充优质瓷等现象,市场监管部门也将持续开展陶瓷专项行动,联合公安部门,线上线下全链条排查,严厉打击侵犯陶瓷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陶瓷的违法行为,擦亮千年瓷都的金字招牌,创建良好的陶瓷市场环境,助力推动国家试验区建设。
二、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珠山区某陶瓷商行虚假宣传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山区某陶瓷商行虚假宣传案,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2000元,2.处以200000元罚款。罚没款合计222000元。
2023年4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直播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直播间存在虚假宣传的行为,具体为对“金碗”宣传为含有真金,可做鉴定,保价10万,可换钱等作出虚假宣传,经该陶瓷商行负责人陈曲现场确认为其公司为提高销量而制定的话术,该陶瓷为鎏金工艺,无含金量。其余两直播间未发现违法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进行了上述行政处罚。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提前告诫、定期约谈、突击检查等方式进一步明确企业自身主体责任,加强对直播平台的常态化监管,对陶瓷商户由线下到线上的全链条排查,全力维护景德镇陶瓷品牌声誉,全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三、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彩印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标识案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彩印经营部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相近似标识行为,作出没收茶叶包装盒1007套,茶叶罐239箱、罚款206621.5元的行政处罚。
四、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珠山区某小吃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山某小吃店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无标签标识的预包装“米粉”60斤;3、没收违法所得34200元;4、罚款171840元;罚没款共计206040元。
食品是事关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对采购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的经营者处罚,不仅对违法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一个教育教训,也是警示商家一定要时刻对法律法规怀有敬畏之心。坚持问题导向,彻底自查自纠,规范经营管理,实行长效机制,坚持食品安全,这不仅是对人民群众和社会负责,也是对商家自己负责。
五、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浮梁县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浮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梁县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作出罚款198432.5元的行政处罚。
浮梁县市场监管局收到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的案源线索,反映浮梁县某超市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浮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商标注册人的利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该案的查处有利于对各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类的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也有效保护了商标所有权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
六、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服务中心不执行政府政策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市某服务中心不执行政府政策案,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25160元;2、处以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合计62580元罚款;以上罚没款共计187740元。
2022年11月18日,执法人员在对景德镇市某服务中心就建筑领域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情况调查时,发现建筑领域的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塔式起重司机、建筑电工、建筑焊工等)继续教育的培训必须由景德镇市某服务中心提供才能完成相应的续证,当事人对建筑领域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140元/人的价格收取继续教育培训费。
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身份地位强制向建筑领域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且在培训过程中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建筑行业对安全意识的不断强化,从业人员继续学习如何提升安全的需求也逐渐迫切,继续教育培训也成为一道必修的课程。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身份地位强制向建筑领域的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培训并且在培训过程中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被培训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其它经营者造成了损害、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该案的查处也有利于打击涉企收费的不法行为,形成了有力的震慑,有效保护了消费者和其它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领域继续教培行业良性发展。
七、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案
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乐平市某制衣有限公司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违法行为,作出将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20件、冲锋衣380件并罚款68976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人们对于服装的需求也更倾向于知名品牌。本案中当事人生产生产加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服装的行为,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了损害、破坏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本案的查处有利于打击商标侵权的不法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保护品牌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服装行业的良性发展。同时办案机构也创新性的引入了第三方价值评估,并以第三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评估报告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在提高对侵权商品价值评估准确性的同时,也彰显了行政执法的公平、公正。
八、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文化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景德镇某文化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做出没收涉案茶叶7份、没收违法所得1992元、罚款60000元的决定。
九、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浮梁县某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服(夏装)案
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浮梁县某服装厂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学生服(夏装)案,作出罚款24297元的行政处罚。
十、乐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乐平市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乐平市某农资服务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960元;2、处以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计12400元;罚没款合计13360元。
2023年4月26日,乐平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第三方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对乐平市某农资服务部销售的复合肥料抽样送检。5月17日,安徽国为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认定该批次的复合肥料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3月以2980元/吨的价格购进了8吨复合肥料,以3100元/吨销售完。涉案金额达24800元,违法获利960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乐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对当事人作出上述处罚。
农耕备耕,农资先行。复合肥作为农民常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对促进农作物生长,提升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化肥的质量合格与否重要性不言而喻,不合格化肥的使用不仅会给农作物带来损害,也会给农民造成财产损失。通过对销售不合格复合肥经营者进行处罚,可以起到警示震慑作用,有利于引导经营者加强对销售农业生产资料管理,禁止销售不合格复合肥。促进农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维护广大农民群众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