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章程协会概况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农业生产资料流通协会,英文名称:ChinaAgriculturalMeansofProductionAssociation,缩写:CAMPA。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坚持服务“三农”,服务会员企业,服务农资行业和政府部门,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发挥自律、协调、服务、维权功能,成为政府和会员之间的桥梁与纽带;协调各方面关系,维护农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企业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快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提升为农服务水平,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农资流通行业产业政策,准确传递宏观调控政策措施,监督会员企业对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开展农资流通行业发展调查研究,掌握本行业的发展现状,研究农资流通和农化服务发展趋势及市场动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产购销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三)开展农资流通领域行业自律,规范农资流通企业的经营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处理和协调行业内部、会员单位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积极推进农资流通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打击假冒伪劣农资商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五)推动农资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促进农资企业加快服务创新和产业升级,向社会推荐农资企业的先进经验,宣传推广农资流通体制改革的典型;

(八)积极参加与国际同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单位开辟多渠道的国际间交流,逐步扩大国际交流和合作领域,开展国际经贸合作;

(九)积极开展行业标准化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研究制定,积极开展企业需要的团体标准研究制定实施;

(十)接受会员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2、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家、学者和在本行业有专长、熟悉业务的同志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的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高级顾问的聘任;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1年10月29日第六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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