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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3
农民专业合作社教案
第一章农民专业合作社概述
教学目的:掌握合作社的理论、实践和新发展,
农民合作社与其它经济合作组织的区别
农民合作社的组织与作用
教学重点:农民合作社与其它经济合作组织的区别
农民合作社的组织与作用及发展
教学难点:农民合作社的组织与作用,与其它团体的区别
教学方式:讲授
教学课时:20课时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
1995年,在英国曼彻斯特举行的国际合作社联盟成立100周年代表大会上,确定了一个很原则的定义:“合作社是人们自愿联合、通过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的企业,来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的自治组织”。合作社作为一个经济、社会组织形式,其制度特征是人们自愿联合,共同所有和民主管理,其价值特征是满足共同的经济和社会需求。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含义与特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是独立的市场经济主体具有法人资格,享有生产经营自主权,受法律保护。
特点:1、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经济组织。
2、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之上。
3、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专业的经济组织。
4、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自愿和民主的经济组织。
5、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具有互助性质的经济组织。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
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条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合作社通过为其成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服务使成员联合进入市场,形成聚合的规模经济,以节省交易费用、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率,增加成员收入。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的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原则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价值,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主旨和基本准则,也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定性的标准。体现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它经济主体的区别。
《合作社法》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成员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并对合作社中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数量进行了限制。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农民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本主的权力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设理事长,也可以根据自身需要设成员代表大会(需成员150人以上),理事会、执行监事会或者监事会;成员可以通过民主程序直接控制本社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该原则保护一般成员和出资较多成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可分配盈余中按成员百分之六十,其余部分可以依法以分红的方式按成员在合作社财产中相应的比例分配给成员。
四、兴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要性
几个好处:加强农民的联合与合作,提高农民的市场竞争能力和谈判地位;实行标准化生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产品品质,以更优质的产品获得更好的效益;享受更广泛更优质的技术服务、市场营销和信息服务;便于农民更直接有效享受国家对农业农村和农民的扶持政策。
第二节合作社理论和发展
一、毛泽东的合作社思想:人民公社的实践。
二、刘少奇的合作社理论:提出:没有合作社,无产阶级就不能在经济上领导农民,不能实现无产阶级与农民的联合,这在新中国的经济建设中是一个带决定性的问题。
三、邓小平农村合作社经济理论。认为家庭经营是最适宜农业发展的体制模式,它是中国农业实现现代化的制度基础。指出农业的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连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
第三节合作社实践的新发展
农民营销合作社在大部分农产品营销领域占据主要份额。农民营销合作社的变化与发展。
一、纵向一体化
两个层次:第一层次是通过向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实现合作社与生产者的纵向一体化,这是合作社形成的基础;第二个层次是通过合作社本身业务的扩展,实现从农产品集中、处理、储运、加工、直到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纵向一体化,这是合作社纵向一体化发展的主要趋势。其中合作社本身业务扩展的纵向一体化又有两种形式:一种形式是以基层合作社为基础,建立地方联社和中央联社;另一种形式是以合作社为投资主体,分别建立加工,储运、进出口贸易和金融等合作企业。
丹麦:基层合作社是高度专业化的,因此它是与生产者的一体化过程,通常是通过一个生产者同时参加5-6个各自独立、提供不同服务的基层合作社来实现。
美国:其基层合作社的专业化程度不如丹麦高,因此它与生产者的一体化过程,有时是通过一个合作社为社员提供多项系列化服务来实现的。
二、横向一体化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加工技术的发展和营销经济规模的扩大,农民合作社出现了明显的横向集中趋势,这一集中过程主要是通过基层合作社之间的合并来实现的,具体表现为基层合作社数量的急剧减少,每个基层合作社的社员人数增加,合作社的营销规模和市场占有率扩大。
基层合作社通过横向合并,实现了业务的集中,人员和机构的精简,资本规模的扩大,技术设备的淘汰和更新,从而有效地提高了合作祈经济效率。
三、治理结构公司化
典型例证是北美出现的新一代农民合作社。20世纪80-90年代以来,传统合作社在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处于停滞状态,在社会主义国家中纷纷解体,在发达国家面临市场竞争困境。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北美地区首先是美国出现了一种被称为“新一代合作社”的模式。
制度特征:
