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规定了阳光玫瑰葡萄果实质量等级的基本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标签、包装、运输和贮存。本规范适用于阳光玫瑰葡萄果实的生产和销售。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8855新鲜水果和蔬菜取样方法
GB/T16862鲜食葡萄冷藏技术
NY/T1435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中二氧化硫总量的测定
NY/T1600—2008水果、蔬菜及其制品中单宁含量的测定
NY/T2637—2014水果和蔬菜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的测定
3基本要求
3.1质量等级
阳光玫瑰葡萄果实质量等级的具体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阳光玫瑰葡萄的等级分类
(特级果)(一级果)(二级果)
3.2安全卫生
农药残留和重金属含量应分别符合GB2763和GB2762的规定。
4试验方法
4.1感官
果实的果面、果形、果梗、色泽、成熟度等项目用目测法检测。果实风味用品尝法检测。异味用口尝法和鼻嗅法检测。感官不合格果粒数按每千克果穗中有明显瑕疵的果粒数、有机械伤害的果粒数和有二氧化硫伤害的果粒的总和计算。允许二氧化硫漂白面积在5%以下的果粒存在,不允许存在漂白面积5%以上的果粒。
4.2理化指标
4.2.1果穗质量随机选取10个果穗,用电子天平或电子秤称重,取平均值。精确到1克。
4.2.2果粒大小随机选取30个果粒,用电子天平或电子秤称重,取平均值。精确到0.1克。
4.2.3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按NY/T2637—2014的规定进行。
4.3安全卫生
二氧化硫含量测定按NY/T1435的规定进行,其他安全卫生指标按GB2762和GB2763中的分析方法测定。
5检验规则
5.1组批规则
同一产地、同批采收的阳光玫瑰葡萄作为一个检验批次;市场抽样以同一进货渠道的果品为一个检验批次。
5.2抽样方法
按NY/T5344.4规定执行。
5.3判定规则
(1)感官、理化和安全卫生指标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合格。
(2)感官、理化或安全卫生指标若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为确保理化、安全卫生检验不受偶然误差影响,凡某项目检验不合格,应另取一份样品复检,若仍不合格,则判该项目不合格;若复检合格,则再取一份样品作第二次复检,以第二次复检结果为准。项目不合格进行降级处理,达不到一级果实指标者降为二级,达不到二级者降为三级,达不到三级者则为不合格产品。
(3)对包装、标志、标签、瑕疵果粒、机械伤果粒和二氧化硫伤害果粒不合格的产品,允许生产者进行整改后申请复检。
6标识、标签
6.1标识
包装箱上标明产品名称、执行标准、数量、产地、采收日期、包装日期、生产者及地址、贮运注意事项等内容。字迹应清晰、完整、准确。
6.2标签
按GB7718的规定执行,在标签上应标注产品名称、数量、产地、采收日期、包装日期、生产者及地址等内容。
7包装、运输和贮存
7.1包装
(1)包装容器坚固耐用,清洁卫生,干燥无异味,内外均无可刺伤果实的尖突物,并有合适的通气孔,对产品具有良好的保护作用。包装材料符合安全、卫生标准,无毒、无虫、无异味、不污染果实。
(2)果穗放入果箱中不宜放置过多、过厚,一般放置一层为宜。
(3)同一批货物的包装件装入同等级、果穗质量、果粒和成熟度一致的阳光玫瑰葡萄。要求果穗质量误差范围不超过±50克,果粒大小误差范围不超过±3克。
7.2运输
运输工具清洁、卫生、无污染,有防晒、防雨和通风设施,不与有毒、有异味等有害物品混装、混运。长途运输时,应使用具有冷藏条件的工具。
7.3贮存
贮存阳光玫瑰葡萄时,应在采后24小时内把葡萄果实温度降到0℃~1℃。存放期冷库或气调库适宜温度为-1℃~0℃,相对湿度为90%~95%。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和易于传播病虫害的物品混合存放,不使用影响产品质量的保鲜剂和材料。入库产品应批次分明,堆码整齐。其他贮存事项按GB/T16862的规定进行。
上思县农产品质量抽查奖惩制度
为规范上思县境内农产品生产活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不断提高上思县农产品知名度,制度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纳入上思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
3.1抽样单位:初级农产品和加工农产品由中国检验认证集团广西有限公司负责抽样。
3.2抽样方法及频次:
3.2.2抽样频次:初级农产品为每个生产季一批;加工农产品每年至少一批。
3.4检测方法:检测方法按照国家或农业农村部推荐的方法检测,推荐使用NY/T761-2008或GB23200.8-2016、GB/T20769-2008。
3.6异议的处理和复检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抽检单位收到复检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复检的,应当及时通知检测机构和复检申请人。
复检应当对原样或备份样进行检测。
复检工作原则上由原检测机构承担。复检结果与初次检测结果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4.1奖励
4.1.1连续5次抽查合格的单位,由中检集团免费推荐至“中检臻选”推广销售平台。
4.2处罚
上思县农产品抽检和召回制度
产品召回是指生产商将已经送到批发商、零售商或最终用户手上的产品收回。产品召回的典型原因是所售出的产品被发现存在缺陷。由于缺陷产品往往具有批量性的特点,因此,当这些产品投放到市场后,如不加以干预,其潜在的危害是巨大的,有可能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或环境造成损害。
