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售价看,税法、经济法、战略都可能有比较大的变化,在纠结税法要不要暂停一下,先转头巩固会计或者学财管,等24年新课出来了再继续学税法。大家怎么想的呢?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纳税人的确定: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有幅度的差别税额),具体税率考试提供
经济落后地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率可适当降低,但降低额不得超过最低税额的30%。经济发达地区的适用税额标准可适当提高,但须报财政部批准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义务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土地面积的确定:实际测定的面积→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纳税人自行申报,后续根据测定面积调整
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计征税款;无证书或证书未注明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税款
以上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地上地下相连的,无需再单独计算纳税
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公园、名胜古迹中附设的营业单位如度假酒店、影剧院、照相馆、饮食部、索道经营场所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4)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5)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
(6)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土地。
(8)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土地。
(9)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单位与免税单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权土地上的多层建筑,对纳税单位应按所占建筑面积比例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
(11)支持重点产业发展,对石油、电力、煤炭等能源用地,民用港口、铁路等交通用地和水利设施用地,盐业、采石场、邮电等一些特殊用地划分了征免税界限并给予政策性减免税照顾。具体规定如下:
①对石油天然气生产建设中用于地质勘探、钻井、井下作业、油气田地面工程等施工临时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②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③对企业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厂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④对盐场的盐滩、盐矿的矿井用地,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2)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用于大宗商品仓储的土地,不属于本项规定的减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
(4)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和幼儿园用地。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土地所在地纳税。
纳税人使用的土地不属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管辖的,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用地申请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同级土地储备中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政府委托的其他部门作为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的确定:审批文件中表明的建设用地人→用地申请人→实际用地人
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耕地/农用地
1、耕地: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2、农用地:菜地、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
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采用地区差别定额税率。人均耕地面积越少的地区,单位税额越高
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属于耕地占用税征税范围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税额计税
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占用基本农田的,按照使用税额的150%征收
(1)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2)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
提示:学校内的经营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3)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标准以内新建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1)基础设施建设(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水利工程)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新建自用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部分,免征耕地占用税。
经批准的占用耕地: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当日
经批准的改变用途:收到批准文件当日
其他未经批准或损毁耕地的行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占用、损毁耕地或改变用途的当日
(2)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察临时占用耕地,应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1年之内依法复垦的,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