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
自2009年1月1日起,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二、薄荷油
三、亚麻油
四、肉桂油、桉油、香茅油
五、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
自2011年8月1日起,环氧大豆油、氢化植物油不属于食用植物油的征税范围,应适用17%增值税税率。环氧大豆油是将大豆油滴加双氧水后经过环氧反应、水洗、减压脱水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氢化植物油是将普通植物油在一定温度和压力下经过加氢、催化等工序后形成的产品。
六、工业燃气
工业燃气不属于石油液化气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七、天然二氧化碳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八、桶装饮用水
桶装饮用水不属于自来水,应按照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九、硝酸铵
自2007年2月1日起,硝酸铵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统一调整为17%,同时不再享受化肥产品免征增值税政策。
十、日用“卫生用药”
用于人类日常生活的各种类型包装的日用卫生用药(如卫生杀虫剂、驱虫剂、驱蚊剂、蚊香、消毒剂等),不属于增值税“农药”的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税。
十一、液氮容器
成都金凤液氮容器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氮容器,是以液氮(-196℃)为制冷剂,主要用于畜牧、医疗、科研部门对家畜冷冻精液及疫苗、细胞、微生物等的长期超低温储存和运输,也可用于国防、科研、机械、医疗、电子、冶金、能源等部门,不属于农机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二、豆腐皮
浙江浦江保康食品厂生产的豆腐皮,从生产过程看,经过磨浆、过滤、加热、结膜、捞制、成皮、包装等工艺流程,不属于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出口企业已购买的按13%税率征税的用于出口的豆腐皮,税务机关应要求出口企业到供货企业换开按17%征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不予退税。
十三、麦芽
十四、淀粉
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十五、复合胶
十六、水洗猪鬃
十七、人发
十八、人体血液
人体血液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
十九、皂脚
二十、玉米浆,玉米皮、玉米纤维(又称喷浆玉米皮)和玉米蛋白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