农产品作为人们生存的基本物质条件,随着物质的极大丰富和市场供求关系的转变,人们的消费档次逐渐提高。劣质产品的流通会给消费者造成的人身财产安全将无法估量,不利于促进消费,阻碍经济的增长。而实行产品召回制度,将促使企业不断改进产品质量,使产品的档次不断提高,从而降低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有利于拉动消费,改善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
产品召回,一般因产品设计上的失误或生产线某环节上出现的错误而产生的,在实施召回的过程中,企业要承担极大的成本代价。企业为了避免召回的事件发生,必然会提高产品的质量。在召回的过程中发现、记录并解决问题的过程就是在进步的过程。在其他因素,比如提高生产效率,改进技术等条件,使企业往良性循环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的进步和发展。
在目前中国还没有全面实行产品强制召回制度。农产品领域如果实施召回制度,必然受到消费者的极大欢迎和肯定,而作为召回制度的实施企业,必然会受到社会的认可,对于提高企业的诚信经营形象意义重大。
(1)建立召回管理机构,明确各成员的职责。
要进行召回管理,企业必须成立召回委员会(或召回管理小组),全面负责召回的全过程。委员会的成员应该包括物流、生产、质量、客户服务、财务、法律、公共关系、产品研发、营销和信息系统等部门的负责人。召回委员会应该从其中指定一名召回协调员作为负责人。规模较大的企业还必须确定召回委员会的集权化内容,以决定采用集权分权或集权和分权相结合的组织形式。召回委员会必须明确召回行动中各部门员工的任务和职责)。
(2)加强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和质量管理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安全管理并非制定更高的质量标准,而是采取一切措施预见和减少新产品在设计、制造和分销过程中,潜在地造成产品缺陷的危害风险。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之一是制定有效的安全检测程序,如食品工业中用到的危险控制关键点分析(HACCP),能帮助企业发现食品制造和销售过程中可能发生生物、物理和化学危险的关键点,然后在每个关键点上采取预防措施,降低危害发生的概率。对产品进行严格的出厂前测试是加强安全管理的又一重要措施,它给企业提供了最先发现产品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存在缺陷的机会,而在这个阶段由于产品还未大规模流通,因此纠正缺陷所需费用相对较低。
(3)发展和保持与消费者、中间商等有效的沟通渠道
(4)建立产品与顾客数据库
有效的产品数据库能够进行产品批量跟踪,这样就可以通过产品型号、生产批次、系列号和生产日期等及时确定哪些产品应该召回,这些产品是否已经销售出去;良好的客户数据库,使企业能快速地找到缺陷产品的当前使用者。
当企业决定对缺陷产品进行召回时,就应该按照制定的召回计划进行。召回计划应该就如何实施召回做以下几方面的说明。
(1)召回预算。
企业必须对召回事件导致的各项费用进行预算,这些费用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2)告知召回情况。
(3)收回缺陷产品。
企业收回缺陷产品时,处于不同环节的产品收回难度是不同的。在制品、制造商产品、成品库存、运往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的在途产品、中间商(批发商、零售商)库存产品、制造商通过直销方式销售的产品较易收回;最近几年内销售、制造商有记录的产品相对较难收回;最近几年内销售但制造商无记录的产品或有记录但售出期已经超过五年的产品、销售给其他企业的批发商和零售商的产品、被转卖的产品、出口到国外的产品最难收回。
(4)确保及时维修或替换。
进行召回的企业应建立明确的召回产品修理或更换程序。消费者可以选择将产品直接邮寄给维修部门,或送给该件产品的销售商。如果产品是模块化的或者是易于组装的零部件,企业可以将需要更换的零部件附上详细的安装说明后再寄给消费者。无论采取怎样的程序,企业都应该提高其服务和维修队伍处理缺陷产品的能力。当需要处理的缺陷产品数量很大时,企业可以将这项工作外包出去,或临时调用其他部门的员工。
企业应该认识到产品维修结束并不意味着召回的结束,挽回公司的声誉和评价召回效果,是召回结果管理的两项重要工作。
(1)挽回企业的声誉。
(2)评价召回效果。
产品召回的效果可以通过召回完成率和客户满意度来衡量。
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是全面提升现代农业发展层次的基本要求,是保障现代农业产业发展安全和消费安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所在。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总体合格率达到98%以上,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食品加工企业,应单独开辟轻工业园区或者在工业园区内划定特定区域,地理位置选择上风向,确保食品企业周边无污染源,符合国家对食品企业环境的要求。
由县农业主管部门牵头,根据上思县气候特征,结合病虫害发生规律以及产品特性,编制阳光玫瑰葡萄、上思香糯、上思山茶油等主要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
阳光玫瑰葡萄标准化文件由防城港市上思县思创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思县农业界别政协委员庞梅共同参与编撰及提供技术支持。
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应区分生产标准,针对有机基地、绿色基地、GAP良好农业规范基地及常规基地,建立不同的技术规程。
