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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09北京
如何准确理解《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
高小超法律实务团队陈晋平
我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法律适用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二条规定,“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七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一、《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包含什么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并核对供货者等有关信息。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凭证中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法律上规定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指通过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个人或者企业,既包括通过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入场销售者,也包括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商场、超市、便利店等食品经营者。
通过上述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只要能提供含有食用农产品的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凭证及特别要求的证明文件,核对了供货者等有关信息(主体资格证明、产品检验报告等)索取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就算是履行了《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凡是含有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进货信息的,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进货凭证。
二、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什么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第三十八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农产品,按照规定应当包装或者附加承诺达标合格证等标识的,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方可销售。
第三十九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对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还有特别的规定要求,“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鼓励销售企业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对统一配送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进货凭证和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国家对食用农产品的销售企业作出了比销售者(个体或者自然人)更为严格的规定,不仅要求建立进货查验制度,还要求索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目的是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方式,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除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外,自检合格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也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的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综上,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明包括:产品检验报告、承诺达标合格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自检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