1、传统合作社往往是以销售初级农产品为主,而新一代合作社是以创造农产品附加值为主要战略
2、由于实行附加值战略要对生产和销售进行大量投资,因此农民必须承购大额股金,通常每个社员承购股金在5000——15000美元之间。这些钱必须事先支付,以便束缚社员和确保股本基数。
3、股金额度与交售农产品数量相联系,一个社员必须承购与其农产品交售配额相对应的股金。
4、如果社员不能提供合同规定数量和质量标准的产品,合作社就从市场上购买这些产品,并按市场价格计入社员账户。
5、社员资格不开放,社员股份在得到理事会批准后可以交易。因此存在一个股份市场,它们的价值依据人们对合作社绩效的预期而变动。
6、由于股份是可交易的,因此整个股本金具有永久性。在传统合作社中,由于社员退社自由,因此股本不稳定,这样银行就能提供条件优惠的贷款。
7社员资格不开放和股份可以交易,意味着资产净值在已分配和未分配资本中的组成比例并不重要,未分配基金在交易市场上被股份价格资本化。
8、如果经营规模要扩大,就出售更多的股份,首先是卖给已有的社员,然后再卖给其他农民。
9如果在经营规模不扩大的情况下需要更多资本,则社员被要求按其交易配额的比例增加股金。
10为了避免合作社被一个社员独占,有些新一代合作社对每个社员可以拥有的股金数量进行限制。
11、利润作为惠顾者退款分配给社员。
12、有的时候合作社也向社区出售优先股,但对优先股有8%的利率限制,而且没有投票权。
13、理事会由社员在其中间选举产生,合作社实行专家管理,一切重大事项都要经过可行性研究。
新一代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的重要差别:第一它不仅仅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而且同时是服务对象——农业生产者所有的企业,投资者与服务对象的身份同一。第二,合作社成员的持股额,与农产品的交售配额相互挂钩,两者比例一定。第三,普通股份制企业中往往有一个或几个股东处于控股地位,而新一代合作社不允许控股局面的形成。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区别
导入新课:从性质、职能、作用等方面正确区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的异同,有助于正确理解和深刻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一般社会团体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同一种或同一类农产品生产、经营销售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按照合作制原则管理,围绕成员的生产营销,在技术、资金、信息、购销、加工储运等环节提供各种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成员与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具有较紧密的经济利益联结关系;而一般的社会团体从事的活动不是围绕成员的经济利益进行的国。其他团体与成员之间不产生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对内主要是提供各种服务来满足成员的生产销售需求,但对外要代表会员追求经济效益,而一般团体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因此,两者既有共同点又有区别,不能简单用现有的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来进行规范和管理,要充分考虑它的特殊性和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区别对待。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合伙制企业的区别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看作是劳动者自助共营的特殊经济组织。1、创建成立时不改变农民的生产资料和家庭财产所有权,生产经营仍可分户经营,这与合伙制企业不同。2、可以不出资,只要自愿提出申请,遵守组织章程,并按年交纳少量费用,就可以成为成员,并可自由退出。3、即使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要求成员投入一定的资金、实物或技术等作为股金,方可取得成员资格,但在利润分配上股金的分红受到限制。4、农民专业合作社本身不是一个经济褓,主要是为全体成员,提供生产和销售服务,并按约定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而合伙制企业是负无限连带责任的经济实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与股份制企业的区别
最大的不同在于成员以劳动合作为主,而非资本的合作为主。因此无论成员实力大小和出资多少,都实行民主选举、民立决策、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没有特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形成的股份不能转让;利润分配时遵循惠顾制原则。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区别
一是前者是以产业、产品为纽带进行联合,后者是按区域进行组织,成员没有选择权,二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就其所有制性质而言,是一种集体所有的公有经济组织形式。财产不能分割;而专业合作组织一般不变更生产资料所有权,仍属各成员所有。三是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广泛,而专业合作组织的服务和活动主要围绕专业生产和产品销售进行。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村“三大合作”组织的区别
农村的生产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简称农村三大合作组织。
第五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
一、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的新途径
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增强农民的谈判竞争能力,有效配置农业资源
(二)完美技术服务体系,有效地为农民生产经营服务
(三)开拓市场渠道,当好农民进入市场的引导者
(四)节余交易费用,增加农民收入
二、有利于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促进农业科技推广,培养新型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重要渠道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衽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培养农民主意识、合作意识的有效场所
五、提高家产品国际竞争力的新举措
第六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一、我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状况
1996年中央4号文件要求,“要加强调查研究,总结交流经验,抓紧制定《农民专业协会示范章程》,引导农民专业合作协会成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新型经济组织。”1996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数量曾经达到了16万个,2000年全国尚有各类农民经济合作组织10万个,会员755.68万人。