由县农业局联系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对全县农资生产销售单位进行大排查,严厉打击违法经营禁用农兽药行为,规范农业投入品经营,对从业者的专业能力进行测评,确保从业人员针对有机基地农户、绿色基地农户及GAP良好农业规范农户的用药指导,从源头控制农资产品的质量。
同时强化生产者安全用药意识,督促和指导生产者按照标准使用农兽药,建立健全投入品使用档案,严格执行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和兽药使用休药期的规定;
政府建立执法队,不定期对各生产单位进行不通知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兽药行为。对于知法犯法的农户及企业,加大惩处力度。
培训可采用集中会场培训现场演示培训等多种方式,针对不同专业程度人员,采用多层级,层层培训,以求达到最佳培训效果。
2《“三品一标”农产品产地环境质量标准》
上思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运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落实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的责任,促进提升上思县农产品生产标准化、销售分级化水平,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和消费知情权,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和推广的透明度,切实推广上思县农产品标志品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食品药品追溯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5〕95号)、商务部和质检总局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重要产品追溯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7】419号)等文件要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目标和范围
本管理办法所管辖的农产品核心产品包括:阳光玫瑰葡萄、上思香糯、山茶油等。制定本办法的目标是上思县行政区域内,针对上述农产品,通过本办法的约束和激励,建立起从生产(含种植、养殖、加工)到流通(含贮存、运输、分销及零售)农产品追溯体系,保证上思县地标认证农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二条强制约束
本办法管辖范围内的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责任主体,包括从事:阳光玫瑰葡萄、上思香糯、山茶油等产品生产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初加工及二次加工企业等。本办法管辖范围内的农产品必须建立能够追溯到产品最小包装实体的追溯体系方可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产品标志。
第三条牵头部门
第四条执行部门
建立农产品生产经营责任主体电子档案本办法管辖范围内的农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上传至追溯平台,获取Ecode统一编码标识,实现农产品生产经营责任主体统一备案电子档案。
第五条企业上传信息
本办法管辖范围内的农产品/禽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将下列信息上传至追溯平台:
(三)收获或者采捕的日期;
(四)上市销售的产品的名称、批次、数量、销售日期等;
(五)上市销售的农产品的产地证明、质量安全检测、动物检疫
等信息。
第六条信息上传要求与方式
第七条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第八条培训
第九条惩罚措施
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上传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生产经营许可等资质证明材料的;
(二)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拒绝向消费者提供农产品/禽类
(三)产品发生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四)产品被多次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经查属实的。
第十条奖励措施
第十一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
本办法规范溯源信息的内容范围,指导企业的溯源信息上传范围、方式、文档格式、图片格式、图片大小等方面要求。
通过本办法的设计,规范溯源信息的采集方式、采集的信息种类、采集的信息格式、采集信息的大小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满足监管部门/消费者对企业、产品信息的溯源识别需求。
溯源信息一般包括以下方面
主要溯源内容:产品基础信息、养殖\种植基地信息、加工厂家信息、厂家实地验证信息经销商信息、产品检测信息、种养殖过程信息、饲料信息\肥料信息\农药信息、采摘信息\出栏信息、分拣信息\屠宰分割信息、批次信息、入库出库信息、装运信息等。
辅助溯源内容:添加素等原料(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添加)。
其他内容:产品优势、营销信息、电商信息等。
溯源的责任主体(企业)需按照“企业信息、产品信息、批次信息”分类将信息上传或对接。企业信息、产品信息为一次性上传备案,如有变更,需提交变更申请。
