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适用于哪些纳税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第一条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2、适用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纳税人需要申请或备案吗?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扣除标准的核定采用备案制,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应在申报缴纳税款时填报《试点纳税人备案表》(附件2)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出售,还需要缴纳消费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财法[2012]8号)规定: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4、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具体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环节有关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95号)规定:“改为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范围仅限于: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以下简称金银首饰)。”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6〕727号)规定:“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5、一般纳税人销售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怎么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批发和零售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如果是生产销售化肥、农药,则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计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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