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减免政策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内容简介: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产品应当是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

工作流程:

自行申报

时限要求:

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转让土地使用权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用于农业生产。

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五)项

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四条

出租国有农用地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将国有农用地出租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1.出租的土地为国有农用土地。2.农业生产者将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2020年1月20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号)第一条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自行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期内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15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合作制改革免征契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经股份合作制改革后,承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房屋权属。

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5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29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免征契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收回集体资产签订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因进行清产核资收回集体资产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不征收契税。

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

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购买家庭住房减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住房贷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本人或者配偶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者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其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纳税人在个人所得税APP“专项附加扣除”模块进行申报,并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

住房租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在本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每月可以定额扣除800元。纳税人的配偶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夫妻双方,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继续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

重点群体创业税费扣减政策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具体包括:1.纳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36个月,下同)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流程: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1年第18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明确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1〕13号)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费扣减政策

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乡村振兴局2021年第18号)

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政策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我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将每户每年扣减标准提高至14400元。

《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川财规〔2019〕2号)

《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规〔2022〕3号)

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

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残疾人个人,是指自然人。

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八条。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本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

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

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6.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1.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

(1)《税务资格备案表》。

(3)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2.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生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

3.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

(3)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

(4)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申请退还增值税时,不提供资料(3)和资料(4)。

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

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

2.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3.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

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5.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第三条

残疾人就业减征个人所得税

优惠内容:

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予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其中:残疾人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6000元;孤老人员、烈属限额减征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10000元。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等有关政策的通知》(川府发〔2019〕26号)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

企业安置残疾人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符合减税条件的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应在年度终了6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供备案审查: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的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复印件)。

(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的根据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缴费记录。

(三)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的不低于所在区县适用的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支付凭证。

(四)每位残疾人职工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五)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川财税〔2011〕48号)

THE END
1.关注!农资领域最新税收优惠政策就业创业是乡村振兴的“源头活水”。国家不断加大创业就业政策支持力度,扩大小微企业优惠政策范围,加强对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或特殊群体就业创业的政策扶持,有力增强了乡村振兴的内生动力。具体包括: (一)小微企业税费优惠 57.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https://www.china-shenhua.cn/news/178.html
2.农业税收政策35.农林电网维护费免税。从1998年1月1日起,对农村电管站向农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2]421号) 36.农机车辆征免税。从2002年6月1日起,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征免增值税。(财税[2002]89号)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khj6hnt2.html
3.2022年3月重大政策立法典型案例全面梳理北大法律信息网立法资料: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法宝引证码】 CLI.AR.20475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20220324发布/20220401实施 【法宝引证码】CLI.4.5115268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903&year=2022
4.涉农税收优惠政策6篇(全文)6、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7、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8utc8sbq.html
5.请注意:批发零售化肥不免征增值税老陈在线说税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三条关于“化肥”的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停止执行。 最后再说一下目前仍然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有机肥”,请注意国税发〔1993〕151号号规定的化肥范围不包括有机肥,也就是说以上关于化肥征免增值税的政策不适用于有机肥。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778282.html
6.请问老师,农资销售行业是免征增值税吗?实务财税电子税务局有50万的开票额度,请问这50万是一个季度的还是一个月的额度?是否免征增值税?https://www.chinaacc.com/wenda/detail/xt/1649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