批次信息需上传产品生产、加工、出入库等方面的日期、检测报告等方面的信息。
如该厂家有增设类的信息内容,可与系统平台管理人员沟通,对新增功能项目进行配置。
信息审核通过后,检验员赴基地/厂家实地进行验证,验证合格后出具相应的验证报告,并上传至追溯系统中。
根据产品流通许可要求、含量要求、流通许可监管要求等方面要求,对产品进行抽检,并将抽检结果上传至追溯系统中。
企业如有协议溯源要求范围内的信息,且通过原有系统(例如:ERP、进出库管理系统等)形成了电子化、信息化、数据化,可与溯源平台系统协商对接,将数据进行对接完善。
需具备产品所属企业注册所在国家及详细地址、产品生产加工详细地址、该企业注册所在国家出具的合法经营的证明信息、企业介绍等方面信息。
(1)需具备以下内容
企业名称(文字)、企业所属国家(文字)、企业注册所在地址(文字)、产品生产加工所在地址(文字)、企业合法经营证明(原件图片)、企业介绍(文字)等。
(2)可具备以下内容
具备产品产地的介绍信息。
产地名称(文字)、产地地址(文字)、产地介绍(文字、图片)、定位展示(图片)。
产地视频介绍(视频格式)、地区文化(图片、文字)、地质分析(分析报告文字、图片)、环境介绍(文字、图片)等。
可具备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企业的检验评价证明信息。
需具备以下内容
需具备产品基本介绍方面信息。
(1)需具备以下溯源展示项
产品名称(文字)、产品介绍(文字、图片)、产品所属重要产品类别(文字)
(2)可具备以下溯源展示项
产品类别(文字)、产品元素含量(文字、图片)、产品使用(食用)指导(文字、图片)、产品文化等。
需具备符合该企业注册地国家标准要求的检测实验室出具的产品检测合格证明信息。
需具备以下溯源展示项
检测产品名称(文字)、检测报告名称(文字)、检测机构名称(文字)、检测日期(文字)、检测有效期(文字)、检测报告(图片)。
可具备产品生产加工的主要原材料信息、采购清单、合格证明信息等。
可具备以下溯源展示项:
材料名称(文字、图片)、所属厂家(文字、图片)、合格证明(图片)、检测报告(文字、图片)、验证报告等(文字、图片)等。
抽检(文字、报告图片)。
需具备经销企业注册所在国家及详细地址、该企业注册所在国家出具的合法经营的证明信息、企业介绍等方面信息。
可具备以下溯源展示项
该产品产自我国贫困地区,可具备贫困区域信息和贫困户信息。
贫困地区名称(文字)、参与的贫困户姓名(文字)、贫困户证件(图片)等信息
可具备该企业承诺诚信经营的信息。该承诺信息为企业书写承诺内容后加盖该企业印章的扫描图片。
可为企业提供企业宣传入口,可包括:重要产品E追溯公众号、企业公众号、微博、官网等。
可具备消费者交互信息,可查看该产品的投诉、意见、举报、评价等方面的信息。
可具备该产品的电商链接信息,消费者可转发该产品信息,消费者扫码后点击可再次购买。
信息采集、录入、审核管理制度
第六条审核校对工作应该在信息录入完成之后的2-3天内完成。
第七条审核校对人员必须认真进行每一数据的核实,核实完毕后可将数据收到企业数据库中,原则上不允许随意修改。
质量追溯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追溯网络(包括数据采集点)中的任何电脑原则上不允许使用外单位或个人的移动存储设备,以免感染病毒,木马等,如果确有必要,可以在计算机技术人员指导下使用。
第二条追溯网络内的计算机使用人员不允许上不良信息、不安全的网站,更不允许随意下载、安装程序,并且每台机器都要安装正版杀毒软件,网内电脑的网络设置不允许随意修改,确有必要可交由专业技术人员修改。
第三条追溯网络内的计算机使用人员要定期对操作系统、办公、杀毒以及其他各种应用软件及时打补丁和升级。
第四条数据采集点和网络中心的计算机使用人员和管理人员要及时备份追溯数据,并且要做好数据保密工作,在追溯信息未发布之前,不能将数据发布到internet网络上。数据采集点在每次上报数据时,都要进行加密压缩,网络中心接受人员解密解压使用完毕后,要将解密解压的数据立即删除,以防数据泄露。
为保障溯源信息能够与政府监管部门、消费者有效对接,使溯源信息需求方能够准确、快速地获取溯源信息,特制定本办法。
企业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的范围要求上传相应的信息,避免不同企业、不同地区溯源信息上传的信息不同,规避消费者查询时对企业和产品识别模糊现象。
规范溯源信息的信息项要求,包括必要性信息和非必要性信息的分类,确保监管单位与消费者能够查询到关键信息。
对查询方式进行规范,要求必要性的查询方式与辅助式的查询方式,方便消费者迅速获取产品的溯源信息。
本查询属公开性查询方式,无需申请,扫描二维码或官网输入查询溯源码即可获取溯源信息,查询的信息均为公开性信息。
溯源标签编码需为一物一码,每个产品的溯源标签编码均不相同,并具备防伪属性,可以二维码方式呈现,监管部门、消费者使用手机、平板电脑或其他类型的移动设备的扫码软件均可查询到该标签内的溯源信息。
如监管机构和消费者对企业和产品有质疑,且公示信息不足以证明该产品的合法合规性、符合追溯管理规范性、检疫检测合格性,则可依据以下流程申请查询更详细信息。
申请查询条件
必须为中检溯源管理的可溯源产品
产品溯源标签无破损且明码编码唯一
申请查询的产品标签完好无破损,二维码清晰可查,标签上明码清晰可识别,纸质标签经初步辨识无揭开再二次粘贴的痕迹。申请查询的溯源产品各标签明码唯一,不可出现重复。
对该产品的所属企业的经营状态质疑
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经初步溯源,对企业合法性、合规经营性、真实性等方面提出质疑,可根据质疑的结果,由当地监管部门或委托中检集团溯源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解答。
可提供厂家实地验证报告、营业执照等基本信息,形成质疑解答报告。
对该产品的溯源信息结果质疑
监管部门或消费者经初步溯源,对产品生产合规性、产品卫生管理、进出库管理等方面提出质疑,可根据质疑结果,由当地监管部门或委托中检集团溯源公司对质疑内容进行解答。
