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一号楼5楼
(二)市卫健局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二号楼3楼
(三)市住建局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二号楼2
楼
(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康珠大道12号
(五)市农业农村局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一号楼2楼
(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路87号
(七)州生态环境局香格里拉分局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东城区奔巴路5号
(八)市水务局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行政中心一号楼3楼
(九)香格里拉市融媒体中心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建塘镇长征大道10号
(十)各乡镇
1.建塘镇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香巴拉大道古城段103号
2.小中甸镇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小中甸镇和平村布龙谷2组
3.虎跳峡镇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虎跳峡镇河西路43号
4.金江镇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金江镇吾竹村开文四组
5.上江乡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上江乡格兰村格兰二组
6.五镜乡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五镜乡霞珠村农温塘组1号
7.尼西乡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尼西乡新阳村崩书塘
8.格咱乡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格咱乡格咱村
9.三坝乡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三坝乡白地村白水新村
10.洛吉乡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洛吉乡洛吉村中村
11.东旺乡
投诉地址:香格里拉市东旺乡中心村白玉组30号
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14:30—17:30
三、受理范围
一是对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二是接受市民对市容市貌脏乱差现象以及损害市容环境卫生设施行为的投诉举报;
三是解答群众普遍关心的一些焦点问题,提供咨询和交流平台。
对我市创卫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城区、小区脏、乱、差等问题的投诉;对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对涉及健康教育、疫情防控、传染病防治、病媒生物防治、公共场所禁烟、医疗废弃物处置、社区和单位卫生等方面问题的投诉。
对全市公共洗手设施、厕所、公园广场等管护不到位问题的投诉;城市主次干道、街巷路面、人行步道存在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主次干道下水道有垃圾堵塞、无井盖现象的投诉。
对全市餐饮服务环境卫生不达标、农贸市场环境卫生不达标问题的投诉;对全市餐饮行业存在变质、过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物,存在证件过期、证照未上墙等问题的投诉。
对农村人居环境脏乱差问题的投诉。
对全市范围内存在露天焚烧垃圾等导致空气污染问题的投诉;污水随意排放问题的投诉;对噪音污染问题的投诉。
对全市范围内饮用水水体污染问题的投诉;城市河道、湖泊等公共水域水面存在垃圾飘浮、排放油污、水生植物漂浮废物问题的投诉。
对各单位办结属实的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曝光;对不文明行为的曝光。
对各乡镇主次干道脏、乱、差等问题的投诉;对各乡镇破坏公共卫生设施、不爱护公共卫生等问题的投诉;对各乡镇环境卫生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四、办理制度
(一)工作职责
(二)工作程序
1.受理。接到群众投诉反映的问题,应在《香格里拉市爱卫监督投诉(建议)登记表》做好登记,做到语言文明、态度热情、受话耐心、记录详细、字迹清楚。
3.办理。各承办单位收到受理单或投诉后,原则要求3个工作日内进行处理,并在《香格里拉市爱卫监督投诉(建议)登记表》上填写办理情况;对不能立即办理、涉及面较广的事项,要确定整改期限,落实相应措施,原则上在7个工作日之内办理,并及时向投诉人反馈办理结果或进度;对确实难以办理的,要在受理单中说明原因。各承办单位责任人、分管领导应对办理结果、答复意见及满意度进行审核、签名。
4.反馈。市创卫办交办各单位的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各承办单位应根据投诉内容的难易程度,负责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并向市创卫办书面反馈办理结果;其它单位、乡镇受理的投诉事项办理结束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办理结果向投诉人反馈。
(三)工作要求
2.严格保障渠道畅通。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对建议和举报热心接待、专心聆听、耐心询问、静心分析、细心解答。对受理的投诉举报问题,坚持以人为本、服务第一、尊重意愿、严格保密、特事特办、快速高效的原则,做到来电登记严肃认真,办理工作客观公正,力求快速做出处理,以最佳的结果答复群众。
3.严格执行投诉处理时限。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投诉,坚持做到“及时批转、及时查处、及时办结、及时回复、及时报告”,严格执行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时限、查处时限和反馈时限。
4.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反馈制度。对投诉承办情况及事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投诉和处理原始资料保存完整。
5.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受理投诉单位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各受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遵循满意答复的原则,讲究时效性,按规定时效办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责任心不强,无故推诿,逾期回复或隐瞒不报等行为,将对单位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曝光;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