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订遵循的原则:一是坚持认定标准,不降低;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在保持原《办法》章节总体架构不变的前提下,突出修订完善重点,总结成熟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坚持衔接贯通,与国家林草局《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相匹配、相衔接。
修订送审稿分为总则、申报条件与程序、评审与认定、运行与管理、附则,共5章19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总则
结合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完善了本办法制定的法规依据,并根据当前林业产业发展实际,对林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行了补充界定,将“以森林资源为经营对象”扩充为“以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为经营对象”,将“产业融合好”作为龙头企业衡量标准纳入其中,完善了林业龙头企业本应涵盖的范围及未来发展趋势;同时,总则中对认定工作的原则、组织实施、适用范围、结果运用等进行了补充明确,使新《办法》的实施更具规范性。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
本章节是重点修订章节。一是新增了申报主体范围,将林业专业合作社正式纳入其中,主要是为了配合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壮大。二是扩大了细分类别。将申报主体经营的林业产业分类进行了细分,主要是参照国家做法,将“产品流通服务”类经营主体从“林业服务类”中分离出来,由原来的11个类别细分扩大为12个类别。三是对经营主体的申报条件进行了修订完善,对“企业规模”“盈利能力”“企业信用”“带动辐射能力”“产品竞争力”“可持续发展能力”等6个综合性指标,逐一进行了细化。
“企业规模”——对表《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办法》,根据最近几年省内各市州林业总产值排序并结合省里乡村振兴考核标准,将全省区域划分为A、B、C三类地区,并统一根据企业“资产总额”“年营销收入”“员工总数”和“带动林农人数”等4个重要经济规模指标按一定的权重比例在不同产业类别、不同地区类别中分别赋予指标参考值,使之更加符合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发展实际需要,其中将37个乡村振兴帮扶县视情降低一个层级标准予以扶持。
“企业信用”——将原“信用等级”指标改为“企业信用”,在保持“无拖欠工资及社保等违法经营”的指标参数外,删除“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的指标参数,新增“3年内无不良信用纪录”以及“未被列入失信惩戒名单”等硬性指标,强调企业诚信经营的最基本要求。
“带动辐射能力”——将“带动农户数量在500户以上”的指标参数修改为按“人”为计算单位,并根据不同产业类别、不同地区类别分别予以赋值,更具针对性也符合当前实际。
“产品竞争力”——主要在确保产品产销率的前提下,将“三品一标”认证和“森林生态标志产品”认证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列入指标中,并补充强调了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环保责任事故的要求,确保入选的龙头企业在市场上具有较好的竞争力。
“可持续发展能力”——主要强调企业在科技创新和产业融合上的发展,以及在“延链、补链、强链”中的作用发挥。
新《办法》对申报材料和申报流程也作了规范和完善。其中,申报材料主要新增了政府信用平台“企业信用报告”的佐证材料,防止一些经营不善、债务纠纷缠身的企业骗取补助,并对申报推荐文书及申报流程的规范性作了进一步具体要求,体现申报工作的适用性和严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