可提供厂家生产经营实地验证报告、产品检测结果报告等方面信息,形成质疑解答报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上思县区域公用品牌管理,维护品牌信誉,充分发挥公用品牌带动作用,依法保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思电商产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上思县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品牌管理。
第二章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四条申请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必须属于以下范围:
(一)肉,家禽(非活),鱼(非活),水果干,速冻玉米,腌制蔬菜,加工过的蔬菜,鲜蛋,牛奶,食用山茶油,食用油,坚果油,加工过的坚果,干香菇。
(二)谷(谷类),玉米,鸡(活的),甘蔗,新鲜坚果,新鲜水果,未加工的坚果,未加工蘑菇,新鲜蔬菜,新鲜莲藕,新鲜红薯。
(三)茶,茶叶,糖,蜂蜜,月饼,糕点,粽子,糯米,加工过的玉米,大米,米粉(条状),面条,食用香辛料。
(四)伏特加酒,朗姆酒,朗姆酒(酒精饮料),果酒,甘蔗制烈酒,甘蔗制酒精饮料,甘蔗汁酿朗姆酒,白酒,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
第五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主体范围是在上思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合作社或个人。
第六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产品的生产技术规程符合现行国家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八条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商品的包装、运输、贮存应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九条申请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企业或个人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具有依法登记的市场主体资格;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
(三)具有生产经营场地的使用权;
(四)提供由县级及以上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一年内不少于三次;
(五)提供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无自主品牌的家庭农场、合作社或农户,申请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需经上思县商务局核准,进行实名制登记;
(六)必须使用中检溯源云平台,遵守管理。
第十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人应向商标持有人递交以下材料:
(一)《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及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各一份;
(三)自主产品商标证明、包装物图案样本;
(四)经营加工农产品的,提供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商标持有人确认其商标使用资格后,由上思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通知申请人办理以下事项:
(一)与上思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签订《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二)领取《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准用证》;
(三)向上思县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提交入会申请。
第十三条不符合商标使用条件者,商标持有人应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提出整改意见。申请人在整改后可以重新提出使用申请。一年内,申请人最多可重复申请一次。
第十四条申请人未获准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并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查意见15个工作日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诉。
第三章商标规范
第十五条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包装物醒目位置必须同时印制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及企业自主产品商标,并用竖线分隔,所标注内容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
第十六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从签订盖章日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人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两个月内向上思县商务局申请续签合同。对逾期不续签者,视其自动放弃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权。