二、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类型
1.按服务形式分:信息技术服务型,产销结合型,产加销系列服务型,行业协调服务型。
2.按联结机制分:紧密型,主要是专业合作社包括少量专业协会。松散型,这类协会,与会员大多没有直接的利益联系,由协会根据自身实力,开展培训、咨询、技术服务等工作,合作主要体现在生产环节的服务。
3.按创办主体分:农民自发组织型、大户牵头举办、龙头企业创办、部门牵头兴办、农村基层组织或集体经济组织举办。
三、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模式
(一)各地典型发展模式
按合作组织的性质及培育途径看主要有5种模式:
1、邯郸模式以河北省邯郸市为代表。其特点是“官民结合”。由政府及有关涉农的技术部门选派少量骨干,与农民一起共同组织。按服务功能和产品类别不同,分别成立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综合农协主要为农户解决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专业农协侧重围绕主导产品发展,办一体化经营的实体,为专业农户提供服务。
2、莱阳模式以山东省莱阳市为代表,其特点是根据农业生产发展及农产品加工出口企业的需要,组织农民建立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在组织方式上,比较突出国营流通企业和农口服务部门以不同形式参与兴办。
3、宁津模式以山东省宁津县为代表,其特点是在培育农民组织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步骤上,明确分两步走:先以农民合作协会形式组织起来,等发展一定时候条件比较成熟进,再建立比较规范的专业合作社。
4、安岳模式以四川省安岳县为代表,其特点是以一种农产品为纽带,成立股份合作制的农村技术协会。
5、江山模式以浙江省江山市为代表,其特点是农民联合起来办专业合作社,再由若干合作社联合起来办龙头加工企业,形成农户加合作社加公司的格局。
(二)今后的发展模式
代表观点有4种。
1、综合模式主张“大综合,大合作”仿照日本、韩国等东亚国家和我国台湾省在农村建立农协、农会等综合性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道路,将现有的各类专业合作组织与社区合作组织融合起来,经过改造和规范,最终办成区域内的综合性合作组织。
2、专业模式主张或依照欧美国家的经验,在我国农村普遍组建专业合作社。因为这既是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所证实,也符合我国当前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
3、多样化模式主张现有的合作经济组织自成体系、长期并存,其体系和格局基本保持不变,政府分别对其加以规范改造,创造条件,共同发展。
4、因地制宜发展由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发展处于欠发达状态,各地的自然条件、经济条件,社会文化传统不同,合作经济的发展必须有各自的基础、突破口,产业特点,有各自面临的矛盾及解决主要矛盾的途径。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的问题:1、管理不规范,动作质量不高;2、区域局限比较突出;3、有异化现象存在
(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对策
1、规范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2、加强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
3、采取多种措施,扶持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4、处理好合作社与村集体及地方政府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
教学目的: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成立的程序及具体步骤。
教学重点:成立的程序和步骤
教学难点:成立的程序和步骤
教学课时14课时
第一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原则
一、合作社原则
(一)自愿与社员资格开放原则: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二)民主控制原则:民主管理,权力均等。
(三)社员的经济参与原则:公平入股,民主管理合作社的资本。入股只是取得资格,而不是以攻取股金分红为目的。
(四)自治和独立原则:合作社与其他组织达成协议,或从其他募集资金,必须做到保证社员民主管理,并保持合作社的自主性。
(五)教育、培训和信息服务原则:在合作社内部,合作社要为社员、选举代表、经理和员工提供教育和培训,以更好地推动合作社发展。
(六)合作社之间的合作原则。
(七)关心社区发展原则:合作社在满足社员需求的同时,要推动所在社区的持续发展。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的内部制度和组织结构
1、农民专业合作社构建的内部制度
(3)经营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是其竞争能力的基本保证,也是体现管理效率的基础;对于一开始就规范的组织,经营管理制度的制定是比较容易的,但要获得管理者的认同,以利于制度的执行。
(4)分配制度。分配制度应是动态的,应该随着组织发展的不同阶段以及环境的变化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
(5)激励制度。激励制度也包括分配制度,同时还包括管理者的薪酬制度,雇用员工的激励制度。
(7)沟通制度。合作社内部要有畅通的沟通渠道,确保社员意见向管理层的畅通,而政府的政策,管理层的决定等要有良好的渠道向社员传递。
2、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
第二节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条件与程序
一、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具有的条件
(一)条件:1、有五名以上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的成员;2、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4、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5、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
(二)成员资格证明: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簿复印件,因地方户籍制度改革等原因不能提交农业人口户口的,可以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非农民成员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程序
(一)进行可行性分析;、
(二)发动农民入社
(三)起草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细则
(四)召开设立大会
(五)办理登记手续
1、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一是登记申请书;二是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是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是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五是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六是住所使用证明;七是法律、行政法律规定的其他文件。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2、办理登记注意事项
