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办企业生产的应税货物,凡用于本校教学、科研方面的,经严格审核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0]92号
二、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到2020年12月31日为止)
【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
1.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2.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在自己的场所提供文化体育服务取得的第一道门票收入。
3.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政策依据】财税[2018]53号、财税[2016]36号附件3
四、古旧图书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五、托儿所、幼儿园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一)款
1.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提供的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
2.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对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
3.政府举办的从事学历教育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全部归该学校所有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
七、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九)款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款
九、高校学生公寓、食堂收入免增值税
1.对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的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2.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82号
十、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免增值税
境外教育机构与境内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
十一、福利彩票、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免征增值税优惠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二)款
十二、进口图书、报刊资料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7]66号、财税字[1998]68号、财税字[1998]69号、财税字[1999]255号、财税[2004]69号
1.单一大宗饲料。
2.混合饲料。
3.配合饲料。
4.复合预混料。
5.浓缩饲料。
【政策依据】财税[2001]121号(具体免税饲料范围可见文件)
二、饲用鱼油产品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3]1395号
三、饲料级磷酸二氢钙产品可按照现行“单一大宗饲料”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7]10号
四、精料补充料按照现行“配合饲料”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6号
五、矿物质微量元素舔砖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5〕1127号
2.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9]17号
一、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
二、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7】第083号
三、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
1.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2.生产销售农膜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01]113号
四、农业、技术培训、配种和疾病防治等免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款
五、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五)款
六、农业生产土地流转免征增值税
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7]58号
七、纳税人销售自产人工合成牛胚胎应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10]97号
八、农村电管站收取农村电网费免增值税
对农村电管站在收取电价时一并向用户收取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包括低压线路损耗和维护费以及电工经费)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国税函[2009]591号
九、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19号
十、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的粮食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9]198号
二、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52号
1.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增值税。
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六)款
一、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五)款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取得的收入。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四)款
三、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一条第(三十六)款
四、部分地区购买2年以上住房对外销售免征增值税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第三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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