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收入

狭义农业是指种植业。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饲料作物和绿肥等的生产活动。

(1)植物类

①粮食

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大麦、燕麦、面粉、米、玉米面、渣、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挂面、干姜、姜黄、玉米胚芽等。

备注: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②蔬菜

包括:蔬菜、菌类植物、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

备注: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③烟叶

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备注: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④茶叶

包括:鲜叶和嫩芽(即茶青),经吹干、揉拌、发酵、烘干等工序初制的茶,如红毛茶、绿毛茶、乌龙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

⑤园艺植物

包括:水果、果干(如荔枝干、桂圆干、葡萄干等),干果、果仁、果用瓜(如甜瓜、西瓜、哈密瓜等),胡椒、花椒、大料、咖啡豆等,以及经冷冻、冷藏、包装等工序加工的园艺植物。

备注:各种水果罐头、果脯、蜜饯、炒制的果仁、坚果、碾磨后的园艺植物(如胡椒粉、花椒粉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⑥药用植物

包括:用作中药原药的各种植物的根、茎、皮、叶、花、果实等,以及利用上述药用植物加工制成的片、丝、块、段等中药饮片。

⑦油料植物

包括:菜子(包括芥菜子)、花生、大豆、葵花子、蓖麻子、芝麻子、胡麻子、茶子、桐子、橄榄仁、棕榈仁、棉籽等,以及提取芳香油的芳香油料植物。

⑧纤维植物

包括:棉(包括籽棉、皮棉、絮棉)、大麻、黄麻、槿麻、苎麻、苘麻、亚麻、罗布麻、蕉麻、剑麻等,以及棉短绒和麻纤维经脱胶后的精干(洗)麻。

⑨糖料植物

包括:甘蔗、甜菜等。

⑩林业产品

包括:原木(乔木、灌木、木段),原竹(竹类植物、竹段),天然树脂(生漆、树脂和树胶,如松脂、桃胶、樱胶、阿拉伯胶、古巴胶和天然橡胶(包括乳胶和干胶)等,竹笋、笋干、棕竹、棕榈衣、树枝、树叶、树皮、藤条等,以及盐水竹笋。

备注:锯材、竹笋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其他植物

包括:树苗、花卉、植物种子、植物叶子、草、麦秸、豆类、薯类、藻类植物等,以及干花、干草、薯干、干制的藻类植物,农业产品的下脚料等

(2)动物类

①水产品

包括:鱼、虾、蟹、鳖、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海兽类、鱼苗(卵)、虾苗、蟹苗、贝苗(秧),以及经冷冻、冷藏、盐渍等防腐处理和包装的水产品,干制的鱼、虾、蟹、贝类、棘皮类、软体类、腔肠类,如干鱼、干虾、干虾仁、干贝等,以及未加工成工艺品的贝壳、珍珠。

备注:熟制的水产品和各类水产品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②畜牧产品

包括:牛、马、猪、羊、鸡、鸭,肉产品,包括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盐渍肉、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的内脏、头、尾、蹄等组织,以及肉类生制品,如腊肉、腌肉、熏肉等。

备注:各种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③蛋类产品

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经加工的咸蛋、松花蛋、腌制的蛋。

备注:各种蛋类的罐头,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④鲜奶

包括:乳汁,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生产的巴氏杀菌乳、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灭菌乳》(GB25190—2010)生产的灭菌乳。

备注:酸奶、奶酪、奶油、调制乳,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⑤动物皮张

包括:未经鞣制的生皮、生皮张,以及将生皮、生皮张用清水、盐水或者防腐药水浸泡、刮里、脱毛、晒干或者熏干,未经鞣制的。

⑥6.动物毛绒

包括:未经洗净的各种动物的毛发、绒发和羽毛。

备注:洗净毛、洗净绒,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⑦其他动物组织

包括:蚕茧、天然蜂蜜、虫胶,动物骨、壳、兽角、动物血液、动物分泌物、蚕种,动物骨粒等。

一、如果你是从事农业生产的法人企业

(一)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二、如果你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或者个体工商户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第一条。

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1.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

3.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

4.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5.对农膜产品,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9.“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10.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1.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

2.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房产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1.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免缴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五)项;《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2.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3.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税〔2022〕10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规定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一号)。

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2.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通过从事批发、零售的企业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而取得的普通发票,能否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呢?