第三节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具体的步骤、
第一步:申领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办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
依据:《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提交材料:1、设立登记申请书;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5、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6、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7、住所使用证明;8、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9、合作社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10、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文件。
收费内容:不收任何费用。
注意事项
第二步:办理合作社公章
办理部门:公安局
提交材料: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复印件、经办人身份复印件。
第三步:申领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
办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
提交材料:1、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2、合作社法人代表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如受他人委托办的,须持有委托人单位出具的代办委托书面证明。
第四步:申领税务登记证
办理部门:国家、地方税务局
提交材料: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副本及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的合法证件复印件;4、经营场所房屋产权证书复印件;5、成立章程或协议书复印件;
第五步:办理银行开户账号
办理部门:任意一家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
提交材料:同办理税务登记证,另加上税务登记证。
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
教学目的:掌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管理,组织机构与民主管理及财务管理的具体要求
教学重点:成员管理,机构管理,财务管理
教学难点:机构管理,财务管理运行
教学课时:16课时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管理
一、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议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成员的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4、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5、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成员的退社
1、成员如何办理退社
2、成员资格终止后债权债务问题处理
3、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除名: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与民主管理
一、成员大会
1、成员大会的职权。《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成员大会行使职权有八条。
2、成员大会的决议要求
3、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4、成员代表大会
二、理事会与理事长
《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理事长一名,可以设理事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三、监事会与执行监事
第二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设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职权:监督、检查合作社的财务状况和业务执行情况,包括对本社的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对理事长或者理事会,经理等管理人员进行监督;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四、经理
可以不聘经理。
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可以按照成员大会的决定聘任经理。理事长或者理事可以兼任经理。
五、对管理者不当行为的法律约束
第二十九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损害合作社利益的行为: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经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六、民主管理
1、一人一票制
2、附加表决权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有原则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财产权利
1、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权利
2、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财产权利
第一,成员对合作社的出资和公积金份额享有包括收益权在内的完全的所有权。第二,成员对国家财政直接补助或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享有受益权。第三,成员对合作社的财产具有管理权。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品员账户
主要记录三方面内容: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
农民合作社的利润称为盈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由两部分组成。1、提取公积金。提取公积金的用途一是弥补亏损。二是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三是转为成员出资。2、可分配盈余的分配。可分配盈余=按交易量返还+股金分红
(1)如何按交易量返还?某成员二次返还额=合作社二次返还总额某成员与合作社交易量÷合作社所有成员交易量(2)如何进行股金分红?某成员所得出资收入=合作社出资分配总额某成员出资额÷合作社所有成员出资额。
3、亏损弥补
六、分别核算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和非成员的交易
