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发现需要对农产品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出风险评估建议。
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由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医学、化工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危害因子进行分析和评价,有利于及时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的潜在风险隐患,为政府部门更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提供更科学、更有力的支撑,提出的风险防控措施建议能更好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同时正确引导公众消费。由于风险评估工作代表国家的整体利益,应当由国家层面建立制度。
从国际看,明确风险评估法律地位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欧盟明确了构建欧盟风险分析框架;日本也明确强调食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须基于风险评估等。很多国外农业部门已启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如美国农业部成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委员会,加强各机构之间风险评估计划和行动的合作与交流,为管理和决策提供统一的科学依据;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所属的食品检验署负责风险评估。
主办单位:陕西省农业农村厅承办单位:陕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联系方式:029-86261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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