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自身合理利用和保护资源、改善生态环境的规定。在原《农业法》五十四条、五十八条基础上增加了“发展生态农业”、“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的内容。
一、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展生态农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一)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自然界中对人类有用的一切自然要素,如土地、水、森林、草原、野生动植物等。从法律角度讲,它是指能够供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利用并作为所有权、使用权客体的自然物质。农业生产具有不同于其他产业的特点,除了劳动力和生产工具外,自然资源是其必不可少的条件。生产意味着人们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的开发、利用,意味着向自然界的索取,然而自然资源是有限的,自然环境的承受能力也是有限度的,有些自然资源是不可再生的,有些可再生资源如果利用不当,也可能变成不可再生资源,因此,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
(二)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合理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是指被利用以后能够恢复再生的能源;清洁能源是相对于传统的能源而言的,是指开发利用后对环境没有污染或者污染比较小的能源。能源短缺是当今世界普遍性的问题。解决农村能源问题,特别是贫困地区的能源问题,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除了开发利用一些传统能源外,更要注意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能、沼气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例如发展小型水电站既可以解决电力问题,又可以减少火力发电的环境污染;沼气既可以解决燃料问题,又能增加农田的有机质,还有利于改善农村的卫生面貌。
(三)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发展生态农业。生态农业是指在环境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思想的指导下,按照农业生态系统内物种共生、物质循环、能量多层次利用的生态学原理,因地制宜地使现代科学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相结合,充分发挥土地资源优势,依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及“整体、协调、循环、再生”的原则,运用系统工程的方法,全面规划,合理组织农业生产,实现农业高产、优质、高效和持续发展,达到生态、社会、经济系统的良性循环,把农业生产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生态环境的改善溶于一体的新型农业体系。生态农业是现代农业发展的方向,我国已将生态农业列入“十五”科技攻关重大专项。“十五”重大专项生态农业技术体系研究与示范项目于2000年7月16日正式启动,这一重大举措是为进一步解决生态农业发展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体现了人们对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视。
(四)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我国宪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的整体。保护环境就是要保护现有环境资源不被破坏,改善生态环境就是要采取措施使现有的环境得到改良和完善。国家把农业放在发展国民经济的首位,由于农业对环境的特殊依赖性,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必须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十五”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点专项规划》,现阶段我国环境保护基本目标是:“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有所减少,大部分地区环境污染的状况有所减轻,使城乡特别是大中城市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饮用水源得到有效保护,城市地下水超采和污染恶化的趋势初步得到控制,农村化肥、农药和畜禽养殖等农业面源污染加重的趋势有所减缓,天然渔业资源及水生生态系统得以恢复。”[page]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农业资源区划或者农业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持的区划,建立农业资源监测制度
第五十八条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农用薄膜,增加使用有机肥料,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并对耕地质量进行定期监测。
【释义】本条是关于农民和农业经营组织保养耕地义务的规定。第一款为原《农业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内容,本条第二款为新增内容。
一、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应当保养耕地,保护和提高地力
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我国人均耕地少,总体质量水平低,后备资源也不富裕,中低产田面积约占全国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二,土壤肥力和土地质量下降,退化现象严重,除了工业“三废”对农业环境的污染仍在由局部向整体蔓延,农业自身造成的污染也已经显现危害,农业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九五”期间,全国农业使用农药量每年基本稳定在23万吨左右,农药品种中有机磷农药的高毒品种占70%,农业生产中超量使用化肥和农药导致诸多水域富营养化,农产品中农药、硝酸盐和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残留量超标,威胁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农用薄膜的广泛应用也造成一定的“白色污染”。加强农业污染防治,实现农业清洁生产,已成为农业生产的重要内容。对此,本款规定了几种相应的措施:[page]
通过实施农药残留降解工程、农业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工程、化肥大面积污染控制工程,改变农业生态环境污染状况,建立可持续发展的农业生态系统。
3、采用先进技术,保护和提高地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目前中国缺钾耕地面积已占耕地总面积的56%,约50%以上的耕地微量元素缺乏,70%-80%的耕地养分不足,20%-30%耕地氮养分过量,而且由于有机肥投入不足,化肥使用不平衡,耕地土壤退化,耕层变浅,耕性较差,保水肥能力下降,迫切需要采用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生物化学等先进的科学技术,保护和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防止农用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主要是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地被污染以及土壤肥力降低等。
二、农业部门应当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加强耕地质量建设
第五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释义】本条是关于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沙化土地的规定。依据《防沙治沙法》规定对原《农业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做了修改。