第四章商标的使用
第十八条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产品质量。商标使用人委托检测机构按批次抽样的产品或商标持有人抽检的样品,经检测不合格的,商标持有人有权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营初级食用农产品的,每批次产品必须经由检测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实行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可采取手机扫描二维码、上网查询等方式查询产品真伪,实现产品从生产、加工到销售全程质量追溯。
第二十条商标持有人定期不定期对商标使用情况进行巡查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侵权案件,维护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商标持有人对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履行以下职责:
(一)全面负责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许可使用和管理;
(二)维护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专用权;
(三)宣传和保护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品牌形象;
(四)受理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申请,综合审查、核发准用证等;
(六)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及其他案件。
第二十三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履行以下职责:
(二)自觉维护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品牌形象;
(三)按照《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规范》规范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任何情况下,不得改变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图形和字样,不得简化、变造、污损、残缺使用;
(四)指定专人负责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管理和使用,不准许可他人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标识;
(五)严格管理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不得出售或许可他人使用;
(六)建立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印制、使用台账制度,包装物按要求加贴质量安全追溯标识。准确登记包装物的规格、数量、型号、去向、使用日期等信息;
(七)接受商标持有人对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的使用许可管理,服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商标执法监管。
第二十四条商标持有人对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实行备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可自主设计包装物。设计稿报上思县商务局审核、备案、许可后,方可印制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包装物时,需经上思县商务局进行登记、备案,并按核定的数量领取区域公用品牌证明商标质量安全追溯标识码。包装物应符合GB9683-88《复合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第二十七条商标持有人协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使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擅自印制和滥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包装物及其他不规范行为,依法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章商标的保护
第二十八条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二十九条商标使用人在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过程中有以下行为首先承担全部售后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不得擅自在产品及包装物上印制、使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或近似的字样标志。针对擅自印制、销售区域公用品牌商标和包装物,或者擅自在产品包装上标注区域公用品牌商标相似图形、字样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严厉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上思县商务局所有。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