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这项减免税政策须注意的事项

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推出27项实招,为物流降成本、增效率,为实体经济企业降成本,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了《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该项优惠政策属于国家重点推行的“1+4+6”系列减税政策中的6项延续减税政策之一。

减轻税负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物流指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它将运输、仓储、装卸、加工、整理、配送、收派以及物流信息管理等方面有机结合、形成完整的供应链,为用户提供多功能、一体化的综合性服务。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征收该税种的原意是为了保证对土地调控政策的协调一致,保护土地资源,促进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由于经营模式所致,大宗商品物流用地面积大,所承担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负较重,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物流业的发展。

本次减税政策的延续,作为国家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具体措施,无疑是物流业的重大利好。对减轻物流企业税负,增加盈利能力将有积极作用。进而对优化流通结构、节省交易成本有明显促进作用,将进一步为企业减负增效,有利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不分自用和出租均可以享受本项减税优惠政策。减税幅度为所属土地等级现行适用税额标准的50%,即减半征收。减税政策执行从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为期3年。

由于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的减税政策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所规定减税政策的延续,而财税〔2015〕98号文件所规定的减税政策,其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因此,符合本项减税政策的纳税人,在财税〔2017〕33号文件发布之前,已缴纳的应予减免的税款,在其以后应缴税款中可以抵减或者退还。

享受减税优惠应符合的条件

一、享受此项减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有限制:限于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仓储指通过仓库对商品与物品的储存与保管,是连接生产、供应、销售的中转站,属于营改增的物流辅助服务之一。货物运输,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

二、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特定范围:财税〔2017〕33号文件限定享受减税优惠的大宗商品是与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有关的大宗商品,包括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

三、仓储设施总占地面积是与上述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另一要素。作为适用该项减税优惠政策的条件之一,要求该块土地上的设施必须是主要用于前述特定大宗商品仓储的设施,同一仓储设施总占地面积必须在6000平方米以上。低于该标准的,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享受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四、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

享受减税优惠用地适用范围

财税〔2017〕33号文件规定可以享受减税的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可见,不仅只有库区内的仓储设施用地可以享受减税,物流作业的配套设施用地也可以享受。

但是,即使是符合本项减税优惠政策条件的物流企业,其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不属于本项减税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另,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即使部分条件与前述条件相符,也不属于本项规定的优惠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减免税备案手续及风险提示

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备案类减免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时,可以直接减征。

税务机关在纳税人首次减免税备案或者变更减免税备案后,将及时开展后续管理工作,对纳税人减免税政策适用的准确性进行审核。对政策适用错误的告知纳税人变更备案,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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