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办法政务公开

为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持续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629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3〕12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8〕4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程的决策部署,主动适应发展新常态,坚持问题导向,进一步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操作行为,提升服务水平,发挥政策性农业保险“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推动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保障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实际和保险业特点,政策性农业保险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原则。

三、总体目标

建立分工合理、协作有力、运转高效的农业保险工作机制,提高政策和资金到位率、理赔兑现率,提升政策知晓度、参与度和满意度,“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推动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四、主要内容

(一)保险品种。选择种植面广、对促进“三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大宗农作物和饲养量大、对保障人民生活和增加农民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的养殖品种,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2016年保险品种为:水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能繁母猪和奶牛。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品种;同时,鼓励各地根据我省农业产业政策、当地农业生产特色以及本地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二)保险责任。种植业保险责任为人力无法抗拒的自然灾害,对投保农作物造成的损失;养殖业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以及强制扑杀所导致的投保个体直接死亡。

(三)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低保障、广覆盖”原则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其中:种植业保险金额按照保险标的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化肥、农药、灌溉、机耕和地膜成本);养殖业保险金额为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成本和饲养成本)。各险种的保额和费率为:水稻406元/亩、小麦367元/亩、玉米282元/亩、棉花394元/亩、大豆170元/亩、油菜270元/亩、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6000元/头;除小麦费率为4.5%,其余险种费率均为6%。

(四)保险模式。采用“保险公司自营”模式,保险经办机构在政府保费补贴政策框架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五)实施区域。在16个市、2个直管县和省农垦集团全面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

(六)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为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

(七)保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加强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管理,保障大灾风险准备金运行安全;积极运用再保险等手段,防范和化解农业保险风险。

(八)保险赔付责任。根据财政部财金〔2013〕129号文件规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足额支付应赔偿的保险金,不得违规封顶赔付。

五、保费补贴筹集和管理

(一)保费补贴筹集。种植业保险保费,皖北三市九县和金寨县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30%、市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其中:产粮大县三大粮食作物保险,中央财政补贴45%、市县财政补贴5%);其他地区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1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市、县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市、县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财政不予补贴。地方自行提高保险金额而增加的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二)保费补贴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关保费补贴资金的管理规定,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预决算制度,将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按时编制保费补贴年度计划,将本级应承担的保费补贴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承保进度,及时审核和拨付应匹配的保费补贴资金;在年终清算的基础上,编制保费补贴资金决算;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六、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工作机制;要切实加强理赔办公室建设,发挥理其指导、协调、监督等多重作用。

(二)加大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注重宣传方式和效果,持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采取农民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的形式,加强农业保险基本政策、原则和内涵等方面的宣传,尽可能地消除政策盲点和认识误区,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知晓度、理解度、接受度和满意度,努力营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良好氛围。

(三)发挥主体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理顺基层政府与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各方工作职责;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切实履行市场经营主体职责,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扎实做好承保理赔、查勘定损、防灾减损等各项工作,加快建立和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农业保险服务团队,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四)规范承保管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坚持投保自愿原则,充分发挥种养大户、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农户自愿参与农业保险,做到“愿保尽保”。保险经办机构要对保险标的数量、权属和识别信息等核心要素据实进行审验,保险合同应由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确认,确保承保信息真实准确。要严格执行承保公示、“见费出单”和单证发放到户制度;严禁以各种方式欺骗、误导或者强制农户投保,严禁违规代垫保费、抵扣补贴、抵扣赔款。

(五)规范查勘定损。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出险接报案管理,加快查勘定损速度,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充分听取专家和被保险人意见的基础上,会同被保险人核定保险标的受损情况;查勘报告应内容真实、项目完整,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认可的代表)和查勘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查勘定损结果予以公示。按照报损金额或面积大小,建立分级分类查勘制度,对较大或重大种植业保险赔案,应在现场查勘的基础上,按照受灾损失程度,分类进行登记,采取科学有效的抽样方法核定损失;对养殖业保险赔案应逐一核查出险标的。

(六)规范理赔管理。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保险条款理赔,严禁随意更改赔付标准,严禁拖赔、惜赔、乱赔、无理拒赔,严禁均摊或者变相均摊赔款。严格执行理赔公开制、限时结案制和责任追究制,在规范操作基础上,通过优化流程、建立理赔绿色通道等多种有效途径,以及探索GIS信息系统应用、无人机查勘等多种新技术手段,提高理赔的时效性和精确度。加快理赔款支付进度,对与被保险人已达成赔偿协议的赔案,应在10日内将赔款通过银行转账或“一卡通”方式发放到户。不得以现金方式发放赔款,不得随意调整理赔公示确认后的分户赔款,杜绝截留、侵占、挪用农业保险赔款行为发生。

(七)加强监督检查。省级有关部门将适时通过绩效评价、督查调研、专项检查等方式,依法严肃查处虚构保险标的、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保险事故损失范围虚增赔款金额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所辖范围内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督促保险经办机构定期自查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和落实情况,避免出现各类操作性风险;要坚持问题导向,以查促改,及时发现解决存在的矛盾问题,确保农业保险政策落到实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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