二.我公司是一家蔬菜种植企业,主要向各社区菜市场供应自产蔬菜。为保障疫情期间居民蔬菜供应,我公司除供应自产蔬菜外,还收购了农民自种蔬菜,一并销售给社区菜市场。请问我们销售的蔬菜,包括自产和收购的蔬菜,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你公司销售的自产蔬菜和收购蔬菜,均可按规定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免征增值税。

三.从事农副产品加工及员工生活、办公用地是否可以享受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答: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六条的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关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解释。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四.我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公司收回用于销售,我公司取得的销售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目前,一些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在上述经营模式下,纳税人回收再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中的畜禽是指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五.制种公司利用自用土地,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将深加工后的种子进行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六.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的精制茶,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储备大豆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大豆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字〔1999〕198号第二条规定,对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粮食,除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外,一律征收增值税。

(一)军队用粮:指凭军用粮票和军粮供应证按军供价供应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粮食。

(二)救灾救济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救灾救济粮食(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向需救助的灾民供应的粮食。

(三)水库移民口粮:指经县(含)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凭水库移民口粮票(证)按规定的销售价格供应给水库移民的粮食。

八、我司是加工生产速冻果蔬、保鲜蜜柚等,近年来主要是经营保鲜蜜柚。操作就是收购蜜柚果再进行挑选、清洗、包装及装箱。我们是否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规定,“水果初加工”的范围包括:通过对新鲜水果(含各类山野果)清洗、脱壳、切块(片)、分类、储藏保鲜、速冻、干燥、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类水果、果干、原浆果汁、果仁、坚果。根据现行政策,对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九.从事农业机械销售企业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从事农业机械销售的不属于以上范围,不能享受减免税。

THE END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失效废止,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本文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3、条款修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30号)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本通知第一条第https://www.tax.vip/web/laws/detail-2227.html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7月30日 财税[2001]1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http://www.jscj.com/tax/info/2370.php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为支持农业生产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复混肥”是指用https://law.lawtime.cn/d637473642567.html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四、自1996年4月1日起,《关于增值税若干过渡性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明电[1995]001号)中第3条“对饲料、农膜、化肥、农药、农机、种子、种苗等农业生产资料免征增值税的政策”暂按原规定执行的规定相应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六年二月十六日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1.asp?id=62013
5.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财税字[1999]287号) 3.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43号) 4.关于白银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13号) 5.关于停止执行的增值税、消费税归还外汇贷款政策的通知 http://www.110.com/fagui/law_120926.html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8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https://law.esnai.com/print/71531/
7.税惠助农,涉农税收优惠政策大盘点!注: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0号)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2项和第4项“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https://www.kuaijitoutiao.com/article/301425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研究财税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4]42号)的精神、现就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对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二、下列货物在1995年底以前免征增值税。 1.国有粮http://www.yidu.edu.cn/detail/article/57778944ede4fe1a90f9519e.html?org=100000&uorg=999999
9.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恒邦冶炼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起在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政策研究室工作,期间曾参与上海市政府有关地方性法规、 规章等立法讨论、修改。1993年9月与他人合作创办上海市万国律师事务所,后调 至上海天和律师事务所工作,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曾担任中 国证监会第七届、第八届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080428/17522184412.shtml
10.辅导▍惠农税收知多少——增值税篇1.农膜;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 2.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 https://m.btime.com/item/router?gid=41mf5cso0r2878a57qctbf86om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