是由合作社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的属性所决定的。是为了向成员返还盈余的需要。是合作社为成员提供优惠服务的需要。
七、财务制度规范
1、各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
案例分析:湖洋合兴鹌鹑专业合作社
第四章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服务
教学目的:讲授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购销的方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成员的各类服务。
教学重点:联合购销的促进和方法,技术服务及信贷服务的组织方式
教学难点:联合购销的组织方式方法
教学课时:10课时
第一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联合购销业务
一、促进成员形成联合购销
一是产品当前价格要合理,保障成员眼前利益;二是二次返还实行按交易量进行。
其他促进成员联合销售的形成:一是通过订单,价格和服务促进成员联合销售的形成。二是通过开展加工、贮藏、运输业务实现成员的联合购销。
二、如何做好营销业务
一方面要按照产加销、贸工农、种养加一体化经营的思路,延长产业链,逐步构建起完整的产业体系;另一方面还应当做好市场营销业务。要实施品牌战略:一是更新观念,树立品牌意识。二是把创品牌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三是发挥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创农产品品牌。四是提高产品质量作为创品牌的核心工作。五是做好产品质量认证。六是建立和完善品牌管理体系;七是争取政府对合作社创立品牌的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营销的渠道:1、订单销售点。2、选择代理商。3、建立销售机构。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技术服务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服务
1、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助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开展小额信用贷款。
2、一些运作规范并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抵押品不足的成员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进,可以为成员提供担保,帮助成员获得贷款。
3、农民专业合作社为成员提供承贷承还服务。
4、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资金互助。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其他服务
一、保险服务: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引导成员参加农业保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整体投保,增强与保险机构的谈判能力,降低保险成本,切实维护成员利益。三是向保险机构和成员反馈信息。四是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保险理赔。五是积极组织成员开展抗灾减灾。
二、开发利用人才。三、文化建设。
案例一来自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三黄鸡专业合作社的报告。
案例二生猪合作社为成员大力开展服务
山东省阳谷县景阳冈生猪合作社。
第五章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主要政策
教学目的:让学员掌握政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政策,如何争取政府支持。
教学重点: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政策
第一节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运行与发展
需要政府的保护与支持。我国的农民合作社发育仍然牌初级阶段,发展历程比较短暂,合作文化底蕴不足,自身的弱质性突出,组织规模小而零散,形不成独立的体系,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的整体经济实力在整个农村经济中微不足道,再加上国际化竞争的威胁,市场发育的不充分等原因,更加需要政府从各方面加以保护、扶持和引导。
第二节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政府支持农业的重要载体
政府直接支持合作社就是间接支持农民,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不断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持力度,在税收减免、信贷、产品运输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并逐年增加扶持资金,促进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快速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第三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中的政府责任
立法:2006年10月3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农民合作社事业发展史上的里程碑,是一部产业促进法,是一部自治法,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这部法律也将日臻完善。扶持:扶持是多方面的,首先是科学的设置了准入标准。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专业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是由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指导:指导的方法主要有:一是成立领导小组;二是加大舆论宣传的力度。三是改善技术传播的方法。四是加强合作组织专业知识培训。培育:培育合作意识;培养合作人才。
第四节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享受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产业政策倾斜: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项目建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加农业保险,在科技、人才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二、财政扶持:合作社法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
三、金融支持:合作社法规定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国家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合作社提供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