水土资源是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其形成是极其漫长的,因此,合理、科学地分配使用水土资源是十分重要的。我国是水土资源贫乏、水土流失严重的国家。水蚀、风蚀、重力侵蚀遍布各地,全国水土流失面积已达36700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38%,每年新增水土流失面积100万公顷;退化、沙化、盐碱化草地总面积已达13500万公顷,并且还在以每年200万公顷的速度增长,北方和青藏高原草地“三化”尤为严重;全国荒漠化土地面积26200万公顷,并继续呈扩展趋势。1998年的大洪水和2000年北方地区连续发生的扬沙及沙尘暴天气,除气候异常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地表植被遭到破坏,造成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这已经成为我国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因此,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和预防土地沙化,本条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水土流失,是指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致使土地表层由于缺乏植被保护,被雨水冲蚀后导致土层逐渐变薄、变瘠的现象。水土保持是指对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造成的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的措施。本款对人民政府和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及个人两个方面的水土保持工作作了规定: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小流域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水土保持工作中讲的小流域,一般是指流域面积小于50平方公里的区域。小流域综合治理是指在水力侵蚀地区,应当以天然沟壑及其两侧山坡地形成的小流域为单元,实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建立水土流失综合防治体系。小流域综合治理必须实行工程措施与林草措施、治坡措施与治沟措施结合的原则。工程与林草、治坡与治沟,各有作用,不能相互代替。实践证明,小流域治理比较理想,一般在五至十年内即可显著减少流失灾害,改变山区面貌。
(二)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根据“开发者养护、污染者治理”的原则,在对自然资源和能源的开发和利用过程中,对于因开发资源而造成的资源减少和环境损害以及因利用资源和能源而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等的养护和治理责任,应当由开发者和污染者分别承担,因此,本款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预防措施,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而且根据我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从事可能引起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措施保护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企业事业单位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对造成的水土流失负责治理。本单位无力治理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治理,治理费用由造成水土流失的企业事业单位负担。”“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列支;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水土流失防治费用,从生产费用中列支。”这些规定都是一致的。[page]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
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统一制定防沙治沙规划,并组织实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土地沙化是指因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所导致的天然沙漠扩张和沙质土壤上植被及覆盖物被破坏,形成流沙及沙土裸露的过程。预防土地沙化是治理土地沙化的前提和基础,也是治理沙化土地的一项重要原则。沙化地区的生态十分脆弱,植被一旦遭到破坏就很难恢复,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各项措施,预防土地沙化,包括土地沙化的监测、植被的管护、实行控制载畜量与调整牲畜品种及牲畜轮牧圈养制度、退耕还草还林以及开发建设项目环境评价等。沙化土地,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已经沙化的土地和具有明显沙化趋势的土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治理沙化土地,包括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增加植被、保护治理者的合法权益以及对沙化地区实行治理责任制等。
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群众植树造林,保护林地和林木,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制止滥伐、盗伐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
国家在天然林保护区域实行禁伐或者限伐制度,加强造林护林。
【释义】本条是关于全民义务植树制度和森林资源保护的规定。第一款为原《农业法》第五十七条内容,第二款为新增内容。
一、保护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覆盖率
(二)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林地和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森林资源既然有巨大的利用价值,并且是一种珍贵的可再生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范个人的、局部的私利对森林资源的侵占,保护林地和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保护措施是多方面的,包括对人为破坏行为的防范措施,如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在大面积林区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设置森林公安、木材检查站等,对盗伐、滥伐森林或者林木的行为予以制止,对木材的运输进行管理和监督;包括对自然灾害、病虫害对森林损害的防范;包括对采伐活动的限制,如采伐许可证制度等;包括一些经济扶植、补偿措施,如造林长期贷款,征收育林费,建立林业基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及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需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等,以保护林地和林木,提高森林覆盖率。[page]
(四)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防治森林病虫害,提高森林覆盖率。所谓森林病虫害,是指对森林、林木、林木种苗及木材、竹材的病害和虫害。森林病虫害是森林又一大自然灾害,被称为“不冒烟的森林火灾”。我国森林病虫害日趋严重,2000年森林病、虫、鼠害较为严重,全国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达874万公顷,损失严重。防治森林病虫害是保护森林的重要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有计划地组织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基地,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建设必要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设施,做好森林病虫害预测预报以及对森林病虫害的除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